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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细则

延津县马庄乡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依据《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结合延津县马庄乡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特点,特制定本监理实施细则。

1.1编制依据

(1)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2)施工图纸与施工组织设计

(3)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规范

(4)设计文件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2.工程概况

1.1工程概况:

延津县位于河南省北部,地处东经113°57′~114°46′,北纬35°07′~35°29′之间。

延津县东临封丘县、滑县,西连新乡县,南与原阳县接壤,北与卫辉市、浚县毗邻。

黄河故道自西南而东北绵亘境内。

县域南北宽40.5公里,东西长42.5公里,总面积947.0平方公里,其中耕地58455亩。

延津县辖18个乡镇375个行政村(382个自然村),2007年全县总人口46.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5.6万人,农村人口41.2万人,人均耕地1.96亩。

今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

特别是现有小城镇建设及个体私营企业的快速发展、耕地需求量较大,耕地总量保持动态平衡的难度较大。

鉴于此,充分开发利用沙荒地等后备土地资源,结合小城镇建设、黄淮海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工程,挖掘土地资源,增加耕地面积,促进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2、项目投资及工程建设内容

(一)水利措施:

新打机井362眼,

(二)土地平整647823万亩。

(三)田间道路44128.81米,生产路38374米。

3监理工作主要内容

3.1设计方面

(1)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及时向施工单位签发设计文件

(3)协助项目法人会同设计人员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员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5)协助项目法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有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

3.2施工方面

(1)协助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进行合同管理。

(2)督促项目法人按合同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3)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

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资料等。

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文件。

(4)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5)工程进度控制:

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

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离时,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6)施工质量控制:

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

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7)工程投资控制:

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动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8)施工安全监督:

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

4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

4.1施工准备阶段

4.1.1及时组织或参加设计交底。

在设计交底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项目法人向设计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1.2监理人员应及时组织或参加由项目法人组织的设计交底会,总监理工程师应对设计交底会议纪要进行签认,并做好纪录。

4.1.3在设计交底提出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得到解决和确认的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师图纸。

作好登记和纪录。

4.2施工实施阶段

4.2.1质量控制方法与措施

4.2.1.1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作好登记和记录。

4.2.1.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4.2.1.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检查巡视,对施工过程的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和关键控制点进行旁站监理,检查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并及时纠正施工中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签发《监理通知》或整改通知。

4.2.1.4对于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监理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复测。

4.2.1.5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控制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作好登记和纪录。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工程师拒绝签认,并严禁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经施工单位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如建筑物基础、沟、渠清淤,洞穴清理,穿堤涵管等)具备覆盖条件后,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通知应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施工单位自检纪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工程师按照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纪录上签字后,施工单位才能进行覆盖。

(3)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

(4)对隐蔽工程或工程隐蔽部位按第

(2)条规定进行检查覆盖后,若监理工程师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施工单位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

(5)施工单位未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施工单位钻孔探测或揭开进行检查。

4.2.1.6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与措施

(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并将检查整改结果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签署复查意见。

作好登记和记录。

(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工程开工/复工指令》应事先向项目法人报告。

作好登记和记录。

(3)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施工单位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报送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设计人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监理工程师应对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并采用统计技术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要求施工单位提出预防措施,同时向项目法人及本监理单位提交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

并作好登记和记录。

4.2.2投资控制方法与措施

4.2.2.1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1)施工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合同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作好登记和记录。

(3)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项目法人。

作好登记和记录。

4.2.2.2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下列要求进行工程量的计量

(1)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当月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派员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抽样复测。

(2)若施工单位未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工程师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视为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施工单位联合进行测量计量。

4.2.2.3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每月报送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客观存在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施工单位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扣除应由项目法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应由项目法人扣留的保留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施工单位付给项目法人的其他金额。

4.2.2.4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工程款支付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施工单位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

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工程款支付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4.2.2.5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应首先将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将分解表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支付中按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4.2.2.3款第

(1)项进行支付。

4.2.2.6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完工(竣工)结算:

(1)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规定填报完工(竣工)结算申报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完工(竣工)结算报表;

(3)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完工(竣工)结算报表,与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完工(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法人。

4.2.2.7总监理工程师应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以及施工合同要求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前与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4.2.2.8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并拒绝受理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4.2.2.9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4.2.2.10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编制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制定调整措施,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项目法人报告。

作好登记和记录。

4.2.2.11在工程完工(未验收前)时的支付签证中,除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外,总监理工程师应注意索赔费用结算和工程变更结算。

4.2.3进度控制方法与措施

4.2.3.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纸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项目法人。

