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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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要点
附件3
浙江省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审查要点。
第2条施工图审查分为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技术性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先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再由业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第3条政策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
2.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
3.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4.有无出卖或出借图签、图章和印章等扰乱设计市场秩序的行为;
5.设计文件是否齐全;
6.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7.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减灾防灾、土地使用等规定;
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图纸,一律不予受理,退回上报单位。
第4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要求:
1.主要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应符合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2.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应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勘察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各项技术规范的情况;
4.设计方案应符合安全、耐久、环保、经济、美观、节约、和谐的原则,并综合处理好相互关系;
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须达到《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要求,并能满足设计要求;
6.桥梁、隧道及立交工程主要结构物的计算结果执行现行规范要求的情况;
7.工程实施方案应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8.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5条提交施工图审查的资料必须包括: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
2.完整的工程勘察报告、测量资料等基础资料;
3.全套施工图(含主要结构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
4.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报告书即批复文件,其它专题报告,如:
安全性分析报告、通航论证报告、行洪分析报告等及审查需要提供的相关附件、协议等资料。
5.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如行洪分析报告、通航论证等。
第6条审查要本着科学、客观、公正和负责的态度,通过必要的现场踏勘和设计沟通,对全套施工图文件进行系统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和优化建议方案。
技术复核要采用与设计不同的软件计算,优化建议要提出明确的技术措施及改进方法,作为施工图优化的重要依据。
第7条施工图设计的咨询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分章节编写,具体内容和格式参照附件。
第8条施工图审查的重点是法规符合性、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实施可操作性及经济合理性。
第二章总体评价
第9条设计文件的内容完整性,应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格式和深度要求。
第10条设计文件执行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文件批复的情况,并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第12条设计文件所采用的地质、水文、地形、气象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
第13条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操作性程度。
第14条指出设计文件存在的主要不足和主要问题。
第三章总说明书
第15条总说明书是否包括路线地理位置图、说明书、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及附件等内容。
第16条重点审查说明书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初设或技术设计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总体设计
第17条重点审查平面总体设计图,检查图中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各结构物的设置应满足功能需要。
第18条评价各专业之间的总体协调衔接合理性,如界面处理是否衔接,检查各结构物设置的经济合理性。
第19条对说明中有关总体实施步骤及工序衔接的可行性、施工组织方案的科学合理性进行评价。
第20条对特别困难路段或特殊结构物,必要时提请设计补充全景透视图或三维动态模型,检查空间立体线形的连续性、均衡性及结构物之间的协调性。
第21条单向二车道的高速公路,当连续纵坡大于3%的路段长度超过5km时,应考虑上坡路段增设爬坡车道,下坡路段宜设置避险车道,平纵指标较低路段,因地制宜适当增设港湾式停车区等安全设施。
