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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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版

合同编号:

.

 

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目录

第一条工程概况3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3

第三条承包方式3

第四条合同价格及调整4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支付7

第六条工程质量8

第七条工期9

第八条图纸10

第九条甲方、乙方现场代表10

第十条甲方、乙方权利11

第十一条甲方、乙方义务11

第十二条物资供应及管理13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15

第十四条履约保函15

第十五条分包与转包16

第十六条工程验收16

第十七条竣工结算17

第十八条工程保修18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19

第二十条争议解决20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除20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21

第二十三条其他21

第二十四条附件21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弱电智能化工程施工及有关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

2、工程地址:

3、建筑面积:

4、结构形式: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1、图纸所示全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于限于:

可视对讲、停车场管理、电子巡更、周界报警、电梯五方对讲、综合管线、机房设备、信息发布、不间断电源及相关防雷接地等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深化设计、设备配置供应、安装集成、管线敷设、测试、调试、试验直至验收合格、维保、交付使用的全部工作内容;上述系统具体以甲方确认的设计图纸为准。

2、乙方有责任对甲方提供的弱电智能化施工图纸进行复核,发现招标或施工图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图中设计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要求)的,进行及时深化设计并完善。

乙方最终的深化施工图设计和优化方案须经甲方及设计单位书面确认,不得降低本工程的品质和效果。

4、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也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某一分项,某一产品,半成品材料等另行指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并按照本合同单价相应的扣减。

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且不能因此作为对甲方索赔的理由。

第三条承包方式

本工程以招标图纸、国家现行技术规范及甲方要求为基础,采用包工包料形式承包,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安装、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措施、材料二次倒运、检测、保修、风险、保险、直至通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等一切相关工作内容。

第四条合同价格及调整

(一)、合同价格

(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含税总价为:

XXXX;金额小写:

RMBXXXX元整。

1)增值税率为%,增值税款为XXXX,金额小写:

RMBXXXX元整。

2)不含税总价为XXXX,金额小写:

RMBXXXX元整,

3)由于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原因,计税方法和税率/征收率等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国家税收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不适用】(以下适用于固定总价)

(2)本合同价格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完成本合同施工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费用总和。

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本工程的人工、材料及机械等价格发生波动,本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具体报价见合同附件。

(3)本合同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费等相关一切费用。

其中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深化优化设计费、风险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检验试验配合费、脚手架搭拆费、赶工费、夜间及节假日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费、非夜间施工照明费、场外办公、员工住宿租赁费、交通费、包装运输装卸及保管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停水、停电、待料施工等造成的误工成本、二次搬运费、履约担保费、保险费、检测费、保修费、施工及生活水电费、垃圾外运费、材料送检及制作费、施工交叉作业配合费、甲供材的保管费、环保检测费、联合验收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相关一切费用。

(4)工程水电费含在合同价款内,由乙方自行装表计费(结算时按收费单据扣除)。

(5)乙方的办公室、宿舍、食堂等由乙方自行安排,费用含在合同价款内。

(6)乙方已根据招标图纸、合同签订前的商务谈判充分了解了甲方设计图纸所要达到的功能需求,也充分考虑了施工风险及施工难度。

在施工中,为了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功能而做的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不视为合同价款的增加。

(7)乙方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进场施工后不得以不了解现场为由提出任何经济索赔。

(8)本合同各类承包价格一经确定,除非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可变更可调整的条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因素而变动。

(9)乙方无需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服务费或配合费。

【□适用】【□不适用】(以下适用于固定综合单价)

(2)本合同价格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完成本合同施工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费用总和。

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本工程的人工、材料及机械等价格发生波动,本合同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具体报价见合同附件。

(3)本合同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措施费等相关一切费用。

其中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深化优化设计费、风险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检验试验配合费、脚手架搭拆费、赶工费、夜间及节假日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费、非夜间施工照明费、场外办公、员工住宿租赁费、交通费、包装运输装卸及保管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费、停水、停电、待料施工等造成的误工成本、二次搬运费、履约担保费、保险费、检测费、保修费、施工及生活水电费、垃圾外运费、材料送检及制作费、施工交叉作业配合费、甲供材的保管费、环保检测费、联合验收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相关一切费用。

