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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职能对婚姻家庭立法的影响

论家庭职能对婚姻家庭立法的影响

论文题目:

论家庭职能对婚姻家庭立法的影响

专业:

法学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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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

签名:

 

摘要:

家庭和婚姻家庭法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其职能对社会有着重大的影响。

在立法方面,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状况的不断变化,我国婚姻家庭法进行了多次的修改和补充。

然而婚姻家庭法每次修改都会引发的巨大争议,社会上离婚率不断上升,青少年犯罪增多,继承诉讼大量出现,单身男女增加等等,这些现象都表明了家庭职能的变化对婚姻家庭立法有着重大的影响。

本文从家庭职能出发,讨论了家庭职能的演变及对婚姻立法的影响,详细论述了我国家庭职能演变与婚姻家庭立法的修改的关系,仔细分析了我国家庭职能变化原因以及我国婚姻家庭法未来的立法趋势,以便对社会管理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起到一点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家庭职能演变婚姻家庭法立法影响

【论文类型】:

理论研究

 

 

前言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并且作为民法中的一部分,在调整人身和财产关系上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而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的组织形式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

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短短的60年里,我国婚姻家庭法已作过3次大的修订和多次的司法解释。

婚姻家庭法的频繁修改说明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当今社会发生着急剧的变化。

家庭职能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家庭职能的演变是婚姻家庭法修改的重要原因之一,研究家庭职能和婚姻家庭立法的关系,分析历史上家庭职能对婚姻家庭立法的影响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未来的婚姻家庭立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1.家庭职能与婚姻家庭法

1.1家庭职能概述

1.1.1家庭的概念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家庭的含义都不尽相同。

原始社会的家庭既指一种特定的婚姻形式,又指一定规模血缘群体。

古罗马的家庭从由“家父”及其控制下的一切亲属和奴隶到专指家长及处于其权力支配下的家属。

中国家庭由几代父系亲属组成的同宗共财的大宗族到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

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大家庭不断分化出现了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小家庭并占据了主要地位。

时至今日,家庭经历了内部结构、法律地们、社会作用等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仍然是社会重要的基本组织形式。

一般认为,当代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联结起来的亲属团体。

1.1.2家庭职能的概念

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的组织形式因其独特的职能而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里经久不衰。

家庭职能是指家庭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

家庭的职能有很多,一般来说家庭的固有职能是进行人口再生产即种的繁衍,此外还有物质生产职能,生活消费职能,抚老育幼职能,教育职能,以及精神文化建设职能。

1.1.3家庭职能的演变

家庭职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几千年的发展历程中,家庭职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此外,影响家庭职能变化的因素还有历史传统、宗教信仰、地理环境、风俗习惯等。

家庭从产生发展到今天,家庭职能演变的方向主要有两个。

一是部分家庭职能让渡于社会。

家庭的物质生产职能由封建社会的自给自足变成社会化大生产,私塾教育、家族教育变成社会公共教育,哺育儿童、赡养老人的家庭职能也由社会部分或全部承担等等。

二是个人在家庭中的独立性增强。

家庭中人身依附性由妻从夫、子从父变成男女平等、民主决策,离婚条件由休妻、禁止离婚变成限制离婚、自由离婚,个人教育、精神文化由“夫”、“父”限制变成自由选择等等。

1.2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内容

1.2.1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许多人认为婚姻家庭法就是指《婚姻法》,其实这是误解。

婚姻家庭法泛指我国当代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因此,婚姻家庭法不仅包括《婚姻法》,还有《收养法》、有关监护的法律规范、《继承法》等法律规范。

1.2.2婚姻家庭法的内容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可以从两方面来看。

一从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看包括调整身份关系和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从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看包括结婚、离婚、亲权、监护、收养、扶养(夫妻之间)、赡养、继承等法律规范。

2.历史上家庭职能与婚姻家庭立法

2.1古代社会

2.1.1奴隶社会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父系氏族逐渐代替母系氏族,男人掌握了生产资料,土地开始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奴隶和奴隶主出现,阶级开始分化。

