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养护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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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

江北区道路绿化作业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北区道路绿化管护工作,正确评价绿化管护作业单位工作,推进绿化管护市场化,实施长效精细化管护根据《重庆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结合我区道路绿化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是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北区范围内,投标进行道路绿化管护作业的园林绿化单位。

第二章考核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考核范围:

全区主、次干道沿线的绿化分隔带、绿带、花台、转盘及立交桥绿地、游园、护坡绿化、立体绿化行道树等的管护质量。

第五条考核内容

一.重庆市城市绿化养护质量标准

(一)总则

(1)为了适应重庆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需要,保护园林绿化成果,提高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和水平,规范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从节约型园林绿化的理念出发,特制定本技术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除生产绿地以外的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

(3)园林绿地养护除应遵循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与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根据重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的实际,将城市园林绿化分为公园绿地绿化、街旁绿地绿化、道路绿地绿化、居住绿地绿化、立体绿化、滨河绿地绿化等六类。

除立体绿化、滨河绿地绿化外,各类绿化类型分为一级、二级两个养护管理等级。

(5)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内容应包括:

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容貌、设施维护等。

(6)当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养管质量未达到设定的分级标准时,应整改达标;当各类城市园林绿化的分级养管质量达到上一级质量标准时,可认定升级,并按照升级标准进行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1)行道树

沿道路旁栽植的乔木,一般成行等距离栽植。

(2)地被植物

指株型低矮、枝叶茂盛,并能较密地覆盖地面,可保持水土、防止扬尘、改善气候,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植物。

草本、木本植物都可以作为地被植物。

(3)古树名木

古树泛指树龄达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神话故事的树木。

(4)生长势

植物的生长强弱。

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5)树冠

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6)分枝点

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7)整形修剪

用剪、锯、捆、绑、扎、牵引等手段,摘除植株部分枝叶及使用绳、铁丝使枝条弯曲,以保证树木长成特定形状的技术措施。

(8)短截

根据需要在枝条上选留几个合适的芽后将枝条剪短,达到减少枝条、刺激侧芽萌发新梢的目的。

(9)黄土不露天

利用草坪、地被植物或树皮等其他材料,对绿地内和树冠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以期达到绿化、美化、抑尘和保墒的目的。

(10)立体绿化

利用除地面资源以外的其他空间资源进行绿化的方式。

包括棚架绿化、墙体绿化、堡坎护坡绿化、轻轨立柱、天桥及高架桥绿化等。

(11)测土施肥

通过测定土壤养分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园林植物进行施肥。

(12)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城市绿地。

(13)街旁绿地

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

(14)道路绿地

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内的绿地。

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15)居住绿地

城市居住用地内除社区公园之外的绿地。

(16)滨河绿地

指沿江、河、湖等水体周围的自然式绿地。

(17)分级养护管理

根据园林绿地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和养护管理水平的高低而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

(三)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标准

(1)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总体标准

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适时科学地实施养护,植物及植物景观基本达到设计要求,黄土不露天。

资料档案管理科学有序。

2.园林植物

2.1乔木

2.1.1树冠完整美观,分支点合适,基本无枯枝败叶。

主侧枝分布匀称形成最佳的叶镶嵌效果,内膛枝不乱。

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常绿乔木基本无黄叶,落叶乔木应及时清理落叶。

开花乔木花朵繁茂色泽艳丽。

不同品种乔木的生物习性得到展现。

2.1.2应依据园林绿化功能的需要和设计的要求,充分考虑乔木与生长环境的关系,调整树形,均衡树势。

每年必须根据树龄及生长势强弱进行修剪,调整乔木的通风、透光,促使乔木的生长。

乔木的修剪应以自然树形为主。

2.1.3孤植乔木应形态突出,树形完美,树冠饱满,符合观赏要求;树穴覆盖完整。

2.1.4古树、大树、名树和珍稀树应有档案和养护技术措施并按计划实施养护,效果良好。

2.2行道树

2.2.1冠形完整,无缺株,应保持线路上乔木的整体形态和植物层次(含器皿栽种),绿地内无枯死株。

2.2.2修枝及时,排危修枝不得超出24小时,补栽及清理现场不得超出48小时,与架空线间距基本合理,长势旺盛,树圈内无积水,树圈完好率90%以上。

2.2.3行道树中乔木的修剪,除应按一般乔木要求操作外,还应注意以下规定:

2.2.3.1行道树的树型、冠幅、分枝点高度及冠下缘线应基本一致,高度应符合行道树的有关标准。

2.2.3.2树木与架空线有矛盾时,应修剪树枝,使其与架空线保持安全距离。

2.2.3.3交通路口和指示牌的树冠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2.3.4路灯和变压设备附近的树枝应与其保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

2.3灌木

2.3.1树冠完整不缺向,枝叶茂密,生长健壮,叶色正常。

花灌木株形丰满,正常开花,着花率高,开花繁茂,花色艳丽。

色块灌木丰满,无残缺株,色块分明,层次突出,线条清晰流畅。

自然式灌木无论片植、孤植、丛植和线性栽植均应在疏密、品种、高低错落及群体、线性、株及丛的整体与个体形态体现设计意图。

2.3.2灌木的修剪应以自然树形为主。

2.4木本花卉修剪:

2.4.1当年生枝条开花的,在休眠期修剪。

为控制树形及高度,对生长健壮的枝条因树制宜的短截,促发新枝。

2.4.2一年多次开花的,花落后应及时剪去残花,促使再次开花。

2.4.3隔年生枝条开花的,休眠期因树适当整形修剪。

2.4.4多年生枝条开花,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

2.5一、二年生草本花卉

花朵分布均匀,花朵大小和数量正常,生长健壮,符合该品种的特点。

维护株形并及时剪除残花、枯叶、残株。

2.6多年生宿根、球根花卉

生长健壮,叶色、冠幅正常,花朵大小、色泽正常,花后休眠期按品种科学处理。

2.7草坪、草地

草种纯。

草坪生长茂盛,叶色正常,平坦整洁,修剪后无残留草屑,剪口无明显撕裂现象。

基本无秃斑、枯草层、杂草,覆盖度达95%以上。

及时更换补植被破坏或其他原因引起死亡的草坪草。

草地无大型、恶性、缠绕性杂草;无明显影响景观面貌的杂草。

2.8地被植物

2.8.1单植地被

无死株,群体景观效果好,季相变化明显。

生长茂盛,覆盖率为90%以上,无空秃。

无大型、恶性、缠绕性杂草;无明显影响景观面貌的杂草。

有害生物受害率控制在10%以下。

2.8.2混植地被

无死株和残存枯花。

生长茂盛,符合生态要求,覆盖率为90%以上,无空秃。

无大型、恶性、缠绕性杂草;无明显影响景观面貌的杂草。

有害生物受害率控制在10%以下。

2.9藤蔓植物

2.9.1根据其形态特征及生长习性,合理立架建栅,满足功能合乎要求。

2.9.2藤蔓植物修剪

2.9.2.1吸附类藤木,应在生长期或休眠期剪去未能吸附墙体而下垂的枝条。

2.9.2.2缠绕、依附类藤木,根据生长势进行修剪,可适当疏剪过密枝条,清除枯死枝。

2.9.2.3生长于棚架的藤木,休眠期应疏剪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条,清除枯死枝。

2.10整形植物

2.10.1模纹图案植物轮廓清晰,色彩、层次明快,整齐美观,全株枝叶丰满,满足设计要求。

无残缺植株。

2.10.2自然式整形植物根据其形态特征及植物生理特性进行养护,其景观效果满足设计要求。

枝叶茂密,生长健壮,形体美观,基本无亮角、缺株。

2.10.3绿篱植物轮廓清楚,线条整齐,顶面平整,高度一致,整齐美观。

开花植物开花期一致,修剪保持自然丰满。

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无缺株,无枯枝残花。

2.10.4造型植物枝叶茂密,生长健壮,形体美观,轮廓清楚。

表面平整、圆滑。

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2.11花坛、花带

植物生长健壮,蓬径饱满,株高基本相等,色彩艳丽,层次分明,图案清晰。

不露土,植株无缺株倒伏,基本无枯枝残花。

开花期一致,确保重大节日有花。

与草坪交界处应边缘清晰,线条流畅美观。

2.12花境

植株生长正常,枝叶茂盛,不露土。

高低错落有序,季相变化明显,基本无枯枝残花。

花卉色彩鲜艳,观赏期长,观花花卉适时开花,观叶植物叶色正常。

无明显有害生物危害,植物受害率控制在10%以下;无大型、恶性、缠绕性杂草;无影响景观面貌的杂草。

2.13盆栽植物

容器完整清洁,容器外形、规格、色彩与植株协调。

植株生长正常、健壮、枝叶繁茂、适时开花,无枯枝残花。

叶片清洁。

基本无有害生物危害症状,无杂草。

2.14园林护坡植物

2.14.1草本类园林护坡植物养护管理参照草坪和多年生宿根花卉的养护管理要求。

2.14.2木本类园林护坡植物还应注意以下规定:

2.14.2.1灌木类园林护坡植物的修剪应根据其生长特点,适当重剪,使其树冠增加。

2.14.2.2藤蔓类园林护坡植物的修剪:

悬垂类园林护坡植物应注意剪除影响美观的多余枝条;吸附类园林植物应及时剪除未能吸附墙体的枝条。

2.15立交桥、高架桥等构筑物下园林植物

2.15.1草本类园林植物养护管理参照草坪和多年生宿根花卉的养护管理要求。

2.15.2木本类园林植物养护管理参照灌木的养护管理要求。

2.15.3根据需要适时定期浇水。

2.16古树名木

2.16.1保持古树及周围环境的清洁。

2.16.2加强古树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2.16.3因地制宜地设置围栏保护古树。

2.16.4在古树根系分布范围内,严禁厨房或厕所等有污染气体、液体的设施和排放污水的渗沟;

2.16.5严禁在树下设置临时设施、堆放污染古树根系、土壤的物品。

2.16.6严禁在树体上钉钉子、绕铁丝、挂杂物或作为施工的支撑点。

2.16.7严禁攀折、刮蹭和刻划树皮等伤害古树的行为。

2.16.8有纪念意义和特殊观赏价值的古树,应保留其原貌,对枯枝采取防腐处理。

需修剪的应制定修剪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

古树树体上的伤疤或空洞应及时填充修补,防止进水。

2.16.9古树树体及大枝有倾倒、劈裂或折断的可能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或支撑等保护措施。

2.16.10对高大树体必须安装避雷装置,以防雷击。

2.16.11古树复壮事先应制定严格的方案,报请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16.12古树移植工程必须事先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请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由具有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并在园林监查部门监督下实施。

移后要落实养护管理责任制,及时制定养护方案,并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质量。

3.有害生物的防治

3.1防治园林植物有害生物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3.2无明显虫屎、虫网,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为害的株树不超过1%,园林树木的主干、主枝无明显的虫卵,每株虫食叶片不超过10%。

3.3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草、鼠扩散、蔓延。

4.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5.绿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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