第五章路线
第22条审查该篇内容的完整性,应包括说明、平面图、纵断面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导线点成果表、总里程及断链桩号表、逐桩坐标表、公路用地图和征拆迁数量表等。
第23条路线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主要控制点和走向,对路线平、纵面设计进行全面审查,平、纵面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线形组合要体现安全、协调、顺畅,并与地形地质相吻合。
第24条重点核查纵断面设计,应满足设计洪水位、通航净空、交叉构造物净空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体现经济合理。
第25条重点核查隧道洞口、互通区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
第26条核查路基平均填土高度、填挖平衡和工程数量的合理性,对不合理的平、纵面设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说明优化理由及工程量变化,必要时提供图表阐明量化指标。
第六章路基、路面及排水
第27条核查设计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应包括说明、边沟设计表、路基标准横断面图、路基一般设计图、超高方式图、特殊路基设计图及工程数量表、中间带设计图、中央分隔带开口设计图、每公里土石方数量表、土石方运量统计表、取弃土场一览表、防护工程设计图及数量表、路面工程数量表、路面结构图、排水系统布置图及数量表等内容。
第28条重点审查特殊路基设计的安全性、经济性,高边坡防护的安全性和技术可行性,排水系统布置的合理性。
第29条路基标准横断面图应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标准要求,并结合项目实际提供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半填半挖路基、沿河(溪)路基、水田路基等各种不同形式,以及整体式路基、分离式路基及过渡段路基形式。
第30条填、挖方边坡形式、坡率和加固类型的合理性。
第31条边坡防护应结合沿线地形和工程地质进行动态设计,高边坡防护应确保稳定性和施工可操作性,评价防护类型分段及高边坡分级是否与建设环境相适应,边坡绿化应充分考虑沿线自然景观。
第32条软基路段的地基处理方案应针对工点地质条件,并满足稳定和工后沉降要求,所采用的软基处理方案的经济性和预期工期的可行性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重视不同处理方式的衔接协调,对二次开挖要提出开挖断面、坡率、基底整理等要求。
对路堤较高路段和纵横向地形明显变化路段,检查地质报告及特殊设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33条检查路基与其他结构物结合部的专项设计,评价所采用的设计在减轻桥头跳车等问题的有效性。
第34条每个超高路段是否提供单独设计,超高过渡段长度应满足规范要求,有利于行车安全。
第35条路面结构设计应满足初设批复及交通荷载作用下的强度和耐久性要求,评价设计参数、混合料试验指标及结构分层的合理性,核查所采用的材料与建设条件适应性。
对挖方路段应明确垫层的设计参数和施工要求。
对老路补强设计,核查老路的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出评价或修改意见。
第36条核查排水系统构成的完整性,并应与沿线溪河系统相衔接,排水结构断面应满足泄洪要求,并有利于节约用地,结合地形合理设置截水沟。
核查超高路段排水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无路侧护栏的挖方边沟加设栅形盖板。
第37条取、弃土场的位置、防护和绿化设计应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并核查土石方平衡和调配情况。
第七章桥梁、涵洞
第38条审查内容包括桥涵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桥位平面图、桥型布置图、结构设计图等。
第39条桥型方案执行初设批复情况,桥梁配跨应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的要求。
第40条审查桥涵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需要,结构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体现安全、经济、美观、耐久。
第41条审查设计所需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包括地形、地质、水文、通航、规划等相关资料。
第42条桥涵上下部结构形式与地形、水文、地质、景观的适应性。
第43条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提供的地质参数和计算的墩台基础承载力,抽查验算墩台(桩、柱)的结构尺寸和配筋。
第44条通用设计图应具有针对性,评价其构造和配筋应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第45条核查非标准结构设计计算书,对跨径较大、结构复杂的桥梁,应采用不同的计算软件进行验算,核查其设计可靠性和施工受力状况,确保安全。
第46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完善,对施工工艺的要求是否明确。
第47条涵洞的布置、型式、孔径等设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章隧道
第48条审查内容包括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平面图、纵断面图、净空横断面图、一般设计图、各部结构设计图及附属设施设计图。
第49条重点审查隧道洞口形式、衬砌结构及防排水系统设计和不良地质处治等合理性和适应性。
曲线隧道是否满足视距要求。
第50条隧道内及洞口附近的平、纵面线形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核查曲线隧道视距,有利于通风、排水及营运安全。
第51条核查净空横断面各部尺寸符合标准要求、满足防护结构及附属设施安装要求的情况。
第52条隧道的初期支护参数和二次衬砌结构尺寸的合理性,隧道内路面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53条评价隧道机电、通风、照明设计满足营运需要的情况。
