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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治政府基本要求之一诚实守信

 

浅析法治政府基本要求之一——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基本要求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

政府的承诺实行能力和令行禁止能力最后都要落脚到诚实守信上,由诚实守信完成其承诺的行政目标。

由此可见诚实守信在法治政府中的地位与意义。

诚实守信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直接影响着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战略。

然而当前政府对诚实守信的内涵和意义却认识不深,这导致了政府在管理社会事务中存在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

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诚实守信这一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进行一个深刻的分析。

一、法治政府与诚实守信的涵义

(一)什么是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此相应,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法治政府的内涵,简单地说,就是按照法治原则运行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

作为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法治的核心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政府权力,政府必须受法律的控制。

这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区别。

它主要有以下四个基本标志。

1.在体制方面:

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个人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转变基本到位;中央与地方、政府与部门的权限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

2.在法制方面:

行政活动有法可依,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并为大多数人所认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3.在机制方面:

及时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的决策机制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建立,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机制基本完善,监督效能显著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4.在观念方面:

政府公务员特别是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明显提高,对法律信仰和忠诚,尊重、崇尚、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二)什么是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指政府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言必信,行必果。

具体而言,政府必须做到:

发布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因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

诚信原则源于罗马法,最早只适用于私法关系,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二战以后,诚信原则发展到公法领域,并且逐渐成为公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总结我国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明确把诚实守信确立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政府诚实守信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经济。

市场经济如果没有信用来支撑,是难以协调运转的。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要求市场经济主体诚实守信,更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诚实守信。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其行为具有无可比拟的示范作用。

为此,秦时商鞅变法,首先"南城移木",以取信于民。

政府失信,不仅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更会对整个社会信用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政府诚信是核心环节。

对政府而言,只有坚持诚实守信,才能做到恪尽职守,切实履行人民赋予的职责。

从另一个方面讲,只有政府坚持诚实守信,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政府是否能够做到诚实守信,是衡量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准。

政府诚实守信是加强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轨时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这些都对政府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孔子说过: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诚实信用作为一个人立身处世的最基本要求,也应当是政府行使权力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底线和基本规则。

实践诚实守信原则,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想问题、办事情都要从人民利益出发。

二、我国政府诚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由于政府诚信对整个社会诚信的示范和榜样作用,表明了政府诚信对建设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政府的特殊身份、社会地位和角色,决定了政府诚信建设对其它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重要作用。

从当前政府的诚信状况看,还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对待社会公共利益的态度发生了变异,使政府权力成为个人谋私的工具。

1.施政目标脱离实际。

有些地方政府在实际工作中,不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积极有为、慎重科学的原则,而是脱离实际、好大喜功,仅凭自己的雄心壮志,不做科学论证,盲目浮躁、跟风式地提出脱离社情民意的政府工程、形象工程等,最后以事倍功半、不了了之而告终。

这样做的结果,不但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给政府的信用带来严重的损害,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用评价大打折扣。

更为糟糕的是,这样的政府官员得不到及时的责任追究,也就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一而再,再而三的触碰诚实守信的底限。

2.决策或施政行为不能自觉尊重客观规律。

有些地方政府往往过分看中自己权力的作用,过高估计自己的力量,认为政府无所不能。

甚至不愿承认在市场经济规律面前,政府、自然人、法人都是平等的,因此导致一些政府项目、首长项目的盲目性。

这些项目的盲目启动,必然会导致浪费和隐患,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增加行政的成本,降低政府的诚信度。

3.政府的政策出台缺乏连续性,未充分考虑前后政策的内容关联,甚至还有朝令夕改的现象。

个别政策出台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执行不到位;有时甚至不讲信用,出尔反尔,前届说的话后届不算数,一届官员一套政策,新官不管旧账,新官不理旧事。

4.政府的信息公开化程度低。

政府的信息公开化是政府信用建设的基础,没有政府的信息公开,就谈不上对政府信用的评价。

正因如此,西方发达国家都相继出台了“阳光政府法”、“信息公开法”。

而我国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往往只强调法人、甚至自然人的信息披露、公开,敦促他们建立信用体系,但对政府自身的信息公开要求的力度则小得多。

例如,政府对企业厂务公开、农村村务公开要求很高,规定的公开内容、公开程序比较具体,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就相对笼统,甚至交给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都非常笼统,大项之下无细项。

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财政预决算的审议往往流于形式。

5.政府的施政理念和某些政府官员的言行有时不一致。

我国的施政理念是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官员却不是这样,他们不是千方百计为企业、为公民办事,而是想办法吃、拿、要,为本部门、小集体牟利益。

