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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作者:

————————————————————————————————日期: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2

1总则

1.0。

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目标,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规范。

1。

0。

2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新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有毒、有害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理工程。

1。

0。

3生活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垃圾收集与处置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0.4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垃圾焚烧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

0.5采用焚烧技术处理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0.1生活垃圾municipalsolidwaste(MSW)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与商业垃圾、公共场所垃圾、街道清扫垃圾及企事业单位垃圾等。

2.0.2垃圾焚烧锅炉wasteincinerationboiler

垃圾焚烧炉和利用垃圾焚烧释放的热能进行有效换热,并产生蒸汽或热水的热力设备的统称。

2.0。

3低位热值lowheatvalue(LHV)

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量后,放出的热量.

2.0.4焚烧速率rateofburning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的垃圾焚烧量。

又称炉排机械负荷。

2。

0.5炉排热负荷heatintensitypergratearea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焚烧垃圾的发热量。

2.0。

6连续焚烧方式continuousincineration

通过送料器连续运动,将垃圾投入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的作业方式.

2。

0.7焚烧线incinerationline

对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经过焚烧变成炉渣排出和垃圾热能的转换,以及产生烟气的净化等垃圾处理过程所需要的全部工程设施的总称。

2。

0.8燃烧室combustionchamber

垃圾焚烧锅炉内的垃圾燃烧空间。

包括垃圾在炉床上干燥、燃烧、燃尽过程和燃烧过程中生成的可燃气体与可燃颗粒物燃烧过程所占据的全部空间。

2。

0。

9飞灰稳定化flyashstabilization

使飞灰转化为非危险废物的处理过程.

2.0.10飞灰固化flyashsolidification

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使飞灰稳定化的处理过程。

2。

0。

11垃圾焚烧锅炉热效率thermalefficiencyofwasteincinerationboiler

垃圾焚烧锅炉输出的热量与输入的总热量之比。

2.0.12炉渣热灼减率lossofignition

焚烧垃圾产生的炉渣在600±25℃保持3h条件下,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烘干后的原始炉渣质量的百分比。

2.0。

13烟气净化系统fluegascleaningsystem

对烟气进行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施组成的系统。

2。

0。

14二噁英类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一对一二噁英(PCDD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等化学物质的总称。

2。

0。

15渗沥液leachate

垃圾储存过程中渗沥出的液体.

3垃圾产生量与特性分析

3.1垃圾产生量

3.1.1垃圾产生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

3。

1.2垃圾产生量的计算及预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I106)中的有关规定。

3.2垃圾特性分析

3.2。

1垃圾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物理性质:

物理组成、容重、尺寸;

2工业分析:

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

3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3。

2。

2垃圾物理成分应由下列项目构成:

1有机物:

厨余、纸类、竹木、橡(胶)塑(料)、纺织物;

2无机物:

玻璃、金属、砖瓦渣土;

3其他。

3.2。

3垃圾采样应具有代表性,特性分析结果应具有合理性。

3。

2.4垃圾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

3。

2.5垃圾元素分析与测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元素分析包括:

碳(C)、氢(H)、氧(O)、氮(N)、硫(S)、氯(C1).

2垃圾元素测定的样品粒度应小于0。

2mm。

3。

2.6垃圾元素分析可采用经典法或仪器法测定.采用经典法测定垃圾元素分析成份值时,可按煤的元素分析方法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采用仪器法测定元素分析成分值时,应按各类仪器的使用要求确定样品量。

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4。

1垃圾焚烧厂规模

4.1.1垃圾焚烧厂应包括:

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垃圾焚烧厂生产过程中输入与输出各类物质的计量装置,以及油品供应、压缩空气供应和化验、机修等其他辅助系统。

4.1.2垃圾焚烧厂服务区的范围、垃圾焚烧的规模和生产管理、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垃圾总产生量、分布情况及发展规划确定。

4.1。

3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新建厂宜设置2~4台垃圾焚烧炉。

4.1。

4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I类垃圾焚烧厂:

全厂总焚烧能力1200t/d以上;

2II类垃圾焚烧厂:

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600~1200t/d(含1200t/d);

3III类垃圾焚烧厂:

全厂总焚烧能力大于150~600t/d(含600t/d);

4IV类垃圾焚烧厂:

全厂总焚烧能力50~150t/d(含150t/d).

4.2厂址选择

4。

2。

1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认定。

4。

2.2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

4。

2.3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4.2.4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需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3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4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炉渣、飞灰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5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6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人地区电力网。

7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的垃圾焚烧厂,生产蒸汽的蒸汽管网输送距离不宜大于4km;生产热水的热水管网输送距离不宜大于l0km。

4.3全厂总图设计

4。

3。

1垃圾焚烧厂的全厂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特别是垃圾热能利用的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3.2垃圾焚烧厂的人流和物流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方便垃圾运输车的进出。

4。

3.3垃圾焚烧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4。

4总平面布置

4。

4。

1垃圾焚烧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4.4。

2III类、IV类垃圾焚烧厂的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宜与垃圾焚烧厂房合并建设。

4。

4。

3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垃圾焚烧厂,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中的有关规定。

4.4.4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垃圾焚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

4.4。

5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出人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厂界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4.4。

6垃圾焚烧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出口附近处。

4.5厂区道路

4。

5.1垃圾焚烧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4.5.2垃圾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

垃圾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

5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4。

5。

3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8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4m。

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纵坡不宜大于8%。

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车型确定.

4。

5.4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处。

4。

6绿化

4.6.1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

4。

6。

2厂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且不应小于30%。

4.6。

3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5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

5。

1一般规定

5.1.1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系统包括:

垃圾称量设施、垃圾卸料平台、垃圾卸料门、垃圾池、垃圾抓斗起重机、粗大垃圾破碎和垃圾池内的其他必要设施。

5.1。

2粗大垃圾破碎机的设置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状况确定。

5.2垃圾接收

5。

2.1垃圾焚烧厂应设置汽车衡.设置汽车衡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I类、II类垃圾焚烧厂设置2~3台;

2III类垃圾焚烧厂设置1~2台;

3IV类垃圾焚烧厂设置1台.

5.2。

2垃圾称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

5。

2。

3汽车衡规格应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7倍、称量精度20kg确定。

5。

2。

4垃圾卸料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向通行时,纵深不宜小于15m;双向通行时,纵深不宜小于18m;

2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有充足的采光;

4有卫生防护措施。

5。

2.5垃圾池卸料口处应设置垃圾卸料门。

垃圾卸料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卸料门应满足耐腐蚀、强度好、寿命长、开关灵活的性能要求.

2垃圾卸料门的数量,应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不堵车为原则,且不应少于3个。

3垃圾卸料门的宽度不应小于最大垃圾车宽加1.2m,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

4垃圾卸料门的开闭应与垃圾抓斗起重机的作业相协调。

5.2。

6垃圾池卸料口处必须设置车挡、事故报警及其他安全设施.

5。

3垃圾储存与输送

5.3。

1垃圾池有效容积应按3~5d额定垃圾焚烧量确定.垃圾池宽度不应小于抓斗最大张角直径的2.5倍。

5。

3.2垃圾池应处于负压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及停炉时的通风装置。

5。

3.3与垃圾接触的垃圾池内壁,应有防渗、防腐蚀措施,应平滑耐磨、抗冲击。

垃圾池底应有不小于2%的纵向坡度。

5。

3.4垃圾池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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