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冶金行业铝土矿相关规定汇总.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7704991 上传时间:2023-01-25 格式:DOCX 页数:51 大小:112.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优质冶金行业铝土矿相关规定汇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1页
优质冶金行业铝土矿相关规定汇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1页
优质冶金行业铝土矿相关规定汇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1页
优质冶金行业铝土矿相关规定汇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1页
优质冶金行业铝土矿相关规定汇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优质冶金行业铝土矿相关规定汇总.docx

《优质冶金行业铝土矿相关规定汇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优质冶金行业铝土矿相关规定汇总.docx(5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优质冶金行业铝土矿相关规定汇总.docx

优质冶金行业铝土矿相关规定汇总

(冶金行业)铝土矿相关规定汇总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国铝工业取得长足发展,成为世界主要产铝大国。

到2001年底,全国已形成氧化铝年生产能力490万吨,电解铝年生产能力400万吨,铝加工能力450万吨。

2001年全国实际生产氧化铝470万吨、电解铝342万吨、铝材240万吨,除氧化铝外,电解铝和铝材等基本满足了国内市场需求。

但是2000年四季度以来,由于受国际市场氧化铝价格大幅降低的影响,国内氧化铝进口大幅增加,达到335万吨,加上国内当年生产470万吨,使国内氧化铝市场供应总量达到805万吨,比当年725年万吨的实际需求多出80万吨。

过量进口低价氧化铝,不仅对国内市场造成一定冲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诱发国内许多地方盲目建设电解铝项目。

一些地方政府不顾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要求,大规模新建电解铝生产能力;一些属于淘汰范围的小火电厂,也纷纷投资建设高能耗电解铝项目。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电解铝生产企业120家,年生产能力400万吨;正在建设的电解铝项目23个,建设规模为年生产能力136万吨;拟建电解铝项目24个,建设规模为年生产能力284万吨。

到“十五”期末自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全部淘汰后,国内电解铝总的年生产能力也将达到680万吨,与预测的“十五”期末我国电解铝年需求量550万吨相比,过剩130万吨。

对电解铝行业出现的这种重复建设势头,如不尽快加以制止,势必造成国家大量资源和资金的浪费。

为促进我国铝工业的健康发展,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新建电解铝项目的审批。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地方政府一律停止审批任何形式的扩大电解铝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或技改项目),更不得化整为零变相新上项目;对电解铝新建项目,一律按项目性质和审批程序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审批。

外商投资项目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凡继续违规审批和擅自建设电解铝项目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将暂停对该地区其他项目的审批工作。

按照国家规划布局、产业政策和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单位严禁承接违规电解铝项目的设计任务,违反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

二、对现有电解铝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对未经国家批准,由地方政府越权违规审批的在建或拟建项目,由所在地区计委、经贸委负责清理,并于2002年5月底以前将清理情况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项目审批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已经向违规审批的电解铝项目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要将发放贷款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抄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三、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防止电解铝生产企业污染环境。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和《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会同经贸部门限期淘汰、关闭落后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

对违规建设的电解铝项目,环保部门一律不予提出环境评估审查意见。

四、加强监管,防止信贷资金用于电解铝项目建设。

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实施,防范投资风险,对未经国家批准的电解铝项目一律不应贷款。

公司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募集的资金,也不应用于未经国家批准的电解铝项目建设。

五、建立和完善氧化铝进口的市场预警监测机制,将氧化铝列为敏感性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继续实行氧化铝进口听自动许可管理。

按照外经贸委《关于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继续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和监管,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切实保证加工贸易进口氧化铝用于加工复出口。

六、国家铝业企业,特别是中国铝业公司要积极推进“十五”规划中安排的重点氧化铝项目的实施,扩大氧化铝生产能力。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降低氧化铝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改善销售服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

七、加强政策宣传和行业信息导向。

有关部门要加强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广泛收集国内外铝市场信息,研究市场变化,及时、准确地提出分析预测,引导企业投资和决策。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引导促进电解铝行业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经贸委(经委):

