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8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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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87号

宁波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浙江省和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章博士后管理工作体制

第三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实行由人事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各单位、基层学术组织密切协作的管理体制。

学校加强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联系,加强与校内各学院、流动站之间的交流,理顺工作关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港澳台办、国际合作处、研究生院、人文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地方服务与合作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服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博士后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有流动站或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流动站应组建管理工作班子,实行主任负责制。

流动站设主任1名,由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享的流动站,由所属单位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主任,其他共享单位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负责人兼任副主任。

流动站负责人要切实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责,监督检查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确保程序规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 各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流动站及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享的流动站,各单位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树立全局观念,实现整体联动,共同承担流动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在站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及日常管理工作归属合作导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评审会等工作由各所在单位或企业博士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的类型

(一)师资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师资博士后”):

指各学科性学院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选拔新教师的程序招收的在校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师资博士后制度是我校人事管理制度与博士后培养制度的有机结合,是我校补充新教师的重要渠道。

(二)学科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学科博士后”):

指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博士后流动站招收的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学科博士后包含由外单位委托培养的、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

(三)企业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

指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浙江省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或科研基地因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需要,与我校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企业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转入企业或基地管理,研究工作主要在企业或基地进行。

第十二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设流动站的一级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可招收博士后人员。

(二)对于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可以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三条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合作导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正在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或重要横向课题,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的申请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

(二)符合各单位对博士后人员招聘岗位的要求。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具体学术水平要求,由各单位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订,并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制定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学校定期在网站上公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

凡已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教师,以及拟申请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教师应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包括研究方向、在研项目、主要学术贡献等),经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并由各单位在网站上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各流动站应加大人才交流力度,扩大遴选范围,鼓励招收知名大学毕业的外籍博士及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逐步提高博士后队伍的国际化程度。

第十七条除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的特殊情况外,本校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招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按我校博士后申请、录用程序(见附件1)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选拔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的原则。

各学院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择优录用。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进站

第二十条 拟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应按期来校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由学校发放录用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凭录用通知书、身份证(护照)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并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

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

师资博士后另需参照新引进博士报到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人员,须在进站6个月之内到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是经国家批准的不占编制、短期流动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

在站期间,学校参照在编人员对博士后人员进行管理。

博士后人员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和流动站的管理,并积极主动参加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工作。

博士后人员在所在单位或企业作开题报告,并填写《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开题审核表》,经所在单位或企业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后人员,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确定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第13个月内应完成中期考核。

由所在单位或企业组织3-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等级与第二年绩效工资挂钩。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八条师资博士后在科研工作外,须履行作为教师的其他职责,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工作等任务。

师资博士后培训进修等要求参照学校新引进博士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允许其参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应以宁波大学或合作企业(企业博士后)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六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合作导师应切实加强对博士后人员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具体学术行为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合作导师应支持博士后人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特别是前沿探索性研究。

合作导师按所做贡献在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署名的,应认真审阅,并对所完成的研究成果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合作导师须参加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会、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评审会议,并在出站考核评审时到会介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工作情况。

如合作导师确因出国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博士后人员出站考评会议,应书面委托他人到会介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

(一)师资博士后和非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待遇见附件3。

(二)委托培养的学科博士后享受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相关待遇。

(三)外籍博士后人员的工资、保险等待遇按相关外教管理规定和协议办理。

(四)企业博士后人员享受招收企业的相关待遇。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申请租住学校宿舍。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相关政策

(一)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在宁波市落常住户口,凭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按有关规定到在甬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入托等享受宁波市常住户口居民和我校正式教职工的同等待遇。

(三)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一并迁移至接收单位所在地。

(四)外籍博士后人员配偶、子女的安排问题,按浙江省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博士后人员的资助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师资博士后由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2万元。

第三十八条 凡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由学校人文社科处或科学技术处核发奖励。

第三十九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

浙江省、宁波市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申请,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及资助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九章 博士后人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研究

