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值守燃气场站管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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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值守燃气场站管理指引
无人值守燃气场站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人值守燃气场站的管理,实现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安全、稳定的运行和满足合理、经济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各成员企业及其分子公司。
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
《城镇燃气自动化系统技术规范》CJJ/T259
《城镇燃气工程智能化技术规范》CJJ/T268
《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4
《场站安全运行管理指引》
《场站标准化课题研讨成果汇编》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名词解释:
无人值守燃气场站主要是利用信息技术、自动控制系统、可靠通讯方式等监控燃气场站的安全运行状况、运行压力、流量等数据及现场环境情况,实施动态监测、远程遥控管理,实现燃气场站安全稳定运行,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
无人值守指的是未安排操作人员24小时连续值守。
宜设置为无人值守燃气场站的有:
计量调压站(可有加臭功能)、区域调压站、调压柜、阀室、瓶组站(气瓶总容积不大于4m3)、CNG撬装供应站。
第五条根据重要程度,建议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分为三类:
(1)一类场站:
计量调压站(可有加臭功能)、区域调压站、CNG撬装供应站;
(2)二类场站:
调压柜、阀室;
(3)三类场站:
瓶组站(气瓶总容积不大于4m3)。
第六条总部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各成员企业无人值守燃气场站的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总部营运部、信息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成员企业拟将有人值守燃气场站变更为无人值守场站前,应组织进行评估,制定专项的安全技术方案,方案经公司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
成员企业应根据本公司供气可靠性、用户规模、用户重要性等进行评估和确认类别。
新建燃气场站拟定为无人值守场站的,其设计、施工应按照本指引实施。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设置为无人值守燃气场站:
(一)当地安全形势较为复杂,有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
(二)当地政府部门有规定明确要求燃气场站必须有人值守的;
(三)成员企业评估后认为不能满足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安全可靠运行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应按照燃气场站建设标准、场站标准化等要求实施。
第一十条无人值守燃气场站消防设备设施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一十一条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应有可靠稳定的电源,宜以市电为主,并设置UPS。
UPS满足基本通讯需求,且放电时间满足本企业应急反应时间,即相关人员从市电中断起抵达现场的用时。
第一十二条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应有可靠的通讯方式,宜为光纤通讯和无线4G网络互为备用。
第一十三条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内放置电子、通讯等设备设施的场所不宜采用活动板房,应设置防雷接地设施。
电子设备设施、电气通讯布线等宜布置在非爆炸性危险区域内,当现场条件受限制,需布置在有爆炸性危险因素的区域内,应采防爆措施;考虑水淹等情况,设备设施宜高位安装。
第三章安全防范系统
第一十四条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所在地公安、安监、行业主管等政府部门对燃气场站安全防范系统有规定的,成员企业应遵守。
第一十五条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宜纳入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成员企业可根据用户性质、供气发展、场站重要性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综合评估、设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一十六条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机构检验、生产登记批准,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时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规定。
第一十七条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稳定可靠、成熟先进和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
第一十八条无人值守燃气场站设置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附近,宜设置有摄像头对向高后果区,如边坡、基坑等。
第一十九条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应设置实体围墙,高度不少于2.2米,围墙应设置防攀爬措施,如倒刺等;如设置在工厂内,可采用栅栏等围栏。
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计量调压站(可有加臭功能)或作为本企业唯一管道气源的计量调压站(可有加臭功能)、区域调压站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
第二十条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关键区域监控不留视觉死角;
(二)监控摄像头应能24小时不间断记录监控全过程,每日监控记录应保存不少于90日;
(三)出入口的监控摄像头应能清楚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
(四)监控摄像头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
(五)监控系统宜与公安报警系统联网运行,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需留存不少于90日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六)监控系统应有UPS作为补充保障电源,并定期检查和测试UPS性能和状况,确保设备工作正常。
第二十一条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应当符合《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室外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当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24小时设防。
室内入侵报警装置还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
(二)声光告警装置根据现场条件选择安装,应不干扰周边公众;
(三)室外紧急报警装置应当安装在隐蔽、且便于操作的部位。
室内紧急报警装置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
