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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规定编制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石旦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SWLK-TF-PC-2012-0001)

 

老石旦煤矿

2012年8月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石旦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SHZDSWLK-TF-2012-0001)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老石旦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组织与机构………………9

第三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2

第一节通风管理制度…………………………………………12

第一条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2

第二条测风制度………………………………………………13

第三条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4

第二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7

第三节矿井风量计算细则………………………………………19

第四节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24

第五节通风设施质量管理、验收制度…………………………25

第六节“一通三防”材料管理及验收制度………………………27

第四章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28

第五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30

第一节矿井外源火灾的防治……………………………………30

第二节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31

第三节电气焊审批制度…………………………………………33

第四节电气焊管理制度…………………………………………34

第一节“一炮三检”与“三人连锁”放炮制度…………………36

第六节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厂防灭火管理制度…39

第七节油脂管理制度…………………………………………39

第八节火灾隐患排查制度……………………………………40

第九节注氮管理制度…………………………………………41

第一十节防灭火责任制度………………………………………42

第六章综合防尘制度…………………………………………45

第一节防尘管理原则………………………………………45

第二节综合防尘工作责任制………………………………46

第三节粉尘测定制度………………………………………47

第四节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48

第五节定期冲洗巷道制度……………………………………50

第七章矿井瓦斯管理制度……………………………………52

第一节矿井瓦斯技术管理制度………………………………52

第二节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53

第三节瓦斯报表审批制度……………………………………55

第四节瓦检员交接班制度……………………………………55

第五节盲巷瓦斯管理制度……………………………………56

第六节排放瓦斯管理制度……………………………………57

第七节瓦斯巡回检查制度……………………………………60

第八节瓦检员请示汇报制度…………………………………60

第八章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62

第一节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62

第二节损坏“一通三防”设施处罚管理制度………………63

第三节放顶煤开采“一通三防”管理办法…………………64

第四节制氮机管理责任处罚规定……………………………67

第九章附则…………………………………………………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落实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杜绝矿井重大通风、瓦斯、粉尘、火灾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修订乌海能源公司老石旦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二条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包括通风系统管理,防灭火管理,综合防尘管理和瓦斯防治管理。

是煤矿生产和建设中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

第三条名词阐述:

1、一通三防”: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防灭火管理,综合防尘管理和瓦斯防治管理的总称。

2、风量:

单位时间内,流过井巷或井筒的空气体积或质量。

3、矿井通风系统:

包括通风动力装置、通风网络和通风设施三大部分。

4、通风设施:

包括风门、风桥、密闭、挡风墙、调节风门和风窗等。

5、矿井瓦斯:

矿井中主要由煤层气构成的以甲烷为主的有害气体。

6、局部瓦斯积聚:

一般来说,当出现瓦斯浓度达到2%、体积大于0.5m3的积存瓦斯时。

7、煤尘爆炸:

悬浮在空气中,在一定条件下,遇高温热源而发生的剧烈氧化反应,并伴有高温和压力上升的现象。

8、隔爆设施:

限制爆炸范围,阻止灾害区域扩展,防止连续爆炸和瓦斯爆炸引起煤尘爆炸的安全设施。

9、通风安全监控:

利用安全仪表对矿井瓦斯、一氧化碳、风速、风量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10、内因火灾:

自燃物在一定的外部(适量的通风供氧)条件下,自身发生物理氧化学变化,产生并积聚热量使其温度升高,达到自燃点而形成的火灾。

11、可燃物在外界火源(明火或高温热源)的作用下,引起燃烧而形成的火灾。

第四条业务规范和管理原则:

1、矿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必须同时编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将“一通三防”工作方面急需解决的项目列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在安排资金时优先考虑解决,使矿井安全装备水平不断得到提高,抗灾能力不断得到增强。

2、在瓦斯防治工作中,必须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管理体系。

做到:

(1)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

(2)瓦斯(二氧化碳)超限不准作业;

