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合理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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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合理应用

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合理应用

重庆市高教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

合理应用

(xxx)

准考准号:

xxxxxxxxxxx

考生单位xxxxxxxxxxxxxxxxxxxxxxx学院

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

专业名称工程造价

论文提交日期2015年10月29日

主考单位重庆交通大学

 

2015年10月14日

摘要

摘要:

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场经济和建筑行业都在飞速发展,建筑工程招投标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竞争手段在本行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可是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说,我国的建筑行业中存在着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激烈、中标难度大等等的许多问题,于是低价中标策略就成了施工企业在招投标中的一种增加中标机会的办法。

而随着低价中标使用的不断提高,研究低价中标法在建筑工程中合理应用就凸显出了重要的意义。

而如何在招投标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合理的选择承包商,如何规范招投标的行为,如何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如何防范恶性竞争就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这一现状,本文首先阐述了该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在建筑工程行业中实施合理低价中标的意义以及运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其次从合理低价中标的真正含义出发,认真的去分析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低价投标的概念,提出在现在的招投标机制的背景下去界定合理低价的原则与方法,希望可以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工作,从而让合理低价中标

前言

“低价中标法”作为国际上的一种通行评标的方法,无论是在国内外的政府采购中,还是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中都得到了应用推广。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以及不断的完善,在建筑行业和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也是是日益的激烈。

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竞争手段在本行业中的地位是越来越重要,这为“低价中标法”这种评标方法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实施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低价中标法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一项评标制度,应该说是国际的工程招标投标中的惯例。

可是,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环境、工程建设的领域现存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应用中却暴露出来许多的问题,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为什么"低价中标法"在业界会成为一个热点问题而引起广泛的讨论和激烈的争议呢?

事实上,"低价中标法"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如改变了工期长、建设投资大、见效慢的局面;减少了国家对基础建设的投入,节省了投资金额;对土地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和利用更有利;增强了建设投资方的信心,并且"低价中标法"对工程建设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提高了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通过挖潜增效,极大的缩短了建设周期;使投资方达到了高效率、高速度、高质量、低成本,的"三高一低"的要求。

从总体看来"低价中标法"的出现符合了目前国民的经济发展要求,也符合了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所以,"低价中标法"的产生和推广是有一定的必然性。

但是"低价中标法"也是施工单位在面对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的时候,为了能求生存、图发展。

为了脱颖而出而迫不得已才采取的低价竞标以赢得工程项目的手段。

近年来,在招投标过程的实践应用时,低价中标法获得了了非常好的效果,可是也还是存在着不少待解决的问题。

所以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中标价是合理低价还是虚假低价的问题中,低价中标引起了业界的激烈争论和广泛关注,怎么界定合理的低价已是承包商和业主非常关心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也逐步迈向了法制管理、法制规范的新时期。

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市场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改变行业中现行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些无序恶意竞争,大幅度压低工程招投标价格等现象,国家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法规,其中《建筑法》、《价格法》、《合同法》和《招投标法》的相继出台和应用实施,体现了我国维护和严肃市场秩序和依法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与管理的立场。

[1]

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在几部法律中都有相关条款述及,其中《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竟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除外。

”显然,这些条文规定了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价格的形成与确定的方法,提出了招投标价格在低价的同时应该合理,为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计价依据的改革指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2]

本课题编写中经过多方查找参考,若有遗憾和不足,诚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及时改正。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的背景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行业招投标中,低价中标已经成为各个企业的一种非常普遍的竞争手段、评标方式。

使用低价中标不仅可以非常大幅度地降低工程造价,还可以完善招标投标的工作、控制建设投资的规模以及能使得建筑市场跟国际经济接轨。

就低价中标此评标方法来说,美国是所有的国家中最先采用低价中标法,也是最有实践经验的一个国家。

可是由于低价中标法它自身的弊端,所以美国在应用实施此方法的初期也曾遇见过大大小小不少的问题,而现在美国应用实施的低价中标法,也是结合美国自身国情,经过长期的摸索得出的低价保证措施,完善了美国所实施的低价中标法的合理性,确保了其应用实施的低价中标法而非单纯意义上的价格最低。

但就我们本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而言,各个方面还处于成长阶段,并不是很健全,于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应用实践中就暴露出来许多的问题。