第54条洞内车行横洞、人行横洞及洞口的横向联络线等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55条核查特长隧道通风防灾及设备配置的合理性,核查通风井、地下机房及联络风道的空间布置和结构设计的合理性。
第56条对特长隧道和深埋隧道,评价其施工组织计划和岩爆分析的合理性可行性,相应的技术措施应安全可靠。
第57条评价浅埋隧道的特殊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第58条评价隧道施工场地布置、弃碴方案、施工量测方案及防灾预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章路线交叉
第59条路线交叉审查内容包括设计说明、立体交叉设置表、工程数量表、平纵面设计图、匝道连接部设计图及标高数据图;交叉区内路基、路面及排水有关设计图表;桥型布置图及结构设计图;通道、涵洞、管线及附属设施设计图。
第60条重点审查互通位置、形式及其连接线的规模、标准执行初步设计批复的情况。
第61条互通形式应与地形、地貌相适应。
主线及匝道各项线形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并体现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62条互通匝道之间、分离式交叉及通道的净空应满足相应建筑限界要求,并核查视距。
第63条互通立交与服务区、隧道等其他重要设施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确实无法满足规范要求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作专项安全性评估。
第64条分离式立交及通道的设置,应与地形、地貌、地质及被交道路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65条互通立交、分离立交及通道具有相对独立性,应按照《编制办法》要求专门提供平纵面、路基路面、排水防护、土石方数量及桥涵、隧道等相应图表,对交叉范围内各专业设计的审查要点参照以上相关专业要求。
第十章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第66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审查范围,包括设计说明、平面布置图、横断面布置图、管养机构构成图表,安全、监控、通信、收费、服务、供电及照明等设施的工程数量表、一览表、材料数量表、布置图及各部设计图,房建工程的一览表、总平布置、设备布置、站房布置及建筑设计有关图表。
第67条重点审查交通安全设施执行有关现行标准、规范及《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要点》有关规定,核查沿线设施工程的规模执行初设批复意见情况,并满足功能需求。
第68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应进行了全线统筹考虑,并符合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有关约定。
第69条护拦的设置应体现因地制宜,不同区段应设置不同型式的刚性或柔性护栏,并考虑不同型式护拦之间的平顺衔接和刚度渐变。
第70条标志的设置应满足安全、导向需要,并有主要景区和城镇等指示标志。
第71条主要设备和材料的技术指标或参数的选择应合理适当,数量统计要准确。
第72条线缆管道、设备基础、预埋件、手孔、人孔等设计应完整,尺寸规格应合理。
第73条审查各设备和材料的安装方式和位置的合理性。
第74条主要设备或系统的供配电方式应合理,容量匹配,应急供电方案切实可行,设备负荷等级设定应合理。
第75条图像、数据、语音等传输通道或通信信道的配置应合理,带宽、板卡数量应满足需要,预期的传输质量和功能目标应能实现。
第76条各类应用软件流程及模块详图和预期的功能目标应相适应和匹配。
第77条审查各类控制方案、救援预案、交通诱导预案等应完整可行。
第78条设备电缆沟、走线架(槽)、接线盒、消防水管等的布置应完整、合理、经济、美观。
第79条系统的防雷接地保护措施完善合理。
第80条光电缆的芯数配置、型号规格、干线光芯分配应合理。
第81条操作台、控制台、机柜等定制件的尺寸规格应合理,结构形式能满足使用要求。
第82条联网运行设计方案要详实可行,通道或接口的预留要足够,相关设备和通信用房应满足联网运行的规定和技术要求。
第83条审查图像显示模式、压缩模式、储存模式、切换模式可行性。
第84条审查系统或设备运行的安全性设计的可靠性,包括线缆保护、病毒防护、接口冗余、报警显示、自测、自愈等功能的实现。
第85条机电工程与房建、土建等工程的工程界面划分应明确合理。
第86条房建工程的占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批复意见,建筑方案应与沿线景观、周边环境相适应,建筑布局应满足功能需要,并符合环保、节能、消防等有关规定,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提供的设计图表应符合各相关专业的标准规范要求。
第87条收费站、服务区、管理中心等站场,必须查明水源,明确供水方案,核查服务区管理中心等用水量较大的公共设施是否专门配置污水处理设施和中水回用系统。
第88条互通照明(如有)、收费广场照明的设置标准应满足高速公路运营要求。
第十一章其他工程
第89条其他工程包括环境保护、绿化、改移工程、施工便道、筑路材料及施工组织计划等内容。
核查各项设计内容是否符合《编制办法》要求。
第90条核查执行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有关要求情况,各项环保措施应合理可行。
第91条绿化设计应结合沿线自然景观,因地制宜,互通立交、服务区等重点区域的绿化设计应经济、美观、合理。
第92条服务区、管理区、养护工区等区域的污水处理设计应齐全、合理、可行,处理结果应符合排放要求。
第93条重点审查改路、改河、改溪、辅道等改移工程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必要时结合批准的规划进行设计。
第94条核查施工便道及租用场地是否满足施工要求,宜避开基本农田、主要经济作物用地、军用基地、学校及医院等区域。
第95条筑路材料分布示意图中内容的完整性,各材料的质量、储量、采运条件及试验成果应合理、可信。
第96条核查是否按《编制办法》要求编制了概略施工组织计划,对关键工程提出的施工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章施工图预算
