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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细则

奖励细则

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合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合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所包含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工作。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鼓励产学研用合作、对外科技合作和协同创新,加速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市场应用和产业化,促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同一年度最多申报两项。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

(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获得专利授权等知识产权,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六条

(二)所称“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推动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六条(三)所称“引进相关产业与企业,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推动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

”是指候选人在推进承接产业转移中,通过引进外来创新人才和企业,对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生显著推动成效。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

(一)候选人参评的项目中涉及专利或成果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候选人有违法嫌疑目前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论的。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根据申报人及团队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定,凡在申报前最近三个年度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

(一)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的,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以上;

(二)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以上。

(三)农业新技术推广应用,实现年新增产值1亿元以上。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单项授奖团队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七条

(一)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七条

(一)所称“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是指该项技术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第七条

(二)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或者生产出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三)所称“社会公益性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八条奖励办法第七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九条奖励办法第七条(五)所称“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是指科技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创造性、实用性,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作用。

第二十条奖励办法第七条(六)所称“引进先进技术、创新团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显著的”是指企业不仅依靠自身和本地科技资源,并且积极引进外地科技资源和创新团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是该研究成果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或者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四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4个。

第二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一)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已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技术发明成熟,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得到一定的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及工程复杂程度。

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的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

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创新,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总体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的科技、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科技合作中对合肥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市外、境外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开发、科技培训、科技管理等个人或者单位。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候选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与合肥的单位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中,其研究、开发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合肥进行有效的转化并实现产业化,对合肥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促进合肥与市外、境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建立或开拓了合肥与市外、境外在科技方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和交流渠道,并对合肥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二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30人左右,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根据《奖励办法》的规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

2、提出市科学技术奖励及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

3、审核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评审原则和评审标准;

(二)审议和听取市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科技合作奖候选人(单位)、科技进步一等、二等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单位)的答辩和审议科技进步三等奖有关情况,并确定拟奖项目、等级;

(三)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

第三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立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审议推荐的评奖项目,并提出初审结果。

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一年一聘。

市科技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全市申报奖励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其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第三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及其各专业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和申报

第三十三条奖励办法第十条

(一)、

(二)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奖励办法第十条(三)所列组织是指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国家和省驻肥单位、社会团体等。

奖励办法第十条(四)“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名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中的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合肥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人、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或学科带头人。

第三十四条推荐单位负责所属行政区域、部门、系统、单位内的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第三十五条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申报奖励的项目应按科技成果管理规定完善鉴定、登记等手续和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六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推荐。

同一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

第三十七条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三十九条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四十条符合奖励办法第十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四十一条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的相应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

第四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学科)组提交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

奖励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市科技行政部门将经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向社会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审定,市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形式产生初评结果;

(二)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对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定时,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对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单位)进行评定时,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对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定时,应当获得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被推荐项目的评审。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涉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拟奖公告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八条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及证明材料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组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涉及跨部门的,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裁决。

并将裁决结果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第五十一条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拟奖公告公布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纳入当年度授奖范围;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五十二条经核实,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撤销该项奖励,并追究推荐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授奖

第五十三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金额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为*****、6万元、3万元。

市科技合作奖的奖金金额为*****。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评奖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2】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5年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参照《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黔招商领导小组〔**〕2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引进到我县投资建设产业类项目的中介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为引资人)。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贵州省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引进资金系引入县外资金,不包括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以及融资代建类项目、BT、BOT模式和捐资项目;

(三)已经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实质性动工的招商引资项目(以黔委厅字〔2010〕53号、黔府办发电〔**〕19号文件规定的开工认定标准为主要依据);

(五)引进资金额须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六)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三、奖励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引进投资额*****(含*****)以上*****(不含*****)以下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0.5万元;

(二)引进投资额*****(含*****)以上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1万元;

(三)引进投资额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5亿元)以下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2万元;

(四)引进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项目的,一次性奖励引资人3万元;

(五)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内民企500强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到我县投资兴办并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项目,一次性奖励引资人5万元。

四、引资人认定和申报程序

(一)引资人申报及认定

1、为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办理引资事务的引资人,在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前,凭以下材料到县投资促进局办理引资人申报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投资者、招商受益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资人,视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3、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二)奖励申报程序

1、凡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首先应到县投资促进局进行登记备案,并确认引资人或引资单位,否则不予奖励。

2、引资人所引项目达到奖励条件要求即可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投资促进局备案材料;

(2)投资方证明材料(引资人证明、投资合同);

(3)投资方在**注册材料;

(4)投资方达到实质性开工建设证明资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对引资奖励的认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投资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市场监管局和项目行业主管单位等组成的审核小组对投资企业、项目情况以及引资人进行综合审核认定,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额度。

4、公示。

审核结果由县投资促进局在贵州省招商引资信息网和县人民政府网站、电视台、政府信息公示电子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奖励对象,由县投资促进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公示期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后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兑现。

5、奖金兑现。

引资奖励一年兑现一次。

五、奖励资金的来源

奖励资金汇总统计按程序报批后,由县财政专项预算解决。

六、其他

(一)引资人为县直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按第三条奖励标准100%奖励给单位,作为工作经费。

(二)社会中介组织、企业、社会自然人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按第三条奖励标准100%奖励给引资人,奖金由引资人自行支配。

(三)行政事业人员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按第三条奖励标准按比例奖励给引资人。

其中:

县领导引进的,奖励40%;科级干部引进的,奖励50%;一般干部引进的,奖励60%;县投资促进局干部引进的,奖励30%。

奖金由引资人自行支配。

(四)时限要求。

本办法奖励2015年新签约项目,并在当年内开工项目。

在2015年下半年新签约项目,自签约之日起,半年内开工的项目,可以在第二年跨年申领。

七、本奖励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县有关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及《**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科技论文奖奖励办法【3】

为了展示x台广大科技人员和管理干部的聪明才智,激励更多的人把研究成果撰写成论文,发挥科技论文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秘书工作”优秀科技论文奖是总台学术成果的最高荣誉奖之一,每年评选和颁发一次。

获奖者由总台颁发奖金,在总台刊物上公布获奖者名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秘书工作”内各有关单位从事广电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第三条 申请优秀科技论文奖的论文应是在:

评奖年度前一年内在总台(或总台以上)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或在正式学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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