男人拥有了大量的私有财产,为了使后代能继承这些财产的需要,促使一夫一妻制的产生。

在西方,父系氏族发展而来的一夫一妻制形成了家长制的家庭制度。

其家庭职能以人口再生产为主,妻子完全沦为生育的工具。

在婚姻家庭立法上,妻子离婚受到严格限制,丈夫享有特权,妻无任何特权。

在物质生产方面,丈夫作为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占有全部财富,在婚姻家庭立法上,丈夫拥有绝对的支配力,妻子没有任何财产,子女也没有支配财产的权力。

在生活消费方面,父权和夫权反映在婚姻家庭立法上,只有男子拥有继承权,遗产由儿子共同分配。

在中国,宗法制下的一夫一妻婚姻原则以一妻多妾为补充。

礼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依据。

为了人口的繁衍法律规定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婚姻实行“六礼”男女双方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和自由,无子是丈夫休妻的条件之一。

在抚老育幼方面表现为严格保护父权和夫权,妻子不孝、妒忌、多言都是丈夫休妻的条件。

在物质生产方面,财产为宗族、丈夫所有。

在精神文化方面,“礼”要求女子完全依附于男子,妇女没有自主权。

在生活消费方面,为严格保护父权和夫权,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1.2封建社会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封建自然经济产生,奴隶制开始瓦解。

在外国,宗教开始盛行并与封建政权紧密结合,宗教法开始成为调整法律关系的主要法规。

由于奴隶制瓦解,家长权和夫权有所减弱,妇女从事部分工作,地位有所上升。

在人口生产方面,强化一夫一妻制,不准离婚、近亲禁止结婚等。

在物质生产方面,妻子没有单独支配财产的权力,但妻子可以拥有少部分个人财产。

在生活消费方面,妇女开始拥有继承权但份额较少,妻子处于夫权之下,但丈夫有保护妻子的责任。

在抚老育幼方面,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支配权。

在中国,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宗法制度进一步发展,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宗法道德被法律充分肯定并加以严格保护。

封建自然经济的发展促使大宗族进一步瓦解,小家庭增多,妇女开始拥有少部分权力。

在人口生产方面,一夫一妻受到法律保护,妻妾地位受到严格限制,婚姻没有自主选择权,允许双方自愿离婚但男方有强制离婚的权力。

在物质生产和抚老育幼方面,家长仍拥有财产处分权和子孙的支配权,对父母的赡养是个人品性评价的重要标准。

在生活消费方面,财产由家长或丈夫支配,宗族由嫡长子继承,财产实行诸子平分,妇女拥有继承少部分财产的权力。

在教育及精神文化方面家长拥有绝对的支配权,但家长也要承担家庭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要对家庭成员的行为负责。

2.2近代社会

2.2.1资本主义社会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日益发达,人身依附性进一步减弱,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家庭职能与婚姻家庭法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人口生产方面,生育不再是家庭最重要的职能,男女有了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对离婚的限制减少,丈夫不再享有强制离婚的权利,妻与子女的地位提高。

在物质生产方面,妇女与男子拥有同样的工作权,妻子和子女可以有自己的财产。

在生活消费和精神文化建设方面,夫妻双方都享有自主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妻子与子女有了平等的继承权,夫妻有维持共同婚姻生活的义务,家庭事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

在抚老育幼和教育方面,老人和儿童的权利受到保护,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社会承担部分赡养老人的义务和儿童教育的义务。

2.2.2社会主义社会

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也以财产公有制为基础,社会主义家庭规模应进一步缩小,婚姻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那么社会主义的家庭职能又是什么样的呢。

在人口生产方面,生育应该扔是家庭的重要职能,但是生育的目的不再是为财产的继承而是为人类的繁衍。

结婚和离婚也完全视男女双方感情而自由选择。

在物质生产方面,男女双方均是社会的劳动者,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减少。

在生活消费方面,夫妻享有自由处分各自财产的权利,夫妻应承担共同维护婚姻生活的义务,夫妻共同管理家庭事务,夫妻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但父母子女没有继承权利。