紧急报警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四)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必须传送至24小时值班中心,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秒;
(五)入侵报警系统应具有显示、存储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防、撤防、求助、故障、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功能;
(六)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90日;
(七)入侵报警系统具有密码操作保护和联网功能;
(八)报警发生时,24小时值班中心能够显示地理位置,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第二十二条安装电子巡查系统,应符合《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644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巡查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
(二)系统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巡查的详细结果和时间(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员信息,在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预定巡查信息时应能及时警示;
(三)巡查信息存储时间应不少于90日。
第四章工艺参数系统
第二十三条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工艺参数系统应遵循简单、安全、可靠原则,应具有强大的人机对话能力,具有相应的可扩充性、兼容性和前瞻性。
系统误报率低、信号采集控制稳定可靠、运行成本维护低,使用寿命长。
第二十四条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工艺参数系统具备的功能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实时数据采集系统:
进站压力和温度、一级压力和温度、二级压力和温度、流量(工况流量、标况流量)加臭等;
(二)气体泄漏浓度检测报警状态、伴热运行状态;
(三)电动阀开关状态显示及远程控制;
(四)报警和事件管理:
工艺参数设置上下限报警,当任一运行参数超出预先设置的范围,或当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发出声光报警,包括周界报警系统、门禁系统、控制室等,信息能直接传送至24小时值班中心;参数上下限由成员企业根据运行实际数据分析设定。
(五)图形显示:
工艺流程图、参数实时数据图形显示;
(六)实时数据存储、数据备份;
(七)网络监视和网络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成员企业可根据运行需求和现场条件选定相关的功能,应能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无人值守燃气场站设置在其它建(构)筑物红线范围内的,成员企业宜与相关方(业主、实际使用或管理单位等)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成员企业对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安全管理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用于观察现场仪表显示的摄像头应具备旋转、调焦等功能。
第二十八条24小时值班中心值班人员应经过培训,应能熟练操作各系统,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24小时值班中心负责监控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各系统运行状况,以及工艺参数是否处于正常状况;出现异常应根据流程报告处置,并如实记录。
第三十条成员企业应明确无人值守燃气场站的巡查、巡检和维护周期及内容,明确无人值守燃气场站相关岗位职责分工。
巡查人员应根据工作计划和要求定期、定时完成巡查、巡检和维护作业。
进入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前应提前电话通知24小时值班中心。
第三十一条巡查管理
(1)无人值守燃气场站投产后3个月内,成员企业的巡查巡检频次应较高,建议不少于1次/1天;
(2)系统运行已稳定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巡查巡检频次、方式,分为例行巡视、全面巡视和特殊巡视:
1、例行巡视建议不少于1次/5天;2、全面巡视建议不少于1次/15天;3、特殊巡视的情况:
恶劣天气后、重大节假日(活动)期间、设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运后重新投入运行等。
以上不得低于相关规范要求;
(3)如无电子巡查系统的,应有日常巡查巡检记录。
第三十二条对巡查巡检作业中发现的隐患应做好记录,并限期处置;如数据采集和远传出现异常,应加大巡查频次,直至系统恢复正常。
第三十三条无人值守站夜间发生报警的,成员企业抢维修值班人员应第一时间抵达现场处置,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附件、防雷接地设施等应定期检测和校验。
第三十五条应定期对现场仪表数据和远传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偏差超出正常范围的应立即整改。
第三十六条应定期测试电动、气动阀门等工作性能,确认处于正常状况。
第三十七条应定期测试安防系统工作状况,确认处于正常状况。
第三十八条应定期检查通讯线路、信号传输、SIM卡等工作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应定期组织无人值守燃气场站运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度、流程等执行情况;
(二)事故、异常的发生及处置情况;
(三)发现的缺陷、隐患及处理情况;
(四)天气、负荷及运行方式发生变化,运行管理工作注意事项;
(五)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应针对各无人值守燃气场站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四十一条定期组织运行、维修、抢修等燃气场站岗位人员熟悉无人值守燃气场站情况,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无人值守燃气场站设置在其它建(构)筑物红线范围内的,成员企业还应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十三条定期对现场处置方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如场站发生变更,应及时修订现场处置方案,并传达至相关人员。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指引主要规定了无人值守燃气场站的基本要求,各成员企业应参照本指引,根据本企业各个场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场站的管理制度、流程、作业指导书以及各类表单,其它未说明规定请参照常规场站制度执行,并应符合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无人值守燃气场站管理制度、流程、作业指导包括但不限于:
(1)无人值守燃气场站运行管理规定;
(2)无人值守燃气场站消防、防火管理规定;
(3)无人值守燃气场站设备巡查巡检管理规定;
(4)无人值守燃气场站设备维护、维修和改造管理规定;
(5)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外来人员进入管理规定;
(6)无人值守燃气场站应急处置流程;
(7)无人值守燃气场站断电、通讯故障、泄漏等现场处置方案。
第四十五条本指引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指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