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破制度及作业措施5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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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破制度及作业措施527

煤矿井下爆破制度及作业措施

1、爆破制度

(一)、放炮员由矿统一配备,放炮员必须有爆破合格证和上岗操作证。

严格遵守火工品运送和领退制度,保证爆破材料不丢失和沿途安全。

(二)、放炮员入井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爆破用具是否齐全,瓦检仪是否完好等。

(三)、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1、施工区现场第一负责人及爆破工必须做好第一次安全检查。

(1)检查上一班是否有拒爆

(2)检查工作面地质条件、支护形式、巷道断面是否与措施相符。

如有改变或拉底、维修等,必须有补充措施。

(3)检查施工牌板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必须改正。

(4)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是否有矿车、未清理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1/3以上。

(5)检查风筒未端到工作面是否符合措施规定,是否有脱接、对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现象。

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

(6)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护是否完好。

(7)检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严禁用塑料管或金属管作炮棍。

(8)煤掘巷道相距离20m时,询问待贯通巷道是否停止作业。

(9)询问本茬炮应装的炮眼数目,并核对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2、装配引药规定

(1)装酏引药只能由爆破工亲自完成,其它人员不准代替或帮助。

(2)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以外的炸药、雷管箱处进行。

(3)装配引药期间周围不得有闲杂人员。

(4)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装配引药。

(5)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取出选题的炸药,装酏引药药卷数量以当时该茬煤的数量为限。

(6)用竹、签逐个在药卷平端中必扎孔,孔眼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用长度,不准用电雷管代替竹、签扎孔。

(7)爆破工打开雷管箱取出成束的电雷管。

(8)将电雷管顺好,挂在非导电体上,一只手握着成束的管体和脚线末端,另一只手将单个电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紧电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

并将抽出的单个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抽单个电雷管时,不准硬拉、硬拽。

(9)、将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平头端孔内,脚线在插入端绕扣紧锁,剩余脚线缠在药卷另一端,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10)、装配起爆药卷时,严禁插入电雷管后不绕扣紧锁、严禁将电雷管插入药卷聚能穴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严禁将电雷管直接绑在药卷上。

(11)、一个起爆药卷只能插入一个电雷管。

(12)、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

(13)、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应清点数目并妥善保存。

(14)、起爆药卷必须单独存放,不得同其他炸药或电雷管混放。

(15)、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将剩余的炸药、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及时放回各自专用箱内并加锁。

3、准备工具、材料

〈1〉、制作炮泥。

炮泥用料必须符合规定,松软合适,不得掺入煤岩粉。

〈2〉、班组长下达装药命令。

〈3〉、班组长将炮棍、炮泥、水炮泥移到工作面。

〈4〉、爆破工将所需的起爆药卷和炸药连同专用箱一起搬运到工作面,但每次只准从箱内取出1包起爆药卷和1包炸药。

4、施工区队现场第一责任人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安全检查

〈1〉、复查第一次安全检查中安全隐患处理情况。

〈2〉、检查瓦斯探头、设备、工具、管线是否掩护好或按规定距离撤出工作面。

〈3〉、检查炮泥、水炮泥质量、数量。

〈4〉、爆破工用炮棍逐个检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5〉、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6〉、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和水。

〈7〉、检查班组长、安全员是否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规定到工作面,并要求出示各自的交换牌。

〈8〉、检查装药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

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

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区队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爆破工敷设爆破母线

〈1〉、从工作面向后敷设爆破母线。

〈2〉、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或相互交叉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3〉、爆破母线接头和破损处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严禁明接头,两根母线的接头必须错开一定的距离。

〈4〉、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准使用固定母线。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两端都必须扭结短路并悬空。

6、施工区队班组长设置警戒

〈1〉、要求班组长负责指派专人,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以及相距20m以内的贯通或邻近巷道内设置警戒,必须严格坚持“去二回一”制度,爆破工不准担任警戒员。

〈2〉、最短警戒距离:

掘进工作面:

煤巷:

直巷80m;拐弯巷道不小50m且拐弯后不小于10m。

岩巷:

直巷100m;拐弯巷道不小80m且拐弯后不小于10m。

〈3〉各警戒地点都必须做到人、绳、牌“三保险”。

〈4〉凡需设置二处及二处以上警戒时,必须设置专职联络员。

〈5〉除装药人员、检查人员外,警戒区内的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各警戒线之外。

(四)、装药与封泥规定

1、装药规定

〈1〉、每次装药前,施工区队必须停掉工作面20米范围内电器电源。

〈2〉、施工区队可派1—3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关规程规定的人员作为装药助手协助爆破工装药,装药助手具体负责观察、传递炸药和装填炮泥、扶梯子等工作。

同时班组长、安全员必须在现场严格执行“爆破三人负责制”。

〈3〉、工作面应采用毫秒全断面一次爆破。

不能全断面一次爆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爆破时应采用正向起爆,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4〉、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5〉、装药前,起爆药卷中的电雷管脚线必须保证扭结短路。

〈6〉、装药顺序:

先上部眼、后中部眼、再下部眼,依次进行。

〈7〉、装药时,必须将每眼应装的全部用量的药卷及起爆药卷依次紧挨装入眼口,然后轻轻送入眼底。

〈8〉、装填药卷时,不准用力冲撞或捣实。

〈9〉、一个炮眼只准装入一个起爆药卷,严禁使用双起爆药卷。

〈10〉、严禁使用垫药或盖药。

〈11〉、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最小抵抗线:

煤层中不得小于0.5米;岩层中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不得小于0.3米。

〈12〉、仰角大的炮眼装药时,将全部药卷一次送入眼口后,再装入一卷炮泥,随药一起送到眼底,用炮棍轻捣几下,使炮泥卡住药卷。

2、封泥规定

〈1〉、药卷装入后,要先装一至二卷炮泥,再装水炮泥。

〈2〉、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炮泥封填,前两卷炮泥要慢用力,轻捣动,以后的炮泥必须依次一一用力捣实。

〈3〉、捣炮泥时,需要用手拉住电雷管脚线,要拉直,但也不要过紧,并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

〈4〉、炮眼封泥长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米的浅孔爆破,炮泥必须封满。

②、炮眼深度为0.6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个水炮泥。

③、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使用2个水炮泥。

④、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使用3个水炮泥。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⑥、爆破大岩块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5〉、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6〉、封泥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盘好在眼口,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且悬空,避免与导电体相接触。

〈7〉、一茬炮全部装完药后,爆破工必须先将剩余炸药放回专用箱内,然后清点、核对一次雷管、炸药消耗量。

(五)、联接爆破网路规定

1、爆破网路的联接工作,由爆破工完成。

2、一般采用串联方法联接。

特殊情况下制定专项措施可采用串并联等方法。

3、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虚接。

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4、联接爆破网路时,电雷管脚线的接头方式应采用并头绕鼻连接。

5、接头有锈或污物必须清除掉。

6、眼深大于电雷管脚线长度需延长脚线时,接头要错开,并用绝缘胶布包好。

7、爆破网路联接到最后,剩余的两根电雷管脚线必须也联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闭合回路。

8、爆破工和施工区队第一责任人最后共同再仔细检查一遍爆破网路,以防漏联、错联、短路、接地等。

9、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

瓦斯浓度达到1%时,爆破员要停止爆破作业;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区队要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立即汇报调度室,同时按矿规定进行处理。

10、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要求顺序进行换牌,并且三人必须按规定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签字。

换牌顺序:

放炮前,专职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当班班队长,由班队长清点人员无误后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支护情况完好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安全员(高瓦斯区为瓦斯检查员)。

安全员(高瓦斯区为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放炮警号(吹上哨、大喊三声“放炮”)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11、吹一长声口哨,撤出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及其他装药人员。