“九五”以来,我国电解铝工业取得长足发展,产量持续增长,年均递增率达到16%。

到2002年底,全国形成电解铝产能510万吨,当年实际产量435万吨,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电解铝生产国。

但是,我国电解铝工业整体素质不高、产品竞争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

尤其是近年来,在市场需求等诸多因素刺激和拉动下,一些地方和企业不顾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的要求,盲目大规模新建电解铝生产能力,电解铝工业出现了投资过热,重复建设的现象。

1999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关于淘汰环保不能达标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工艺及装备、制止自焙槽电解铝项目建设等防止电解铝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产业政策。

为加强宏观调控,引导我国电解铝工业的有序发展,避免重复建设,200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的意见》(国办发[2002]29号)。

根据29号文件精神的要求,一些省区市清理、整顿了一批违规建设的电解铝项目。

但从最近情况看,有些地方和企业仍在继续违规审批和擅自建设新的电解铝项目。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开工在建和近期拟建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有260万吨,加上已有的生产能力,从总量上看,完全可以满足今后一段时间内国内铝市场的需求。

另外,有些地方和企业正在加紧筹建一批包括50万吨级以上规模在内的电解铝项目前期工作。

因此,国内电解铝投资热度不减,重复建设的态势还在扩大。

电解铝工业是资金、能源密集型原材料产业。

目前世界电解铝生产供需基本平衡。

为进一步提高竞争力,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近年来,跨国铝业公司积极推进技术进步,降低产品成本,公司间进行资产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在我国加入WTO后,铝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国铝工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方针,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实现我国铝工业由大到强的转变。

但从近期电解铝无序盲目发展的情况看,具有十分明显的“粗放型”特征,如果让这种盲目发展的势头继续下去,势必造成以下不良后果。

一、加剧了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严重制约了电解铝工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

为引导电解铝工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布了“十五”铝工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了我国电解铝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规划布局和发展重点。

电解铝产能盲目无序的扩张,扭曲了产业的合理布局,加大了产业结构调整的难度,严重制约产业升级和整体竞争力的提高。

二、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引发恶性竞争。

电解铝能力的过度扩张,势必导致供求严重失衡。

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竞相压价销售,也会造成多头对外低价出口的混乱局面,引发恶性竞争。

三、大幅度增加用电负荷,造成电力供应紧张。

电解铝耗能较多,吨铝电耗高达15000KWH。

随着电解铝产能的盲目扩大,引起电网用电负荷的剧增,造成了一些地区电力供应紧张,甚至影响到当地居民生活的正常用电。

应当指出的是电解铝厂是在优惠的电价下才得以生存,一旦电价与市场并轨,多数电解铝厂将出现亏损。

四、加剧了氧化铝原料供应不足的矛盾。

国内6个氧化铝厂目前已有氧化铝产能530万吨,预计到2005年最多能增加到700万吨,仅能满足350万吨电解铝能力的需要,随着电解铝产能的过度扩张,国产氧化铝严重短缺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目前世界氧化铝年产量约5200万吨,供需基本平衡。

由于氧化铝建设投资大,工期长,在今后几年内,只有澳大利亚等少数氧化铝主要生产国有扩产计划,但产量增加不多。

因此,从未来一段时间看,国际市场氧化铝的供应形势不容乐观。

今年国际市场氧化铝每吨已上涨100美元。

五、有可能成为银行新的不良资产潜在因素。

电解铝单位投资一般在0.6-1万元/吨,已投产和在建项目的投资大部分是使用银行贷款。

一旦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氧化铝和电力供应紧张,相当一部分成本高的电解铝企业将不得不被迫减产甚至倒闭,酿成银行新的不良资产。

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注意铝产业的宏观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为保证我国电解铝行业有序发展,特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引导,促进电解铝行业有序发展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

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引导,促进电解铝行业有序发展的意见(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年5月12日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防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加快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钢铁、电解铝、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原材料。

经过多年的建设,我国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正在崛起,产品已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受市场需求的拉动,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投资增速加快,产量大幅度上升。

在这过程中,一些地区和企业受利益驱动,不顾市场、资源等外部条件,违反规定大规模新建和扩建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出现了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法生产现象。