社会对政府官员的这些不良行为很反感,直接影响政府的信用与威信。

至于各种腐败现象,群众更是深恶痛绝,其对政府威信的影响是致命的。

6.政府信息统计不规范、不准确,也是政府诚信的一大问题。

例如2004年7月,国家统计局计算上半年GDP增长率为9.3%,但各省市统计局上报的数据加权已经达到13.5%,相差竟达4.2个百分点;而经济总量(GDP总额)中央与地方的数据竟相差19.8个百分点。

我国目前发布的宏观统计数据来源于政府,属政府行为,其本身代表着政府的公信力,是不能掺杂半点虚假的。

虚假不仅带来信息失真,导致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影响政府信用。

(二)原因剖析

1.社会转型导致政府诚信缺失。

当前,我国社会正进行着深刻的社会转型,由此所导致的社会利益结构变化、社会权力转移、价值评价多样化等,是诱发社会诚信危机的根本原因。

一般来说,一切伴随着社会转型而存在着社会秩序危机的时代,都会出现诚信缺失、道德的失范等现象,而且往往首先是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失信,破坏社会共同体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败坏社会风气,进而引发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和社会道德价值的丧失。

2.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中政府诚信的缺失。

我国目前仍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政府管理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依然存在。

一是政府职能过度宽泛。

政企分开不彻底,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缓慢,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仍多,公益事业政府垄断经营,政府仍然过多地承担了投融资主体的角色,对具体事务管得太多而对市场监督力度不够,导致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事,该管的事却没有管好。

二是行政系统内部事权划分不清晰。

权力过度集中在上级,职能交叉没能得到根本解决,条块关系没有理顺。

三是行政组织设置不合理。

行政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和咨询机关没有适当分离,机构设置随意性大,定编定岗缺少法律的强制约束。

四是行政权运行不规范。

决策失误、执行走样、协调失衡、监控不力、反馈失实、动力不足和制约无力等都不同程度存在。

五是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方法比较单一。

行政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不强,行政效率和透明度不高,应对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的能力还亟待提高。

这是政府诚信缺失的体制根源。

3.历史传统是政府诚信缺失的文化根源。

传统文化的负面效应是政府诚信缺失的文化因素。

在中国,人与人之间的诚信是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具有极强的家族性、血缘性和地域性。

这种传统诚信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诚信内涵,不能应对市场经济的新环境。

新中国成立后,阶级性观念渗透到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唯阶级论、唯政治论动摇了人们多年形成的基本诚信观,加上“大跃进”的浮夸、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破坏了人们的基本价值观,导致社会诚信的全面缺失。

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中国企业之间是以国家为依托和保障的诚信,社会主体之间并没有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诚信理念和机制。

而市场经济的转型,由于法律制度的缺位又加剧了政府诚信的缺失。

三、加强政府诚实守信建设的措施

我国是一个有悠久封建传统的国家,有很多时候,要更依赖政府权力对社会进程的主动规制,所以我们要在国家的主导下,自上而下地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

从法治政府的实质内涵和基本的道德要求,我们可以看出诚实守信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最基础的价值目标。

我认为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法治政府必然是一个诚信的政府,而一个诚信的政府必然是一个职能定位科学、职能运行良好的政府,因为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管理一切,包揽一切,势必会造成政府职能的错位和越位,从而使政府失信于民。

只有实实在在地转变职能,踏踏实实地提高效率,才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政府。

1.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通过自身能够解决的事项,政府不要干预。

要把政府的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意识和公共服务职能。

2.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进一步理顺行政关系,实现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切实解决部门职权交叉、执法扯皮等问题。

3.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进程,着力推进“网上并联审批”和政务公开,建立全面、及时、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4.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

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行政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为依法行政提供有效的财力、物力保障。

清理和整顿没有财政经费保障的行政执法队伍,下决心解决某些行政执法机构靠许可生存、靠收费开支、靠罚没养人的问题,使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从制度层面上消除执法中的利益驱动因素,确保执法队伍廉洁从政。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的诚信意识

加强诚信观教育,强化内部和外部的制约机制,提高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诚信意识,使其认识到他们自身的诚信对树立和确保政府诚信所具有的积极作用。

所谓“上不信,则无以使下”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使政府及其公务员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必须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之上,使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观念深入人心。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调节者和宏观规范者的行为也必须建立在此基础之上。

