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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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其英文译名:

××SecurityTechnology&Protection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ASPIA。

第二条协会由从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电视监控、防盗门(锁、柜)、防弹运钞车、防弹玻璃、防伪技术、安全检查设备、警用防范器材等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和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和热爱安防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自律”、“维权”、“服务”,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履行各项职能,保护会员利益。

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单位及全行业同仁,为发展我省安防事业、建设规范的安防市场,打击违法犯罪,促进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省公安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

本协会自愿接受××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住所设在合肥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安防行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通过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全面掌握业内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在政府的授权下,发布本地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积极向国家、省市、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荐本行业的信誉企业;

(四)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省及本行业相关的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与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协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五)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为会员单位开展安防系统工程的论证、评估、审核、验收等活动,努力提高我省安全防范工程、产品质量及应用效能;

(六)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科研开发、技术评价和成果推广应用。

引导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申报政府科技项目,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七)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安防行业资质认证和行业职业认证,行业达标评比,建立安防行业诚信体系,拓展信用担保服务;

(八)开展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搭建行业人才服务平台,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

(九)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咨询服务、会展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会员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开展行业评比,促进产业升级与提高;

(十)出版行业内部刊物,运行协会网站,注册微信公众号,提高社会知名度;

(十一)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并监督遵守。

提倡行业诚信,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协调企业间的纠纷,创建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十二)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鼓励企业承诺社会责任,指导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

 (十三)协调行业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四)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而参加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等,分副理事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从事技防工作并热爱技防行业、本人申请加入协会、经理事会研究同意的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并热爱技防事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书;

(六)协会网站公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协会组织交流、转让的科研成果、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备应当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第二十五条协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应当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经理事长授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经理事长授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经理事长授权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期限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执行监事长按年度轮流担任。

执行监事长由监事会讨论产生。

第三十二条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应当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第三十三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审核协会经费开支和日常业务工作;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计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条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协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四十二条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三条协会支持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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