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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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修订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刑事案件、治安事件和安全事故,根据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省联社等有关规定和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营业网点”(以下简称“网点”)是指本行对外营业的营业部、支行、分理处等(含在行式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

第三条网点负责人是网点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年初与本单位全体员工签订安全保卫及消防相关责任书,遇有人员调整,要及时重新签订相关责任书,落实各岗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第四条网点每月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并充分利用晨会时间及时传达上级文件、案件通报和风险提示。

教育和学习情况记录于营业场所安全保卫工作相关登记簿中。

第五条网点要根据本行要求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防暴和消防预案演练。

同时,针对各网点特点,完善它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演练,确保紧急情况出现时,沉着冷静,按应急预案内容进行处置。

第六条网点要加强与属地公安、消防及联防单位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发生突发事件要迅速联动协防处置。

第七条网点必须设立专(兼)职安全员,负责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协助网点负责人做好每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营业前安全管理

第八条营业前安全检查

(一)网点接款人员到达网点后,首先检查网点门、窗有无被破坏痕迹,观察网点周边有无可疑人员和物品。

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入网点撤防入侵报警系统,并提示客户网点尚未开始营业。

(二)进入网点后,检查网点内有无可疑迹象,检查防卫器械是否正常完好、放置合理、便于取用。

(三)检查110报警按钮、入侵探测器等是否被遮挡,是否损坏,检查通讯设备是否正常、线路是否通畅。

(四)检查消防器材是否正常有效,是否按规定摆放。

(五)检查自助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六)登记营业场所安全保卫工作登记簿相关栏目。

第九条安全员检查视频监控设备和录像资料

(一)检查录像机是否正常工作,至少确保每周逐台逐通道完成一次全面地录像回放检查,查验内容包括数据存储是否完整、视频音频是否清晰、摄像机角度是否合理等;

(二)检查录像机时间与实际时间是否一致;

(三)检查录像资料保存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查视频监控设备有无异响或异味;

(五)对视频监控设备至少每周进行一次表面清洁与简单维护。

 

第十条接款箱

(一)运钞车到达前,网点保安对运钞车停靠位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清理运钞车停靠位及其附近的车辆、杂物和无关人员。

运钞车到达时,疏导过路人员,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近运钞车,并配合押运人员做好警戒护卫工作。

(二)网点要至少安排3名员工在现场,其中2名员工在现金区固定监控范围内交接款箱、1名员工在现金区便于报警的位置或利用视频监控设备观察接款过程以及运钞车停靠位周边环境。

(三)运钞车到达后,核对运钞车车号和随车人员信息,确认无误后将款箱送到现金业务区,核实款箱名称、编号和数量是否正确,检查箱体、锁具、一次性封签等是否完好,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三章营业期间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开始营业时,正式开启网点大门以及与自助银行相通的安全隔离门。

网点营业人员不应少于3人,现金业务区要封闭营业。

第十二条现金柜员

(一)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不得随意堆放桌面上,大宗现金清点应避开客户视线并及时入箱、入柜保管。

(二)对办理汇款、转账的客户进行防诈骗提示;对存取大额现金的客户进行防盗、防抢安全提示。

(三)临时离柜时,现金、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印鉴等全部入箱、入柜加锁保管,并放置于视频监控范围内,同时退出业务系统。

(四)营业期间做到不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食品、饮料、药物等物品。

(五)营业午休期间,款箱由现金柜员和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的人员)双人上双锁,钥匙各自妥善保管,并将款箱入库入柜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网点保安

(一)不定时巡查工作区域安全情况,引导客户遵守“一米线”规定,发现可疑物品及时清除,发现可疑人员及时盘问,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维持营业秩序;

(二)不得为客户咨询业务或代客户办理业务,不应掌控网点出入口的钥匙;

(三)对网点门外指定区域内车辆的有序摆(停)放进行疏导;

(四)每小时巡查一次在行式自助设备的安全状况,主要查看设备有无损坏痕迹,有无张贴虚假广告或提示,有无异物堵塞插卡口或出钞口,有无非法安装读卡器、摄像头或键盘,自助区域有无可疑情况等。

第十四条运营主管或安全员按照规定进行营业期间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在营业场所安全保卫工作相关登记簿相关栏目。

第十五条按要求正确使用防尾随缓冲式电控联动门(以下简称“联动门”)。

(一)营业期间,员工出入现金业务区时,首先观察大厅内有无异常情况,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由柜台内人员迅速开关联动门。

除特殊情况外,严禁使用钥匙、门禁卡、密码锁开启联动门,严禁双开联动门。

(二)网点非现金业务区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现金业务区,因工作原因需要进入现金业务区的,必须经运营主管批准,现金柜员不得私自开启联动门放行。

(三)本行以外人员,如办公设备或安防设备维修人员,因工作原因需要进入现金业务区的,经安全保卫部批准后,由运营主管或安全员核对相关人员身份证件,安排人员全程陪同进入现金业务区,并尽量减少其在现金业务区内停留时间。

(四)接送款箱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启用联动门双开功能,形成快速通道,款箱进出现金业务区后立即关闭联动门。

(五)遇上级单位或外部监管部门检查,运营主管在确认检查人员的介绍信、身份证等证件齐全后,在有上级行领导或主管部门人员陪同下,方可允许进入现金业务区。

检查完毕,检查人员在《营业场所安全保卫工作登记簿》的相关栏目写明检查情况并签字。

(六)妥善保管联动门钥匙,营业期间联动门钥匙不得带出现金业务区(营业内厅),联动门钥匙实行平行交接制度,联动门备用钥匙由运营主管进行封装,交由网点负责人锁入保险柜内保管。