1.2研究的现状

由于建筑行业在日益竞争激烈中,建筑市场出现了供求失衡的情况,于是出现建设项目减少可是施工单位却越来越多的僧多粥少的局面,因此一些发、承包企业或者代理人为了获得承包合同和利润,就用了许多违法违规的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如暗箱操作、恶意压价、谎报价格。

尽管我国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先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市场中推行了"经评审的最低价得分最高"、"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定标办法,但很多人对低价中标法依然误解,他们把低价中标法简单地理解成了"最低价中标",也就是谁的投标价格最低,那么谁就可以获得项目的方法,可是这种在实施的过程中仅考虑了投标价格的评标方法,而忽略了不同的建设单位的不同的技术和商务上有所差异,一些建设单位就为了减少投资金额就盲目的追求最低价,造成投标人为了获得生存,往往被迫或是主动将报价压低得不切实际的情况。

这种不病痛的竞争方式,使建筑行业的运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1.3研究的意义

本课题通过对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合理和不合理应用的探讨,以期减少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恶意压价、无序竞争、贪污腐败等问题,以避免因计算错误或因其他因素造成的失标或中标困难,对症下药,以真正实现"合理低价中标",为了维护发、承包单位合法的利益,达到规范招投标行为的目的,在降低工程造价的同时避免资源浪费、豆腐渣工程,推动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施工企业可以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施工企业的竞争力,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使我国的建筑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融入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2章低价中标的不合理应用

2.1不合理低价产生的原因

招标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买卖、工程建设项目有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为了选择一个合理的价格,使招标方和投标方达到双赢的目的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3]建设单位为了节省投资,控制成本,在此种交易方式下,提出了低价中标的评标原则,而实施这一评标原则以来,也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以下对不合理低价中标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建设单位和招标单位对低价中标理解与操作错误

虽然在国外存在“低价中标法”这种的说法,可是这里的“工程项目低价中标”指的是在施工、设计等总承包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

而国内的建设项目招标通常是施工招标,是将设计和施工拆开来算的。

于是将工程项目低价中标级变成了施工低价中标,虽然《招标投标法》已经规定了:

只要是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报价就得视为废标,更加不可能中标。

可是如何掌握低于成本价《招标投标法》中并无陈述,所以施工单位就只以自己的利益出发,将低标价拼命压,严重扭曲了“低价招标法”的真正意义,一味的追求低价,并不把技术指标突出,只是片面的就把招标投标的工作引到了“招投标就是报价的竞争”的误区。

以至于那些工期无保障、信誉欠佳、施工质量差的施工队伍往往采取拼命压低报价来实现自己中标的目的,同时也使得招标单位被这些低报价给迷惑了,从而不注重对施工方案、工期、企业信誉、质量业绩等综合方面进行评价。

(二)招投标双方观念的错误

目前我国建筑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多数是价格的竞争,只注重标价的高低,我国经济市场的竞争各方已经形成以高利润为目的的观点,于是他们盲目的、不折手段的牟利。

投标人的目标就是不惜一切代价拿下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到手后自然就有无数办法为自己牟利;而招标人则是以有利于自己的价格成功承包出去为最大目的。

在这种错误的观念驱使下,就不再去深究其中的真正利弊了。

(三)人为的压低报价市场

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进城务工人员,使得民工建设大军的数量和规模都变得壮大,使得建筑市场的供求比例失去了平衡。

一些企业饥不择食,为了拿到工程项目,不至于停工破产,不惜微利经营,甚至于亏本经营,从而使报价越压越低。

除此之外,利用技术和管理优势采用实物法压低报价,在招标投标时缺乏中间监督、仲裁机构,没有工程造价咨询中介的介入等等都是导致不合理低价中标出现的原因之一。

2.2不合理低价存在的危害

若仅仅追求以最低价中标,那么将会带来许许多多的问题。

在并且不完善的最低价中标中,可能产生"选差淘优"的问题,那些中小建筑企业可能就会利用自身低价的优势,使那些优秀的施工企业不能够中标。

那么优秀的企业就有很可能会面临倒闭的风险,对于一些重质量、守信誉的建筑企业在参与竞标时,只有牺牲企业应得的利益、降低工程质量、甚至拿出低于成本的价格也要取得工程的做法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形象,也会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