在抚老育幼和教育方面,老人的赡养和幼儿教育完全由社会承担,个人生活和发展完全由老人和子女自主选择。

在精神文化建设方面,个人有自主选择个人发展的权力,夫妻追求个人发展进步和精神自由的婚姻家庭生活。

3.我国家庭职能与婚姻家庭立法

3.1新中国成立初的家庭职能与婚姻家庭立法

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国民党的统治建立了新中国。

由于我国封建社会末期受到帝国主义的压迫,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势力弱小发展不均衡,封建自然经济在我国仍占有很大比重,生产力水平普遍较低。

新中国成立初,在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后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初步发展。

1950我国根据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部法律对我国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我国家庭职能的变化对婚姻家庭法制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人口再生产。

因为多年的战争所以我国人口总数较低,再加上农村生产力水平较低,农业生产和国家建设的需要,生育是我国家庭首要的职能,婚姻法禁止溺婴并且保护子女合法利益。

在结婚方面实行男女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强迫,严格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

在离婚方面没有任何限制,只要双方自愿或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就可离婚。

第二,物质生产。

由于土地改革以“耕者有其田”为目的,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初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在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下,中国共产党提倡男女平等,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三,生活消费。

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物质资料匮乏使家庭消费水平较低。

新中国刚建立,此时新的家庭关系没有形成,封建观念根深蒂固,在这方面法律较少,只规定夫妻对家庭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在继承方面法律只规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更详细的继承分配方式。

第四,抚老育幼和教育。

这是我国家庭一直被提倡的家庭职能并更多地由传统伦理道德予以维护。

新中国成立后,基于男女平等和保护子女合法利益,《婚姻法》规定:

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第五,精神文化建设。

家庭和睦、个人发展是家庭重要的职能之一。

在这方面,为了引导和建立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封建观念仍大量存在的新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进步性。

例如: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有各用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抚养为家庭幸福共同奋斗的义务。

3.2改革开放初期的家庭职能与婚姻家庭立法

经过30年的建设发展,我国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经济发展迅速,但由于政治因素的影响加上农业合作社的经济制度使社会主义事业道路曲折。

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婚姻法的大力普及,我国家庭职能同封建社会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新的婚姻家庭关系迫切需要婚姻家庭法律予以调整。

进入改革开放以后,为了解决经过30年的实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1980年我国制定并实施了新的婚姻法。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1950年的《婚姻法》作为大幅度的修改,这与我国家庭职能的变化是分不开的。

这些变化主要有:

(1)在人口再生产方面,由于我国国内和国际环境趋于稳定,人口激增再加上耕地不足、生产力低下使物质资料与人口数量的矛盾进一步加深。

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改变封建观念中重男不重女、“儿孙满堂”的观念,提倡少生优生,男女平等。

在婚姻家庭立法中,提高了法定结婚年龄,明确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在离婚方面,明确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程序,把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在监护方面加大了对儿童的保护,增加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抚养义务。

(2)在物质生产和生活消费方面,妇女参加社会劳动增多,在家庭中的地位上升,在法定夫妻财产上将夫妻共同财产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

在财富增多,传统伦理道德约束力下降的情况下,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详细化并写入法律,规定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而子女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同样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在夫妻关系上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并赋予夫妻在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3)在抚老育幼和教育方面,加大了对老人和儿童的保护,规定老人和儿童有要求给付赡养费和抚养费的权利。

完善了监护制度,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抚养义务和监护权。

(4)在精神文化建设方面,封建观念影响减弱,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独立性加强。

对个人自由和感情自由的追求使封建包办婚姻观念、夫权观念进一步被打破。

在此基础上,法律规定夫妻不得对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权利加以限制或干涉,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并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并允许夫妻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

