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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总则

1.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清教徒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二.律师顾问聘请协议的签订

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

2.聘请法律顾问由出聘方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3.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4.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

5.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重要条款:

(1)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

(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3)法律顾问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6)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6.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7.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单项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8.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

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9.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10.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

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等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

单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

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2.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4.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5.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

6.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7.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8.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9.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四.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和原则

1.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1)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3)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2.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

3.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

4.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徇私枉法,坚定不移的维护法制。

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

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

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促进、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所内有关规章制度,物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聘请,由本所指派一名或一名以上执业律师为聘方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第三条常年法律顾问必须由事务所统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收费。

第四条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时,尽力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事务所的具体人员构成、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进行合理的分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材

第五条律师到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必须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同时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需要选题服务的各项事宜进行充分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情况报告。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咨询;

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等法律文件;

3.参予重大商务谈判;

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章程和规章制度;

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8.经特别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9.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担任顾问的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作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

第八条担任顾问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合伙人扩大会议讲座作出决定。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条担任顾问的律师应于顾问合同期满时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交所存档。

第十一条律师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应经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审批,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第十二条本规程由所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凯邦律师所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法律顾问工作实践,特特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第二章聘任协议的签订

第四条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

律师事务所接聘请的重点对象是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

第五条应聘法律顾问的一方是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聘书。

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的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

二、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三、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四、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五、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六、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七、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临时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第十二条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

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根据聘方单位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安排顾问律师应考虑每个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应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专、兼职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

临时或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

第三章工作范围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二、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佥权益。

五、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度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

六、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七、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八、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九、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第四章工作的程序和原则

第十七条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一、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三、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初学者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十九条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姑息迁就。

第二十条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徇私枉法,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制。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

每个顾问单位要建立一份档案,顾问律师把聘方的基本情况,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及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及时入档。

第二十二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

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讲座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回访、检查、总结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定期进行检查和总结,以便加强顾问律师的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工作考核标准

第二十四条法律顾问工作达到以下要求即符合标准。

一、顾问律师了解聘方的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二、对聘方交办的各种法律事务均做了妥善处理。

四、帮助聘方建立了法律顾问机构或培养了法律人才;

五、与聘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七章聘请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顾问律师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派。

第二十六条法律顾问协议如期履行完毕即告终止。

聘方继续聘请时,另行签订聘请协议书;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经对方同意,协议即告解除。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年月日起施行。

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一、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责是: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浩劫代为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请方业务上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2.应聘请单位的要求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事务文书、法律文件;

3.参与涉外的或标的较大的,或条款复杂的经济合同谈判,及其它重大商务谈判;

4.为聘请单位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住所

5.聘请单位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作为代理人,参与纠纷的调解,仲裁或参加诉讼活动

6.参与聘方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

7.其它需要法律顾问处理的事项。

三、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原则上每年签一次合同。

四、聘请法律顾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规定以下内容:

1.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

2.法律顾问履行各项职责的不同权限和义务;

3.聘方应承担的义务和物质保证;

4.工作时间和方式;

5.付酬方式等;

6.其他双方认为应规定在合同中的事项。

五、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年度期间届满后,应向本所及顾问单位各提交一份“法律顾问年度合作总结报告”,由本所办公室审核后通过走访、电话信函、传真等方式了解顾问单位的反馈信息。

六、律师担任顾问单位年度最后两个月酬金须待办公室得到前条所指较为满意的反馈信息后才能领取。

如顾问单位对律师的年度顾问工作极为不满的,经本所调查、了解后,再行处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我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时,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后再缔结法律顾问合同,调查内容包括:

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

1)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

2)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

3)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4)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

5)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

1)国籍及居住地;

2)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

3)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第三条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主要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3.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4.聘期起止时间;

5.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方法;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四条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方式及范围:

1.咨询;

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8.经特别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第五条1.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2.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

可以选择固定报酬制或计时报酬制,计时报酬制可选择按年、季、月、日、时收费。

3.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之后,应及时指派执业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聘方对所指派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示希望指派特定律师的,应尽量满足。

第七条1.顾问律师应依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2.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3.顾问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顾问正当竞争,也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第八条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顾问律师的执业律师,应尽快熟悉聘方下列概况:

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及生活善等;

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4.聘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准备;

5.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所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条顾问律师应当建立为聘方服务的工作日志,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并建立客户服务档案。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要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检查考核服务质量、帮助总结工作,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三条1.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2.顾问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顾问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

3.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及时进行总结,对善后事宜作出预案。

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行汇报。

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十四条1.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

2.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存查。

广东凯邦律师所

办理刑事案件业务操作规程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接受委托:

(1)填写《授权委托书》;

(2)签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1)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或五日内安排会见,提交以下文件:

A.《律师执业证》(出示);

B.《授权委托书》;

C.《律师事务所公函》;

E.本所介绍信。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让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3)会见时应制作笔录并注明是否有侦查人员在场。

3.为犯罪娣人提供法律咨询。

4.向有关机关提供交取保候审申请,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

1.接受委托:

(1)填写《授权委托书》;

(2)签订《委托合同》;

(3)向检察院提交本所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查阅、复制案卷资料:

持本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到检察院查阅、复制本案的诉讼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4.调查和收集材料、提出辩护意见。

三、担任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的辩护人

1.接受委托:

(1)填写《授权委托书》;

(2)签订《委托辩护合同》;

(3)向法院提交本所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2.持检察院的起诉状副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查阅、复制案卷资料:

持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4.出庭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交调查和收集的辩护材料、反驳或质疑控方证据,并提出辩护意见。

5.对重大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或作无罪辩护的,必须提交律师事务所集体讲座,必要时向司法厅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四、担任二审阶段被告人的辩护人(与一审辩护程序相同)。

五、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与一审辩护程序相同)。

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刑事辩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

秉公办案,刚正不阿。

第三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接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二章收案

第五条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一、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三、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四、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家属委托的。

第六条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长审定。

接办外地案件,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条确定收案后,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辩护委托书,一式二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委托书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各持一份。

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书附卷存档,并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条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在符合法定情况下应接受委托,不得拒绝收案。

特殊情况拒绝收案的需经所主任同意。

对当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师办理的案件尽可能满足其要求。

对申诉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审查决定。

第九条委托书签订后,由委托人按章缴律师服务费。

承办案件时,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办案费,用于交通、通讯等开支。

第十条收案手续办完后,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与案情有关问题,讲明律师辩护的职责和性质,并作谈话记录存卷。

第三章阅卷

第十一条律师接办案件后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

对阅卷中接触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通过阅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证据的可靠程度和证据的真伪;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轻或无罪的事实和法律住所查清案件从立案、预审到起诉各阶段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家庭搜查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阅卷要注意起诉书是否有漏诉或重罪轻诉等情况。

第十三条阅卷要摘录,主要摘录案件的关健情节,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和无罪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的矛盾、摘录切忌仅摘片言支语,应注意证据材料的连贯性、完整性,使摘录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四章会见被告人

第十四条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凭本所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到看守所会见。

会见时向被告人出示委托书,讲明委托人及律师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向被告人讲明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条认真听取被告人对其罪行的辩解。

要着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关疑点的问题,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让其提出理由和证据,留待查证。

第十六条做好会见被告人的笔录。

笔录内容主要有:

会见人、记录人、被告人、会见的时间、地点及谈话的主要内容,笔录应由被告人签名或按手印。

第五章审阅起诉书

第十七条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责逐句逐条地进行审阅。

第十八条审阅起诉书主要注意查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凿;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当;对被告人的罪行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律师辩护观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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