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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运行规程.docx

蓄电池运行规程

关于颁发“蓄电池运行规程”的通知

(62)水电技字第21号

为了提高电力工业系统中各发电厂、变电所的蓄电池的维护运行水平,我部根据各单位对蓄电池设备的运行经验,对前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在1954年10月5日颁发的“蓄电池运行规程”。

本规程在1961年10月曾以草案形式印发各电业单位征求意见,以后又根据各单位对草案所反映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在今年1月又召开了审查会议,现已审订完毕,正式颁发实行。

本规程颁发后,前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颁发的“蓄电池运行和检修典型规程(试行本)”即行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希随时径告本部技术委员会。

第1条本规程的基本目的是:

1.保证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设备(包括充电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从而延长其使用年限;

2.保证发电厂、变电所直流母线经常保持合格的电压和蓄电池的放电容量;

3.保证蓄电池运行维护人员的安全。

第2条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和充电设备的维护人员、发电厂主控制室的电气值班人员和局、厂科室(或工区),分场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均须熟悉和贯彻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完成第1条所述的目的。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各发电厂和变电所使用的固定式铅蓄电池(酸性蓄电池)及其充电设备。

第4条固定式的蓄电池组应安装在专用的蓄电池室内,电压为24~48伏的蓄电池组可以安装在通风的柜子内。

酸性蓄电池和碱性蓄电池不得设置在同一室内。

第5条蓄电池室的入口应有一小套间,套间的门都向外开。

第6条蓄电池室附近应有存放硫酸、隔板及为调制电解液用的备品的专用房间(或利用套间)。

第7条蓄电池室的墙壁、天花板、门、窗框、通风罩、通风管道内侧、金属结构、支架及其他部分皆应涂以防酸漆。

蓄电池室的地面应耐酸(用磁礴、沥青或其他耐酸材料均可)。

第8条蓄电池室的窗户上应安装毛玻璃或涂有带色油漆的玻璃,以免阳光直射在电池上。

第9条蓄电池室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并至少应有一灯接在事故照明母线上。

开关、插座及保险器应装置于蓄电室外,照明线应用耐酸的绝缘导线。

第10条蓄电池室应安设抽风机,其空气的需要量可由于式决定:

V=0.07×I充电×n立方米/小时

式中:

I充电--最大充电电流;

n--蓄电池组的电池个数。

要同时自室内上部和下部抽气,如果棚顶被大梁分成数个格子,则每个格子的气体都要能被抽出。

第11条通风系统应有独立的排气管,不可将通风道引至烟道中或导入建筑物总通风系统中,进风口应装设空气过滤设备。

第12条蓄电池室的取暖设备应装设在蓄电池室外,经风道向室内送入热风。

在室内只允许安装无接缝的或者捍接的并且无汽水门的暖气设备。

如果采用电炉时,应采取措施对产生火花部分加以密闭,并在充电时停用。

取暖设备与蓄电池的距离不应小于750毫米。

第13条蓄电池室附近应有上下水道。

蓄电池室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便于排水。

第14条蓄电池室应经常保持适当的温度(10~30℃),并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在没有取暖设备地区,如在设计蓄电池容量时,已考虑了允许的降低容量。

则最低温度可以低于+10℃,但不得低于0℃。

第15条为了便于运行人员通行,蓄电池室内应有走道,若在走道两侧均装有蓄电池时,则走道宽度应在1米以上,若只一侧装有蓄电池时,则走道宽度应在0.8米以上。

蓄电池导电部分间的距离,当其二部分间的正常电压(非充电时)超过65伏但不大于250伏时,不应小于0.8米,电压超过250伏时,则不应小于1米。

第16条相邻裸导线间(指由蓄电池引出的母线),以及导线与建筑物或与其他接地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

母线支持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米。

绝缘子、绝缘子附属品及母线连接器等,无论在电气上和机械上,都应能耐住酸蒸气的长期侵蚀。

裸导线在支持瓶上固定时,绑线应采用铜线(铜裸导线时)或镀锌铁线(铁裸导线时)。

裸导线的支架不需要接地。

第17条蓄电池室应经常保持清洁。

第18条蓄电池室应备有下列仪表、用具、备品和资料;