3.3我国家庭职能现状与现行的婚姻家庭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加深,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物质资料的极大丰富,我国的家庭职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部分家庭职能向开始过渡给社会,个人在家庭中的独立性进一步增强。

我国《婚姻法》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了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发布了三次司法解释。

《婚姻法》的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三次司法解释与我国家庭职能和家庭关系的改变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第一,家庭的人口再生产职能有所减弱。

在生育方面:

(1)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我国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将计划生育作为夫妻的义务写入法律。

(2)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财富大量增加,封建传承观念不断淡薄,使生育目的减弱。

(3)社会劳动由体力劳动向脑力劳动发展,教育时间加长,教育费用提高使生育下降。

(4)个人的发展期望超过了对生子的期望。

在结婚方面婚姻自由已经深入人心,确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法律鼓励晚婚晚育而教育时间延长使晚婚晚育现象增多。

在离婚方面,由于财富增长和个人自由的追求我国离婚率大幅上升,离婚诉讼大量增加。

这次修订和补充列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具体理由,确认了父母的探望权和夫妻因离婚而享有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补偿请求权。

第二,物质生产职能减弱,生活消费职能增强。

在财产方面男女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法律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约定财产制度。

在家庭关系上大量老年人追求自由和幸福而选择再婚,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而父母的抚养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

在继承和扶养上,以有利于妇女和儿童为原则,详化了离婚财产的分割与保护。

提倡和加大了对遗瞩继承的保护并对法定继承作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抚老育幼和教育职能减弱。

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对教育的重视,在全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使家庭的教育职能向社会过渡,个人发展受学校社会的影响开始超过家庭。

社会经济发展使传统道德对抚老育幼的约束力减弱,《婚姻法》加强了对老人和儿童的保护,明确规定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并增设一章详细规定了各方面的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四,精神文化建设职能加强。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婚姻家庭关系正在形成,男女平等,夫妻地位平等,婚姻自由,夫妻有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生活的义务以及平等的享有婚姻家庭生活的权利,夫妻平等的管理婚姻家庭生活等。

在《婚姻法》上,保护婚姻家庭中个人的自由和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平等地位。

4.未来家庭职能发展及婚姻家庭立法取向

4.1人口再生产的变化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对个人自由和发展的追求使生育不再是家庭最迫切的需要,而生命科学的发展使人工生育等技术的发展也使生育不再是家庭的首要职能。

同时由于妇女越来越多的参与社会生产,保姆和家政开始广泛地参与家庭生活,从而引发了许多的法律问题。

我国《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未来立法取向有

(1)将放开计划生育,继续提倡优生优育,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

(2)将加强对孕妇以及胎儿、婴儿的保护,必要时用刑法加以调整。

4.2结婚的性质

当家庭人口生产的职能进一步减弱或者说人口生产不再是家庭所独有的职能时婚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婚姻从低生产力水平时男女双方人身与财产结合的人身依附性变成高生产力水平时男女双方精神结合而人身与财产相互独立的契约性。

一夫一妻制和婚姻自由将作为社会主义的固有观念被法律加以保护。

结婚登记将成为国家见证下由男女双方达成契约的仪式,该契约由法律加以保护。

4.3离婚的法定条件

个人对自由和自身发展的追求将使个人在家庭中的独立性大增强,因此,家庭对个人的约束和个人对自由的追求的矛盾将使离婚现象在短时间内变得非常普遍。

法律为离婚限定的条件应将更多的考虑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而不是社会利益,总的来说将有以下几种:

(1)把夫妻双方的感情作为第一要件,如果完没有或不可能再有婚姻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感情则可离婚。

(2)从双方感情、财产以及个人未来发展来平衡双方利益,如果双方利益相差太大则可判定婚姻家庭生活不和谐,应予离婚。

(3)现有婚姻家庭关系使家庭的多个职能不能实现,则可离婚。

4.4监护制度的完善和趋势

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使家庭的物质生产职能不断减弱个人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家庭规模也随之不断减小。