第97条施工图预算应按报审要求的造价编制软件编制,严格按照交通部规定的编制办法(预算文件组成、预算项目和预算费用组成)、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编制,单独成册,并提交完整的甲乙组文件(含电子文件)。
其中,预算项目应按规定的项、目、节内容要求计列,不得随意归并和调整;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应列出详细的计划购置清单;勘察设计费应按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列并列出计算过程。
第98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中收费、监控、通信、供配电、房建、绿化等项目的第一和第二部分费用按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编制,第三部分和预留费用按交通部有关规定编制。
第99条评价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政策处理单价及费率取用的合理性,核查预算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的一致性。
第100条重点审查施工图预算执行批复概算的情况,预算总额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
第十三章基础资料
第101条基础资料包括工程勘察、水文分析、地形测绘、环境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地质灾害评估、与沿线政府和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会议纪要、测设合同及与设计有关的其他资料,核查其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102条重点审查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要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所提供的地质参数应完整、准确,工点地质条件应完整准确。
第103条不良工程地质作用、岩土类型、分布范围、不良状况及对工程的影响评价应准确,提出的建议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104条软土地基上的路基应有专门的工程勘察分析,沿山的软基区段要查明纵、横向工程地质长期保持的变化,挖方高边坡应进行必要的专项工程勘察及稳定性分析,核查其工程勘察资料及分析结论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并满足路基、边坡稳定和安全设计需要。
第105条评价隧道围岩级别的划分依据的充分性和结论的合理性;桥梁基础持力层的确定应正确合理,评价承载力指标的合理性。
第106条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分析应符合实际,提出的结论、建议措施应合理可行。
第107条水文调查及计算资料应完整可信,核查相关部门提出的通航和交叉等净空要求的资料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评价通航论证、行洪分析、风浪试验等外委专项报告成果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第108条勘察期间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类型的描述应明确合理,评价提出的水文地质参数的合理性;水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规范、标准要求,评价判别结果的正确性。
第109条核查地形测绘成果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满足施工需要。
第110条核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地质灾害评估提出的防治方案及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111条评价与沿线政府及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112条其他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并满足设计需要。
附录一
咨询报告格式
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咨询报告一般由封面、资质证书、扉页、目录、正文及必要的附件组成。
2.报告除签名外应为电脑打印文字,不得手写,并装订成A4文本样式,封面颜色为米黄色。
3.报告名称为“……施工图设计初审报告”
4.资质证书应为行业主管颁发的正式证书的彩色印刷品。
5.扉页上应有咨询单位负责人(或代表)、总工程师及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以及各专业主要参加咨询人员名单,咨询单位全称及出版日期,并加盖公章。
6.目录应列出各节标题,并引出页码。
7.正文分概况、总体评价、总说明书、总体设计、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其他工程、筑路材料、施工组织、施工图预算、基础资料、问题与建议等17个节,顺序编写。
若项目中没有其中某节内容或另行审查,可按实际内容编排,但应在概况中明确。
8.正文字号一般为三号字,常规字形,中文字体为“仿宋”,西文字体为“timesnewroman”;每节目录字形为粗体,字体为“宋体”;各节不分页,并标出顺序页码。
9.附件包括必要的计算书、附图及有关依据文件,可另行编序,单独成册。
附录二
专家审查意见格式
1.专家审查意见包括概述、总体评价、正文及专家名单。
2.概述内容应说明主持单位、项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专家、审查程序等。
3.总体评价应对设计文件和咨询报告进行客观评价,对设计内容的安全性、符合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可操作性进行评价。
4.正文包括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其他、问题与建议等9个部分,顺序编写。
若项目中没有其中某部分内容或另行审查,可按实际内容编排,但应在问题与建议中提出。
5.专家审查意见形成后应经组长签字生效。
6.专家名单签字后作为附件,附在正文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