1.仪表:

测量电解液比重用的比重表、测量电解液温度用的温度表

测量蓄电池电压用的直流电压表(0~3伏)

2.用具:

充注电解液的玻璃缸和漏斗

3.备品:

手电筒、备用的蓄电池缸、隔离板和隔离棒、保存隔离板的器具

比重为1.18的硫酸溶液、蒸馏水、盖蓄电池用的玻璃盖

4.资料:

蓄电池运行日志

原制造厂家的技术资料

第19条蓄电池所用的硫酸和蒸馏水的质量,应附合附录一规定的标准。

第20条蓄电池的绝缘电阻,对于电压为110伏与220伏的蓄电池组,应分别不小于100,000欧姆与200,000欧姆。

蓄电池绝缘电阻可用电压表法测出。

第21条验收新安装的蓄电池时,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

1.根据制造厂的规定,检查其在一定时间的放电容量;

2.电解液的质量;

3.充放电完毕后,电解液的比重;

4.蓄电池组的绝缘电阻;

5.各个电池是否良好;

6.通风装置。

第22条验收蓄电池时,运行部门应取得下列资料:

1.蓄电池室的建筑图,图内标明墙、地面、天花板等材料以及取暖、通风装置;

2.蓄电池、充电装置、通风装置等的配置安装图,图上标出一切直流电电源线;

3.蓄电池和充电机电气连接图和安装图;

4.制造厂提供的蓄电池资料及充放电说明书;

5.初充电证明书和每个电池的充放电曲线。

 

第23条蓄电池使用年限长短,主要决定于其下列几个情况:

1.初充电的情况;

2.平时运行和充放电的情况;

3.日常的维护检查情况。

第24条蓄电池在新装或大修后的第一次充电,叫做初充电。

初充电是否良好,将严重地影响蓄电池的寿命。

初充电的实质,就是在阳极板上造成氧化铅层,并将阴极板的填充物变成铅棉,因为阴阳极板在制造厂中都没有制成到完全能用的程度。

初充电应严格按原制造厂技术资料中的规定进行。

第25条如无制造的规定,则初充电按以下程序进行:

1.灌注比重为1.18的硫酸溶液,并使液面高出极板10~20毫米;

2.静止2~4小时,以使硫酸液渗透极板上作用物质;

3.以不大于10小时的放电电流值充电,连续充30~40小时;

4.间断1~2小时,使电池处于不使用状态,然后再充电到剧烈冒气为止;

5.再间断1~2小时,再充电到剧烈冒气时止,如是重复地继续下去,直接间断1小时后,刚一充电即立刻发生剧烈冒气现象,而且电池的电压和电解液的比重,在2小时内稳定不变时为止。

整个初充电过程中,应注意保持不使电解液的温度超过35~40°C,否则即应减低充电电流或停止充电。

全部初充时间约为60~80小时。

“浮充电”方式运行

第26条蓄电池一般应采用浮充电方式运行,就是把蓄电池和浮充机组并联,负荷由浮充电机供给,同时浮充电机用不大的电流(此值约等于0.03×AH/36,AH为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向蓄电池充电,以补偿蓄电池的自放电。

在浮充电机组停机时,全部直流负荷由蓄电池供给,浮充电机启动后,负荷仍恢复由浮充电机供给,蓄电池回入浮充电状态。

第27条按浮充电方式运行的蓄电池应经常处于满充电状态,以保证在浮充电机失去电源时供给直流电源的需要和防止极板生盐(硫化)。

为了将蓄电池保持于满充电状态,须使接向直流母线的每个蓄电池在浮充电时保有2.15伏的电压(最大变动范围为2.0~2.2伏)。

第28条在浮充电运行时蓄电池的电解液比重一般应保持为1.20~1.21(+15°时)。

电解液的比重随温度的增减而变化,测试电解液的比重时,应按不同温度,根据下式进行校正。

S15=St+0.0007(T-15)

式中:

C--欲求的+15℃时的比重;

St--实测的比重;

T--实测时的温度。

第29条蓄电池的极板应经常浸于电解液中,当电解液面与极板上缘间的距离小于10毫米时,即应进行充注电解液,此时如:

