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金属镁锭交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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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金属镁锭交收办法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金属镁锭交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金属镁锭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易所、交易商、指定金属镁锭交收仓库现货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金属镁锭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金属镁锭交收仓库的金属镁锭交收业务的办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第五条指定金属镁锭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金属镁锭电子交易合同实物交收提供仓储保管、货物监管及交收服务的综合性仓储服务企业。

第六条

第七条指定金属镁锭交收品牌是指交易所公示的可用于金属镁锭现货交收的注册商标。

第八条

第九条《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商品储存在仓库后,由仓库开具的能代表该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凭证。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仓库提货单》到仓库提取。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金属镁锭经营资质及与金属镁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一十四条

第三章金属镁锭入库流程

第四章

第一十五条金属镁锭入库:

第一十六条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金属镁锭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一)。

申请内容包括交收品牌、牌号、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交易商进库的商品重量应大于要交收的商品重量。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

1.仓库按规定查验相关入库单证:

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金属镁锭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向仓库提交由交易所指定交收品牌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交易商鲜章。

2.仓库按规定对货物进行验核及称重,验收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2)交易所指定交收品牌的金属镁锭。

(3)金属镁锭到达仓库时,货物必须打捆包装,用钢带、高强度塑料包装带或其他材料捆扎(横二、竖二),应保证不散捆。

每捆必须是同一指定交收品牌的金属镁锭,净重量1.4吨±0.2吨。

金属镁锭入库时必须是用清洁的集装箱或有防雨装备的车辆进行运输,装卸时防止产品淋湿。

(4)标签查验要求:

每捆镁锭上都应有一个颜色鲜明、防水、不易脱落的标志或标签,至少标明品牌、牌号、净重、生产日期等内容,标签上必须有指定交收品牌企业的鲜章。

  

若货物的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仓库对货物的质量、重量存在疑问时,仓库不能将该批货物生成《仓库存货凭证》,并及时将验核结果告知货主。

(5)仓库对货主入库的货物进行过磅称重,货物的实际重量以仓库的称重重量为准。

单托总净重超出交易所规定的重量范围的金属镁锭不能进行交收(协议交收除外)。

3.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生成《仓库存货凭证》。

4.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第一十七条《仓库存货凭证》填写要求

第一十八条

仓库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库存货凭证》。

《仓库存货凭证》一式三联,包含仓库、交易所和交易商联。

每一《仓库存货凭证》的金属镁锭,应当是由同一交收品牌的商品组成。

第一十九条《仓库存货凭证》必须经交易所登记确认才能用于金属镁锭的实物交收。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仓库存货凭证》交易所留存联和交易商置换联原件由仓库每月定期寄给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金属镁锭交收流程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金属镁锭的现货交收流程

第二十四条

金属镁锭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交收配对成功之后的连续十五个工作日分别记为D1、D2、D3、…、D15交收日。

(一)D1交收日——交收申报

1.交收申报

(1)在D1交收日9:

00~11:

30,13:

30~16:

15,持有金属镁锭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2)卖方提出卖出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拟交收商品的信息,包括商品的品牌、牌号、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品牌、牌号、交收地点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3)买方提出买入交收申报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需求的信息,包括商品的品牌、牌号、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品牌、牌号、交收地点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需求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2.在D1交收日16:

00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提交的拟交收商品信息以及买方提交的交收需求信息在交易系统中予以展示,一旦配对成功将撤除显示。

3.若交收申报在16:

15前没有配对成功,交易商可以在16:

15前撤销交收申报,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16:

15以后的交收配对。

4.在D1交收日16:

15-16:

30,中间仓交易商进行中间仓申报。

5.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

30以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D1交收日16:

00前的交收配对

(1)交易商可以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自主选择并响应已显示的交收申报。

如有多个交易商对同一交收申报进行响应,按照“时间优先”原则进行配对,一旦响应即构成交收配对,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同时交易所系统将自动通知双方配对结果。

(2)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按“买方和卖方交收信息一致”、“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

一旦配对成功,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同时交易所系统将自动通知双方配对结果。

2.D1交收日16:

00-16:

15的交收配对

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不显示交收申报信息,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按“买方和卖方交收信息一致”、“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

一旦配对成功,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同时交易所系统将自动通知双方配对结果。

3.D1交收日16:

15-16:

30的交收配对

(1)D1交收日16:

15后,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自动配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将在系统中显示。

(2)D1交收日16:

