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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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前言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规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制定相关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

2006年10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移交有关管理事项的函》将“组织制定评估、评审执业准则、评估规范”事项移交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2007年1月,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

2008年2月2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制定发布办法》。

2007年5月,发布实施《矿业权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8年8月,发布实施《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

2008年10月,发布实施《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2010年11月,发布实施《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

本次对发布实施的上述19项矿业权评估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矿业权评估准则实施之日,原19项准则同时全部废止。

修订过程中,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设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矿业权评估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参考了澳大利亚、加拿大、南非等主要国家以及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VSC)下属准则委员会(IVSB)、国内其他评估专业的有关准则和理论研究成果。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解释工作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

在使用过程中,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和有关单位、人员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反馈于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以供再次修订时参考。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修订主要起草人员:

一.使用说明

1.结构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由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规范、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和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组成。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和矿业权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强制性执行的行为准则,矿业权评估师必须遵守;矿业权评估程序、方法、报告规范,是非强制性技术要求,强烈建议评估师采用;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是最常用的方法,积极建议评估师采用;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是行业内的一般做法,建议评估师采用。

2.作用

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目的是通过制定对矿业权评估师的执业行为要求,保持并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矿业权评估行业的信任程度。

矿业权评估师有责任维护社会公众的信任,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了矿业权评估师在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方面的义务。

矿业权评估准则不是操作手册,不应也不可能替代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本身,特别是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等属于专业判断范畴的事项。

矿业权评估准则不是教科书,不载明知识性内容,不讨论理论问题,不研究方法学和评估技巧。

矿业权评估准则不是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只遵循、不体现行政管理意志。

3.使用

评估是一需要专业判断的学科,在分析评估项目具体信息和情况的基础上,评估师需要进行专业判断才能选择评估方法、确定评估参数,进而得出评估结论,因此,评估准则不能禁止或限制“判断”。

本准则没有考虑所有矿业权评估业务类型的特点以及矿业权评估项目中的所有实践问题,对于每一具体评估项目,需要矿业权评估师利用其知识和经验,进行职业判断。

4.适用

登记成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会员,在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的矿业权评估师必须遵守本准则。

声称按照本准则编制任何矿业权(矿资产)评估报告的其他人员,应按照本准则要求编制矿业权评估报告,且受本准则所有相关条款要求制约。

涉及评估业务约定书、评估报告、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评估项目档案,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登记为会员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必须遵守本准则。

5.效力

本准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充分按照评估执业规律和评估专业特征制定,如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涉及本准则内容与其不一致的,相应内容也将自动失效。

违背评估准则将受到行业自律惩戒,但并不排除、不代替可能涉嫌违法而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

6.生效

本准则于2016年月日起生效,并适用于该期日及其以后期日作为评估基准日的所有矿业权评估项目。

将来做出修订时,修订的准则的生效日期将单独更新于相应准则之中。

二.用词说明

本准则对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界定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带“必须”的条款属于义务性规范,必须执行,没有任何例外和特殊。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当”,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带“应当”的条款也属义务性规范,但在非正常情况下,可以有例外和特殊。

3.表示允许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以”。

“可以”表示许可的意思,凡带“可以”的条款,是准则赋予矿业权评估师的职业判断权利,实施与否自行决定。

三.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如下:

矿业权相关术语

1.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MiningAssets,MiningRights,ExplorationRights)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2.矿业权出让(GrantofMiningRights)

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TransferofMiningRights)

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

4.矿业权出售(SaleofMiningRights)

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矿业权作价出资(TransferofMiningRightsasEquityInvestment)

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6.矿业权合作(MiningRightsasInvestmentinJointVenture)

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7.矿业权抵押(MiningRightsasSecurity)

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8.非货币性资产交换(Non-cashTransaction)

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9.债务重组(DebtRestructuring)

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或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10.压覆矿产资源(UndevelopableMiningResourcesduetoConstructionontop)

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矿产资源法》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11.国家出资(GovernmentSubsidise/GovernmentGrant)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矿业权评估通用术语

12.矿业权评估(ValuationofMiningRight)

基于委托关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按照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

13.矿业权评估价值(ValueofMiningRights)

对确定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要素组合)、在特定评估目的、一定的评估时点、一定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下,采取一定的评估方法和参数估算价值数额。

全面准确理解评估对象与范围、矿业权评估价值定义,是正确使用矿业权评估价值的前提。

14.矿业权评估业务(MiningRightsValuation)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指矿业权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矿业权在特定经济行为对应的评估目的下的价值发表专业意见的专业活动。