1.电解液比重高于1.20,则补加蒸馏水。

2.电解液比重低于1.20,此时应首先查明比重降低的原因,然后按照制造厂的要求,补加不同比重(通常为1.18~1.40)的硫酸溶液。

第30条按浮充电法运行的蓄电池,每3个月必须实行一次核对性的放电,放出蓄电池容时的50~60%,终期电压达1.9伏为止。

或进行全容量放电(以10小时放电率),放到终期电压达到制造厂所规定的终了电压(一般为1.75~1.85伏)为止。

放电完了后立即时行过充电(均衡充电)。

如果在该期内曾经由于浮充电机组故障,而致蓄电池做过强迫放电,则可以不再时行核对性放电。

第31条当只有一组蓄电池,根据安全可靠的条件又不许可放电至额定容量的50%时,可以只进行过充电而不做核对性的放电。

此时不切断负荷,但浮充电压应提高至每个电池为2.3~2.33伏。

第32条向蓄电池进行过充电时,应先将蓄电池充好电(见第48~50条),然后将充电机组断开(通风机不遮断),并尽可能将蓄电池的所有负荷都切断,只剩下必要的信号装置。

将蓄电池静止1小时,然后重新连接充电,充电电流等于10小时放电电流的0.5~0.75,这样的补充电要进行一小时,一直到阳阴极板上都发生剧烈的气泡为止,然后再切断充电电流,将蓄电池静止一小时(带着最小负荷)。

这样每隔一小时的充电,一直进行到在接充电后马上发生强烈的电解液沸腾现象为止。

为避免隔板迅速损坏,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温度不应高于35~40°C。

第33条按浮充电方式运行的蓄电池组,为了在充电机组故障后,仍能保持直流母线的电压于额定值起见,应该采用附有切换器的结线法。

第34条按浮充电方式运行的蓄电池组,于正常工作时,切换器的放电滑杆的位置,应使母线电压达平均值。

接入供电回路的每个电池电压相当于2.15伏,母线电压的变动,不应超出平均电压的2%。

第35条按浮充电法运行的蓄电池组中,补助电池并不流过充电电流,即经常处于自放电状态。

为避免这些电池硫化(生盐)起见,必须定期地(通常可为0.5~1个月)进行一次充电。

为避免基本电池发生过充电现象,可使补助电池的充电流等于负荷直流。

补助电池的充电,应充到电池中已发生强烈气泡,并且电解液比重已稳定于1.20~1.21为止。

第36条按浮充电法运行的蓄电池在浮充电机组故障期内放电后,应即进行充电。

第37条按浮充电法运行有补助电池但无切换器的蓄电池,在正常情况下基本电池和充电装置都接在母线上,此时补助电池开路,但每经一定期限(一般为15天)要按照第35条充电一次。

在浮充电机组发生故障时,如果基本电池的电压过低,不能满足负荷的要求时,则应将补助电池接入供电。

第38条按浮充电法运行而无补助电池的蓄电池组,在浮充电机组故障或切断时,即由蓄电池单独供给直流负荷。

此时,每个电池的电压将迅速由2.15伏降至2.0伏,嗣后电压的减低将趋缓慢,放电可继续至电池电压降至1.85~1.95伏为止。

最低电压根据负荷的要求确定。

在正常情况下,母线电压应保持高于额定值3~5%。

第39条按浮充电法运行而无补助电池的蓄电池组,可用分路变阻器调整电动发电机的励磁,以使在正常情况下电压保持稳定,或在进行充电时使电压提高。

“充电--放电”方式运行

第40条当蓄电池组不能用浮充电法运行时,则可用充电一放电法运行。

充电一放电法是将充好电的蓄电池供给直流负荷,这时充电装置切断,蓄电池逐渐放电到规定值后再进行充电。

第41条蓄电池组在充电时,直流负荷应由已充好电的另一组蓄电池组负担,如无第二组蓄电池,则充电时,充电装置兼供直流负荷。

第42条按充电一放电法运行的蓄电池组,必须根据放电和使用情况,正确地确定充放电的时期,并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过允电。

