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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十大事件

股指期货十大事件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5日

   

编者按

   经过三年多的筹备与耕耘,股指期货终于在虎年与大家见面,期货市场的广度与深度被进一步拓展,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开始走向成熟。

对于股指期货,你了解多少?

从全球第一支股指期货合约诞生,到如今我国沪深300指数合约成功上市,国际、国内期货市场都发生了哪些值得关注的重大事件?

本期股指期货专题为大家认真梳理了股指期货的发展历程,并从国际、国内期货市场分别挑选出了10个重大事件,与大家一起重温那段历史。

国内篇

    事件一:

股指期货的提出与研究

     股指期货对于中国来说并不是“新生事物”,早在1993年3月10日,海南证券交易报价中心就在全国首次推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交易品种包括深圳综合指数和深圳综合A股指数各4个到期月份的期货合约。

但当时并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然而,交易活动开展刚刚半年,深圳证券市场出现收市前15分钟大户联手打压股指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经过审查认为,股指期货交易加大了市场投机性,增加了市场风险,于是发布“券商未经批准不得开办指数期货交易业务”的通知,并关闭了股指期货交易。

事实上,当时国内在市场规模、市场成熟度、监管措施、法律法规上都远远达不到开设股指期货的条件,如此高风险的投资品种的提前夭折也会是必然的。

但是,这次“初尝禁果”为日后股指期货的发展和研究埋下了伏笔。

     由于股指期货的过早夭折,我国在股指期货方面的研究开始得很晚,最早的关于股指期货的研究主要从2000年开始,主要是通过分析国内外的市场和政策环境等条件来讨论股指期货在中国的适用性和必要性问题。

直到2006年牛市的来临,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证券市场规模稳步扩大,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开始增强,中金所的成立和沪深300指数期货的确定,使得股指期货成为了市场的热点,研究内容进一步深入到合约设计、制度防范、风险监管、实际运用等方面,并搜集了大量理论验证与实证数据。

     事件二:

沪深300指数发布

     正如全球其他股指期货的发展一样,沪深300指数的推出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程。

为适应市场发展,满足市场需要,早在1998年,沪深证券交易所就开始着手进行跨市场指数的研究工作,成立了跨市场指数专门研究小组,对国内外主要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特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借鉴,经历了两年多时间,初步形成了结合国内市场的特点的跨市场指数编制思路。

     2001年至2003年中期,沪深证券交易所开始就指数编制方案、指数计算与发布、指数的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充分交流,达成了联合编制和发布沪深300指数的共识。

于是,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了编制跨市场指数的指数联合工作小组,在结合双方指数编制经验的基础上,就指数选样规则、样本调整方法、计算方法等技术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比较和论证,最终在共同努力下,设计完成了既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又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的沪深300指数。

     随后,指数工作小组还就指数计算和发布的技术问题进行了探讨,于2004年初开始进行指数试运行。

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进行每半年轮流担当主计算方和主发布方,指数样本也按照每半年一次调整的原则进行了2次样本调整。

2005年4月8日,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的沪深300指数正式发布。

随后的2005年8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成立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从事指数编制、运营和服务。

     这是中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的第一只统一指数。

它的推出切合了市场需求,适应了投资者结构的变化,为市场增加了一项用于观察市场走势的指标,也进一步为市场产品创新提供了条件。

     事件三: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上证所和深证所共同发起设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

它是第一家金融期货交易所,也是中国唯一一家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对于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金融市场功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主要职能是:

组织安排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制订业务管理规则;实施自律管理;发布市场交易信息;提供技术、场所、设施服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交易方式、结算制度等方面充分借鉴了国际市场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市场实际,以高起点、高标准的原则建设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结算会员制度,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

实行结算会员制度,形成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体系,强化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事件四:

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确定

     2006年9月1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了“沪深300指数期货暂定合约”,合约规则如下:

     合约价值以当时沪深300指数期货报价点位乘以合约乘数,合约乘数暂定为300元/点,保证金水平暂定为合约价值的8%。

同时挂牌四个月份合约,分别是当月、下月及随后的两个季月月份合约。

允许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或投资。

     交易时间的设置为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最后交易日15∶00收盘。

涨跌停板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合约最后交易日不设涨跌停板;沪深300指数期货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1点,按每点300元计算,最小价格变动相当于合约价值变动30元。

     虽然该合约条款在后来已经多次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这份“暂定合约”起到了投石问路的作用,它的建立是中国股指期货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事件五: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仿真交易开始

