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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会议费标准

(巴州府办【2010】89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差旅费报销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是指经批准外出开会、办事、下乡、参观考察、学习培训、政策范围内的探亲或访问等。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经事前批准。

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填报出差审批单(格式附后),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方能出差,审批单为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的依据。

若实际出差天数少于预定天数,按实际天数报销差旅费。

若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出预定天数,需事先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经同意后,才能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差旅费,否则,超出预定天数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条工作人员出差归来后应在10日内,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有预借款的须结清出差借款。

第二章出差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有效票据报销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自带交通工具,不报销交通费,按实际开支报销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支出。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等级标准交通工具

 

职务

火车

飞机

轮船

公共

汽车

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工作人员,科研单位副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副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二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副教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车(软卧)

普通舱位

二等舱位

按实

报销

一般工作人员

硬席车(硬卧或硬座)

普通舱位

三等舱位

按实

报销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实职副县级及其以上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位。

第十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修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出差住宿费

第十一条出差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在限额内凭有效票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实际住宿费不足限额标准,差额部分不计发给个人,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副县级及其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住宿费报销限额标准为:

省外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大连、宁波、夏门、青岛、广州、下同)每人每天300元,省外一般地区和成都市每人每天270元,省内市外其它地区每人每天200元,巴中市内区外每人每天150元;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报销限额标准为:

省外特殊地区每人每天250元,省外一般地区和成都市每人每天150元,省内市外其它地区每人每天120元,巴中市内区外每人每天100元。

一个人或两位分别是异性的工作人员同时出差,每人的住宿费可按上述标准的一倍报销。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提供免费住宿或自愿在家里或亲友家中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

若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收取住宿费,出差人员可凭有效票据回单位在限额内报销。

第四章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在区外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不分途中与住勤,不分职级均实行定额包干计发个人使用,不再报销生活费票据,包干标准为:

省外特殊地区每人每天70元,省外一般地区和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巴中市内区外每人每天40元。

为节约经费,鼓励出差人员乘坐长途卧铺车、大巴车,对出差地点在200公里以上乘坐上述车辆的出差人员可给每人每车次加发30元伙食补助,对连续行车12小时和夜间行车6小时以上的,每人再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统一安排免费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按照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的统一要求,缴纳了生活费,可回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六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不含“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等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只发给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

省外特殊地区每人每天20元,省外一般地区和省内市外每人每天15元,市内区外每人每天12元。

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五章出差公杂费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

补助标准:

省外特殊地区每人每天40元,省外一般地区和省内市外每人每天20元。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5元以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工作人员按规定休探亲假(探望父母或配偶),可报销往返途中直线交通费,但其绕道多开支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培训、学习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培训、学习时间在15天以内(含15天)按前面条款规定办理。

培训、学习时间在15天以上,按以下规定报销各项费用(本章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省外报销标准(含成都市)

1、培训和学习时间在15天以上3个月以下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20元。

2、培训和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15元。

3、培训和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10元。

4、培训和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并取得相应学历证明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8元,公杂费每人每天8元。

(二)省内市外报销标准

1、培训和学习时间在15天以上3个月以下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10元。

2、培训和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8元。

3、培训和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5元,公杂费每人每天6元。

4、培训和学习时间在1年以上,并取得相应学历证明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2元,公杂费每人每天5元。

(三)市内报销标准

在市内学习的学员,学校(或培训地)离家或离原单位较近的,一般应回家或在本单位食堂就餐,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如回家或在本单位食堂就餐确有困难的,可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公杂费4元。

第二十四条住宿费

承办培训单位未统一安排住宿,按以下标准和实际培训学习住宿天数,在限额内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实际住宿费不足限额标准的差额部分不计发给个人,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限额标准为:

省外特殊地区每人每天150元,省外一般地区和成都市每人每天120元,省内市外其它地区每人每天90元,巴中市内每人每天60元。

由承办培训单位安排住宿并收取住宿费的,凭承办培训单位出具的有效票据在限额内报销。

由承办培训单位提供免费住宿和自愿在亲友家中住宿的,以及虽统一安排住宿,但学员擅自到其他高档宾馆、饭店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往返车船费

原则上每期培训、学习按第一章规定标准只报销1次往返车船费。

遇到本人生病、家庭发生重大事情、完成紧急工作等特殊情况,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增加往返车船费报销次数,但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培训、学习时间在15天(不含15天)至3个月的不超过1次;3个月至6个月的不超过2次;6个月至9个月的不超过3次;9个月至1年的不超过4次。

自带交通工具不报销往返车船费。

第八章区内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区级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每人每天20元,住宿费、往返车费凭有效票据报销。

第二十七条乡镇工作人员进城到市区出差,往返车费凭公共汽车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3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15元,住宿费按每人每晚60元标准限额凭据报销,凡是在城区有住房的和未住宿或在亲友处住宿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乡镇工作人员到城区参加会议,由办会或接待单位负责食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也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八条乡镇工作人员在本辖区内下乡,按实际下乡天数每人每天可发误餐补助6元,但每人每月下乡补助不得超过15天。

下乡期间必须主动向提供生活的农户支付伙食费,不准要求村、组集体公费接待。

第二十九条乡镇工作人员在本辖区内下乡交通费每人每天5元,每月不超过15天。

第三十条乡镇原则上不准公费租车,遇救灾、抢险、会议参观等特殊情况,租车费用实行限额控制:

一类乡镇一年不超过1.5万元,二类乡镇一年不超过1万元,三类乡镇一年不超过0.8万元。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小车驾驶员出差,除享受伙食补助费外,另按行驶里程给予驾驶补助,其补助标准为:

市外0.2元/公里,市内0.15元/公里(单位聘用小车驾驶员按聘用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到国外考察学习按有关专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村社不脱产人员不论是参会或出差的补助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送区财政局备案,但其各项差旅费开支报销标准不得高于本规定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巴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

巴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单位:

填报时间:

出差人姓名

出差路线

出差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出差事由

 

是否统一安排食宿

单位是否统派车

乘坐飞机路线

出差预借款(元)

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财务科长(主办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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