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指矿业权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矿业权价值进行了解的业务。

评估程序受到一定限制,且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评估报告出具前未能排除或未能完全排除限制,可以将该业务视同于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15.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MiningRightsValuationrelatedServices)

除矿业权评估业务外,围绕价值评估和咨询、或为价值评估和咨询提供基础或依据的业务。

通常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床工业指标论证报告、生产能力论证报告、综合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的编制业务。

16.追溯性评估(RetroactiveValuation)

追溯性评估,指基于委托关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按照追溯评估基准日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或指南),根据追溯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特定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

追溯性评估常见的情形是经济行为通常已实现、应但未进行评估,评估对象与范围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根据当时已实现经济行为确定的,通常不考虑评估基准日后评估对象权利状态、登记状态、物理状态等的变化;评估基准日通常为过去某一时点;评估依据通常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评估参数通常不考虑评估基准日后已发生、评估师已知的情形;评估结论的通常用于完善管理程序,为已实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咨询意见,不用于其他拟实现经济行为。

17.补偿性评估(ValuationforDamages)

补偿性评估,指基于委托关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已知补偿方式确定的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已知补偿方式下涉及的矿业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

补偿性评估常见的情形是压覆矿产资源涉及建设项目法人对矿业权人的权益损失补偿、其他侵犯矿业权人相应权益损失的补偿,评估对象与范围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根据补偿协议或裁定判决确定的;评估基准日通常为补偿意向达成日裁定判决做出日;评估取价依据通常为补偿双方确定或认可的;评估结论通常为确定补偿额提供价值咨询意见,不涉及补偿支付方式。

18.矿业权评估准则(MiningRightsValuationstandard,MRVS)

矿业权评估准则,是指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包括职业道德行为、专业判断行为、出具文书行为等。

本准则包括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规范、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和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19.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MineralRightsValuerProfessionals)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高级矿业权评估师。

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是用人单位使用该专业人员的依据。

20.矿业权评估师(MiningRightsValuer,MRV)

一种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指通过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矿业权评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矿业权评估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21.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范围(ServiceRangeofMiningValuer)

按照国家对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要求,矿业权评估师应当且能够的工作范围,包括应当且能够确定的评估事项、必要的专业判断、按要求编制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按要求形成评估工作底稿、指导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和协助高级矿业权评估师开展工作。

22.矿业权评估机构(MiningRightsValuationCompany)

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专业服务的企业(或公司)。

23.委托方(Client)

指评估业务需求者(当然的评估报告使用者),通常包括委托评估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4.相关当事方(StakeHolder)

指除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委托方之外的的其他当事人的统称,包括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等与评估报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25.矿业权人(OwnerofMiningRights)

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6.矿业权评估目的及对应的经济行为(PurposeofMiningRightsValuationandRelatedBusinessActivities)

评估目的是为满足特定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矿业权评估评估目的对应经济行为,包括矿业权的交易、管理、计量行为。

交易行为包括矿业权出让和矿业权转让。

其中,矿业权转让通常包括矿业权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出租、抵押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等。

27.矿业权评估基准日(MiningRightsValuationDate)

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是评估结论生效的日期。

28.评估报告日(DateofValuationReport)

矿业权评估报告出具日。

29.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ValidationDateofValuationReport)

矿业权评估结论运用于经济行为的时限。

30.矿业权评估原则(MiningRightsValuationPrinciple)

调整矿业权评估主体与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在矿业权评估中的相互关系,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准则。

31.矿业权评估假设(MiningRightsValuationAssumption)

对矿业权实物载体、法律、经济、市场环境等方面的不确定信息做出的用于评估的前提。

特定假设直接与具体评估结论对应,不同的特定假设,评估结论不同。

32.矿业权评估结论(MiningRightsValuationConclusion)

矿业权评估师履行矿业权评估程序后,对矿业权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

一般基于假设和限定条件形成。

一个完整的评估结论由评估结果及其涵义、形成的假设条件和使用条件等构成。

33.充分性(Sufficiency)

矿业权评估中的充分性,通常包括评估依据的充分性,评估参数确定信息资料的充分性,评估报告披露的充分性。

评估依据的充分性,是对评估依据数量和相关性、有效性的衡量;

评估参数确定信息资料的充分性,指可以据此作出合理判断的信息资料,反之即为不充分。

评估报告披露的充分性,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未完全披露,即为不充分。

34.全面性(Comprehensiveness)