第43条蓄电池的放电电流,不应大于该电池的最大保证电流值。

第44条为了保持直流母线电压的稳定,应随着基本蓄电池的放电,用切换器的放电滑杆,逐个将补充电池接入回路中。

第45条蓄电池组是否已放电终了,应根据下列特征来判定:

1.蓄电池是否已经输出其保证容量。

最好在蓄电池放电到保证容量的75~80%时,即停止放电,准备充电;

2.蓄电池的电压降:

当电池的电压降落到1.8伏时,即应认为是放电终了的特征。

当蓄电池以较小的(低于10小时放电率)电流放电时,往往在电压尚未降到1.8伏以前,蓄电池即已放出了保证容量,此时虽则蓄电池仍有较高的电压(如1.9伏),也应停止放电;

3.极板的颜色:

放电终了时陧极板变成褐色,阴极板发黑;

4.电液的比重:

一般电液比重降到1.17~1.15时,即可认为放电终了。

具体的数值应根据放电电流的大小来决定。

第46条根据第45条判定需要充电的蓄电池应即进行充电。

第47条充电前应检查每个电池的电压、电解液的比重、温度及液面高度、并记于蓄电池运行日志中。

如果发现有不正常情况,则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充电时,切换器的充电滑杆,应放在终端位置(全部电池都接在充电回路中),通风机应开始运行。

第48条蓄电池可以用规定的最大充电电流(一般等于3小时放电率)来充电。

如充电时间允许增加,则可以用较小的电流充电(例如以10小时放电率充电)。

为了防止极板损坏,当蓄电池内开始发生气泡时,应渐渐减低充电电流,至充电终期,电流应减至最大电流的40%。

在充电过程中,电压和电解液的比重逐渐升高。

接在切换器上的电池将最先发生气泡。

在接近充电终了时,应将这些电池逐个地从回路中切出。

第49条在整个充电过程中,通风机必须运行。

在基本电池发生气泡以后,检查所有电池的沸腾是否均匀。

如果有落后的电池,则须检查其电压和电解液的比重。

如果发现,有内部短路情形,应迅速消除。

不许使电池过热。

电解液温度,不应超过35~40℃。

第50条充电是否已完全成,根据下列现象确定:

1.在两极极板上发生强烈气泡;

2.电解液比重增加到1.20~1.21(温度±15℃时)且经一小时不变;

3.各个电池的电压增加到2.5~2.75伏,且经一小时不变;

4.阳极板变成褐红或暗褐色,阴极板变成灰色。

当蓄电池出现上述现象时,即可认为充电已经完成。

为了监督充电的正确性,可利用放电的记录,因为对正常蓄电池而言,若在充电时蓄电池所获得的安培小时比在前期放电时所放出的容量多20%,即可认为充电完成。

固定的实行一定小时的充电会发生过充电或充电不足的现象,这对蓄电池的寿命有不良的影响。

第51条充电完了后,将蓄电池与充电机组断开,但通风机还要继续运行1~1.5小时,以便将氢气从室内完全排出去。

第52条一般充电应在白天进行,并在晚间最大负荷到来以前,将蓄电池充满电。

第53条在充电过程中,每隔一定时间(依据充电电流值的大小,可分别为1~3小时),要在记录薄中记下蓄电池的电压、电液比重、充电电流以及有不正常现象的电池等。

并根据记录计算出充入蓄电池的安培小时数。

“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54条各厂(站)蓄电池应由专职或专责人员负责维护。

第55条蓄电池应由值班员或专责人员定期进行外部检查。

有人值班的厂、站每玫或每天一次;无人值班的发电帮和变电所第7~10天一次,检查项目包括:

1.室内的温度、通风和照明;

2.玻璃盖和玻璃缸的完整性;

3.电解液有无漏出缸外;

4.电解液面的高度;

5.典型蓄电池的比重和电压;

6.铜母线与铅板的焊接情况,有无腐蚀,有无凡士林油;

7.室内的清洁情况;

8.各种工具、备品及保安工具是否完整。

第56条蓄电池一般第1~2月应由蓄电池专责技术人员会同蓄电池工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每个电池的电压及电解液比重;

2.沉淀物的厚度;

3.极板有无弯曲、硫化和短路;