15-16:

30,中间仓交易商对当日交收申报结果进行中间仓申报。

(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参考买方在交收申报系统中提交的信息配对结果,最终交收以交易所配对结果为准。

4.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买方和卖方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按照配对成功当天的结算价进行转让,并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D1交收日16:

30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5.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金属镁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交收商品货款(按交收配对成功的货物重量和当日交收价(即含增值税价))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三)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买方交款

1.卖方提交《仓库存货凭证》

(1)D1交收日16:

15前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

30前向交易所提交每笔交收符合买方交收申报需求的合法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第三联(交易商置换联)及《仓库存货凭证登记配对申请书》(见附件二),同时与仓库结清截至D4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

(2)D1交收日16:

15-16:

30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

卖方必须在D2交收日11:

30前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第三联(交易商置换联)及《仓库存货凭证登记配对申请书》(见附件二),同时与仓库结清截至D4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

买方不得拒收卖方提交的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任意商品。

同一交易商同一天交收的金属镁锭商品的品牌、牌号、数量见相应上市金属镁锭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

2.仓库将《仓库存货凭证》第二联(交易所留存联)扫描件发送至交易所。

3.卖方提交的《仓库存货凭证》所注明的货物总重量必须在溢短范围内不小于其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货物重量。

4.买方交款。

在D2交收日16:

0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应交收货物的剩余货款(含溢短)。

买方应交货款(含溢短)由交易所在D2交收日14:

00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5.交易所开提货单。

交易所根据配对成功的买方交收申报信息分配卖方提交的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并向买方开具《仓库提货单》。

6.交易所开具《仓库提货单》后,《仓库提货单》由交易所加盖交收管理部门专用章后传真至买方和对应的仓库。

相应的《仓库存货凭证》由交易所核销并留底。

(四)买方提货

买方到对应的仓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转存手续。

1.买方需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己方公司公章,公章以买方在仓库的预留印鉴为准(见附件三),并携带买方提货委托函(见附件四)到对应的仓库提货。

仓库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事宜。

货物转存手续由买方根据仓库的规定办理。

2.持有《仓库提货单》的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完货的待与仓库协商后,可选择重新办理仓储发货协议或转存货物,也可按交收办法规定重新申请《仓库存货凭证》,再次用于交收。

3.仓库发货时,应在《仓库提货单》上加盖货讫专用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五条卖方收货款

第二十六条

1.若买方在D4交收日14:

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交易所在确认卖方已经结清截至D4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后,于当日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2.若买方D4交收日14:

00前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待争议得到解决后,交易所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第二十七条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八条

若买方在提货日(D3~D4交收日)内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在D15交收日前(含D15交收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D15交收日前(含D15交收日)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溢短及磅差规定

第三十条

卖方单次金属镁锭交收的实物溢短及磅差按照交易所金属镁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一)若卖方对仓库的称重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在货物生成《仓库存货凭证》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卖方和仓库在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检验机构进行重量鉴定;如果双方在确定检验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在D4交收日14:

0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买方和仓库在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检验机构进行重量鉴定;如果双方在确定检验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若检验结果表明仓库的称重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的,由仓库承担相关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若检验结果表明仓库的称重重量与实际重量相符的,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相关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二)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品牌有异议的,应当在D4交收日14:

0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买卖双方、指定交收品牌企业和交收仓库一起对货物的品牌进行鉴定,由指定交收品牌企业出具鉴定结果。

若检验结果确定该货物是指定交收品牌企业的商品,则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相关费用,买方按照金属镁锭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卖方支付从D4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D1交收日结算价及交收配对成功的重量计算);若检验结果确定该货物不是指定交收品牌企业的商品,则由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相关费用,卖方构成交收违约,具体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D4交收日14:

0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如果买卖双方在确定检验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卖方构成交收违约。

具体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2.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买方按照金属镁锭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卖方支付从D4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D1交收日结算价及交收配对成功的重量计算)。

(四)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金属镁锭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金属镁锭有异议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违约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交付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仓库存货凭证》或交付的《仓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3.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质量标准的;

4.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所规定指定交收品牌的;

5.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违约处理方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卖方相应数量货物的《仓库提货单》。

3.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电子交易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五条在金属镁锭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三十八条

第九章附则

第一十章

第三十九条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金属镁锭入库申请单》

附件二:

《仓库存货凭证登记配对申请书》

附件三:

《交易商预留印鉴表》

附件四:

《提货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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