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的构造讲义教学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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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的构造讲义教学文稿
汉字的构造(讲义)
汉字的构造
汉字的构造讲的实际上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平面静态地分析汉字结构类型,可称为“结构类型”;一是动态发展地考察某个字是怎样形成的,可称为“造字方法”。
结构类型肯定都是由某种方法形成的,这样看,它们二者之间是有必然联系的,例如,用象形的方法造出来的字,其结构类型就是象形;反过来说,象形结构的字,就是用象形的方法造出来的。
但是,一个静态,一个动态,二者有时又不完全一致,例如,我们用形和声共时结合的方法(即形声造字法)造出来的字,肯定是形声结构类型;但是,不能说形声结构的字都是用形和声共时结合造出来的,有很多形声结构类型的字都是历时累积而成的,那这些字就不是形声造字法造出来的。
不过,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主观是指人的认识,客观是指古文字资料),有的人把这两个问题当成是一回事儿,结果就使有的问题难以解决,例如“转注”,至今也没有一致的认识,甚至有学者提出别谈这个问题了。
一、传统的“六书”说
“六书”一词最早见于《周礼》。
《周礼·地官·保氏》列举了周代用来教育贵族子弟的“六艺”的项目:
……六艺:
一曰五礼,二曰六乐,三曰五射,四曰五驭,五曰六书,六曰九数。
但是,《周礼》并未说明“六书”的具体内容。
汉代学者把“六书”解释为关于汉字构造的六种基本原则。
如《汉书·艺文志》说:
古者八岁入小学,故周官保氏掌养国子,教之六书,谓象形、象事、象意、象声、转注、假借,造字之本也。
郑众注《周礼·地官·保氏》说:
六书,象形、会意、转注、处事、假借、谐声也。
许慎在《说文解字·叙》里给“六书”分别下了定义,并列举了例字:
周礼八岁入小学,保氏教国子,先以六书。
一曰指事。
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可见,“上”“下”是也。
二曰象形。
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
三曰形声。
形声者,以事为名,取譬相成,“江”“河”是也。
四曰会意。
会意者,比类合谊,以见指撝,“武”“信”是也。
五曰转注。
转注者,建类一首,同意相受,“考”“老”是也。
六曰假借。
假借者,本无其字,依声托事,“令”“长”是也。
三家的说法同出一源:
《汉书·艺文志》是班固根据西汉末年古文学派大师刘歆的《七略》(辑略、六艺略、诸子略、诗赋略、兵书略、术数略、方技略)编成的,所以,《艺文志》的说法,也就可以看作是刘歆的说法。
郑众的父亲郑兴是刘歆的学生;许慎是贾逵的学生,而贾逵的父亲(也是他的老师)贾徽,也是刘歆的学生。
三家的“六书”说同源,所以大同小异,只是在名称和次第上稍有差别,大概是传承造成的:
班固:
1、象形2、象事3、象意4、象声5、转注6、假借
郑众:
1、象形2、会意3、转注4、处事5、假借6、谐声
许慎:
1、指事2、象形3、形声4、会意5、转注6、假借
后人关于“六书”多采用许慎的名称、班固的次序,即:
1、象形2、指事3、会意4、形声5、转注6、假借
关于“六书”的次第,会意和形声是利用已有的所谓独体之“文”来构字,故将二者置于象形、指事之后,学术界并无异议。
至于象形和指事何者为先,历来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说象形该在先,理由是指事字大多是在象形字上加指事符号而成;也有人说指事在先,因为也有一部分不依赖象形字而存在的完全抽象的指事字,而且这些字应该还是比较早就出现了的,如数字“一、二、三”等。
“六书”说是最早关于汉字构造的系统理论。
但是,必须指出,古人并是先定出“六书”的原则然后才造字的。
文字是社会历史发展一定阶段自发的产物,创造文字的也并不是某一个人,不可能事先订好条例再着手造字。