第四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研究工作需要,申请出国(或出境)短期交流或合作研究的,需经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或出境)手续。

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和企业博士后的有关出国(或出境)手续由在职单位和所在企业负责办理。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安排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出国(或出境)。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应根据相关规定按期回国。

对于没有按期回国人员要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延期与退站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应在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或企业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送校外2位专家评审。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所在单位或企业组织召开出站考核评审会议,并组织5名以上(含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见附件4),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在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学校报请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师资博士后和有培养协议的除外),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向学校递交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

期满但暂时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可将本人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宁波市人才中心代管。

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合格或优秀者出站后,原则上应留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待遇(见附件5)。

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留校工作,自主择业。

第四十六条 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人员,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提出出站申请。

博士后人员将下载的《博士后期满登记表》与单位接收函、调档函等材料一起交所在单位审核。

所在单位完成网上审批后,将相关材料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并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博士后人员分配工作及本人、配偶和子女的落户介绍信。

第四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出站手续,无故拖延者,将按违约处理。

博士后人员出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离校单交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应不少于21个月。

博士后人员提前出站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四十九条 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的,博士后人员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

要求延期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应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及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

企业博士后要求延期的,应经所在企业同意。

博士后人员在站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超期3个月未能办理出站的;

(八)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五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若3个月内没有落实接收单位的,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宁波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管。

第十一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管理与流动站建设

第五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包括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拨款、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宁波市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学校及单位自筹经费等,由学校计财处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于企业博士后,企业按协议规定向学校提供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导师指导费及管理费,按5:

2:

3的比例以经费划拨的方式转为合作导师指导费、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和所在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用于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组织博士后人员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博士后人员出站时未使用完的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和宁波市博士后专项经费拨款的3%及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协议支付的管理费均统一纳入学校博士后工作管理经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布置的流动站评估工作,研究制定对各流动站的内部考核评估办法,建立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跟踪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沟通联络,吸引更多的博士后智力资源、社会资源,为学科建设、流动站建设服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得以在职身份进入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跨学科门类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合作导师应是非原所在学院教师。

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其人事关系转入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并参加该学院的考核。

第五十八条 本校在职教师申请做企业博士后的,需与学校签订协议,在站期间学校给予保留人事关系,工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有关费用由企业返还学校。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17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申请、录用程序

2.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3.宁波大学师资博士后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待遇规定

4.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规定

5.宁波大学师资博士后留校待遇

 

附件1

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申请、录用程序

 一、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有计划地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

各单位每年年末需向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招收计划。

招收信息应在宁波大学博士后网站和各单位网站上公布。

二、博士后申请人员应提供的材料

(一)师资、学科博士后申请人员

1.师资博士后申请人填写、递交《宁波大学师资博士后申请简表》;学科博士后申请人填写、递交《宁波大学学科博士后申请简表》。

2.两位本领域专家的推荐信(留学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教授专家推荐信)。

3.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及奖励清单(如:

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及佐证材料。

4.博士学位论文。

(二)企业博士后申请人员

根据企业要求,向企业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三、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程序

(一)师资、学科博士后招收程序

1.各单位将所收到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关学科、研究所或拟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审阅,若有招收意向的,由导师填写《宁波大学招收博士后人员申请表》。

2.各单位配合博士后流动站组织面试考核小组,对已确定面试的申请人员进行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综合素质考核,择优招收。

3.各单位党组织对初定进站的申请者进行政审,并填写《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政审表》。

4.各单位博士后管理人员通知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申请注册并打印有关材料,连同相关证明一并交所在单位。

(二)企业博士后招收程序

企业博士后人员,主要由企业按要求选拔,单位和合作导师也有责任对其人选进行考核。

四、博士后人员办理进站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一式3份;

(二)两位专家推荐信各一式3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式3份;

(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毕业院校学位办公室的公章)一式3份;

(五)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

(六)《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政审表》1份;

