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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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兰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一、水污染防治部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定幅度
1-1
拒绝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责令停止生产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3
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4
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5
未按规定监测或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保存不全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监测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监测,情节严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6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拆除、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
情节较重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罚款
1-7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排放污染物超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按照权限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
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罚款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情节较重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8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私设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限期拆除
情节较轻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情节较轻的
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1-9
私设排污口或暗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限期拆除
情节较轻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情节较轻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1-10
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
(二)……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
情节较轻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
情节较轻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第六项
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或扩建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情节较轻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12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非法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事网箱养殖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集体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
处5百元以下罚款
1-13
未制定应急方案或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4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非法堆放、存贮污染物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污染物,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应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情节较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污染物
情节较重的
并可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15
未经同意进行试生产或未按规定试生产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责令其停止试生产
情节较重的
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6
未经批准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条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情节较轻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17
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情节较轻的
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
情节较重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大气污染防治部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定幅度
2-1
拒报或谎报排放申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警告
情节较重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2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警告
情节较重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3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4
在人口集中地区非法存放物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警告
情节较重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5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6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应当限期治理,并由环保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7
将淘汰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2-8
违法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1吨以下燃煤锅炉的
处2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1吨以上燃煤锅炉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10
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11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2百元罚款
2-12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造成一般事故的
按照直接损失的10%以上20%以下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造成较大事故的
按照直接损失的20%以上30%以下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造成重大事故的
按照直接损失的30%以上40%以下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造成特大事故的
按照直接损失的40%以上50%以下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13
违反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放大气污染物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14
未按规定安装采样装置、监测采样平台、在线监测设施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较重的
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15
直接燃烧高硫份煤炭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
情节较轻的
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提请人民政府责令停业
2-16
在特殊保护区域内非法生产某些物质或从事屠宰、畜禽养殖及生物发酵等经营活动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事屠宰、畜禽养殖及生物发酵等经营活动的
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生产甲壳素、骨胶、骨粉、鱼粉的
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2-17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排放油烟、烟尘超标准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可以处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18
未制订事故应急预案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较重的
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部分
序号
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裁定幅度
3-1
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八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七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3
拒绝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较重的
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4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5
未按规定封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6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至第十三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年度内第一次逾期不缴纳的
处应缴纳数额1倍的罚款
年度内第二次逾期不缴纳的
处应缴纳数额2倍的罚款
年度内第三次及以上逾期不缴纳的
处应缴纳数额3倍的罚款
3-7
不按规定处置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代处置费用为10万元以下的
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的罚款
代处置费用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代为处置费用2倍的罚款
代处置费用为20万元以上的
处代为处置费用3倍的罚款
3-8
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情节较轻的
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情节较重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有经营许可证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情节严重的
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有经营许可证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3-9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一般环境事故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大环境事故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重大环境事故或特别重大环境事故
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并提请有关政府停业或者关闭
3-10
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警告
情节较重的
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3-11
违反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警告
情节较重的
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12
违反医疗废物转移、运输、处置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较轻的
处5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
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13
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报告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情节较轻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
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14
拒绝现场检查或不配合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行为违法
警告
拒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3-15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情节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较重的
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3-16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行为违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3-17
转让、买卖、邮寄或运输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8
承运人明知违法仍予以运输或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19
违法买卖或者转让进口固体废物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