在企业只能无限度压低报价以求生存时,更低的报价会造成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下降,造成企业经济状况更加恶化。

而在工程开工后,施工企业往往会被要求自行垫付一部分资金,那么一些资金短缺和利益至上的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尽可能的节省费用获取利润,想方设法的节省项目的投入和开支,以至于在各个环节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给工程质量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一些企业还通过减少周转材料、降低人工、机械设备的投入、招聘素质技术达不到要求的施工队伍、不重视施工的防护措施给施工带来严重的安全事故。

大部分企业中标后还会出现“拆东墙补西墙”、克扣拖欠工程款、不购少购保险福利等一系列的纠纷,为企业的发展埋下隐患。

并且最低价中标法可能会滋生腐败,部分企业在中标后会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收买相关的负责人,使得合同签订时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造价结算的条款富有弹性而变得灵活。

施工企业也会挖空心思串通设计方利用微小不易擦觉的设计缺陷,找出各式各样的理由要求设计变更,达到追加费用的目的。

这样不仅使腐败现象满足了不良分子的私利,还给招标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将使建筑生产力的水平停滞和下降,对社会发展极其不利。

第3章低价中标的合理应用

3.1合理低价

合理低价是在招投标过程中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能够保证工程实施是具有科学的、合理的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

在保证不会少于成本的低价的基础上中标是其实质。

这种评标的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有因果关系的,就当今的工程量清单推广来说,判断投标报价合理还是不合理不仅仅在于要将其投标报价的总价公开,将总价内各个子项的分项报价公开并由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进行合理的分析则是更重要的。

这样既能够保证建设项目的投入有效降低,而只有将低价中标中的低价界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才能保证低价中标在招标投标中是合理的应用,也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可以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

是低价中标在招投标中的合理应用。

3.2低价中标合理应用的意义

(一)低价中标能将建筑成本合理的降至最低

合理的低价中标能将建筑成本合理的降至最低,实现资源的真正优化配置,节约建设资金,保护了国家的财产和人民的利益。

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建筑中的差异,不同的工程项目有不同的工程成本,这是工程项目存在差异,同一工程项目交给不同施工企业有不同的项目成本,这是因为企业存在差异;同一工程项目选择不同的施工地点建设,也有不同的项目成本,这是地域差异;同一工程项目在不同的时间建设也有不同的项目成本,这是时间差异。

而按照预算定额参照下来的投标报价,可以反映出不同企业的不同水平,可以看出企业能不能利用自身的采购优势确定预算价格,能不能按照自己具体的施工能力、机械装备、技术专长、管理水平、企业优势体现到不同的项目中,做出相应的报价。

减少了施工企业在多年经营中熟悉预算相应规定后的“钻空子”行为。

这就制约了投标企业对产品定价的权利,在各个方面将建筑成本降至合理的价格,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润最大化的经验目的。

(二)合理低价中标有利于规范提升建筑市场

合理低价中标过程中可以实现优胜劣汰,可以促进施工单位的自身建设。

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在当今的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可以逐步淘汰一批管理落后,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企业。

使施工企业明白只有提高队伍素质,完善内部管理,增加技术含量,从而降低成本,加强自身建设,争取自身的生存空间。

能鼓励一批中小企业在生存过程中向着专业化、集团化发展,发掘企业潜力。

有利于承包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升技术水平,加强成本核算,提升整个市场的竞争力,可有效的控制国内建筑行业中企业过多、过滥的现状,进一步改善建筑行业中的混乱问题,使建筑市场供需比例趋向合理。

(三)能防止建筑行业中的贪污腐败现象

在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初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完善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较为突出。

此现象大多是出现在工程的承包和建设的过程中。

在以前的工程招标、投标和评标程序中,在招投标的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多,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在评标时打感情牌、条子牌,使得工程招标的过程缺乏公平、公正性从而滋生出腐败现象。

而在工程招投标中如果采用低价中标做法,就不会出现人为随意操纵。

对于同一项工程谁的报价低谁就可以中标。

可以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缓解腐败。

这种方法可通过施工企业内部挖掘资源潜力和互相竞争、施工工艺的改进和投标人采用施工方案优劣直接影响到造价的高低。

评标时要接受专家评委的现场低价询标,解释采用投标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项目报价的合理性、节约的措施项目费用。

