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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工作,提高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质量,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监察,是指公司审计监察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监察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监察的任务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规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对象为公司各部门,内部监察的对象为各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监察依法接受上级审计、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和下达的审计任务。

第六条公司内部审计主要由审计监察部直接审计,也可以由审计监察部委托中介事务所审计。

第二章审计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并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监察工作,履行内部审计监察职能,或由其授权有关机构履行内部审计监察职能。

第八条公司专职内部审计监察人员不少于5人。

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监察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监察人员。

第十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监察工作纪律,在审计监察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监察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办理审计监察事项,与被审计监察单位或者审计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监察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计职责:

(一)负责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项审计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企业发展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财务计划、资产质量、经营绩效、资金筹措调配方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对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预算、工程结算、征地拆迁预算、各项投资、对外担保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经济合同等进行审核。

 

(五)对公司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进行期中和离任审计,并对其综合评价。

 

(六)完成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内部监察职责:

(一)负责拟定公司内部监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项监察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负责对干部的行政效能及违反政纪行为进行监察。

(三)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述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完成上级监察机关和公司交办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四章工作权限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监察部具备以下审计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年度生产经营、财务预算、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划; 年度财务报表和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对外投资活动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批准文件;各种管理制度、计划、总结和会议记录; 原始单据、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资料;各种合同、协议和统计资料;其他与实施审计监督有关的资料 ;实行按月审计的各单位财务部于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对账单、工程性资金审批表及已装订的会计凭证送交审计监察部;实行按季审计的各单位财务部于每季终了后的20日前将季度会计报表报送审计监察部,并将其余资料准备妥当。

(二)有权召开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济、经营活动的会议,有权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原始单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被审单位不得拒绝检查,必须如实提供。

(四)有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推诿、拒绝。

 

(五)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被授权的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

(七)有权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监察部具备以下监察权限:

(一)检查权。

查阅、复制材料,要求当事人解释和说明问题,责令停止违法违纪行为。

(二)调查权。

暂予扣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责令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建议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查询案件涉嫌单位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提请法院予以冻结。

(三)建议权。

对监察事项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辞退的行政处分。

(四)经签发的监察决定,被审查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监察部门有权对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工程审计、管理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预算审计等,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工程管理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流程、制度建立健全性审计。

主要是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

(三)工程审计是从项目立项到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1、事前审核是参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评审、工程招标投标、招标文件、标底、合同文本的审查,概预算审查以及征地拆迁预算审计。

2、事中控制是对合同履约情况、工程设计变更造价、中期计量与支付审查。

3、事后审计是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决算、项目后评估审计。

(四)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通过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审计。

第十八条监察任务包括如下内容:

(一)对经营管理、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察。

(二)参与对经营层的绩效考核、年终考评、招聘人员。

(三)对行政效能及勤政、廉政的监察。

(四)对来信、来访、举报案件调查核实。

第六章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监察部根据公司的需要,拟定年度审计计划,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核准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 审计监察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在审计项目实施前,应当充分研究已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充分了解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情况,确定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制。

实施审计项目前,根据审计计划提出审计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按照通知书要求,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人员工作。

 

(四)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通过召开有关会议、查证资料等,对审计事项要查清事实,做好审计记录,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

在此基础上,审计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研究、筛选,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要交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认。

 

(五)审计人员应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含审计评价),经审计监察部部长审核后,送交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监察部。

逾期不反馈者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监察部应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主管审计领导审定,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要将执行情况于十五日内书面向审计监察部反馈。

 

(七)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监察部或主管领导提出申诉,审计监察部应及时予以处理。

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八)审计监察部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案卷,按时归档。

 

(九)审计监察部可根据需要对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每年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财务审计讲评会。

 

 第二十条监察程序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

(三)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调查、搜集有关证据。

(五)提出检查报告,经总公司审计监察部签署意见后,呈总公司主管领导批示,作出监察决定。

(六)被审查单位或个人对监察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审计监察部或主管领导提出申诉,审计监察部应及时予以处理。

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监察结论,申诉期间,原监察决定照常执行。

 

(七)建立监察档案,所建档案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章奖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经过审计监察部认真审计,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和阻碍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在后续跟踪审计中,发现对审计决定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审计监察部应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公司主管领导予以处罚。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资料的部门和子公司,公司在年终考核时扣除1-5分,相应的责任人员当月考核扣5分。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应予以制止,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制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转移和隐匿非法取得的资产,转移截留应上缴的收入或侵占国有、集体资产的,审计监察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打击报复审计监察人员的,公司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公司和被审单位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提请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行政处分。

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人员和审计监察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工作成绩突出,给公司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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