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装合同共1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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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合同共18页
设备安装合同
[模版仅供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篇一:
样本 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 甲方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安装门禁通道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安装工程概况 1、
(1)工程地点:
(2)工程最终造价:
¥(人民币元整); (3)开工日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4)竣工日期:
开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5)付款方式:
现金或其它 第二条乙方工程材料进场时,由甲方确认并指定货物堆放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必须是具有安全保证的),工程材料的安全由甲乙方共同负责。
乙方安装调试通道设备完毕,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并签字验收认可。
第三条产品的安装、调试、验收:
1、乙方负责通道设备的安装、调试。
甲乙双方商定:
(1)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派出工程技术及施工人员到达工地现场开始安装施工;
(2)开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完成设备安装及系统的调试运转; 2、安装质量标准按国家规范及行业要求,乙方于工程竣工当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验收通知三天内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价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价款为双方约定方式支付安装工程款(固定价款); 2、本合同工程安装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整;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人民币(占合同总金额的75%)¥元;
(2)工程款(占合同总金额的25%)¥元,设备调试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三天内付清。
甲方未付清全款以前,材料及设备权属为乙方。
第五条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条款 1、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壹年;由乙方无偿提供服务,如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除外。
2、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为设备使用方提供终身有偿维护服务。
服务内容与方式,由使用方和乙方另行自愿签定合同予以确定。
第六条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甲方代表:
乙方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甲方代表:
20xx年2月日 篇二:
设备安装协议 设备制作安装协议 甲方:
乙方:
经协商,甲、乙双方就设备制作安装工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便于共同遵守、相互监督,特订立此协议。
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程内容 1、设备、管道、阀门、管件的安装,非标设备、管架、平台的制作安装。
2、设备制作及安装图纸有甲方提供,乙方协助甲方完善工程图纸 3、协助甲方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报验。
二、承包方式 工程所用的主材料、制作过程中的精加工件均由甲方负责。
乙方只提供施工设备、技术、人员及辅助材料(氧气、乙炔和焊条)。
三、工程质量标准 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对影响工程质量乙方提出变更图纸设计要求时,须征得甲方认可后施工。
四、工程期限 自具备施工条件,施工人员进入工地之日起至安装完毕。
因甲方施工条件不足或不可抗造成的误工,工期相应顺延。
五、工程费用计算及付款方法 1、工程费用以实际工程重量按以下标准计算总价:
普通碳钢设备制作安装:
1450元/吨。
不锈钢设备制作安装:
2200元/吨。
2、工程重量按实际称重计算,无法称重时按理论重量计算。
3、 4、就地制作设备只计算制作费,不计安装费(如:
罐)。
付款办法:
合同生效后施工人员及设备进入工地三日内可预付工程款,按工程进度付款,剩余款项(扣除工程总价的5%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限三个月),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清(凭税票领款)。
5、工程价款含税价。
六、双方责任 甲方:
1、保证施工现场三通一平。
2、保证施工设备的安全,并提供食宿方便。
3、保证设备及材料的及时到位,负责承担给乙方造成的误工补偿。
乙方:
1、严格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2、因施工适量不合格造成的返工,工料自负。
3、按施工规范安全文明施工,因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均有乙方负全 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4、施工人员必须爱护甲方财物,遵守甲方厂规做到文明施工。
七、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工程竣工结算完后自行作废。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月日 篇三:
范本 范本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1、工程承包范围:
见技术协议 三、合同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技术协议和安全协议;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 11、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奖惩规定。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递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
帐号:
帐号: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
是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承包人:
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包括:
厂区施工平面布置图、设计总平面图等)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有效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装订成册、统一归挡。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准及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4、图纸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指令。
工程师书面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工程师代表单位承担。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规定的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且不顺延工期。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道路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设计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可将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承包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