并作相应的承诺。

从而防止建筑行业中的贪污腐败现象

(四)有利于我国建筑市场融入国际市场

我国建筑的市场和我国的其他一些行业一样正在逐步的融入国际市场,形成全球经济一体化,而国外的建筑市场也在慢慢的进入国内经济市场,形成一种国内外的建筑行业进入一个国际的市场参加竞争的大趋势。

而按照国际建筑工程招投标惯例,大多数是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办法。

如果我国要融入世界经济实现与其接轨的话,就同样要采取这种相同的竞争规则,特别是我国参与的“政府采购协议”中对工程项目采购的规定:

工程项目终将采用无标底招标,且中标者应为最低投标价。

由此看来,采用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投标的评标是今后的一大趋势,所以为了适应国际招投标规则,我国要采用相应的评标方法,我国的建筑市场才能进入国际建筑市场并与之参与竞争。

3.3合理低价中标现存的问题

难点一:

明确的界定最低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困难

评标过程包括对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审评,技术标部分通常采用的符合评审方式,商务标部分主要审查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针对同一个项目,每个投标人根据投标人自身的管理能力、材料采购渠道、财务状况、施工技术等因素的不同,以及工程具体的工程地点、规模以及时间等多方面的因素的不同进行不同的报价,由于工程项目的成本必须在竣工结算后才能清楚的计算,所以这对于标底评审来说比较难把握,而我国各个地区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招投标文件的“低于成本报价”也只是有一个模糊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使得在实际评标操作中很难把握和衡量,于是有一部分的企业就利用这一点趁机浑水摸鱼,给评标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难点二:

投标人如何报出“合理的低价”

不论项目大小,简单复杂一律采用最低报价,由此可造成建设单位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恶意的压价、施工单位的恶意竞争,一些单位为了谋求生存不得不降低报价,屡屡爆出“跳楼价”。

根据统计,业内人士认为招投标的投标价格相对经评审的标底平均下降10%——15%是合理的。

可是不少企业为了生存,将标底降低超过20%,有些甚至达到30%,同时也招来业界的争论以及提出疑问:

这是因为项目投资预算评估存在问题,还是中标存在虚假,而导致两者存在如此巨大差额。

难点三:

中标人如何保证工程的质量

由于低价中标中施工单位的利润降低,不少业主担心“便宜无好货”,尤其是一些由于工程管理人才缺乏造成施工管理力量薄弱的单位,担心施工单位存在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恶劣行为而无法进行有力的监督与制约。

低价中标的施工单位还可能会使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手段来追加投资,导致工程项目的实际建设成本大幅攀升。

另外,由于目前国内的法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不键全,国内建筑市场配套环境的不规范,如果投标人能力较弱,一旦发生纠纷,业主的赔偿就得不到落实。

[4]那么这个后果应该谁来承担?

难点四:

施工的质量和施工的进度难以控制

施工单位在揽到工程时以很低的价格中标,低价中标的工程在发、承包双方签订合的时候也会按要求进行填写,对发包方的承诺也不会减少。

但是因为是低价中标,若是遇上什么不可估量的突发原因,其工程的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则会大打折扣,监理工作的控制难度会加大,同时由于采购材料也不及时、为节省费用施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也达不到需要的标准、资金短缺等原因,为了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省建设费用而压低工程造价,施工单位会在各个环节节省费用,极不利于正常的施工控制,偷工减料也会伴随着发生,造成质量隐患的存在。

所有的这些问题,都会增大管理难度、质量问题以及进度的不确定性。

3.4合理低价的界定建议

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阶段中,低价中标如果运用得不合理,那么就仅仅是价格得竞争。

对于企业来说,施工企业不必提高自身施工工艺,材料市场不必提供耐用的材料,对于人才来说,施工队伍就会用只懂粗制滥造的便宜而去取代能工巧匠。

其结果是使得整个建筑市场出现素质、设备的倒退,失去国内外竞争能力。

如果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运用得合理,那么就能合理的使用资源,最大程度的节约资金,维护投资人的利益,还能有效的减少国内的建筑业中企业过多、过滥的现状,进一步改善建筑市场混乱的问题,使建筑市场的供需比例趋向合理,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并且可以使我国建筑业的市场逐步的融入国际市场,形成全球经济一体化。