完整反映评估中所获取的有限事实以及根据所获取的有限事实进行合理推断的过程和结论。

评估报告内容和相关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有效。

35.合理性(Reasonability)

对所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和结论的衡量结果。

本准则衡量标准为履行必要程序、获取充分事实、假设合理,依据可靠、推断理性、计算正确、披露充分。

36.专业胜任能力(ProfessionalCompetence)

以矿业权评估师的专业素质为基础,能够在实务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及评估准则要求完成任务所具备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执业经验和执业判断能力。

37.职业道德(ProfessionalEthics)

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机构在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时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行为标准。

38.矿业权评估法律责任(ObligationinMiningRightsValuation)

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违法行为或拒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矿业权评估法律责任,是因在矿业权评估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或拒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矿业权评估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

矿业权评估依据术语

39.矿业权评估依据(EvidenceofMiningRightsValuation)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编制出具的重要支撑。

评估依据通常包括法律法规依据、经济行为依据、矿业权权属依据、评估取价依据。

40.法律法规依据(LegislationinMiningRightsValuation)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规程规范以及矿业权评估准则。

41.经济行为依据(EvidenceinBusinessActivity)

指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涉及的文件资料。

42.矿业权权属依据(CertificateofMiningRights)

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文件。

包括《采矿权许可证》、《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43.评估取价依据(EvidenceofMiningRightsConclusion)

矿业权评估参数的选取依据,包括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税费政策性文件、利用的专业报告及评估中收集的有关信息资料等。

44.现行的(Existing,)

现行的,是对评估依据的限定。

指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现时执行的,不明示或暗示未来的法律法规状况。

45.有效的(Valid)

有效的,是对评估依据的限定。

指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取价依据以及其他评估依据未被修订、废止。

46.引用专业报告(Reference)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时,汇总、引用、依据专业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行为。

专业报告通常包括后续地质勘查设计、地质勘查文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

47.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DocumentofExplorationafterValuation)

因评估对象对应的勘查区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程度尚未满足矿山开发的基本要求,在评估基准日后尚需进一步进行详查或勘探地质工作或补充部分地质勘查工作,以满足设计或生产建设需要而编制的地质勘查设计。

48.地质勘查文件(ExplorationDocuments)

矿产勘查和开发过程中所取得的可供后续勘查或开发阶段利用的各类地质及物化探资料。

可分为原始资料、实物标本资料和综合资料。

原始资料包括原始地质编录和原始图表等;

实物标本资料包括岩(矿)心、测试样品的副样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

综合资料包括各种经过整理复制的图表以及与各勘查阶段相对应的勘查报告(或总结)。

中间性文件是指未完成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工作,提交了按规范编制的中间性地质勘查报告(或总结)。

阶段性文件是指按照不同的勘查阶段,完成了相应的勘查工作,按相应规范编制的各勘查阶段的勘查报告或资料。

49.矿产资源储量报告(MiningResourceReport)

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及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相应的图表资料。

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的各类勘查报告、各类资源评价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动态检测报告,闭坑(停采)地质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以及矿产勘查和矿山生产、水源地建设阶段用于筹资、融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过程中说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关材料

矿产资源储量是评估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矿业权价值评估的主要标的物,客观、全面反映评估基准日时点下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50.矿山设计文件(MinePlan)

矿山设计,是矿山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指在取得地质勘查成果的基础上,为矿山建设和生产而进行的全面规划工作。

旨在根据矿床赋存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方案。

矿山设计阶段的划分,主要依据客观需要和矿山建设对象的实际情况而定。

一项完整的矿山设计,一般分为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四个阶段,中小型矿山通常把初步设计与技术设计合并进行。

初步设计是矿山设计工作中的主要阶段,按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及定额,编制初步设计。

矿山设计文件,是矿山设计工作形成的工作文件。

5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FinancialReport)

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会计报表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

52.矿业权评估程序(MiningRightsValuationProcess)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履行的工作步骤。

53.尽职调查(DueDiligence)

为获取和评价评估对象信息资料和相关情况而进行的一系列专业活动。

尽职调查通常包括核查、现场调查、函证、访谈等方式。

54.核查(Validation)

指对资料的形式性核对、而非实质性判断;对有关事项的存在与否的确定、而非对其真伪虚实的实质性判断等一系列专业活动。

55.现场调查(SiteVisit)

为获取和评价评估对象信息资料和相关情况,在评估对象对应的矿区(勘查区)、委托方经营场所进行的一系列专业活动。

56.函证(ObtainingValuationEvidenceinWriting)

矿业权评估师直接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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