     作为备战股指期货上市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10月25日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仿真交易业务规则》,并在2006年10月30日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活动,旨在深化股指期货合约、规则与系统测试,同时也给投资者提供实战演练的平台。

仿真交易合约由连续两个近月合约及两个季月合约组成。

首日交易落差176点,成交超过5万手,至少60万人参与。

     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开展以来,不断有报道提出仿真交易对大盘走势有引导或领先的效应,并多次发现股市暴跌前仿真交易发出了的预警信号。

国内许多专家学者也对仿真交易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和预警功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研究认为,仿真交易确实具有真实交易的功能特征,但是单纯依靠仿真交易来研判股指期货对沪深股市的预警作用,结果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事件六: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推出相关规则制度

     为成功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完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建立有效的监管和风控制度体系,规避股指期货对中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恶性冲击,保障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并维护社会稳定,从2006年到2010年,中国证监会和中金所一直在为相应规则制度的设计和完善而努力。

     2006年10月25日,中金所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仿真交易业务规则》。

2007年4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股指期货的三大配套文件草案,分别为: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下发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开始征求意见。

2007年4月15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施行,金融期货终获“准生证”,至此,股指期货上市的法律障碍彻底清除。

2007年6月27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配套实施细则。

此举标志着中金所规则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已经建立,金融期货的法规体系基本完备。

     2010年1月19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就《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稿,以及《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股指期货的基本规则全线亮相。

2010年2月20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至此,相关规则也已经全部建立,为股指期货的上市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事件七:

首颁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2007年4月18日,证监会公布的《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审批》中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审批》的要求,满足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及其他11项条件的期货公司,均可向证监会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办法》中除了在相关条款对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业务提出具体的规范性要求以外,还进一步强化了对期货公司内部治理的要求。

分析认为,设立独立董事与设专职首席风险官,进一步强化期货公司的风险防范水平,和申请金融期货资格要求一道,构成完整的系统化规范体系,有利于提升期货公司质量,从而符合未来股指期货的特殊要求。

     2007年7月13日,银建期货公司、上海久恒期货公司两家期货公司获得第一批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虽然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非大部分期货公司的最终目标,但首批业务资格的获批,标志着金融期货市场迈出关键的一步。

     事件八:

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建立

     为加强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的联动监管,防范和化解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后可能出现的跨市场风险,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年初就组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建立跨市场监管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开始对建立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进行研究。

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调研、论证,在参考国际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证券、期货市场实际情况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建立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实行跨市场监管协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

     2007年8月13日,股票期现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建立。

当日,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五方在上海签署了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系列协议。

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以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保障现货和期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畅通、机制健全、讲求实效为原则。

其主要内容是构建包括信息交换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共同风险控制机制和联合调查机制等在内的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联合监管协作机制。

协议签署后,通过五方的监管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有效的联合监管措施,能够有效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并及时查处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股指期货交易的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

     事件九:

证券IB业务资格颁布

     IB(IntroducingBroker)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期货公司因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佣金的制度。

2007年4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股指期货的三大配套文件草案之一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于当月20日征求意见完毕后正式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业务范围、业务规则和监管措施等。

     2007年12月27日,银河证券成为首家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批,获得金融期货IB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这标志着股指期货的又一制度框架构建完成。

在正式引入IB制度后,投资者将更加方便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享受周到的服务,获得IB资格的券商也可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并取得稳定收入,期货公司则可以实现低成本扩张。

     2010年1月13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此举意在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规范运作和监督管理。

2010年3月18日,国泰君安证券和申银万国证券第一批营业部通过股指期货IB业务验收。

      事件十:

国务院批准股指期货上市

     2010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国务院原则同意推出股指期货交易。

此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中金所紧锣密鼓,有条不紊地全面推进股指期货上市的各项准备。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高密度地组织了大量培训,来自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几千名高管、营业部负责人、营销人员、开户人员、IB业务人员和相关岗位业务人员等参加了培训。

同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全方位多层次深入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各种媒体广泛传播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和正确的投资理念,并根据最新制度和规则,修订、制作了包括书籍、海报、电视片等在内的7大类57项投资者教育产品,累计数百万字,共投放80多万份。

     2010年2月8日,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及其配套文件颁布实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这套制度对投资者在资金实力、实践经验和知识储备等多方面提出要求,从源头上认真贯彻落实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监管理念,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同。

     2010年2月20日,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中金所交易规则与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措施;随后,中国证监会于4月21日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2010年3月2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股指期货上市交易,中金所宣布股指期货合约将于2010年4月16日起上市交易。