(4)工程水电费含在合同价款内,由乙方自行装表计费(结算时按收费单据扣除)。

(5)乙方的办公室、宿舍、食堂等由乙方自行安排,费用含在合同价款内。

(6)乙方已根据招标图纸、合同签订前的商务谈判充分了解了甲方设计图纸所要达到的功能需求,也充分考虑了施工风险及施工难度。

在施工中,为了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功能而做的施工工艺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不视为合同价款的增加。

(7)乙方已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进场施工后不得以不了解现场为由提出任何经济索赔。

(8)本合同各类承包价格一经确定,除非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可变更可调整的条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因素而变动。

(9)乙方无需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服务费或配合费。

(二)、合同价格的调整

【□适用】【□不适用】(以下适用于固定总价)

(1)本工程为施工图范围内总价包干,工程量按招标图纸、答疑及深化设计图纸进行计算,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工程量视同全部合同范围工作内容的工程量,结算时除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外工程量不作任何调整。

(2)与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的工作内容、项目相同的变更洽商工作,应按照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填报的综合单价作为计价依据;

(3)与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工作内容、项目类似的变更洽商工作,应参考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填报的综合单价调整后作为计价依据;

(4)当变更洽商工作不属于前述的

(1)及

(2)项时,则按照工程所在地现行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定进行组价,并执行下列原则:

1)人工工日单价:

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对应的人工工日单价计算,其他人工费按照定额含量不做调整;

2)材料费:

主要材料费按照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内相同主材的价格计算,没有的主材,则按双方书面确认的市场价格确定。

结算时若承包人未提供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文件,则发包人有权按其认为合理的价格进行主材结算,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辅材及其他材料则按照定额基价执行,不再调整;

3)机械费:

按照定额基价执行不再调整;

4)费率计取:

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对应费率计取。

(5)合同范围内单份单个子目的洽商变更金额在增减2000元(含2000元)内,不进行调整;增减在2000元以外的仅计取超出部分,结算时一并调整。

合同范围外新增工作内容据实计算。

【□适用】【□不适用】(以下适用于固定综合单价)

(1)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

合同清单固定综合单价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人工费、乙供材料费、周转材料费、消耗性材料费、机械机具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材料涨价风险及政策因素风险费等全部费用;

(2)与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的工作内容、项目相同的变更洽商工作,应按照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填报的综合单价作为计价依据;

(3)与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工作内容、项目类似的变更洽商工作,应参考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内填报的综合单价调整后作为计价依据;

(4)当变更洽商工作不属于前述的

(1)及

(2)项时,则按照工程所在地现行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定进行组价,并执行下列原则:

1)人工工日单价:

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对应的人工工日单价计算,其他人工费按照定额含量不做调整;

2)材料费:

主要材料费按照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内相同主材的价格计算,没有的主材,则按双方书面确认的市场价格确定。

结算时若承包人未提供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文件,则发包人有权按其认为合理的价格进行主材结算,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辅材及其他材料则按照定额基价执行,不再调整;

3)机械费:

按照定额基价执行不再调整;

4)费率计取:

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对应费率计取。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支付

1、本工程按施工进度进行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本工程施工阶段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形象进度付款,付款比例为甲方确认实际已完产值的60%支付;

(3)本工程全部竣工,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竣工资料备案审查及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80%;

(4)工程竣工结算完毕支付至工程结算总额的95%,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结算款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质保金:

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工程交付使用满2年后由乙方申请、甲方扣除维修费用和违约金(如有)后无息支付剩余质保金。

2、乙方在请款时需同时提供等额的国税系统可查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给甲方,经甲方审查认证通过后支付款项给乙方。

乙方没有及时提供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合法、不规范或涉嫌虚开,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责任。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延期付款,甲方不承担付款违约责任。

3、甲方支付工程款时有权选择不超过30%的银行承兑汇票。

4、上述工程款项均由甲方以支票/电汇/银行网银/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予以支付。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达到工程验收合格标准。