在实行计划生育的今天,这种变化显得犹为突出。

而随着生育观念的变化,非婚生子女逐渐增多,收养关系变得越来越普遍。

这些现象与家庭人口再生产职能的减弱有着一定的关系,所以未来法律将会加大对儿童的保护力度,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将获得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法律地位,拥有同样的法律权力和法律义务。

同时,由于个人在家庭中的独立性加强使家庭的抚育职能减弱,社会将成为监护的主体,即社会将承担起需要监护的公民(包括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4.5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社会生产劳动随着生产力发展由体力劳动为主向脑力劳动为主并逐步消灭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差别的社会里,妇女广泛的参与社会生产,夫妻对家庭的依附性减弱,夫妻对个人自由和发展的追求将使夫妻要求法律对个人财产加以保护。

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必将变得越来越少,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将属于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将由夫妻约定或由夫妻共同参与劳动获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4.6继承制度的发展

在未来家庭发展中个人消费将不断增强,家庭的消费职能将不断减弱,因而继承制度将不断简化以至消灭。

在我国,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个人的意愿得到充分的保护,遗嘱继承将成为我国最主要的继承方式。

尽管我国生产力发展迅速但还处于生产力相对落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遗嘱继承还不能完全依立遗嘱人意愿,需要法律加以限制。

这些限制应包括:

(1)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3)要为立遗嘱人的责任和义务保留必要的财产,这些责任和义务包括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扶养(夫妻间)、赡养、抚养。

法定继承将作为遗嘱继承的补充应以平均分配为原则,但应充分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应适当向尽义务多者倾斜。

4.7抚老育幼的社会化

抚老育幼本是家庭重要的职能,但随着妇女大量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家政开始参与家庭生活,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大量增加,家庭的这项职能在不断的减弱并向社会过渡。

为了不断的解放劳动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社会必将承担起儿童的抚养教育、老人的赡养责任和义务。

在未来的婚姻家庭法律中,对儿童、老人的保护将更多的由社会机构团体承担。

同时家庭成员相互应尽到精神义务,这种义务将更多的表现为共同的劳动、生活、娱乐和学习。

4.8夫妻人身关系

在家庭关系中,夫妻人身关系是最根本的关系。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男子不再是财富的唯一创造者,妇女逐渐地参与到创造财富的生产活动中并不断地创造出与男子相当的财富,而夫妻人身关系由妻子完全依附于丈夫到妻子地位不断上升,直到夫妻地位真正实现平等。

拥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将平等的处理婚姻家庭事务,并追求个人的自由与发展,寻求精神上的娱悦。

同时夫妻之间不在有物质上的依靠,而是精神上的相互扶持,为了人的自由和发展而相互帮助、相互鼓励、共同努力、共同奋斗、共同进步。

法律将鼓励夫妻追求个人的自由和发展,维护婚姻家庭中平等、和睦、自由、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关系。

结语: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而家庭职能是婚姻家庭关系具体的表现形式。

考察历史上家庭职能演变和婚姻家庭立法的关系不难发现:

家庭职能因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家庭的职能决定了婚姻家庭立法,而婚姻家庭立法又反过来调整和作用于家庭职能。

进入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

但由于我国以公有制为主的经济制度,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既要适应生产力水平,又要适应我国经济制度。

这就必须考察我国家庭职能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的经济政治制度才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婚姻家庭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家庭职能将表现为:

生育观念趋向少生、优生,夫妻个人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比例上升,生活消费将向自由、健康、休闲、提高自身素质方向发展,遗嘱继承将变得越来越普遍,社会将承担起大部分的儿童教育和老人赡养,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趋于平等和独立。

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法律将加强孕妇、胎儿、儿童的保护,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保护夫妻个人财产,鼓励健康、文明的家庭生活,加强对老人、儿童的精神关怀,提倡和维护婚姻平等、婚姻自由,建立新的、自由的、文明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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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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