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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提高员工素质,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公司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作斗争有显著成绩者。

6、对突发事件,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它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1、精神奖励

(1)、嘉奖(奖状、奖品)。

(2)、记功。

(3)、记大功。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晋档、晋级)。

(3)、晋职。

(4)、其它(培训机会、旅游等)

第五条奖励规则

1、有下列事迹者予以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完成任务表现突出者。

(2)、领导有方、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主动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7)、热爱本职工作,热心服务,互相协作,保证产品质量,成绩显著者。

(8)、对于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纳确有成效者。

(9)、节省物料、节约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者。

2、有下列事迹者予以记功: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7)、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8)、对公司技术、管理作改善提案,经实施证明为公司创收利润(或减少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者。

3、有下列事迹者予以记大功: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公司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等)骄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7)、对公司经营目标完成、经营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著者。

第六条奖励标准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获嘉奖者除颁发证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至20000元。

2、获记功者除颁发证书外给予加薪,晋升工资1档至2档,可以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3、获记大功者除颁发证书外给予加薪,如符合晋职条件予以晋职,相应提高工资标准,否则可晋升工资2档至3档,可以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其它奖励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发机关规定执行。

2、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3、公司设立董事长奖、总经理奖,设定奖励额度,每年颁发给工作优异者。

4、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填具员工奖励申报审批表,叙明具体事实,送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调查核定事实后报公司经理会议讨论决定。

3、讨论决定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奖励时发放,加薪(晋档、晋级)和晋职下文后兑现。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处罚种类

1、精神处罚: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辞退。

2、物质处罚:

(1):

一次性罚金。

(2)、减薪(降档、降级、降年薪)。

(3)、降职(含降薪)。

第十条过失分类

1、有下列过失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证据者,给予警告处罚: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或擅离工作岗位者。

(2)、因业务疏忽发生差错,尚未造成损失或较大影响。

(3)、教育培训无故缺席。

(4)、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5)、浪费公司财物情节轻微者。

(6)、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7)、服装、仪容经常不整、经劝阻仍不改正者。

(8)、委托或受托他人出勤打卡或签到者。

(9)、一月内旷工在两天以内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4天的。

(10)、一月内迟到4次,或一年内累计迟到达10次的。

(11)、一月内早退4次,或一年内累计早退达8次的。

(12)、随地吐痰、乱丢杂物、采折花木破坏环境卫生者。

(13)、违反安全、卫生规章,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个人卫生用品上岗者。

(14)、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其它电器。

2、有下列过失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证据者,给予记过处罚:

(1)、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造成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之外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告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者。

(5)、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从纠正者。

(6)、连续3次或一年内累计6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一月内旷工超过2天,但不满4天,或累计旷工达到6天的。

(8)、对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9)、对同事造谣生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10)、一月内迟到8次,或一年内累计迟到达12次的。

(11)、一月内早退8次,或一年内累计早退达12次的。

(12)、因疏忽或工作马虎,导致车辆、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1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3、有下列过失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证据者,给予记大过处罚:

(1)、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的指挥监督,擅自变更工作方法,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者。

(2)、损失、损坏或遗失公司重要文件、物品、证件、物件、设备者。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上级主管。

(4)、主管包庇员工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公司技术或经营机密者;私自对外提供会计报告者。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连续旷工4天以上,不满6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8天的。

(9)、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较大灾害(事故)。

(10)、在公司内打架,从事赌博等不良活动。

(11)、擅离职守、致生产造成事故,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害者。

4、有下列过失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证据者,不经预告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协议)予以辞退(含除名):

(1)、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伪造身份、学历和职称及本人资职业绩证件,或作虚伪意思表示者。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款、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6)、多次欺诈、漫骂、威胁上级主管。

(7)、一月内旷工达6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天的予以除名。

(8)、侵占公司财物,利用职权谋私、招摇撞骗,或收受贿赂者。

(9)、有重大泄密行为。

(10)、记大过后仍再犯或又犯新错误。

(11)、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第十一条处罚标准

给予精神处罚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处罚。

给予一次性罚款、减薪(降档或降级)或降职(随同降薪)。

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其工资的20%。

1、一月内旷工两天以内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20%;一月内旷工两天以上不满4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60%;一月内旷工4天以上不满6天的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100%。

2、迟到在1小时以内,每分钟按1元扣罚,超过1小时按半天事假考勤。

3、早退按半天事假考勤。

第十二条其它处罚规定

1、同年度功过可予以抵消,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大功与大过视为同等功过。

员工违纪受罚后,若获得奖励,本人可提出申请,以奖励抵处罚,相抵后,该奖励不再享受待遇,也不再进行累计。

2、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门处理期间,暂时中止劳动合同,作无薪处理。

3、试用(实习)期未满尚未转为正式员工,受警告及以上级别的处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予以辞退;受一次性罚款的,比照正式职工酌情扣除生活费。

4、连续犯同类或同性质的错误要加重处罚。

5、对于连续6个月工作没进展,或连续6个月没有盈利(没完成任务的)的部门,单位正职干部予以降职或免职。

6、违反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擅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人与参与者赔偿。

第十三条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部门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填具员工违纪申报审批表,叙明具体事实,依据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

2、各类处罚的过程:

(1)、警告处罚由当事人的单位(部室、车间)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记过及以上的处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人力资源部调查审核事实后,由公司经理会议讨论决定,总经理签字生效。

(3)、除名、辞职等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程序慎重办理。

3、申诉。

员工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

4、处罚事宜记入员工档案,并予以公告。

5、员工在受处罚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如半年)表现良好,可以辙销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已经董事会批准生效,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报:

上海中曼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送:

公司领导

发:

公司各部门

传:

上海中曼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工程事业部

存档1份,共印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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