(七)博士后协议书一式4份(按招收类型签订相应协议书);

(八)博士后进站审批表(应届统招统分毕业生需盖毕业院校学籍管理部门或就业指导中心公章);

(九)以下申请人员还需提供的材料:

1.留学回国博士

(1)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

(2)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

(3)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

2.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员

需提供第一站出站时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复印件。

3.辞职人员

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4.转业(复员)军人

提供军人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门的转业(复员)批函。

5.外籍人员

经确认的博士学位证书中文译件和本人护照复印件。

6.在职人员(含已分配工作的统招统分博士)、现役军人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证明。

7.企业博士后人员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五、各单位对递交材料进行审核,并完成网上审批后,于每月25日前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经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网上审批后,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师资博士后另需按“优秀博士”引进程序报人事处审批。

六、招收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单位,应向学校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提交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过的博士后申请材料及博士后进站工作协议各一份,办理相关手续。

七、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签发录用通知。

附件2

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规定

 

一、博士后人员进站第13个月内应完成中期考核。

由所在单位或企业(企业博士后)组织3~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合作导师必须到会介绍情况,本人填写《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表》,由所在单位或企业(企业博士后)签署意见后交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归入本人档案。

二、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未能按期完成考核者,所在单位及时将名单报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超过3个月仍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作退站处理。

三、考核要求

(一)考核合格等级的基本条件

进站后,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及本人开题审核表所列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工作能力及个人表现得到合作导师、流动站和所在单位的认可。

(二)考核优秀等级的基本条件

1.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及按本人开题审核表所列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工作努力,得到合作导师、流动站、所在单位的高度评价。

2.在站期间以第一作者,以宁波大学为第一署名且通信作者单位在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三)各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单位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

四、企业博士后人员的中期考核由企业与学校商定。

 

附件3

宁波大学师资博士后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

待遇规定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现将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师资博士后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工资等待遇规定如下:

一、师资博士后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师资博士后和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起点薪级工资为16级。

按学历、工作、任职年限确定薪级工资,若低于起点薪级工资的,按起点薪级工资确定;若高于起点薪级工资的,按高的薪级工资确定。

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增加一级薪级。

津补贴按浙江省、宁波市有关文件执行。

三、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学校新引进优秀博士标准和经费渠道执行。

四、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与本校同类教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待遇。

五、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人员费用由学校、所在单位和合作导师共同提供。

其中,学校为每位博士后承担每人每月2500元费用,最多承担24个月。

六、非委托培养博士后人员延期期间所需的工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合作导师支付,可在办理延期时将经费划转后由学校代发。

 

附件4

宁波大学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规定

一、博士后人员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并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规定的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二、博士后人员研究工作期满前1个月,博士后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或企业(企业博士后)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和发表论著清单及相关佐证材料,送校外2位专家评审。

所在学院或企业(企业博士后)组织召开出站考评会议,并组织5名以上(含5名)专家成立考核小组,按照出站考核的要求,对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

合作导师必须到会介绍情况,如合作导师因出国等原因无法出席博士后出站考评会议,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到会介绍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情况。

三、师资博士后、学科博士后出站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并以宁波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鉴定,主要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二)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取得国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等;

(三)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

(四)从事科技产业化和应用项目研究的,已有材料证明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五)争取到重要的科研项目。

四、各单位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出站考核标准,并报学校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五、企业博士后人员出站标准由各企业确定。

六、博士后人员出站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博士后人员按期出站,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将作退站处理。

师资博士后若在2年博士后工作期间,完成“宁波大学引进优秀博士”首聘期任务者,直接确定为优秀。

七、博士后人员出站考评所需专家评审费可在相关课题经费中报销。

 

附件5

宁波大学师资博士后留校待遇

师资博士后2年工作期满考核合格或优秀者,出站后留校工作的,可享受待遇如下:

一、均可按照《浙江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人专〔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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