4.各个电池的液面高度;

5.蓄电池的绝缘;

6.隔板是否完整。

所有检查的结果,应记在蓄电池的运行记录薄中,运行记录格式见附录(三)。

第57条蓄电池日常维护工作的主要项目是:

1.清扫灰尘,保持室内清洁;

2.及时检修不合格的“落后”电池;

3.清除漏出的电液;

4.定期给连接端子涂凡士林;

5.定期时行蓄电池的充放电;

6.充注电液;

7.记下蓄电池的运行状况。

第58条蓄电池的电解液的纯度,一般应每年进行一次分析,电解液可由若干个典型电池中抽取。

第59条浓硫酸的比重普通为1.84,欲调配比重为1.18的溶液5.8升,其他不同比重溶液的调配见附录(四)。

第60条预计停用时间为2~3个月的蓄电池,在停用前应先充电,并每隔一个月充电一次,停用期间电解液面应高出极板10毫米以上,并应每月测量一次电解液的比重。

如果停用的日期超过三个月以上,最好将充电电池的电解液比重降至1.06,使用前再恢复常值。

第61条对于尚未进行初充电的新电池的保管,应特别注意,以免极板受潮、受冻而损坏,或因氧化而影响极板的寿命。

第62条蓄电池的充电设备,根据蓄电池的电压和充电电流值的大小,以及蓄电池的运行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几种不同的充电设备:

1.电动发电机组;

2.硒(或氧化铜)整流器;

3.水银整流器。

“电动发电机组”

第63条充电用的电动发电机,应有足够的容量和电压,使蓄电池可以在6~8小时内,充满90%的容量。

第64条电动发电机的运行与维护,其电动机部分,可参考发电厂厂用动机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其直流发电机部分,可参考发电机运行规程中有关励磁机的部分进行。

第65条电动发电机组应备有直流发电机用的调节变阻器、最大逆电流保护的自动开关、保险器和刀闸开关等。

在电动发电机的配电盘上,应安设电压表(带切换装置),直流发电机和蓄电池回路电流表。

此外尚应备有监母线绝缘的装置。

第66条浮充电法运行和充电一放电法运行时,电动机组和蓄电池组的结线,一般分别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泛充电法运行时的结线图

1-最大逆电流自动开关;2-变阻器。

 

图2充电一放电法运行时的结线图

1-最大逆电流自动开关;2-变阻器;3-充电母线;4-切换器充电滑杆;5-切换器放电滑杆。

第67条通过水银整流器的整流电流必须在4~5安培以上,整流器方能稳定工作。

如果整流器需要在任意低的负荷下运行,则应采用具有他励弧的整流器,励弧阳极系接于单独的变压器上,以保持补助电弧续燃。

第68条水银整流设备中禁止采用自耦变压器,以消除当交流侧发生故障时,影响直接系统的运行和引起继电保护的误动作,因此应采用分绕线卷的变压器。

如用自耦变压器,则须先经过电压比为1:

1的隔离变压器。

第69条水银整流器的玻璃管,应保持通风良好,并防止其过负荷。

通常整流器可以随下列过负荷而不损坏;

10%--10分钟以下;

50%--2分钟以下;

100%--20秒以下。

超过上述限度的过负荷,则会损坏水银管。

设有专用吹风机的水银整流器(如60或100安的水银整流管),在工作时应特别注意吹风机的工作是否良好。

第70条水银整流计备应能调节电压,并应带有平滑线圈形式的滤波器。

“硒(或氧化铜)整流器”

第71条整流器应装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屋内,室温应不超过35℃,室内相应湿度不超过70%。

第72条整流器的输出电流,不可超过额定电流。

第73条整流器的使用温度,氧化铜整流片一般不超过40℃,硒整流片不超过70℃,如整流片上温度超过上述限度时,应立即减小负荷电流,或停用进行检查。

 

第74条蓄电池在运行中经常发生的故障现象,故障特征,发生原因和处理方法分列于下表:

现象

故障特征

发生原因

处理方法

1.充电或放电时电压比较低(有时为零)

