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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政办3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合政办〔2009〕37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强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导要点》等三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教财〔2009〕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75号),《安徽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办〔2009〕2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包括我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部门办和非教育部门办的所有中小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校舍安全工程的对象,是指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的每个单体建筑物,包括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规定,学校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为重点设防类建筑。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工程”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本级、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省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实行项目统筹管理,统筹实施排查鉴定,制订“工程”规划,统筹落实“工程”专项资金,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奖惩和问责制度。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所属学校的校舍安全负总责。

(一)市政府结合实际,统筹考虑辖区内各县、区、开发区经济实力以及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力量,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工程”实施。

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辖区内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保证辖区内校舍安全排查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负责市属各类学校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及加固实施;指导、审核各县、区、开发区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监督“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工程”质量和进度管理;定期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负责辖区内“工程”的实施和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逐校逐栋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本辖区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确保校舍安全排查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结合本县区、开发区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对学校项目建设期间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采集和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三)学校负责配合实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负责提供本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竣工和备案等文件资料,确保档案齐全、完整;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保证师生安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七条 各级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的组织实施。

(一)教育部门应当切实把“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建委、房产、发展改革、规划、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经委、地震等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加强项目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为“工程”提供政策支持。

(三)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四)房产和建设等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做好校舍排查鉴定及加固工作,明确适用规范标准;在改造方案制订、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相关标准。

(五)公安、国土资源、水务、地震等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六)监察、审计、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为保证“工程”的实施,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建立以下制度:

(一)例会制度。

各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校安办”)建立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通报工程进展,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二)月报制度。

以县、区、开发区为单位,每月编制“工程”进度报表送市级汇总后报省。

各县、区、开发区“校安办”确定一名“工程”信息员;

(三)通报制度。

依据月报和督查情况,对工程进展情况每月进行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及时提出工作要求;

(四)简报制度。

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宣传交流典型经验,及时传递相关信息,以利上情下达、下情上传;

(五)“校安办”成员集中办公制度。

在一定时期内,各级“校安办”成员实行集中办公制度;

(六)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市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工程”目标和责任。

第三章 工程实施

第九条 “工程”实施分以下三个主要阶段:

一是全面排查鉴定;二是制订“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改造方案;三是分类进行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避险迁移。

各地要按以上程序,分步实施。

第十条 市直有关部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所属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工程和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校逐栋排查鉴定,排查鉴定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一)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业力量对所辖学校校舍进行排查鉴定。

排查鉴定人员由房产、建委、教育、公安(消防)、国土资源、水务、经委、劳动保障、地震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进行排查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具备相应资格。

原则上应先排查,后鉴定,并按照轻重缓急,优先鉴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其他灾害易发校舍以及初步排查存在危险的校舍。

(二)主要环节:

1.排查。

校舍排查主要包括:

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

校舍场址安全排查逐校进行,市本级由市房产局牵头组织,各县、区、开发区由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房产、建设、国土资源、教育、地震、公安(消防)、水务、经委、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逐栋进行,由上述单位人员组成。

校舍排查需出具有排查人员签字的校舍安全排查报告。

2.鉴定。

校舍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

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机构逐栋进行鉴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

3.建档。

市本级、各县、区、开发区依据排查鉴定情况,建立安全档案,逐校逐栋填写《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信息采集表》等有关表格,并纳入全市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反映中小学校舍安全基本情况。

(三)排查鉴定依据。

严格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011-2001)、《防洪标准》(GB50201-9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专业规划。

第十一条 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制订每个项目的加固改造方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避险迁移。

(一)对严重地质灾害、山洪和洪涝易发地区以及病险库、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的校舍,根据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避险迁移。

(二)对通过加固可以达到抗震及其他防灾设防标准且原则具备以下条件的校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加固改造。

1.已按照抗震及其他防灾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2.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建设档案基本齐备;

3.加固改造费用不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的70%。

(三)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具备加固改造条件的,应当予以拆除。

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3条的校舍,原则上予以拆除;对经鉴定需进行加固改造同时不具备前款第1、2条的校舍,应当由学校主管部门或举办者组织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定是否需要拆除,如确定加固改造,则需补充和完善相关资料,建立健全档案;确定拆除的校舍,必须在留有资料的情况下限期拆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拆除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 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和项目改造方案,按以下主要原则制订“工程”总体规划。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要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人口变化等因素,紧密结合区域内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校园规划,科学制订“工程”总体规划。

(二)远近结合,分步实施。

各县、区、开发区应当将近期加固改造目标和长远事业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施“工程”确保校舍安全。

(三)各县、区、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分清轻重缓急,做好“工程”规划,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效。