第十六条营业期间调缴款按照营业前接款箱和营业终了送款箱的相关规定操作。

调缴款时,在随车押运员下车站位警戒后,网点保安迅速返回大厅协助大堂经理疏导客户,维护秩序。

第四章营业终了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营业终了,当客户全部离开后,应锁固与自助银行相通的安全隔离门,关闭网点大门,并采取措施提示客户网点中止营业。

第十八条账务处理完毕,现金柜员将现金、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印鉴等清点无误后,按要求装入款箱加锁保管,在现金业务区内等候运钞车。

运钞车未到达前,不得打开联动门或携带款箱在现金业务区外等候;当日负责送款人员不得提前离开。

第十九条送款箱

(一)运钞车到达前,网点保安对运钞车停靠位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清理运钞车停靠位及其附近的车辆、杂物和无关人员。

运钞车到达时,疏导过路人员,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近运钞车,并配合押运人员做好警戒护卫工作。

(二)网点安排1名员工在现金区便于报警的位置或通过视频监控系统观察送款过程以及运钞车停靠位周边环境。

(三)运钞车到达后,2名员工核对运钞车车号和随车人员信息,确认身份后开启联动门,在现金区固定监控范围内交接款箱,由提解人员查验款箱是否完好,数量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送走款箱后,送款人员对网点进行安全检查

(一)检查水源、无用电器、燃气及计算机等设备是否关闭;

(二)检查所有窗户是否关闭,金属防护栏是否牢固;

(三)检查网点内人员是否全部离开;

(四)检查现金业务区联动门、自助银行现金装填区防盗门及营业场所与自助银行客户区、外界相通的金属防护门是否反锁固定。

第二十一条检查完毕,将营业终了的检查情况、设防时间记录在营业场所安全保卫工作相关登记簿的相关栏目,设防网点入侵报警系统,锁固网点大门后离开。

第二十二条营业终了下班后,任何人不得在网点内滞留。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报营业网点负责人同意并报视频监控中心备案,同时要做到双人同进同出。

第五章在行式自助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助设备管理员在营业前和营业终了时都要对在行式自助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自助设备加取钞工作原则上在营业前或营业终了封闭进行。

加钞间设置在现金业务区外的自助设备,在营业期间确需加取钞时,由两名自助设备管理员在视频监控下持防卫器械加取钞,网点保安在加钞间出入口外护卫警戒;没有加钞间的自助设备(大堂式)在营业期间确需加取钞时,大堂经理和网点保安应临时划定一定的警戒范围,持必备的防卫器械护卫,由两名自助设备管理员加取钞;自助设备加取钞在现金业务区之内进行的,可以根据需要加取钞。

第二十五条自助设备管理员每次加取钞后要清理加钞间卫生,不得在加钞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六章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网点安全员负责网点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其他人员未经网点负责人批准,不得进入监控室,不得操作视频监控设备。

没有单独设立监控室的网点,要对录像机设置密码,机柜上锁。

密码和钥匙由网点安全员保管,网点安全员变更时,应立即更换系统操作密码。

第二十七条网点安全员不得在录像机上做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不得擅自修改录像机参数或操作程序;不得擅自复制、刻录、销毁或删除录像资料;不得擅自拆卸和移动录像机、摄像机、镜头等设备。

第二十八条网点安全员发现录像机硬盘损坏需要更换时,应立即上报安全保卫部或视频监控中心负责人,由安全保卫部或监控中心负责人安排维护人员进行更换。

拆下的硬盘造册登记,标明网点名称和录像机编号,并妥善保管,保留时间不低于3个月。

保留期过后,经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同意并登记后,由监控中心统一做技术处理后销毁。

对于涉及纠纷或案件的录像资料,及时上报监控中心负责人,由监控中心进行拷贝并妥善保管,同时注明网点名称、事件时间、事件类型等。

第二十九条因内部业务差错需要调阅监控录像资料时,须经网点负责人批准,由网点安全员进行操作。

第三十条因司法查询需要到网点调阅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时,网点可提示让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通知书和身份证件到视频监控中心调阅。

如需要复制录像资料,网点可提示让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通知书和身份证件到安全保卫部,经安全保卫部负责人批准,由视频监控中心对调阅人员单位、工作证、复制时间、复制内容等登记备案,才可进行录像资料复制。

复制的录像资料要在视频监控中心进行留存。

第三十一条网点要建立视频监控和报警设备维护台账,妥善保管维保资料。

第七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网点要划分消防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定期巡查,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报告、排除。

第三十三条网点每年适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二次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全体员工应掌握常见消防器材的性能、适用范围及使用方法。

第三十四条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在消防通道存放杂物;消防通道配备应急照明装置和疏散标志。

第三十五条严禁在办公区域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使用危险电器。

第三十六条严禁在办公区域内使用明火,特殊原因必须动用明火的,需经安全保卫部审查同意,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作业期间网点安全员必须在场监督。

第三十七条需要使用燃气的网点,必须经安全保卫部批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全体员工要即时清理电脑等电器设备散热装置,周围不得放置任何易燃物品。

第三十九条现金业务区应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插座,插座要保持清洁整齐,严禁在插座上堆放任何物品;插座与插头之间应紧密接触,不能松动;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源插座。

第四十条加强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不丢失、不损坏;灭火器材要合理摆放,定期检查和擦拭;消防设施和器材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装、挪用或停用。

第四十一条发生火灾后,网点要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全员及时报警、转移财物、迅速疏散、有效扑救。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在营业网点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生各类差错、事故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本行《工作人员违规记分(积分)管理办法》及《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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