(3)无风电、瓦斯电闭锁不准掘进施工;

(4)采区接替不准违反有关规定随意并巷减尺;

(5)职工未经培训和未佩带自救器不准下井。

3、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全面考虑“一通三防”工作,并为其创造有利条件,满足其要求,严格按设计施工。

在进行矿井技术改造、改扩建工程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必须根据实际对“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方面的要求设计到位,工程移交时,凡安全装备、设施不到位的,一律不准投产。

4、矿必须按规定配齐通风仪器仪表、瓦斯检查及监测、监控仪器仪表、测尘仪器、防灭火监测设备和技术装备、自救装备等“一通三防”技术装备以及维修保养专用设备。

仪器仪表必须按期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矿必须建立“一通三防”技术装备管理机构,配备“一通三防”所必须的管理人员;对特殊和关键工种加强培训,达到持证上岗。

5、矿每次进行安全质量大检查时,必须把“一通三防”工作列为检查的重点,矿“一通三防”业务主管部门和安检部门要加强生产过程中“一通三防”工作的现场管理和动态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做到定内容、定标准、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及时整改。

6、严格落实“一通三防”工作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凡出现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一律按“三违”进行处理,并送三违学习班进行学习;对蓄意破坏通风与安全监测设施的一经查出一律开除矿籍;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一通三防”管理对象是“一通三防”工作人员、采掘(区)队长、班组长、打眼放炮工、井下电钳工、变电工、安全检查员和调度员等特殊工种。

以上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培训的内容以“一通三防”知识和操作技能为重点。

培训采用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的方式,要落实“强制培训,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提高素质”的指导思想,凡是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六条凡在“一通三防”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了事故发生的或降低了灾害的危害程度,矿要给予重奖。

第七条对“一通三防”方面有关报表、图纸的要求:

1、“一通三防”报表:

(1)矿井瓦斯日报:

必须当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备档保存。

(2)矿井通风情况(月)报表:

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报公司通风管理部。

(3)矿井通风瓦斯(旬)报表:

通风科科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4)矿井粉尘浓度测定(半月)报表:

经通风科长审阅后,报送矿总工程师审阅。

(5)矿井粉尘浓度测定(月)报表:

通风科科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2、一通三防图纸:

(1)矿井通风系统图:

必须按季绘制,及时修改补充。

每月向通风管理部报送一份。

(2)矿井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必须按季绘制,及时修改补充。

每半年给公司通风管理部报送一次。

(3)矿井防尘、防灭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必须按季绘制,及时修改补充。

每半年给公司通风管理部报送一次。

 

 

第二章老石旦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组织与机构

 

第一节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特成立老石旦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

常鸿

副组长:

张国军闫进蒙司建军杨会宁高凤杰刘永军尕凤喜陈照

成员单位:

通风科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供应科经管科劳资科通风队

第二节主管领导责任及部门职责

1、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定期(每月至少一次)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解决所需的人、财、物,保证“一通三防”工作的落实,凡因人员配备不足,资金不落实而发生“一通三防”事故的由矿长直接负责。

矿井发生重大通风、瓦斯、煤尘、水、火等灾害时,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并负责指挥处理事故。

2、各副矿长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并督促检查本责任范围内与“一通三防”有关工作的贯彻落实。

安监处长负责组织包括“一通三防”在内的安全质量大检查,

3、矿总工程师对矿“一通三防”技术负总责,领导通风科的工作,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凡因未制定措施、措施内容不全而发生“一通三防”事故的由总工程师负责,凡因措施执行不力而发生“一通三防”事故的由分管副矿长负责。

总工程师研究解决“一通三防”重大工程技术方案或设计,组织制定和审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和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负责组织“一通三防”新技术、新设备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定期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进行认真审查,凡没有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施工区域一律要停止作业,矿井发生“一通三防”事故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

4、通风科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的业务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审批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设计、规程、措施。