     2010年4月8日,股指期货启动仪式在上海举行。

4月16日,股指期货成功上市。

股指期货在中国已经进行了8年多的研究酝酿和4年的扎实筹备,终于等到了上市的这一天。

(本文由长城伟业期货研究所刘超整理)

国际篇

     事件一:

1982年2月24日,全球首个股指期货在美国市场诞生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推出股指期货的国家。

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国出现了经济滞胀,经济增长缓慢,物价飞涨,政治局势动荡。

当时股票市场经历了二战后最严重的一次危机,在1973-1974年的股市下跌中,道琼斯指数跌幅超过了46%。

投资者意识到在股市下跌中没有适当的管理金融风险的手段,并开始研究用于规避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工具。

     1977年,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KCBT)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提交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报告。

尽管CFTC对此报告非常重视,然而,由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CFTC在谁来监管股指期货这个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造成无法决策的局面。

     1981年,新任CFTC主席约翰逊和新任SEC主席夏德达成“夏德-约翰逊协议”,明确规定股指期货合约的管辖权属于CFTC。

1982年,该协议在美国国会通过。

     1982年2月,CFTC批准了堪萨斯期货交易所关于推出股指期货的报告。

尽管堪萨斯期货交易所非常希望推出以当时美国证券市场最有名的指数是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DJIA)为标的物的指数期货,但被道琼斯公司管理层断然拒绝,堪萨斯期货交易所因而只好另外找一家公司合作。

1982年2月24日,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推出了全球第一只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线指数期货合约(VLF)。

     同年4月21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与标准普尔公司达成协议,也推出了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合约;5月,纽约证券交易所旗下的纽约期货交易所(NYFE)推出了NYSE综合指数期货。

     股指期货一经诞生就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价值线指数期货推出的当年就成交了35万手,标普500指数期货的成交量更达到了150万手。

股指期货诞生两年后的1984年,其交易量就已经占到美国期货市场总交易量的20%以上。

股指期货的成功,不仅扩大了美国期货市场的规模,也引发了世界性的股指期货交易热潮。

     事件二:

20世纪80、90年代,股指期货交易向全球快速扩张

     由于股指期货顺应了股票市场管理系统性风险的需求,紧随美国之后,许多主要发达期货市场纷纷在20世纪80、90年代推出了股指期货:

英国在1984年5月3日推出FTSE100指数期货,中国香港在1986年5月6日推出恒生指数期货,新加坡在1986年9月3日推出日经225指数期货,日本在1988年9月推出日经225指数期货,法国在1988年11月9日推出法国证券商协会40指数期货,德国在1990年11月23日推出DAX股指期货。

     90年代中后期以来,新兴期货市场也加快了股指期货市场建设的步伐:

韩国在1996年6月推出Kospi200股指期货,中国台湾在1998年7月推出综合指数期货,印度在2000年6月也推出了S&PCNXNifty指数期货。

     时至今日,股指期货已成为现代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全球有37个国家和地区推出了股指期货,包括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且涵盖了GDP排名前20位的所有其他国家。

据美国期货业协会(FIA)的数据,2009年全球股指期货、期权交易量高达63.82亿手,占总期货、期权成交量的36.1%;同时,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的统计数据也表明,2009年全球股指期货的交易量也高达18.18亿手。

其中,美国的迷你型S&P500指数期货、欧洲的道琼斯欧元Stoxx50指数期货、印度的S&PCNXNifty指数期货、俄罗斯的RTS指数期货、日本的迷你型日经225指数期货和韩国的Kospi200股指期货等成交活跃,居全球股指期货合约交易量前六位。

     事件三:

1986年9月3日,股指期货的全球首次异地上市

     世界上最早的异地上市股指期货是1986年9月3日在新加坡上市的日经225指数期货。

当时日本本土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严格管制,但同时日本经济处于繁荣时期,1984年刚成立的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SIMEX)不顾日本的抗议,抓住机会抢先日本推出了日经225指数期货。

指数推出当日,日经225指数下跌1.01%,指数异常收益率为-0.78%。

新加坡交易所成为全球首个推出以异地股指为标的物的股指期货的交易所,也在全球掀起了一阵上市异地股指期货的浪潮。

     时隔两年后的1988年9月,日本国内才由大阪证券交易所(OSE)推出日经225股指期货。

1990年,美国的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也推出日经225指数期货交易,形成三家共同交易日经225指数的局面。