(四)抗震为主,综合防灾。

在重点考虑抗震加固的同时,结合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其他灾害以及病险库、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威胁的综合防灾避险安全要求,按照当地综合防灾规划优先考虑,相应加强学校综合防灾能力,做好应急预案,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第十三条 “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项目建设实行以县、区、开发区为主,“五统一”的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的原则,不得简化程序。

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重建、迁建项目应当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限额以上的加固项目,应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县、区、开发区,可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学校使用。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

招标工作由相关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统一组织,承担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资格。

加固项目应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优先选择专业加固企业。

当校舍原设计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时,可优先选择原设计单位承担鉴定工作;当校舍鉴定单位具备相应设计资质时,可优先选择鉴定单位承担加固改造设计。

发标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重建或迁建项目选址必须坚持科学慎重的原则,应当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并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行洪区、洪水沟口、雷电重灾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和病险库、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等下游易致灾区;不宜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以及输气管道和高压走廊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选址的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评测,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重建、迁建项目设计应当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备、方便实用、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GB50011-2001)、《防洪标准》(GB50201-94)、《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93)等标准规范,对台风威胁区还应执行有关防风技术文件的要求,满足抗震设防和其他综合防灾要求,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同时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环保、消防规定。

加固改造项目应当根据校舍安全鉴定报告和具体改造方案,按照《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等国家相关法规、规范进行加固设计,提高房屋结构的承载能力、抗震能力、综合防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依法委托由法定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依法对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坚决防止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如需变更施工设计图纸,须征询设计单位的意见,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方可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

当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安全等重要变更,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项目竣工后,依法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证书,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的保修金。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可选派从事过建筑施工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或聘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经同级“校安办”确认并培训后,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保证每天在施工现场,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安全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如实向同级“校安办”报告情况。

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

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按相关规定办理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组织竣工决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学校其防洪自保设施应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四章 工程资金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专项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区、开发区负责,多渠道筹措,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

各县、区、开发区应当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建设的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防止学校产生新的债务。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效益。

中央资金和地方资金要分别建设不同的项目学校,确保改造一所、安全达标一所。

第二十四条 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两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区,重点支持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资金下达后14个工作日内,县、区、开发区要将资金安排落实到项目的情况报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初审后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专项资金应当与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对“工程”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款,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制度,保证工程需要。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工程”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迁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71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应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提倡各有关单位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工程”进行捐赠,这部分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中扣除。

对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可给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要加大对“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建立“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将“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项目学校单体建筑完工后,由当地审计机关或聘请符合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建立“工程”监督检查机制。

实行市直有关部门不定期巡查,县、区、开发区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一直落实到“工程”的每个具体项目。

市“校安办”成立专门的专家督查小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巡查辖区内各县、区、开发区“工程”实施情况,必要时可驻点督查,现场办公,指导、帮助、督促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各县、区、开发区“校安办”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深入施工现场,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 建立“工程”评估机制。

省“校安办”在“工程”实施期中和期末阶段,对各“工程”目标责任履行、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积极性和工程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评估。

对存在问题予以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屡次评估不合格的市,适当调减其下一年度中央及省级专项资金安排额度。

对切实重视“工程”、努力增加投入、工程实施效果显著的市,给予奖励性支持。

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工程目标责任、工程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作出评估,建立奖惩机制。

根据评估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有关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将“工程”实施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县、区、开发区领导干部督导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立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36号)的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地区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程项目终身责任追究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及其他重大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制度。

各级“校安办”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工程”的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设置专线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以及网站留言专栏,保证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畅通,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工程验收可吸收当地媒体、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努力建设“阳光工程”。

项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公示牌。

前期准备阶段,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项目资金来源和额度、校舍安全鉴定结论、监督投诉电话以及建设、鉴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资质和责任人等情况;施工阶段,公示内容增加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动态进展;竣工验收后,公示验收单位、验收结果和交付使用日期。

加固改造、重建和避险迁移项目竣工时均应当在单体建筑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统一注明“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字样、竣工时间,项目县、区长、管委会主任、教育局局长、项目学校校长姓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建筑面积,资金来源及额度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做好必要的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党和政府建设安全校舍、保障中小学师生安全的重大举措,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要积极宣传和及时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工程”实施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办法未做明确规定的,由各级“校安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本级“校安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要逐级上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校安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办法》(教财〔2009〕14号)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36号),参照《安徽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办〔2009〕29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工程”实施各环节工作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实地调查研究、重证据,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建立举报制度。

公民对参与“工程”实施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或检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程”实行市“校安办”定期巡查,县、区、开发区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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