乙方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以及项目所在地省、市颁布的各项规定、制度、条例、通知等。

本工程适用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Ø《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Ø《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12;

Ø《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Ø《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Ø《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7

Ø《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07

Ø《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

Ø《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Ø《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GB50057-94

Ø《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Ø《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Ø《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估方法》GB7401-87

Ø《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115-87

Ø《彩色电视图像传输标准》GB1583-79

Ø《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115-87

Ø《通信系统机房设计》GBKJ-90

Ø《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Ø《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50045-95

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Ø《安全技术防范报警设备安全性要求和实验方法》GB16796-97

Ø《公共场所监视电视系统设计规范》DBJ08-16-90

Ø《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D/T926.1-97

Ø《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GY/T106-1999

Ø《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B6510-96

Ø《有线电视系统测量方法》GY/T121-1995

Ø上述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最新标准时,投标人应使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并提供所采用的国际和国家标准、规范以及所采用版本的有关技术资料。

所有规范、标准有最新版时以最新版为准。

2、对未能达到质量标准的乙方必须返工,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发生的费用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应为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建立适当、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工程的实施、竣工和修补缺陷的全部过程符合该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

4、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乙方限期整改,由此产生的经济费用和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不因此而免除乙方的维修责任:

(1)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经甲方和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后乙方仍然不采取改进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未使质量出现明显好转趋势时;

(2)乙方对已经发生的质量事故未进行处理和未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而继续作业时;

(3)隐蔽作业未经甲方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乙方自行封闭、掩盖处理时;

(4)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时;

(5)乙方使用没有质量合格证的各种建筑安装材料或者擅自替换、代换和变更建筑安装材料时;

(6)乙方指定不具备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进入工地施工时。

第七条工期

1、本工程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2、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

年月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及监理的进场通知或开工令注明的日期为准,并以此日期计算竣工日期。

但上述开工日期的变化不能构成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经济和工期补偿的依据。

3、节点工期:

预售证节点、推售节点等等(以工程意见为准)。

4、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了施工准备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地区极端天气、扰民、民扰、停水、停电、政府规定的停工、高考限制等对工期的影响。

除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外,其他任何情况工期均不延长。

5、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乙方向甲方代表提出复工请求,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开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且工期不予顺延。

停工责任不在乙方,则可顺延工期。

6、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迟,经和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答复。

第八条图纸

1、甲方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双方确认的图纸1套,版号为:

图号为:

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转借转让。

如果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甲方将代为复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要求需要乙方进行的图纸的深化设计等工作,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甲方及设计院提交深化设计的图纸,经甲方及设计师确认后方可按图施工。

乙方绘制的图纸应保证在各方面都是完整和规范的。

乙方需负责深化图纸送交有关部门审核和盖章的手续及费用(若有)。

第九条甲方、乙方现场代表

1、甲方现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职权:

整个项目现场的协调与管理,涉及工期顺延和索赔及罚款免除的确认,质量和安全文明罚款免除、价款变更和确认等经济事项的需甲方盖章确认,否则无效。

2、监理人代表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甲方委托的职权:

负责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文明等现场管理,具体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应条款为准;

需要取得甲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涉及工期顺延和索赔及罚款免除的确认,质量和安全文明罚款免除、价款变更和确认等经济事项的需甲方盖章确认,方发生法律效力,否则无效。

3、乙方派驻的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职权:

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其行为视为乙方行为,但无权代表乙方变更、解除、转让本合同。

第十条甲方、乙方权利

1、甲方权利

(1)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

撤换后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不变。

(2)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3)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

(4)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对乙方进场材料进行监管,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5)有权将合同范围内部分材料自行采购,乙方将无条件服从。

相关费用从本合同价款中扣除。

(6)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生不能完全兑现承诺,或不能按甲方的指令完成施工计划,或劳动力短缺、或不服从甲方变更要求等,甲方有权将部分工程进行另行分包,相关费用从本合同价款中扣除。

2、乙方权利

(1)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征得甲方同意,并同时委派资格、资历不低于前任的工地代表,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2)有权敦促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乙方义务