而在竞争中,由于新加坡推出较早,已形成一定优势,因此一直保持领先地位,一度成为世界上交易量最大的股指期货,对日经225指数的定价有着极大的影响。

直到1995年初,英国皇家巴林银行期货交易员尼克里森因在投机日经225指数中的违规操作而导致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发生后,市场对SIMEX的日经225指数产生了信心危机,资金才又开始回流日本市场,OSE才趁机夺回了主导权。

     事件四:

1987年10月19日,“黑色星期一”引发股指期货市场重创

      1987年10月19日,星期一。

这一天,华尔街爆发了迄今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股票崩溃,后来这一天被称为“黑色星期一”。

当天早晨纽交所开盘时,数以亿计的卖单使得市场单边向下急行,不到1小时,指数已下跌将近5%。

由于指令数量太大,使得计算机的显示落后实际交易20分钟。

11点钟,上任不久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大卫·卢德发表讲话,他委婉地表示:

“不排除短暂停市以处理订单不平衡的可能性。

”然而这却使市场参与者感到更加恐慌,刚出现一线生机的股市掀起了新一轮狂卖风潮。

1点半以后,那些用养老基金、互助基金、保险基金购买股票的机构投资者也加入了抛售行列。

在这种巨量大单的重炮轰击下,道琼斯指数在一天内下跌了22.6%,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股市最大的一次下跌(因为造成美国“大萧条”的股市“黑色星期五”,即1929年10月28日那天的跌幅也不过才接近13%)。

在这一天内,美国全国损失股票市值5030亿美元,相当于当时美国全年GNP值的1/8或法国全年的GNP值。

    “黑色星期一”对股指期货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如此巨大的跌幅,使得以保证金交易为基础的期货结算体系经受了沉重压力。

当天CME的S&P500指数期货市场上,抛压更为严重。

12月份合约暴跌80.75点,以201.5点收盘,跌幅达28.6%。

因为有了保证金制度和分级结算市场结构,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股指期货交易才躲过灭顶之危,并向世人证明了其高超的风险控制能力,成为这次股灾中的唯一亮点。

     惨痛的经历之后,美国政府成立了以财政部长布雷迪为首的总统工作小组,对这次股灾进行深入调查,于1988年写成了《布雷迪报告》。

报告提出了瀑布理论,指出股指期货的组合保险和指数套利,是造成股灾的罪魁祸首。

然而在针对报告质询的美国国会听证会上,包括时任美联储主席的格林斯潘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顿·米勒教授在内的专家均认为,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不可能单边触发股灾。

     事件五:

1988年10月19日,股灾一周年后引入“断路器”机制

     1988年10月19日,也就是1987年股灾一周年之际,纽约股票交易所引入了称为“断路器”的价格限制措施。

“断路器”是指当股指期货价格上涨或下跌到某一触发价格后,市场将在随后一段时间内,限制买卖申报在这一价格之内,或暂停市场交易。

采用这项技术,一是为了冷静投资者的非理性情绪;二是为交易所采用必要的风险措施准备时间。

      当时纽约股票交易所规定,在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跌250点之后,停止交易一小时,在下跌400点之后停止交易两小时。

1997年2月3日到1998年4月修改为:

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跌350点停止交易30分钟和下跌550点停止交易一小时。

如果在当日交易的最后30分钟和60分钟之内触发“断路器”,那么,停市到第二天才恢复正常交易。

      这个机制引入之后,1997年10月27日,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在下午2点35分下跌了350点,3点30分下跌了550点,相当于7%,此后停市。

这是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触发“断路器”。

“断路器”机制的引入避免了股灾的再次发生。

     经过多次修改后,1998年4月之后,将原来的“固定点数触发机制”修改成“按百分比计算”的触发机制。

在规则80B中规定:

如果中部时间下午1点以前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跌10%,那么NYSE将宣布停止交易1小时;如果在下午1点到1点半之间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跌10%,NYSE将宣布停止交易半小时,1点半之后10%限制无效;如果中部时间12点之前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跌20%,NYSE将宣布停止交易2小时;如果在下午1点之后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下跌20%,NYSE将宣布停止交易,当日不再开市;如果DJIA下跌30%,NYSE将宣布停止交易,当日不再交易。

同时,规则80A对指数套利也进行了限制。

      为了适应现货市场的要求,CME也引入了类似的“断路器”价格限制和停市措施。

除了断路器外,交易所还对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作了不少改进,包括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熔断制度等。

     事件六:

1995年2月26日,巴林银行倒闭事件

     1995年2月26日,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货经理尼克·里森投资日经225股指期货和期权失利,导致英国老牌银行—巴林银行遭受巨额损失,合计损失达14亿美元,最终无力继续经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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