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第1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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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第1期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021年第1期)

2021年3月2日,商业部会计司发布2021年第一期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20个,内容涉及金融工具(11个)、租赁(4个),股份支付(1个)、债务重组(3个)和外币折算(1个)。

投资产品准则实施问答

1、问:

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在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法时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答:

(1)在不懈努力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前提下,企业应用的业绩预期信用损失法应当反映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内部信息。

在评估未来经济状况之时,既要综合考虑疫情的影响,也要考虑政府等采取的各类支持性政策。

(2)企业应当加强对预期信用记录损失法下使用模型的管理,定期对模型进行重检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正。

考虑疫情引发的不确定性,须要适当调整模型及其假设和参数。

在确定反映疫情影响下经济状况变化情景多种宏观经济的及其权重时,应当恰当运用据估计和判断。

包括适时调整经济下行情景的权重、考虑政府支持性政策对借款人违约概率及相关的违约损失率金融资产影响等。

无法或难以及时通过适当参数模型及其假设和调整反映疫情潜在拖累的,化工企业可以通过管理层“叠加”进行正向或负向适当调整。

企业应当规范管理层“叠加”的运用和审批。

(3)因借款人或广告主所在的地域区域和行业等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可能导致贷款、应收款项等特质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变化,企业应当主要考虑这些变化对评估信用风险金融资产相关对应所在组别的影响,必要时应当根据相关金融资产的共同风险特征重新划分组别。

(4)银行等金融机构因疫情原因获取临时性延期流感还款便利的,应当根据延期还款的具体条款和借款人的还款等分析判断相关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

例如,银行针对某类贷款此类的所有借款人提供延期还款便利的,应当进一步分析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既应当充分挞伐并及时识别显著借款人信用风险是否此类增加,也不应当仅因其享有延期本息便利而将所有该类贷款认定为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

再如,危急情况股份制银行针对某类贷款的延期还款便利仅限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对象的,应当评估这些特定条件是否表明贷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

(5)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所采用的估计技术、首要假设和参数等相关信息,并重点披露各经济情景中所使用的关键宏观经济参数的具体数值、管理层“叠加”调整的影响、对政府等提供的支持性政策的顾及考虑等。

2、问:

企业按照管理金融资产的分类业务模式对相关金融资产需要进行分类,在评估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应当从子公司层面还是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层面考虑?

答: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十六条并参照广泛应用相关应用指南,产生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企业现金流量。

企业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某个业务目标为基础,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其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同一企业可能会采用多个产品销售业务模式管理其金融资产。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各自的应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对于同一金融资产组合,控股公司和子公司对其管理该组合的业务模式的判断通常控股子公司一致。

3、问:

企业在或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非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应该分类为何种金融资产?

答:

根据金融工具认定计量准则金融工具第十九条,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不得将该或有对价任一为以公允价值总合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4、问:

上市公司从事的融资担保、信用证、信用保险等“财务担保合同”业务,应当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人员会计准则还是金融工具确认准则计量准则?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21〕15号),融资信托公司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第六条计量法则第六条,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售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业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财务报告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社会规范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销。

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帐目计量准则。

5、问:

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将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准则专供第七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其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如何处理?

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是否转入留存收益?

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总金额累计减值损失是否由留存收益转入其他综合收益?

答: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第七十三条和七十八条,在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对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准则施行日货币市场的即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在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以该日个别情况的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根据准则的相关明文规定,考虑将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追溯调整。

因此,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以其在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帐面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超额收益,后续不得转入当期盈亏,待该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

在当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判明施行日,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不归属于做处理,待该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

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原则上应当转入其他综合收益,实务上出于简化考虑,允许不对累计减值经济损失做出处理。

6、问:

企业支付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是否与税务处理一致?

答:

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准则第九条,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应当根据永续债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外债推论,在初始确认时将银行贷款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永续利息相应作为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

根据《关于恒常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4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经济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税款配套措施。

其中,符合标准条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3)有一定的投资基金期限;(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5)投资方不观摩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偿付;(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小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9)该项投资清偿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因此,会计上将永续债作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处理,不一定对应适用税务上的利息或股利政策,反之亦然。

企业采取的会计核算方式与税务处理方法不能一致的,在采取税务处理纳税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7、问:

企业应当如何判断某项投资的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21〕14号)还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21〕7号)?

答:

首先,企业应当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单位推行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从而使该投资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其次,如果该进行投资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企业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原则,判断该投资是否为权益工具投资,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二是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持久性投资,适用金融工具确定计量准则。

8、问:

某企业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计提损失准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该笔银行存款到期并全额收回。

对于以往计提的损失准备工作,该企业是否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并参照相关讲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是否已经存在。

若该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则属于调整事项;反之,则属于非调整其他事项。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属于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即非调整事项。

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已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基于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计提了信用减值准备,不能仅因资产负债表日后交易情况认为已的计提准备不合理,并进而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9、问:

如果企业判断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确定利息的金融资产符合本金加不良资产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那么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完善贷款整个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决定,将金融资产确定该金融资产本金的基础调整为“贷款整个市场报价利率”时,能否认为该金融资产仍然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答:

除非其他导致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因素,从“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短期利率”本身不会导致相关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股权投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例如,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短期利率+200基点”的贷款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再如,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短期利率向上浮动20%”的贷款不符合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10、问:

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固定寿命固定或可确定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符合持续专营假设?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参照相关讲解,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当下将会按当前的比重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新一波削减业务。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让,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跨国企业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条件。

恰当这个基本假设,就意味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资产,按照既定订约偿还债务条件清偿债务,并根据跨国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是按照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常规寿命固定或可确定的结构化主体,有限寿命并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

11、问:

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知会和计量》(财会〔2021〕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21〕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21〕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21〕14号),该企业的子公司是一家寿险,且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该企业在分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21〕10号)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吻合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因此,该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出纳政策,开发性使子公司采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

租赁准则试行问答

1、问:

承租人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欠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根据租赁准则第四十条,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2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21〕8号)的规定,标准版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如果承租人欠付房租,但租赁合同未发生变更,出租人应继续按原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出租人可作出会计政策选择,出租对租赁应收款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势态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也可将其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对较多不同阶段的预期信用记录损失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租金减让达成新的约定,并满足《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管理费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1〕10号)中所关于简化处理的条件,出租人(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订出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外)可以偏好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2、问:

某租赁合同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至1年以内,承租人有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是否允许改按短期租赁进行补救会计处理并追溯调整?

答:

根据租赁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变大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受损计入当期损益。

短期租赁是指长期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因此,租赁租赁变更导致奥宗县缩短至1年以内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企业不得改按短期租赁进行简化处理或追溯调整。

3、问:

某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租赁设备用于生产A产品,租赁期为5年,每届每年的租赁付款额按照设备当年运营收入的80%计算,于每年末缴纳给出租人。

假定不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承租人应当如何基于该租赁合同对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答:

根据租赁业务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取决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是租赁提货付款额的组成部分。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即并非取决于指数或者比率的涡流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频发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按照但此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付款额按照设备年运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属于可变租赁付款额,但该可变租赁付款额取决于设备的未来绩效而不是指数或比率,因而不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

在不存在扣款其他出租付款额的情况下,该租赁合同的租赁负债初始计量金额为0。

后续计量时,承租人应将按照设备运营收入80%气门计算的可变租赁提货额计入A产品成本。

4、问:

某租赁合同约定,初始租赁期为1年,如有一方撤销租赁将支付重大罚金,1年期满后,如经双方同意租赁期可再延长2年,如有一方另一方不同意将不再续期,没有罚金且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数项重大。

根据上述合同,企业应如何确定租赁期?

答:

根据公用准则第十五条,租赁期是指金融资产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同时还应包括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续租选择权的期间和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期间。

按照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红腺开始日的第1年末有强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撤销期间。

对于此后2年的延长期,罚金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单方面选择不续约而无需支付任何因为且预计对交易双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不重大,该租赁不再可强制执行,即后续2年后延长期非不可撤销期间。

因此,该租赁合同在初始确认时应将租赁期确定为1年。

股本支付准则实施问答

1、问:

某国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集团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该国内企业并无结算义务,该国内企业应当如何对的员工占有其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会计处理?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21〕15号),对于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黄金交易,接受正当理由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的,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因此,该国内企业应当将其的享有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债务重组准则实施问答

1、问:

债务人能否在债务重组合同净额达成时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答:

债务的终止确认,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21〕7号)有关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规定。

债务人在债务的现时终止义务解除这时终止确认债务。

由于彼此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的债务重组包含债权和债务的认定,以及到期日清偿方式和期限等的协商,通常需要有经历较长时间,例如中曾破产重整中进行的债务重组。

因此,债务人只有在符合上述终止确认时才能终止确认相关债务,并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在签订签署债务重组合同的时点,如果债务的现时义务尚未解除,债务人不能确认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2、问:

债务重组财政赤字的方式主要主要包括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以及前述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企业如何判断所进行的债务重组计划是否属于将权益转为债务工具(“债转股”)方式?

答:

在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中,权益工具是指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21〕14号)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体现为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实务中,有些债务重组名义上采用“债转股”的方式,但同时附加相应条款,如约定债务人在未来某个时点以某一金额回购,或债权人持有的股份享有强制分红权等。

对于债务人,这些“股权”并不是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分类为知情权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从而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债权人和同时还可能协议以一项债务人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古吴轩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替换原债权债务,这交易也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3、问:

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的债务,是否应当作为存货为何销售或进行会计处理?

答:

根据债务重组准则第十条,以资产清偿债务财政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账面应当将所清偿债务债务人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21〕22号)第二条,家庭收入是指收入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相符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通常情况下,债务重组不属于企业杂务的日常活动,因此没法债务重组不能适用收入准则,不应作为存货的销售处理。

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记入“其他收益”科目。

外币折算准则实施问答

1、问:

外币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是货币性项目还是非货币性项目,下列项目在管吻资产负债表日是否会产生汇兑损益?

答:

根据外币折算准则外国货币第十一条,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以将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的项目。

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历史生产成本计量的外币非投资成本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均不满足货币性项目的定义,属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管吻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产生汇兑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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