政府市场经济政策的制定、执行必须符合诚信的道德要求并反映诚信的价值追求。

1.加强对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诚信意识的宣传教育,促使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明确政府诚信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地位和意义,只有这样,依法行政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2.强化外部的制约机制。

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使人民群众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对政府不诚实守信的情况进行监督、制约。

使政府在公众的监督制约下主动的改变观念,自觉维护政府诚信。

3.完善政府内部的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加大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不按照诚实守信办事、不依法行政的成本,从制度层面对政府的诚信意识进行规范。

(三)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

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就要以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规范政府及公务员参与经济活动的各种责、权、利,最大程度地减少因政府及公务员参与经济活动而带来的政府诚信缺失现象。

市场经济要求以市场为基础对资源进行配置,国家只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予以干预和调整,因此必须严格界定公权力介入市场的界限,防止权力异变为谋私的工具或手段。

这就要求重新定位政府的职能,清理政府职能交叉和重叠,弥补政府职能缺位。

克服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法不分、政商不分的状态,尤其不应把社会团体政府化。

杜绝公务员介入经济活动、从事赢利活动等不良现象,使政府在更大程度上承担起对人民的责任,取信于民。

1.从权力来源予以规范。

行政权力由于归根结底来源于人民即权利主体的赋予,并且具有凌驾于个人意志之上的强制性,如果不对其来源加以限定,很有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最大祸害,因此为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对权力必须首先采取授权规则,在其来源上予以明确规定,也就是采取政府职权法定和“凡未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树立“有限行政”、“有限政府”的理念,以从源头上预防政府无法律依据,滥加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的行为。

2.从限制行为权限予以规范。

由于政府行使权力具有“管制扩大化”的惯性,不仅造成政府管了不该管的事,而真正属于政府职能内的事务却处于“虚位空缺”的状态,而且还极大的侵犯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压抑了企业和个人的活力,不断侵蚀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

法律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权限就是要限定政府经济行为的限度,实现政府的适度干预。

应当在政府与市场、企业、中介组织等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分权,明文规定诸如政府拥有制定经济发展计划,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等经济管理权,以及提供在经济发展中个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

而政府超出此原则性范围行使权力的行为必然是属于过度干预,应予以明令禁止。

3.从落实政府责任予以规范。

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自由交换的权利经济,它客观上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即不得随意侵犯市场主体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和处分自己的利益的权利。

而一旦政府行为不当,侵害了市场主体的权益,法律应当提供一种对其利益损失进行充分有效的补偿机制和救济的渠道,这就必然要求确立和完善政府的责任制度,通过对政府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限、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强制违法行政者做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以回复市场主体遭到侵害的合法权利,弥补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得以恢复。

由于政府主要通过行政行为来行使权力,因此,确立政府经济行为的责任主要应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主,之外,再辅之以行政违宪责任以及政治责任等责任体系予以补充。

(四)加强公务人员诚信伦理教育

要结合“以德治国”进行以诚信为中心的政府伦理教育,培育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

诚实守信作为一条道德原则,它要求政府及其公务员执法公正、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如果没有诚信作为基础,“公正”就会失去意义,廉洁奉公就是一句空话,勤政则是弄虚作假的手段。

当前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道德素质和道德修养不高,使政府的诚信形象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主要原因是长期以来不重视政府伦理教育。

古人云:

“人之不忠,则事皆无实,为恶则易,为善则难。

”无忠、无诚、无信则无实。

就不可能使政府真正做到对国家、人民忠诚守信。

1.培养公务员的忠诚意识。

没有诚实的信念,就不可能有诚实守信的动机,也就不可能有诚实守信的行为。

要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负责,就必须要知道政府存在的真正意义。

必须把以德治国的方针政策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培养对国家和民族的崇高理想和信念。

理想和信念是忠诚的前提,为了培养崇高的理想和信念,必须建立健全公务员定期理论学习制度,加强道德理论和历史学习,提高理论思维能力,从更高层次上培养他们的诚信意识。

2.努力营造公务员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公务员能否做到对国家和人民忠诚守信,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管理体制和社会环境。

一般来说,政府公务员产生的机制是否健全和公务员诚实守信的道德素养有相当大的关系,如何保证政府公务员在进入政府时保持对国家和人民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是用人机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应将伦理评价引入用人机制,把诚信作为选拔和任用政府公务员的必备素质和首要条件,防止和制止那些品质不良、道德低下且想利用政府公权力谋取私利的别有用心的人混入政府部门,从而形成制度化的用人机制。

