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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津、法规,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防治结合”的方针,减少事故的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条件】本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域、部门车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从事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部门、车间必须具备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九条规定要求: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部门车间,应当对本部门、车间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部门车间,应当对本部门、车间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五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确定公司为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的管理人;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厂长)为生产区域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行政后勤的副总经理(行政部经理)为行政后勤区域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业务区域副总经理为业务区域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责任人;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责任人;各工段(班组)负责人为各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责任人;各重点部位员工为各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责任人。

注:

第一章第一条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一条、《消防法》第一、二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编写;第二条是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九、十七条、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编写;第三条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规定编写;第四条是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五条规定编写,设立五级安全责任制,各单位根据其实际确定几级安全责任制,但必须确定一位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责任

第五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情况;

(二)将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批准本单位五级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疏散预案;

(六)如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并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七)定期不定期地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管理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各级责任人贯彻落实;

(三)拟定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方案;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危害的危险源、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检查和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应急救援器材和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标志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救援、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档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七)做好危险性、危害性设备材料统计,职业危险性、危害性项目申报工作;

(八)做好危险性、危害性场所危险、危害程度告知工作和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工作;

(九)牵头做好危险性、危害性病例、疑似病例和上岗前、在岗员工定期身体健康检查的统计工作;

(十)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知识、防范措施、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救援、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十一)牵头做好有关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从业报备登记工作;

(十二)如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责任人、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并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十三)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公司安全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生产区域、营销区域、行政后勤区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责任人对其区域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列入其区域的生产、管理计划中;

(二)制定和审核本区域及下属部门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疏散预案,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救治、疏散、灭火预案演练;

(三)制订本区域员工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有关员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积极向本区域员工宣传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知识,如何使用和管理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压力仪器和仪表;

(五)做好危险性、危害性作业场所危害告知和危害项目申报,从事危险性危害性员工上岗前及在岗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和工伤社会保险工作;

(六)做好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及购买的管理工作;

(七)严禁在作业场所擅自搭建仓库、阁楼、乱堆货物及睡人的行为;

(八)坚持每日下班后,对本区域危险源、重点部位巡视一次,及时全面检查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和报告;

(九)如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并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十)每日下班后向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当日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各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责任人对其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等管理制度,将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列入其部门、车间的工作和生产管理计划中;

(二)认真检查、督促落实本部门、车间的各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措施,严禁违章操作和在禁烟区域使用明火、吸烟,危险性危害性部位员工不使用防护用品的行为;

(三)积极向本部门、车间员工宣传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知识,如何使用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防护器材、防护用品和对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护器材、救援器材、压力仪器、仪表的爱护和管理;

(四)坚持每日下班后对本部门、车间重点部位、危险源巡视一次,每周全面检查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一次,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和报告;

(五)及时公布本部门危险性危害性部位、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救治措施,按质按量定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和上岗后定期对从事危险性危害性部位员工身体健康进行检验;

(六)定期对危险源、事故隐患重点部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进行检验、保养和清理工作,负责全公司设备设施的检验、维修保养、检查记录和技术档案的管理;

(七)严禁在作业场所擅自搭建仓库、阁楼,仓库应与作业场所(车间)按规定保持一定距离,严禁“三合一”现象存在;

(八)做好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使用的管理工作;

(九)每日对员工宿舍及附属设施、食堂餐厅、员工俱乐部、活动室、锅炉房及会议室等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报告;

(十)如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安全责任人和公司安全管理人并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十一)每日下班后,及时向上一级安全责任人报告当日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各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责任人,对其工段(班组)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和各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制度,坚持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进行隔离,实行专人保管和领用制度,危险性危害性部位应设置检测装置、急救用品,严禁擅自拆除防护设施、电器设施、线路、使用明火和高电流非生产电器设备;

(二)每日上班前应在早会上宣传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三)严禁烟火带入禁烟区域,管好、用好安全防护、消防器材设施,任何人不得任意转移位置或移作他用;

(四)做好库房、工作场所货物堆放、存储、搬运、使用(特别是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落实,经常对操作规程、作业机械设备、线路加以检查、分析,如有不安全隐患机械电气设施出现故障等,应及时整改、维修,严禁违章操作;

(五)下班后要坚持打扫卫生,整理现场物品堆放和关闭电源(总开关),并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的检查;

(六)对其各种设备、设施、操作工序等操作遗留的边角料、粉未、杂渣等及每班生产、生活垃圾都应当班清理,对易燃、易爆、易毒、易腐蚀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杂渣要堆放到指定的地点(仓库),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七)每日经常检查其危险源、事故隐患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场所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八)提高警惕,加强门卫和夜间巡逻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入的检查工作,特别是易燃、易爆、易毒、易腐蚀物品的检查工作,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司的任何地方;

(九)如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上一级安全责任人和公司安全管理人并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十)每日下班后,应向上一级安全责任人报告当日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条各重点部位(员工)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责任人对其部位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单位和部门、车间、工段(班组)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

(二)每天上班应详细检查其所操作机械设备、电器设施、线路、工作环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排除或报修,严禁将不良设备、设施开动使用;

(三)各岗位员工上班前首先进行全系统机械设备、电器设施、线路的全面检查,启动后须定时进行观察检查;

(四)严禁拆除安全防护装置,关闭安全防护装置保险开关及乱拆、乱拼装机械设备、电器设施、线路及在作业场所睡人等违规行为;

(五)严禁阻碍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应急救援、疏散通道,拆除移动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设施和标志;