“六书”说也只是后人根据汉字的实际情况,加以客观分析、归纳得出的结论。
汉代的学者创立“六书”说,对汉语文字学的发展是有巨大功绩的。
其中的象形、会意、形声、假借等术语,直到今天大家仍在使用。
但是,汉代在文字学发展史上毕竟属于早期阶段,汉代学者对汉字构造的研究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
象形、指事、会意、形声这四书,既可以看作是四种造字方式,也可以看作是四种结构类型;而假借是利用已有的字形,它并没有造出新的形体来,也不是一种结构类型,因为被假借的字无非还是由前四书造出来的四种结构类型之一,所以,假借与前四书似乎不可以并列。
至于“转注”,更是众说纷纭,至今也没有一个大家一致的看法。
所以,后代不断有学者对传统“六书”提出修正。
二、“四体二用”说
“四体二用”说是清代学者戴震首先提出的,他认为传统六书中的“象形”、“指事”、“会意”、“形声”四种是汉字结构类型,称为“四体”;“转注”和“假借”是使用文字的方法,称为“二用”。
三、“三书”说
唐兰:
象形、象意、形声。
陈梦家:
象形、假借、形声。
裘锡圭:
表意、假借、形声。
四、“六书”分析
1、象形
“象形者,画成其物,随体诘诎,日月是也。
”就是按照客观事物的形体,随其圆转曲直描绘出一种具有形象感的代表符号。
可以分为整体象形和附体象形两类。
日、月、山、水、人、手、目、弓、车、虎、止、又、女、行、贝、鼎、眉、皿、页、文、州、瓜、果、龟、虫、鱼、木、鸟、牛、羊、马、犬等等
①整体象形
所谓“整体象形”,即描摹出事物的整体形象。
如:
“日”,《说文》:
“,实也。
太阳之精不亏。
从囗一。
象形。
”
既曰“从囗一”,便是会意字,不得又谓“象形”。
许慎因不明“日”字形体的变化,误将字形析作“从囗一”。
早期金文作,象太阳之形;或于中间加点作饰笔,如、。
甲骨文作、、,与金文一致。
小篆作,圆形讹成椭圆。
隶书进一步将圆转的笔道改成方折的笔划,如“日”。
“月”,《说文》:
“,阙也。
太阴之精。
象形。
”
甲、金文作、,象弯月之形;或于其中加饰笔,如、。
饰笔引长则作,小篆作正由此而来。
隶书作“月”。
“自”,《说文》:
“,鼻也。
象鼻形。
”
甲骨文作、,象人鼻之形。
金文或稍讹,作、、。
小篆作,隶书作。
“隹”,《说文》:
“,鸟之短尾总名也。
象形。
”
金文作、,甲骨文作、,象短尾鸟之形。
小篆作,犹存古意;隶书解散篆体,作、、,完全失去象形意味。
“魚”,《说文》:
“,水虫也。
象形。
鱼尾与燕尾相似。
”
早期金文作、,甲骨文作、;后来于左右各增饰笔作、。
小篆作,省去了两边的鳍形。
隶书作“魚”,只是将圆转的笔道改成方折的笔划而已。
“犬”,《说文》:
“,狗之有县蹄者也。
象形。
孔子曰:
‘视犬之字,如画狗也。
’”
早期金文作,甲骨文作、、。
金文后来作、、;春秋时作,战国时或讹变作;小篆作,则是其进一步讹变。
隶书作。
②附体象形
有些事物单独画出不易辨识,所以要把它所依附的事物一起画出。
如:
“眉”,《说文》:
“,目上毛也。
从目,象眉之形。
上象頟理也。
”
甲骨文作、,或作、、、,因为如果不画出“目”形,便难以使人明了是眉毛。
金文或同甲骨文,如;或字形稍讹,毛与“目”离析为二,如、、。
小篆是其进一步讹变。
许慎据已讹之小篆将本象毛形的“”当作頟理,误甚。
《段注》附会许说,谓“”“象眉之形”,谓“在两眉上”“象頟理”,与古文字不合。
隶书作,只是将改用方折的笔划而已。
“齒”,《说文》:
“,口龂骨也。
象口齿之形。
止声。
,古文齿字。
”
甲骨文作、、、,或作、,象口中有齿之形。
战国时作、,下半很明显是由甲骨文后二形演变而来,《说文》古文“”即源于此。
因为字形讹变后与“(臼)”字难以分辨,于是在上面加“止”作声符以区别之。
小篆字形是其进一步变化。
隶变作、。
“州”,《说文》:
“,水中可居曰州。
周遶其旁,从重川。
……,古文州。
”
商代金文作,甲骨文作、,旁象川流,中央象土地。
西周金文同甲文,如、,《说文》古文稍讹。
小篆字形当是两边笔形受中间同化的结果。
许慎不明,析成“重川”,不确。
隶变作、、。
2、指事
“指事者,视而可识,察而可见(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据《汉书·艺文志》颜师古注改为“察而见意”),上下是也。
”一,二,三,上,下;至,本,末,朱,甘,寸,刃,牟,出,亦,旦