安排、部署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组织推广各项先进经验和技术装备;组织“一通三防”事故追查处理;组织人员对“一通三防”设施质量检查验收,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负责“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及有关“一通三防”报表的上报。

定期对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检查,查出的问题按“五定”原则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负责复查整改情况,未按期整改的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5、安监科要组织安监人员检查、监督“一通三防”工作中各项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参与“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检查和“一通三防”事故的抢救与处理。

6、生产科在进行生产布署、接续安排时,要处理好通风与采掘的关系,给“一通三防”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把与生产管理直接有关的“一通三防”工作项目,作为首先考虑的内容。

7、机电科负责井下外因火灾的预防和电器设备管理,杜绝机电设备、线路失爆和高温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组织对“一通三防”有关的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负责对主要通风机的管理和性能测定工作。

负责井下采掘供电分开,计划安排实施“三专两闭锁”工作,督促检查井下机电、运输设备、硐室和明火作业的防火措施的落实。

8、供应科要在矿长领导下,根据“一通三防”工作需要,保证及时供给必需材料和设备,凡因设备、材料供应不足、不及时而发生“一通三防”事故的由供应科科长负责。

9、劳资科在矿长领导下,负责贯彻有关“一通三防”的规定,按要求配足“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员,切实执行上级有关劳保的规定。

凡因人员缺少而发生“一通三防”事故的,由劳资科科长负责。

10、经管科要将“一通三防”工作项目纳入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一通三防”项目所需的资金、材料和设备按计划落实,保证基建技改、开拓延深项目中的“一通三防”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1、通风队队长是本队“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对本队“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有关领导和业务科室汇报,并负责“一通三防”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书记、副队长在队长领导下协助队长搞好本队“一通三防”工作。

技术副队长负责编制“一通三防”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负责“一通三防”工程技术管理,负责收集资料,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各类图纸、台帐、记录等。

凡因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井下积尘未及时清洗,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发生“一通三防”事故的由通风队队长、分管队长、当班瓦检员、防尘人员负责,风因措施未贯彻落实而发生“一通三防”事故的由通风队队长负责。

 

第三章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三节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合理,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门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改变一翼、一个水平或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应编制专门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

2、矿井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3、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当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而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4、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编制通风设计。

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

5、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必须可靠。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6、井下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第102条的规定。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和110条的规定。

7、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通风队每旬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需要随时测风。

每次测风结果应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将测风报表报通风科和矿总工程师审阅。

8、必须按规定设计并配足矿井及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硐室、巷道的供风量,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9、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至124条的规定。

10、矿必须按季度绘制,并按规定上报矿井通风系通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及时补充修改。

矿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11、井下各硐室的布置、通风管理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测风制度

1、测风员必须持证上岗,在作业前认真做好工作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仪器的完好性,保证仪器能够正常使用。

2、每十天对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数据真实有效,报通风科、矿总工程师审阅。

3、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必须做到测风原始记录、测风牌板相一致。

4、选择测风地点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其前后10m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巷道拐弯等局部阻力。

5、测风站中测风记录牌填写内容包括测风站的地点、断面积、平均风速、风量、空气温度、大气压力、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等项目。

6、测风员应了解矿井通风系统,查找隐患及时,熟练掌握风量调节方法,处理隐患安全迅速。

第三条.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包括局扇管理制度和其他地点的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项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的安设要求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应执行审批制度。

由通风队填写安设局部通风机申请单,经通风科审批,确定局部通风机的安设位置,下发通风队实施安装。

由施工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的供电。

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系统完善之后,由通风科牵头,组织机电科、安监科、通风队及施工单位检查安设位置及其供电系统是否合适,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顶板支护应完好,无滴水,凡不符合安设要求的,不准投入使用。

(2)机体安装要稳固,并装有安全罩;局部通风机与风筒连接处要有过渡节,连接要牢固。

(3)局部通风机要安设在专用支架上或实施吊挂,距地板高度不得小于0.3m。

(4)掘进工作面安装局部通风机时必须使用用“双风机、双电源”。

(5)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巷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6)局部通风机要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7)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的安装、吊挂、维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并不得影响运输、行人安全。