目前,3个行业的在建项目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预期需求,必将导致生产能力过剩、市场无序竞争、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甚至造成金融风险和经济社会其他方面的隐患。

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保持清醒的认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照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采取有力措施,迅速遏制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势头,促进这些行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组织力量,对各地钢铁、电解铝、水泥等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04年2月底前报国务院。

国务院将派出检查组,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商务部、

环保总局、银监会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钢铁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和消费国,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近几年来,我国钢铁工业出现了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的现象。

一些地方不顾市场及外部条件,以各种名义大规模新建炼钢炼铁项目,并低价出让、未征先用土地,给企业各种不合理的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收,还有一些地方以外商投资鼓励类名义,违规审批炼钢、炼铁项目,造成钢铁工业出现生产能力过剩,铁矿资源不足,布局不合理,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

到2003年底,我国钢铁生产能力将达到2.5亿吨,目前在建能力约0.8亿吨,预计到2005年底将形成3.3亿吨钢铁生产能力,已大大超过2005年市场预期需求。

此外,据不完全统计,各地拟建能力还约有0.7亿吨。

钢铁工业是资金、资源和能源密集型产业,吞吐量大,污染重,耗水多。

从资源、能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各方面条件看,我国钢铁工业低水平扩张、粗放经营的状况已难以为继。

对于当前出现的盲目发展现象,如不加以引导和调控,将导致一些品种产量严重过剩和市场过度竞争,造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并易引发有关经济和社会问题。

为迅速遏制钢铁工业盲目发展的势头,促进钢铁工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产业政策和规划导向

面对国际产业结构加速调整的形势和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根据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原则,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钢铁工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及时调整战略布局,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利用好国内外两种资源。

要鼓励增加板管等高附加值短缺钢材的供给能力,限制发展能力已经过剩、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长线材等品种,降低资源消耗,实现清洁化生产,提高我国钢铁工业在国内外市场的整体竞争力。

加强对国内外钢铁工业发展形势的研究和分析,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钢铁产品、铁矿石、焦煤等重要原燃料市场供需状况、生产能力及价格变化等方面的信息,引导地方和企业的投资方向。

二、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为保证技术的先进性和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实现钢铁工业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市场准入条件。

钢铁投资建设项目的最低条件暂定为:

(一)烧结机使用面积达到180平方米及以上、焦炉炭化室高度达到4.3M及以上,高炉容积达到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容积达到100吨及以上、电炉达到60吨及以上。

(二)高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煤粉喷吹装置、炉前粉尘捕集装置,大型高炉要配套建设余压发电装置;焦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转炉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转炉煤气回收装置;电炉必须配套烟尘回收装置。

(三)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低于0.7吨标煤,吨钢耗新水低于6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四)矿石、焦炭、供水、交通运输等外部条件要具备并落实。

对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

对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按照上述条件积极进行调整。

现有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逐步达到上述条件。

当前钢铁生产能力过剩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家和各地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项目,确有必要的,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准入条件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

严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项目化整为零、越权、违规审批钢铁项目,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生产“地条钢”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方向的指导和引导。

三、强化环境监督和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环保总局要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钢铁生产企业名单。

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钢铁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按照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限产限排,限期治理不合格的要给予停产处理。

对未按法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的一律停建,投产的一律停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加强用地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钢铁企业用地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钢铁企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监察部门,对2000年以来新建、扩建(改建)钢铁企业的用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并依法收回土地,不能收回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违法用地、低价出让土地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

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窗口”指导;银监会要加强监管,督促金融机构控制信贷风险;金融机构要增强风险意识,强化信贷审核。

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各项市场准入条件的钢铁企业和建设项目,要继续给予积极支持;对于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贷款,已发生贷款的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

六、认真做好项目的清理工作

各地特别是近几年钢产量增长较快的地区,要在近期内对已建、在建、拟建钢铁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

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审批或违规审批的项目,以及违法生产“地条钢”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含各类开发区已征用土地)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证监会不得核准含有此类项目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申请,海关对未经审批的项目引进设备一律不予免税,经有关部门检查认定为违规或越权审批的项目,应通知海关对其已免税的进口设备补征相应税款。