许慎对“指事”的定义过于笼统,并与象形、会意的界线含混不清:
说“视而可识”,则很似“象形”;说“察而可见”,又似“会意”。
所以,后来学者对“指事”的理解存在分歧。
就所见的指事字来看,实际包含两类情况:
一类指事字,“实际上是在象形的方法难以表示事物的特点的时候,利用标注记号的方法指出事物的要点,即在两个符号中,一个是字,另一个不是字,只是个符号。
”(高明)也就是说,有些事物本身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附于它所赖以存在的整个事物,于是便在象整个事物之形的象形字上加指事符号(跟附体象形不同:
附体象形字所要表示的事物与它所依附的事物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如眉毛和目本是两件事物;而“刃”字所表示的事物,即刀刃,与刀是分不开的);另一类指事字,表示的是纯粹抽象的概念,这类字虽然看起来字形与某些具体事物类似,但它表示的意思并不是这类具体事物,而是另一种抽象的意义,因而不得视为象形字。
下面分别举例来说明这两类指事字。
①象形字加指事符号构成的“指事”字
大多数的指事字都有两个构成成分,其中一个构成成分是可以独立成字的象形字,另一个则是不能独立成字的指事符号。
之所以要将指事符号加在象形字上,就是因为所表示的意义与这个象形字所表示的意义有关。
如:
“刀”,《说文》:
“,兵也。
象形。
”
甲骨文作,正象刀之形;小篆作,刀把稍有讹变;隶书作“刀”。
“刀”是个象形字,而刀刃虽在刀上,但却无法直接表现出来。
“刃”,《说文》:
“,刀坚也。
象刀有刃之形。
”
小篆作,战国秦文字作,即在“刀”的有刃的地方加指事符号;隶书作“刃”。
字看起来象“刀”,所谓“视而可识”;但表示的并不是整个“刀”,而是刀的刃,即所谓“察而可见”。
“木”,《说文》:
“,冒也,冒地而生。
东方之行。
从屮,下象其根。
”
其实“木”是个整体象形字,甲骨文作,上象枝,下象根,中间是树干。
小篆作是其演变。
隶书作“木”,将上面的树枝形简化作一横划。
“本”,《说文》:
“,木下曰本。
从木,一在其下。
”
战国秦文字作、,都是在木的根部加指事符号。
隶书作“本”。
“末”,《说文》:
“,木上曰末。
从木,一在其上。
”
春秋金文作,在木上加指事符号。
小篆作(点引长成为一横划),隶书作“末”。
“朱”,《说文》:
“,赤心木,松柏属。
从木,一在其中。
”
段玉裁注曰:
“赤心不可象,故以一识之。
”金文作、,正于木中心处加指事符号;点引长成横划,如。
秦简作,汉隶作、,前一种写法与古文字一致,后一种写法源于秦简。
楷书进一步将树枝形变成一丿一横,以便书写。
“亦”,《说文》:
“,人之臂亦也。
从大,象两亦之形。
”
甲骨文作,在正面的人形的臂腋处加指事符号。
小篆作,与古文字一致。
秦简作、,人的两臂与身躯稍讹。
汉隶作、,两臂和身躯变成了一点和一横划,两腿变成了两竖笔,左右两点即是原来的指事符号。
“寸”,《说文》:
“,十分也。
人手却一寸动脉谓之寸口。
从又从一。
”
按《说文》的体例,段玉裁谓“寸”是会意字。
其实,所谓“一”并不是表意的构件,它只是一个指事符号,指示寸口之所在。
秦简作,在手的寸口处加指事符号。
汉隶作,将象手指形的曲笔简化成一横,手臂形变成竖弯勾。
②约定的记号形成的指事字
有的指事字很难说是某个具体事物的象形,大概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记事符号。
例如划一道横线表示“一”,划两道横线表示“二”,划三道横线表示“三”,划四道横线表示“亖”(四)。
大概是由于积划多了以后不易一眼看出,所以,从“五”开始,就用另外的记号来表示,如×、(五。
也有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六),、(七),、(八),(十)甲骨文的“五、六、七、八、十”四个字构形都很简单,很说是象具体事物之形,有学者说它们就是纯粹约定俗成的记号(对于“九”字有不同看法)。
也有的指事字是利用抽象符号组合而成,就是说用来构成指事字的两个构成成分都很难说象具体事物之形。
如:
“上”,《说文》:
“,高也。
指事也。
”
小篆“上”字作、两种形体,都是已发生过很大变化的形体,不足为据。
甲、金文作,用在朝上弧线上加一短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