(8)拆移局部通风机时,只有在接到通风科的批准后,方准拆移。

不准带电移动局部通风机。

2、局部通风机的管理要求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各施工地点的局部通风机由施工队指定人员负责看管和维护,通风队负责风筒维修。

无人工作地点的局部通风机可由通风队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2)除风机工或指定看管局部通风机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能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因井下检修或其他原因需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要有矿长、总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签字的停风停电申请并要取得局部通风机看管人员的同意,停局部通风机前要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对无计划停运局部通风机的应由通风科组织人员追查,严肃处理。

(3)因检修原因需要停运局部通风机时,需提前提出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和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4)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5)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局部通风机型号、功率、风筒长度、吸风量、出口风量、全风压风量、管理人员、安装日期等,并注明填写时间和填写人姓名。

(6)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7)局部通风机在运行过程中,通风、机电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凡发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等不符合规定时,应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8)暂时不用而又不能立即封闭的巷道,不准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

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回收地点,应连续作业,若中断作业,不准停运局部通风机。

(9)节假日停工时间不长的掘进工作面,不准停运局部通风机。

(10)严格风筒管理,做到逢环必挂,风筒接头要严密,发现破口要及时补修或更换,吊挂要平直,拐弯要圆滑。

(11)风筒的出口风量不得小于所供风巷道最低允许风速计算的风量。

(12)风筒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对压入式通风,在保证工作面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半煤巷和其它巷道掘进最大不超过6m,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10m。

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但最大距离不得超过10m。

第二项其他地点的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要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

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5m处,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和瓦斯断电仪,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被串工作面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2、井下机电硐室和其它硐室应按有关规定要求配风,并保证通风流畅,不得将风门关严。

3、井下扩散通风的距离不得超过6m,对超过扩散通风距离的巷道应及时进行处理,但不允许采用敞开式导风筒进行通风。

4、其他通风行人巷道,要按最低允许风速配足风量。

5、立眼的通风方式及要求应在掘进作业规程中作出规定。

第四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地测部门要及时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地质情况、其它巷道、老空区及小窑等情况。

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当采掘工作面与之相距20m(综掘机工作面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公司总工程师报告,同时向公司生产调度科、安监科、通风科、通风队、施工队等有关单位下达书面贯通通知单并附图说明。

第二条贯通通知单的内容应包括被贯通巷道及老空的准确位置,贯通点附近地质条件及构造,顶底板稳固性,水文地质及瓦斯等情况。

第三条有关科队在接到贯通通知单后,由生产科牵头及时召集地测部门、通风科、安监科、施工队等单位(情况特殊时须由生产矿长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贯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发生产科、调度室、安监科、通风科、通风队、施工队等单位执行。

第四条通风部门在贯通前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后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一般巷道贯通相距20m前,综掘工作面相距5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由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

被贯通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及警标,保持正常通风,必须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六条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指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被贯通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和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

如果发现有异常,在双方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人员退出警戒区域后,才允许进行掘进工作面的下一次放炮工作。

第七条间距小于20m的平行(或相异)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八条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第九条对情况不明的老空区,小窑贯通前必须按《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探查。

探明后编写贯通安全措施。

措施由生产、通灭、安全等部门负责现场落实,必要时由救护队现场监护。

第十条贯通时通风部门必须派干部现场跟班,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风流不稳定区域(受影响区域)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风压通风,待风流稳定后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十一条矿调度室、通风部门要有贯通的专门记录和台帐。

 

第三节矿井风量计算细则

第一条矿井总进风量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必须采取其中最大值

   

(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

Q矿进=4×N×K矿通M3/min

式中N——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取1.2——1.25

(2)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它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

Q矿进=(∑Q采+∑Q掘+∑Q硐+∑Q其它)×K矿通M3/min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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