12、将炸药箱、雷管箱移到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地点。

13、只准爆破工一人在工作面进行母线与爆破网路的联接工作。

(六)、通电起爆规定

1、爆破网路与爆破母线联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撤出工作面。

2、爆破工最后撤到警戒线外起爆地点,并监督警戒员拉好警戒绳,挂好警戒牌。

3、爆破工用欧姆表对爆破网络做全电阻检查。

4、询问班组长各处警戒是否设好、清点人数情况、联络员是否返回,并要求联络员和施工区队第一责任人(或授权的班组长)签字。

5、询问班组长是否可以起爆,由班组长下达起爆命令。

6、吹两长声口哨。

7、爆破工把扭结的母线末端分开,接到发爆器接线柱上并拧紧。

8、将发爆器钥匙插入毫秒开关,并扭到充电位置,开始充电。

再吹三长声口哨。

9、至少再等5秒钟且待发爆器氖灯发亮,闪光稳定后,回头望一下工作面,无异常情况方可通电起爆。

10、通电起爆后,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

11、将两根爆破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扭结短路。

12、爆破工按规定在记录本上填写起爆时间。

(七)、验炮规定

1、待工作面炮烟吹过警戒线、炮响15分钟之后,确信爆破无误,班组长、爆破工、安全员三人必须首先进入爆破地点验炮。

2、将爆破母线前端扭结短路。

3、检查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

如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验炮工作,组织处理;如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4、再检查工作面通风、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5、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要求换回各自的交换牌。

6、撤除警戒工作必须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指派联络员撤除警戒。

7、若当班爆破任务没有结束,仍需爆破时,爆破工应从“装配引药”工序开始,重新进行下一循环爆破工作。

8、特殊情况下,当班装药炮眼未放完者,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签字手续。

(八)、处理拒爆规定

1、若通电后没有起爆,必须先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

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短路。

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由爆破工一人沿线路查找不起爆原因。

2、首先检查爆破母线及网路,若为断路、短路、虚接等原因,处理后重新起爆。

3、若仍不起爆,证明非线路原因,但又不能确定拒爆炮眼位置,则采取先两两并联再串联的方法重新联接后,再次起爆;再次起爆后仔细找出所有拒爆炮眼的准确位置。

4、处理拒爆、残爆工作必须在施工区队班组长亲自指导下,相应的打眼工、装药工、爆破员都到场时进行。

5、由班组长和打眼工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其平行的新炮眼,眼深略大于拒爆炮眼,打眼时应在拒爆炮眼外口插入炮棍做为导向标志。

6、按有关工序,重新装药起爆。

7、严禁手拉、镐刨;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严禁用水管冲这些炮眼;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继续加深炮眼残底(无论眼内有无残药)。

8、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9、在拒爆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0、如拒爆当班未能处理完毕,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签字手续。

11、每次爆破后,都要及时将煤、矸扒出,距工作面2~3m的距离,露出底板,以便及时验炮。

验炮时只准用炮棍轻轻敲打凸出部位、巷帮欠挖部分及崩落的大块煤、矸石,严禁用风镐挖或用手镐挖找。

12、当班爆破后,工作面煤、矸石没有出完时,下一班接班后,施工区队第一负责人(跟班队长或班组长)要重点检查工作面是否有拒爆、残爆。

在出矸、出煤过程中,要仔细检查煤、矸中是否有发生拒爆的炸药、雷管,尤其是要对迎头自由面、底板凸出部位、巷帮欠挖部分及崩落的大块煤、矸石进行检查,确保拒爆、残爆能够及时发现并及时得到处理。

在立井类型的井巷施工中,尤其是放炮后作业面存有积水时,应先处理完积水,再进行验炮作业。

13、工作面分次装药分次起爆时,必须在每次爆破后都要认真进行验炮,发现拒爆,及时处理拒爆后,工作面方可进行下一次装药爆破,严禁两次爆破放在一起检查拒爆、残爆。

14、工作面爆破后,对于欠挖部分必须先进行验炮,确认无拒爆(残爆)时,方可对欠挖部分重新单独打眼、装药、爆破;严禁与工作面其它炮眼同时连线爆破。

15、对于影响铺设刮板输送机的巷道底板突出部分,必须编制爆破补充措施,方可打眼、装药、爆破,在打眼前必须进行验炮。

16、对于架棚巷道需要爆破施工棚腿、棚梁窝前,必须编制爆破补充技术措施,严禁无措施爆破施工。

 

二、爆破作业措施

1、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安全规程»的规定。

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3、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说明书必须编入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4、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5、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时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时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6、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

爆破材料箱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7、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拉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8、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

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

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9、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在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

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0、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11、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地、刷帮、挑顶确需浅眼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

浅眼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12、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放炮: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超过1米,或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聚高聚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13、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米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14、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

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警戒线处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5、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

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6、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17、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

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18、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

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为直巷100米,拐弯巷75米以外。

19、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

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0、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

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1、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暴等情况。

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22、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时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23、处理拒爆、残暴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或残暴的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24、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

爆破制度及作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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