4.2.3.2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符合要求后签认,作好登记和记录;

(2)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的旬、月施工进度计划,并经过审批签认后作好登记和记录;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作好记录;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作好记录。

4.2.3.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

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

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施工单位的调整措施或延期申请经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同意后,在网络图或形象进度图或S曲线上画出新的进度计划。

并作好登记和记录。

4.2.3.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工作月报》中向项目法人报告工程进度和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并提出合理预防由项目法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4.2.4合同管理

4.2.4.1合同管理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预先分析、调查的方法,经常跟踪合同执行情况。

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过《监理通知》督促和纠正施工单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提前向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发出预示,防止偏离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

4.2.4.2合同管理程序

根据设计变更、工期延期、费用索赔、合同争议和违约事件处理管理程序的要求,项目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记录(要求每一项活动都有记录)、收集详细资料,依据上述事件的事实审核、评估施工单位提交的《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申报表》、《工程延期申请表》、《费用索赔申请表》和合同一方或双方提交的《解决合同争议申请》和《违约申诉报告》等,对上述事件做出公正处理。

4.2.4.3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工程暂停的处理,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项目法人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停工的紧急事件;

(5)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监理工程师管理。

若发生以上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协同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好因工程暂停诱发的各类问题。

4.2.5信息管理

(1)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及时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

(2)监理工程师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月报。

(3)监理员在工程施工期每天必须认真填写《监理日记》。

(4)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

在施工项目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人员完成监理过程资料的整编和整理以及工作报告的编写工作。

4.2.6组织协调

4.2.6.1协调的原则

(1)坚持顾全国家利益和工程项目建设的大局,以全面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为协调工作的出发点。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令、法规、合同为准则,坚持“实事求是、平等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协调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同时充分考虑合同双方的利益。

(3)充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融洽双方关系。

4.2.6.2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

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

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公正、合理地进行协调和解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由于各自的经济利益和对问题的不同理解所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2.6.3协调的措施

(1)及时调查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取证);

(2)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监理工程师拿出调节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协调工作。

若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拿出处理意见。

如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处理意见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此处理意见为最后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4)协调过程中,除已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外,监理工程师须要求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5)协调的形式应以会议协调为主。

(6)协调工作措施还应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法人主持的各种施工、生产协调会议,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收集工程信息,围绕工程建设目标,协调生产,协调各方关系。

5.本项目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所采用和执行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以下述规程、规范为准。

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所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和技术要求。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1013-2000)

《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BT/T16453.1-16453.6-1996)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4-1999)

《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00)

《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

《农用机井技术规范》(SD188-86)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92)

《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99)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SL73-199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9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GB50162-92)

《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SL73-1995)

附件:

(一)土方开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土方开挖

1.1说明

1.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各类建筑物、截岗沟、支沟、进水渠、机井施工、土料场,施工道路、施工围堰清基等所有的土方明挖工程。

1.2任一开挖工程开工前15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详图和合同的要求,将包括下述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一式四份),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其内容有:

(1)施工开挖平面布置图

(2)开挖程序

(3)开挖施工设备

(4)开挖平整措施

(5)安全

(6)排水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1.3在任一开挖工程开工前3天,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开挖剖面的实地放样成果进行复核,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开挖。

承包人应对其放样的正确性负完全责任,不能因监理工程师要求修正放线的错误造成工程量增加,而向建设单位要求增加额外支付。

2场地清理

.1植被清理

(1)承包人应负责清除开挖工程区域内的全部树木、树庄、树根、杂草、垃圾、废碴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的其它有碍物。

(2)主体工程的施工场地清理,必须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清理。

(3)承包人在实施本规定的施工时,必须特别注意尽最大的实际可能保护清理区域范围外的天然植被。

砍伐上述区域外的树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一旦因施工作业造成上述区域以外林业资源的毁坏,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4)承包人砍伐有成林树木和现场清理出的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建设单位所有。

(5)承包人在烧毁无使用价值的清理物时,应注意防火,承包人应为燃烧引起的后果负责。

2表土的清除、堆放和使用

(1)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木植物、覆盖草等的表层有机质土壤,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开挖深度开挖表土,并运至指定地点堆放。

表土堆放体积不宜过高,避免将土壤压实和防止冲刷流失,以备复耕之用。

(2)完成堆放后的表土属建设单位所有,监理工程师将合理支配用于工程区的环境保护、土壤保护和恢复造地等工作。

承包人可将表土用作环境保护和峻工后工程区的清理恢复工作,但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3项目区开挖