3.强化对政府公务员的思想品德教育。

通过说服、启示、诱导等手段向公务员传输以诚信为中心的政府伦理规范,使其自觉遵守这些规范并形成正确的管理和服务价值观;借助于榜样的示范作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引导广大公务员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从而促进以诚信为中心的政府伦理价值目标的实现。

通过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公务员的自身素质,使他们经受住各种考验,在各种利诱面前不为所动,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公务员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忠诚。

(五)加快政府诚信的法制化建设

诚信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是人类进步的潮流。

应当赋予诚信以制度、法律的含义,使诚信具备法律的强制约束力。

政府诚信的制度化、法制化,就是把政府诚信的伦理价值上升为法律价值,使其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的监督作用。

1.加快政府伦理立法。

建设诚实守信的政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是一个观念层面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是一个制度层面的问题。

我们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来维护政府伦理的纯洁性。

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政府伦理立法的经验,如美国、英国、瑞士、新加坡等国家,他们都制定了政府官员道德法典、国家公务员道德法规和防止政府公职人员行贿受贿、贪污腐化、严重道德败坏和涉及利益冲突的道德规范等,在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因此,在我国必须重视政府伦理的立法工作,加强对政府诚信的立法约束。

要制定出一套完善的、系统的规范政府诚信的专门法律,一方面为规范政府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从法律上明确政府行为的伦理责任。

2.把诚实守信作为政府工作业绩的评价标准。

社会整体诚信缺失固然要归咎于其他社会主体,而政府诚信的缺失才是社会整体诚信缺失最大的责任者。

因此除了加强对政府诚信的立法外,还必须强化政府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实现对政府诚信的法律监督。

如果说公民的诚信意识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的话,那么政府诚信更是人类社会理性的旗帜。

由于诸多原因,在评价政府的政绩时,只把那些可以量化的表面政绩作为评价政府工作的标准,而诚信一直没有成为政府政绩评价的标准,因此应当把政府诚信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标准之一,使诚信的立法真正成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有力武器。

3.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

主要体现在:

一是,政府发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政府是信息的最权威来源,是人们做出判断、明辨是非的最重要依据。

如果政府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不仅会导致信息混乱,损害政府的权威,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恐慌和灾难。

二是,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

制度是对社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

制度一经出台,就会发挥其指引功能。

起初社会主体可能不适应新的制度,施行若干年后,制度便会逐渐获得社会主体的认同。

基于对制度的理解,社会主体选择、安排自己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

一旦制度发生变更,享受这一制度利益的人和正在基于这一制度奋斗的人就可能受到很大的影响,并且这一群体的数量可能很大。

制度需要创新,但不宜轻易变更,频繁的变动会导致人无定志,民众无所适从;如若变更,一定要注意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

在我国制度朝令夕改的情况并不少见。

有的制度变更还引发大量纠纷,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了政府的职责。

只有政府严格履行职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政府行使权力才能得到民众的认同和支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先秦时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认为,法令颁布以后,要按照法令规定,该赏的一定要赏,该罚的一定要罚。

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

为此他把“信”作为推行“法治”的要素之一。

不能严格履行职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就是对人民群众的失信。

四是,严格遵守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管理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权力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政府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确需改变行政决定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非经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政府不得撤销或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人身、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它法定事由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也才能够真正体现出法律的信赖保护原则的理念,从而最终体现出当代法治政府的诚信品质。

(六)建立完善政府信用的监督机制

正如权力需要监督一样,政府信用也需要监督与制约。

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还存在不少缺陷,立法、司法、政府对行政权监督与制约的力度还有待强化。

因此,急需健全与完善人大监督的法律制度,真正发挥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必须合理划分监督权限,明确各监督机构的职责,排除人治主义、长官意志等各种不利因素对监督的干扰,提高监督的效率。

此外,还应建立政府信用评估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和完善政府失信的救济机制。

以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政府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述职制度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质询制度、检查制度和评议制度。

通过听取政府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汇报并深入基层和广大群众中调查了解行政的过程和结果,发现查找存在问题,依法提出整改、纠正措施,督促政府依法行政。

同时,充分发挥各级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

2.加强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监督。

形成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机制,探索和拓宽监督渠道,改进和完善监督方式,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

3.加强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一是对行政复议案件一定要依法、公正的办理,对下级行政机关不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决不能护短、迁就。

二是建立处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反映的涉及依法行政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的渠道。

4.加强纪检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加强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

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实施后,取得了一些进展。

但问题仍多,如管理理念落后,职能宽泛,行政组织设置不合理,行政监督不力等。

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追根溯源,还是政府及其公务员没有把自己摆在公仆的位置上,而是反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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