2.充电过程中电解液比重不能升高

3.充电时冒气泡少而且气泡发生晚

1.极板上活性物质脱落,卡在极板间

2.沉淀物过多,将极板下部短路

3.极板弯曲,致使隔离板破损

1.更换隔离板

2.清除沉淀物

1.充电时冒气泡过早或一开始充电即冒气泡

2.充电时电压过高(2.8~3.0伏或更高)。

放电时电压降落很快,而且电液比重下降低于正常值

3.正极板呈浅褐色还带有白点

1.经常充电不足

2.充放电电流过大

充电后未及时充电

电解液不纯

电解液比重过高

电解液面低落,以致极板上部硫化

1.采用过充电以恢复活性物质

2.调整电液比重

3.以小电流反复充电

4.采用水处理法[见附录(六)之

(1)]

1.极板弯曲

2.极板龟裂

3.阴极板铅绵肿起并成苔状瘤子

1.充放电电流超过极限值

2.长期过放电

3.长期过充电

4.充电温度过高

5.电解液不纯

1.更换电解液

2.用木板插入校正极板

3.更换极板

1.电池容器下部有大量沉淀物

2.电池容量降低,充放电时电压低

3.极板有短路现象

1.充放电电流过大

2.电解液不纯

3.充电时电解液温度过高

1.用硝酸银对电解液作定性检查是否有氯根

2.注意掌握充放电电流

3.清除沉淀物

1.电解液漏出

2.绝缘电阻低

3.电压降低

1.安装不正确

2.容器质量不佳

3.被铅木箱铅层的氧化

4.局部发热

1.短接故障电池

2.更换容器

1.局部放电

2.电压低

1.支架潮湿

2.绝缘子上积有导电性灰尘

进行清洗

第75条蓄电池室内禁止点火、吸烟和安装能发生电气火花的器具(如开关,插销等),在蓄电池室门上,应写有“火灾危险”“严禁烟火”等字样。

第76条在调配电解液和向电池中注入电解液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调配电解液时,应将硫酸从2~3升的容器中徐徐注入蒸馏水内,同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以便混合均匀,迅速散热。

禁止把水向硫酸内倾倒,以免发生剧热而爆炸,也不要从大容积的瓶子中将硫酸倒向水中;

2.要戴保护眼镜,以免硫酸沫溅入眼睛;

3.要戴胶皮手套,以免灼伤手;

4.要用胶皮围裙,穿胶皮靴子,以保护衣物和鞋;

5.意外的硫酸飞沫落到衣服上、脸上或手上时,应用5%的硫酸钠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6.硫酸应保存在玻璃缸中,缸要放在筐内,筐上要有提耳,以便搬运。

第77条在蓄电池室内进行焊接工作时须遵守下列各点规定:

1.在充电完了后,须经2小时以上方可时行焊接工作;

2.焊接时必须有连续通风;

3.应用石棉板将焊接地点与其他蓄电池隔离起来;

4.焊接工作应由有经验的电工进行。

第78条蓄电池室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情况。

第79条对充电设备,以及切断直流的一切有关作业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80条当蓄电池组直流母线的电压超过250伏时,过道需加装木遮栏。

(一)蓄电池用新浓硫酸和蒸馏水标准

指标名称

新浓硫酸(%)

蒸馏水(%)

1.颜色

2.锰含量

3.铁含量

4.氯含量

5.硝酸含量

6.砷含量

透明

0.0001

0.012

0.001

0.0001

0.0001

无色透明

0.0004

0.004

0.004

 

(二)关于蓄电池用电解液和水的质量监督方面的一般规定:

蓄电池用硫酸和水的质量的监督工作,由化学试验室和蓄电池的运行人员分别担任:

(1)化学试验室--根据电气分场的专门早请,进行下列工作:

1.分析充注蓄电池用的新来硫酸试样,进行全部的化学分析,并按本规程附录

(一)所示的标准,对硫酸质量作出结论;

2.根据申请,从典型蓄电池中取出的电解液试样,每年至少分析一次,以判断电解液可否继续使用;

3.发现有缺点(极板腐蚀,容量大减,自放电过巨等)因而怀疑电解液的质量时,应实行完全分析并作出结论。

(2)蓄电池运行人员应进行下列监督工作:

1.检查电解液的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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