3.1承包人在开挖过程中,一旦发现开挖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与施工图不符或异常时,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交有关开挖后的地形、地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决策,必要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施工、地质、设计等有关人员共同在现场查明地质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处理措施,并按监理工程师鉴发的修正后图纸或设计通知执行。

3.2工程每个部位的开挖,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开挖施工设计。

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挖工序和施工方法、各部位工程量和进度表、。

施工临时设施、平整计划,开挖料的处理以及劳动力、材料、设备计划和安全措施等。

3.3在开挖施工全部验收之后,承包人必须提供以下主要竣工资料:

(1)竣工地形图,图上标有实际开挖基面和设计开挖线的平面位置、分块线位置。

(2)开挖工程的施工技术总结。

(3)整理完好的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及工程照片等。

3.4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应确保土地平整。

3.5排水

3.1承包人在开挖时,应设置适宜的排水措施,以保证干地条件下施工。

3.2在项目区最终开挖边线以外,应按施工详图标明的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按标准开挖好排水沟,以防止雨水冲刷道路路面及平整后的土地。

3.6开挖料的利用和弃碴处理

3.1开挖中的适用土料需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应用于填筑耕地区。

3.2对于不予利用的弃碴,应堆放到指定的弃碴场,堆碴的高度不宜太高,其边坡必须保持稳定。

3.6计量和支付

3.1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树根清除,废碴清理,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等,其工程量和费用,均应包括在相应基础开挖或其它有关项目中,而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3.2土方开挖的支付将以m3为单位计量。

土方开挖开始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

支付测量应按施工详图或经监理工程师通知调整的开挖线和纵坡进行工程量计算、所有为支付而进行的开工前测量或完工后测量的成果,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认可。

3.3各个项目的土方开挖按本合同相应的工程量报价表中规定的每m3单价进行支付。

利用开挖料作为永久或临时工程填筑料时,其开挖费用将不再在填筑中重复支付。

3.4基础检查清理的费用应包括在相应的开挖费用内,不再专门单独支付。

3.5所有地面明挖项目的全部施工费用,包括开挖料的运输、堆放以及为防止塌方控制冲刷等所有施工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报价表相应基础开挖项目的单价内。

3.6.6一切临时性排水设施的供货,安装和所有排水设施的运行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报价表中相应基础开挖项目的单价中。

 

(二)土方填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土方填筑

1.1说明

1.1.1本章规范适用于土地平整、截岗沟、支沟、进水渠、建筑物土方回填、田间及生产道路等所有土方填筑工程,其全部实施作业必须遵照部颁《SL260一98》规范的规定执行。

1.1.2任一土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5天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详图和合同的要求,将包括下述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一式四份),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其内容有:

(1)施工布置;

(2)施工方法;

(3)施工机械选择;(4)劳动力组合;

(5)材料供应;(6)进度安排;

(7)安全措施;(8)质量保证。

2.2施工准备

2.2.1施工人员在工程测量、放样之前根据合同和已批准的设计,对田地边线、取土区、施工征地、移民迁建、动力与生活设施、对内对外交通等进行深入了解与研究。

2.2.2施工测量应遵照水利部颁发的《SL52—93》规范的规定执行。

2.2.3施工机械、施工工具、设备应按照合同要求的种类、型号、数量逐项配备齐全。

2.2.4车辆和机械的检查、修配与预制件加工等工厂均应及时筹建。

工地必须有足够的检查、修配能力。

2.2.5施工进度应根据施工程序、分工段、工种先后次序进行合理的安排。

2.3填筑区地表处理

2.3.1清基与基面处理前应根据设计提出的清基处理要求,制订有关施工技术措施。

2.3.2清基时应根据设计要求,将表层石块、淤泥、腐殖土、杂填土、泥炭以及杂物等清除干净。

清理表面耕作层厚度不小于0.3m。

清基范围应超出设计边线,其余量为30—50cm。

2.3.3项目填筑区如有坟墓、树根、水坑各类洞穴、以及应拆除的建筑物,均应按设计要求加以彻底清除及处理。

2.3.4所有开挖、清除出来的料物废碴均应运至指定场地堆放,不得随地弃置。

2.3.5项目填筑区如有积水应及时引导或抽排,堤身填筑不能在水中施工。

2.3.6填筑区地表处理属隐蔽工程,在地表处理完毕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地表以上填筑。

2.3.7技术性较复杂的地表处理,承包人应检查施工工艺和参数是否与施工试验相同,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并将其技术报告递呈监理工程师核备。

2.4材料

2.4.1承包人在开工前应根据合同文件对土料场应进行复查,情况如有不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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