而界定合理的低价这是低价中标的合理应用。

为了做到准确界定合理的低价,则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招标人在设置评标专家时应增设经济类的专家;[5]

(二)报价应该从最低报价开始界定,在低于现有标准定额的计算值的同时,不能低得离谱;[5]

(三)在审核投标单位所报的“额定”直接费和主要材料的用量,其材料实用应与“标准定额”的耗量进行比较,所降低的部分应该有充分理由和证明材料,如先进的技术措施,合理的设计方案等,审核应该确保所降低的成本是否可行,如有材料来源价格降低,应该保证质材料供应渠道供应的质量合格等;

(四)现场经费和间接费等必须在投标报价取值时提供相应的书面计算分析材料;[5]

(五)在确认总报价都不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几家报价基本持平时,应该从成本和利润的大小在进行考核,成本确保而利润又高的报价,应当就是首选的潜在中标人了;

(六)应该提拔注意,依照合理低价的波动性,对于不同的企业而言,在报价基本持平时,对于一家是合理价,可是对于另外的一家则可能是毕竟高的报价了。

3.5合理低价的波动

合理低价中标已经成为低价中标在建筑行业的合理应用的必然发展趋势。

这里的合理低价中的低价概念,不是指招标投标中的最低投标价格,也不是低投标、高结算的虚假报价,而是在同等条件下,保证安全、工期、质量的诸多投标报价中最低的那个价格。

那么从工程造价的构成来分析,对于不同施工企业来说,由于其技术装备、内部管理、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等有所差异,那么同等条件下所产生的各种消耗是不同的,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差异更是不可同价而沽的。

所以合理低价不可能是定值。

宏观的来分析来看,合理低价还包括机会成本和边际成本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因为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施工任务的满负荷,不仅可以相应地分摊开固定的成本(费用),又可以避免人员的窝工而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连时滞性的材料也能够得到利用。

很明显合理的低价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影响,是一个不确定的值,所以其波动性必然存在。

第4章合理低价中标的应用策略

4.1规范业主的行为

在我们当前的实现低廉并且合理的低价中标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这一点,与业主有很大的关系。

一些发包企业为了减少投资,提高获利,一味追求低价中标,造成招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往往采用降低造价成本,这种不良竞争行为甚至将成本价下降到违反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超过承包商自己的承受能力。

同时,目前的一些建筑行业的腐败问题本身也是评标委员会和业主联合起来的人为操纵招投标结果,造成企业做出的“合理低价”为废标而被取消,反而让那些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投标人以中等报价中标。

所以在招投标过程中,规范业主的行为变得非常关键,具体可以从下面几点开始:

首先,应严格规范招投标的方式。

招标人的投标邀请应该被严格的控制,工程招标投标的目的。

投标邀请投标应严格控制,以避免了“内部操作”的现象,也解决了施工企业的后顾之忧。

因此,在招标方式的选择上,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管业主。

其次,完善招投标制度,规范业主在招投标中的不理智的行为。

在这里面,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

如今,在中国政府建设工程招标办、重点建设工程招标办、采购中心分别属于不同的行政机构,形成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

政府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该深思,从自身做起,为招投标的良好发展把好关。

第三,在评估过程中,要完善评审专家的管理制度。

首先,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以及管理评标专家名单,限制业主代表进入专家组的评估,以提高评标活动的公平性。

其次,要加强对评委的教育和法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且提高专家评委的水平和专家评委的质量。

第三,我们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评估过程中对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进行打分跟踪。

此外,还要建立动态管理评标系统。

4.2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最重要的文件是招标文件,它不仅设定了各项具体标准技术和交易条件,而且还提供了完整的程序进行招标,并且所提出的合同条款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参加投标和准备投标文件的依据,并且是签订合同的基础上。

因此,《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因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对投标价格有直接的影响,投标价格的高低,是否合理与决定了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兴趣和支付能力。

[6]

4.3确定清单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清单计价,清单编制是一项不简单的程序,招标单位如果有预算人员就可以自己编制,如果没有还可以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代替编制,或者连同招标工作一起交给施工单位。

其目的在于使该工程有一个参照点,第一可使业主做到心中有数,第二看编制单位的资质确定编制单位的资质,以确定清单编制是否有效。

4.4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审评

评估专家评估费用时要考虑各种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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