四、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工商总局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电解铝工业既是重要的基础原材料行业,也是高投入、高能耗、环保影响大、资源依赖性强的行业。

近几年来,由于受国内市场需求增长的拉动,以及国际市场氧化铝价格一度暴跌、电解铝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和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未经规定程序批准,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电解铝项目。

到2002年底,全国电解铝生产能力546万吨,当年产量435万吨,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电解铝生产国和氧化铝消耗国。

目前,全国仍有不少在建电解铝项目,预计2003年底,全国电解铝生产能力将超过700万吨。

按目前发展态势,2005年底电解铝产能将超过900万吨,远远超过2005年全国电解铝预计消费量600万吨水平。

届时将出现总量严重过剩和市场过度竞争,加剧铝土矿和煤炭资源的消耗,严重污染环境,甚至引发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

为迅速遏制目前电解铝违规建设、盲目投资的势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严格项目管理

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基本国情,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重新修订铝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我国铝工业的发展方向和区域布局,严格行业准入制度,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所有电解铝建设项目,一律按现行审批程序,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鼓励电解铝企业与氧化铝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合理利用资源,实现优势互补。

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电解铝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支持做大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

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电解铝、氧化铝项目,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和采矿许可手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不准核发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证监会不得核准含有此类项目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项目也按此规定办理。

同时,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氧化铝进口监控。

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充分发挥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正确引导地方和企业投资行为。

二、调整经济政策,控制新建项目

为逐步改变电解铝工业以环保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的局面,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将电解铝出口退税率由15%下调至8%,今后视情况再作进一步调整。

从严掌握进口电解铝生产设备适用的免税政策,对违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坚决取消地方违反价格管理权限自行确定的优惠电价等政策。

根据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结合环境治理,限定在2004年底前淘汰尚存的自焙槽生产能力。

暂定在2005年底以前,除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和环保改造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扩大电解铝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

三、整顿开采秩序,合理利用资源

为保护好有限的铝土矿资源,要加强对铝土矿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点。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从严审批铝土矿勘查许可证,严格控制新建铝土矿矿山。

今后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配套建设矿山,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

任何未按国家规定审批和没有落实合法铝土矿来源的氧化铝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自行开工建设。

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正在进行收购的必须立即停止。

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使用国外铝土矿资源。

四、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建设行为

环保总局要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现有电解铝生产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电解铝生产企业名单,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者由地方人民政府限期治理。

在限期治理期间,按照达标排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限产限排,限期治理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停产或关闭处理。

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9号)下发后开工的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检查,凡属违规建设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向有批准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的一律停建,投产的一律停产,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电解铝项目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一律停止建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规定,对为电解铝生产提供电力的小发电机组予以关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精神,今后发电设备制造单位承接单机容量13.5万千瓦及以下发电机组订单,必须由订货方提供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后方可制造,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五、关于防止水泥行业盲目投资加快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环保总局、质检总局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水泥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原材料。

近年来,受固定资产投资、第二产业、建筑业及房地产业投资高速增长的拉动,我国水泥工业市场需求旺盛,生产能力快速扩张,结构调整加快,效益显著提高。

特别是新型干法水泥快速发展,大型水泥企业实力明显增强。

但是,目前我国水泥工业发展中存在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水泥总量中有75%以上是立窖等落后工艺生产的,少数地区又出现新建落后立窑,扩径改造及已淘汰的小水泥“死灰复燃”等现象。

二是局部地区新上项目过于集中,生产能力增长过快,市场出现恶性竞争。

三是大量立窑水泥企业石灰石矿资源利用率只有40%,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针对上述问题,为防止水泥工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产业政策

根据水泥工业发展新形势,尽快修订水泥工业产业政策,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限制和淘汰的水泥工艺、技术和产品。

支持加快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方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熟料基地项目,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

各地要根据水泥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加快淘汰现有立窑及其他落后工艺水泥的目标和进度,并严格禁止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项目。

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正确引导投资方向。

二、科学规划布局

各地在发展水泥工业中应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临床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