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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概上篇知识点整合

第一章

1、“法”的古代写法“灋”,来自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解释为:

“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2、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即人民意志的体现,反映法的阶级性,是法的初级本质。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反映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中级本质。

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是从最终决定意义上说的。

除了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3)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

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的制约性是统一的:

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缺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4、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首先,在社会关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

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调整。

3、法是反复适用的。

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用的。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国家制定的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文件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或习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在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5、法的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2)国内法与国际法

主要是以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与程序法

主要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与特别法

主要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5)根本法与普通法

主要是以法所规定内容的不同和所起作用的不同所作分类

6)公法与私法

主要是根据法涉及的利益不同所作的分类

6、法的形式

1)制定法。

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以立法文件的形式存在的法。

最典型、最高级形式的制定法是法典。

2)判例法。

判例法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的形式。

判例法是指法院以往做出的判决对法院以后审判案件具有法的约束力。

3)习惯法。

习惯法是指被有关机关认可为法、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

7、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以制定法为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等多种形式。

1)宪法

宪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重大社会关系和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中央军事委员会于1993年4月15日发布的《中国解放军立法程序暂行条例》,规定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军事规章。

5)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是由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6)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依照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的调整自治地方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7)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8)特别行政区法

特别行政区法包括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除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做出修改外,予以保留的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

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8、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所具有的强制力、约束力或保障力。

从广义上讲,法的效力问题不仅涉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还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包括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象效力。

9、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什么地方发生约束力的问题。

通常而言,国家的领土是法的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

领土是指包括一国的全部领土、领海、领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一国境外的船舶和航空器。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的一般原则是域内效力原则。

法的域内效力原则和域外效力原则,在不同法律部门实行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域内效力原则是宪法、行政法、诉讼法这类部门法的指导原则,而刑法通常是贯彻两种原则。

10、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2)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有两种情况:

一是自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在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3)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有四种情况:

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

二是法完成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

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法。

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到期自行失效。

4)法的溯及力是指心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事件是否适用的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现代各国通行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有利追溯的原则。

11、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最终要归结到对人的效力上。

在法的对象效力上,各国实行的原则主要有四种:

第一,属人主义原则。

第二,属地主义原则。

第三,保护主义原则。

第四,综合或折中原则。

而我国在法的对象效力问题上实行综合原则,即以属地主义原则为基础,综合以上三项原则。

 

第二章

1、法的结构

法的结构包括法的宏观结构和法的微观结构。

法的宏观结构指一个国家众多的法律按照什么样的结构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从层级上说,法的宏观结构大体上可划分为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和法三个层级。

法的微观结构指每部法的诸多要素按照什么样的结构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其包括三个层级的构成要素,即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概念。

2、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指共同调整某一类型的社会关系的众多法所构成的整体。

3、法律规则

含义:

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

4、法律原则

作用:

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两大类。

无论是政策性原则还是公理性原则都有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之分,基本原则体现者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灵魂,决定着法的内在统一性和稳定性。

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或某类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直接出发点。

具体原则的正当性和有效性有赖于基本原则的证成和支持。

5、法律概念

1)涉人概念:

是关于各类人的概念,如公民、法人、法定代理人、原告、被告、法官等

2)涉事概念:

是关于法律事件、行为的概念,如不可抗力、失踪、犯罪中止、违约、代理等

3)涉物概念:

是关于物品的概念,如动产、著作、支票、股票等

第三章

1、立法

概念:

即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立法活动的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立法主体。

二是立法规则。

三是立法行为。

四是立法对象。

2、立法体制

1)中国的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类多级”的立法体制。

2)我国享有立法权的主体有如下几类国家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国务院(4)国务院各部门(5)国家军事机关(6)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7)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8)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9)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3、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的四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的公布

4、守法

概念:

是指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武装力量和国家机关都以法律为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活动。

5、守法范围

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法、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等。

此外,守法的范围还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行和适用法律过程中依法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机关的裁判书、调解书、裁定书。

6、守法方式

守法的基本方式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

7、执法

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律的活动。

8、执法的主体

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在我国,执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是行使执法权的主体。

9、执法行为

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指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等。

10、司法

概念: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1、司法原则

1)法治原则2)平等原则3)司法独立原则4)司法责任原则

12、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概念:

指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与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13、法律解释主体

在我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可以是法律解释的主体。

它们所做的解释分别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这几类解释都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14、法律监督

概念:

泛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法律执行、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等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

15、法律监督的主体

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和组织、人民群众。

16、法律监督的形式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1、法的作用释义

概念:

表现为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类:

1、根据人们对法律作用的期待与法律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可以把法的作用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2、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法的作用可以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3,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一)法的指引作用

(二)法的评价作用(三)法的社会作用

(四)法的预测作用(五)法的教育作用(六)法的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1、法在私用制社会的社会作用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1)反映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2)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3)确定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4)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5)通过法律的立、改、废,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

4、法的价值释义

概念:

指在人对于法律的需要与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把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概括为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和国家利益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核心价值。

价值的内容:

从法学的概括性上,可以把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概括为维护秩序、保障自由、实现正义和促进效率四个方面。

5、法的局限性

表现: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要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原因:

(我不知道原因是不是表现,不过我认为不是的一样的,所以大家自己考虑一下)

第五章

1、法治的内涵

第一、法治指的是以法律为核心的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第二、法治指的是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法治指的是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第四、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2、法治的基本特征

1、法律至上2、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3、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

4、法律非溯及既往5、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6、法律必须清晰明了

7、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8、法律普遍得到遵守9、审判独立

10、诉讼应当易行

3、法治的基础

1)、法治的经济基础:

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

2)、法治的政治基础:

民主政治

3)、法治的文化基础:

理性文化

4、依法治国的意义

依法治国丰富了党的十五大报告: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3、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4、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5、依法治国是由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法治前提。

6、依法治国是科学发展观得以贯彻的重要途径。

7、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第六章

1、法与党的政策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在中国,法与党的政策是根本一致的。

它们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其基本使命在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其历史使命是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其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其根本任务都是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两者都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2)、政策对法具有指导作用:

首先,党的政策对立法有指导作用。

其次,党的政策对法的贯彻和实施也有指导作用。

3)、法律对政策具有保障与约束作用:

首先,党的政策必须转为法律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其次,党领导国家活动必须以法律为基本依据和立足点。

区别:

1、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实施方式和手段不同。

4、调整范围和适用范围不同。

5、稳定性程度不同。

2、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法对道德的作用:

首先,社会主义法本身就包含着立法者关于正义与非正义、善与恶、合理与不合理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批判。

其次,社会主义法为社会主义道德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能够增强道德的约束力。

所以,法律是道德的政治外壳,只有遵守法律,才能实现道德。

2)道德对法的作用:

首先,道德构成法律的伦理基础,其次,道德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再次,充分发挥道德的功能,有助于克服法律万能主义的倾向。

区别:

第一、产生和存续的社会条件不一样。

第二、变现形式不一样。

第三、调整范围不一样。

第四、作用机制不一样。

3、科技对法的作用

第一、对法学理论的影响。

第二、对法律内容的影响。

第三、对法律运行的影响。

第四、对法律形式的影响。

4、法律对科技的作用

第一、促进和保障科技的发展和进步。

第二、对科学技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作用。

第三、防范和抵制科技发展的消极作用。

第四、推进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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