(六)严禁危险性危害性部位员工不使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违规行为;

(七)从事易燃、易爆、易毒、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保管、领料、使用的员工必须严格执行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

(八)如发生事故应立即报上一级安全责任人并保护好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九)每天下班必须清理自己所在部位环境,并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和报告。

注:

第二章第五、六、七、九、十条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四、五、六条、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消防法》第十六、十七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四、五条、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编写。

第三章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范围和物品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的危险源,应当按照本规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一)危险源是指本单位能够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如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部位;

(二)重大危险源是指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物质的性质由较大危险、存储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1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和造成2人以上人身伤亡,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的部位。

以上危险源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源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圆形符号构成。

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及各部门、车间安全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危险源、重大危险源部位并报公司备案。

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下列范围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事故隐患的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各部门、车间各种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可能造成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的部位;

(二)各种特种作业部位、设备、设施、场所和作业人员:

1、电工作业及场所;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及场所;3、起重机械作业及场所(含电梯);4、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及场所;6、锅炉作业及场所;7、压力容器作业及场所;8、制冷作业及场所;9、爆破作业及场所;10、烘箱作业及场所。

(三)员工宿舍及附属设施等;

(四)食堂燃气部位及餐厅、员工俱乐部、活动室、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以及员工聚集场所等;

(五)各部门、车间涉及易燃、易爆、易毒、易腐蚀物品的操作工序;

(六)仓库(包括总仓、成品仓库、原辅材料仓库、各车间的半成品、原辅材料仓库、流转仓库等);

(七)其它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事故隐患较大的部位。

本单位各部门、车间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各重点部位,并报公司备案。

使用机械冲压设备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以及行业标准要求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机械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检测。

第十三条各区域、各部门、车间、工段(班组)、危险源、重点部位应当确定安全工作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在各职责区域公布并报本单位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危险性、危害性重点部位应当确定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管理人员以开展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安全会议管理;

(二)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安全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三)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目标管理与考核;

(四)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奖惩;

(五)重点部位从业人员聘用与劳动保障;

(六)职业病防治管理;

(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八)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九)用电安全管理;

(十)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十一)重大危险源监控;

(十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十三)设备检验、维护保养、检查记录和技术档案管理;

(十四)各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岗位责任制;

(十五)因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十六)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管理;

(十七)各种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十八)安全值班与交接班管理;

(十九)签订劳动合同、上岗前告知;

(二十)共同使用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协议;

(二十一)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本单位禁止在具有易燃、易爆、易毒、易腐蚀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用火部门应办理批准手续并在施工现场配备灭火器材、消防水源,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起火、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七条本单位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的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保持防火门、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处于正常状态,并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上堆放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标志阻碍、遮挡、拆装或者指示标志遮挡、覆盖等;

(四)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应急照明灯、标志阻碍、遮挡或损坏不及时修复;

(五)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如公司新建、扩建、改建车间、仓库、宿舍等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注:

第三章第十一条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三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编写;第十二条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二十八条、《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条款规定编写;第十三、十四条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七、四十九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编写;第十五条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四十九条有关条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写;第十六条是根据国家《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编写;第十七条是根据国家《消防法》第十六、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编写;如公司新建、扩建、改建车间、仓库、宿舍等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编写。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危险源、危险性危害性重点部位应当每日进行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门和频次,巡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开启机械设备、电器设施、货物堆放、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用品有无违章行为;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安全防护、消防、劳动保护设施和标志是否在位、完好;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是否因堆放物品而影响使用;

(五)危险性危害性部位现场救援救治用品、检测装置是否配备;

(六)安全生产、消防、危险性危害性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七)其它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本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全面检查,危险源、重点部位至少每星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标志、安全防护、消防、劳动保护设拖、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安全防护、劳动保护设施情况;

(四)安全防护、灭火器材、劳动保护设施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使用火、电、易燃、易爆、易毒、易腐蚀物品及搬运装卸作业、货物堆放、运输工具停放等有无违章行为;

(六)危险源、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知识掌握情况;

(七)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危害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重要货物的防火、防爆、防腐蚀、防盗安全保护情况;

(九)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值班、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巡查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标志的设置、完好和有效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安全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本单位各区域、各部门、车间、工段(班组)、重点部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的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和保养。

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消防、劳动保护设施、装置、灭火器等进行保养和维护检查,并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的时间、种类、数量等有关情况。

注:

第四章第十八、十九、二十条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第六十条有关条款编写。

第五章事故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下列违反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责令有关部门、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储存、搬运装卸、运输易燃、易爆、易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

(二)违章操作机械设备、电器设施和防毒设施、运输工具及停放的;

(三)安全出口、通道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安全防护装置、消防栓、灭火器材、劳动保护装置因被遮挡而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五)安全防护、消防、劳动保护设施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违章关闭安全保护装置、消防、劳动保护设施,切断安全防护、消防、劳动保护装置电源、消防水源,拆除安全防护、劳动保护装置的;

(七)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法行为的;

(八)在作业场所临时搭建仓库、堆放货物、睡人的;

(九)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事故隐患,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员应当向其部门或上一级安全责任人报案,提出整改方案,上一级责任人或其部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部门、人员限期整改。

在事故隐患未消除之前,其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不能确保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注:

第五章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五款、《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编写。

第六章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各级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等的宣传教育。

新员工上岗前应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重点部位员工除上岗前培训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规范的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安全生产、消防、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事故危险性、危害性和防范措施;

(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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