1、甲方义务

(1)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

(3)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4)提供施工场地,达到施工条件。

(5)提供房屋主体结构,水、电、暖、风、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

(6)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驳点。

(7)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保证工程有序进行。

(8)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控制要求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

(2)乙方应按投标确定的项目班子人员配置现场管理人员,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随意更换。

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每周在岗不能少于5天,必须按时参加现场召开的工程例会,每缺席1人次乙方需支付违约金1000元。

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3)乙方需保证劳务队伍不受麦收、秋收等农忙季节的影响,确保工程的正常连续施工。

同时乙方需保证按时向劳务队伍支付工资报酬,不得拖欠。

(4)乙方需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并按甲方认可的进度计划有序地安排工程施工。

乙方的劳动力应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

若乙方劳动力短缺、进度明显滞后,甲方有权安排其他劳动力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排,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乙方已完工程量的70%结算给乙方。

(5)监理或甲方工程师认为工程进度过慢,通知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增加措施费用。

(6)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负责处理施工过程中扰民及民扰问题的处理,并承担可能产生的费用。

(7)乙方应为自身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害及对第三方造成的伤害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应高度重视安全文明施工,强化安全作业规范,提高消防意识,做好防火措施。

施工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及消防事故,乙方应承担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罚款。

(9)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在交付前的成品保护及半成品的保护,亦应负责自身施工区域内及周边其他承包人的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

若造成其他工程的污染、损坏乙方应负责清洗、修复或赔偿。

若乙方未及时清理、修复,甲方可派人进行清理、修复,所花费用加20%管理费从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10)乙方应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做到无垃圾、无大面积灰土聚集,每日活完场清,垃圾需袋装,堆砌在甲方指定地点。

乙方未做清理,甲方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另加20%管理费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

(11)在材料运输及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成品进行保护,包括且不限于电梯、入户门、楼道、电梯厅等。

装修区域内及公共区域墙面、顶面污染需及时清理还原。

(12)乙方人员(包括劳务人员)不得有偷盗、赌博等违法行为,不得在工地现场或甲方办公区域聚众闹事、索要工费,扰乱甲方正常工作秩序。

违反者甲方给以5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终止与乙方的合同。

(13)对于下列乙方工作人员,甲方、监理有权要求及时更换,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将其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乙方应在12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被调离的人员。

①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②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③不能积极配合甲方、乙方正常工作者;

④违反甲方、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⑤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⑥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⑦与本工程施工无关以及对本工程产生不良影响的人员。

第十二条物资供应及管理

1、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

2、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是全新的并没有缺陷的,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及有关图纸、规范及甲方的要求。

所有材料均需有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试验报告,有环保/节能要求的材料必须提供环保/节能检测合格书。

乙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材料的质量、性能负全责。

甲方、监理对任何材料使用的批准,并不免除/或者减轻乙方应负的责任。

3、乙方须按照《主要材料品牌明细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详见附件)中的材料品牌、规格以及甲方封存的样品、样本提供材料,经甲方代表签字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所列材料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运到工地现场及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

4、乙方施工前应按本合同附表确定的品牌提供材料的样品、样册,所有样品均需设计师、甲方代表确认封样。

竣工验收时以样品、样册作为实物效果的验收标准。

任何未经甲方和设计师认可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否则,乙方须无条件更换。

5、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甲方提交材料计划表,标明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货周期、进场时间等。

6、乙方需变更材料品牌或采用其他代用材料时,必须征得甲方及设计师的书面确认;更换后的材料价格低于合同确认的材料价格时,按市场价调减材料费用;更换后的材料价格高于合同确认的材料价格时,增加的费用甲方不予认可。

7、乙方所采购的材料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8、在施工中,甲方有权随时检查材料质量,无论是在乙方库房还是已完工程,若甲方发现有不合格材料,乙方均应无条件退货或返工重新施工,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9、乙方采购的材料必须有真实、有效的合格证、检验报告,每批次材料均应有对应的检验报告。

乙方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处以每次1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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