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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运输合同

劳务关系运输合同

  篇一:

运输劳动合同

  篇一:

物流运输司机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甲方:

上海锦曦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机动车驾驶员,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合同,具体协议如下:

  一.甲方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根据国家规定购买车辆保险。

  二.乙方入职时,甲方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每

  年保险费用为人民币500元,由甲.乙双方各负担50%。

  三.乙方必须拥有驾驶员必备的合法证件并提供真实有效的

  身份证明。

乙方上岗试用期一个月,经甲方考核认为乙方合格者

  入用为公司正式员工,若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提前解聘乙

  方。

  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果从事违法活动。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违法活动的任何责任。

  五.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如有违反,根据甲

  方制度处理。

  六.乙方必须严守甲方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甲方有关货源

  等一切商业信息,如有违反,轻者支付违约金壹千元以上,给甲

  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七.自交车之日起,乙方对车辆和车辆配置的各种工具.证件

  及车辆维修负责,工具和证件遗失由乙方照价赔偿,具体维修费用根据公司制度报销。

  八.运输过程中,乙方要对运载货物的安全负责,如发生遗失、短斤、损坏及淋湿货物等损失由乙方负责,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九.乙方联系的运输业务必须经过甲方批准,私自运输或虚报运输费用者除上缴运费外,另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十.乙方必须对甲方的每单业务负责执行,承担甲方和委托方运输协议的各项责任,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乙方承担甲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我方车辆负全责或主要负责,除保险公司负责赔款外的赔款由甲.乙双方各负责50%。

交警部门追究的刑事责任及赔偿由乙方全部负责。

  十二.车辆正常运营的费用由乙方根据规定执行,并提供票据到甲方报销,包括油费.路桥费.维修费.住宿费。

乙方虚报费用或卖油卖配件造成甲方损失为偷盗行为,经查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违约金壹万元,情节严重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合同期间乙方的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随时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一天请假,违者罚款300元/次,影响严重者,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十四.合同期满,乙方必须提前1个月续签合同,否则,合同自行终止。

乙方中途需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并补偿甲方培训费人民币叁千元,乙方若私自离岗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十五.乙方在运输业务中所收取的发票和单据必须及时上交甲方,无故拖延罚款100元/天。

十六.乙方出车在外不得与人结仇结怨,出车前不得饮酒,工作期间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乙方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从事装卸货物及其它事务时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特殊情况甲方只作道义上的补偿。

  十七.乙方出车在外不得挪用公款赌博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如有违反,作为违反劳动纪律,从乙方工资中扣除。

  十八.乙方出车时必须维护公司利益,在可控制的情况下,不得浪费公司资源。

停车必须关闭发动机,行车时在确保安全和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走最节约的路线,各种费用不得高于市场平均值。

  十九.乙方工资为5000元/月。

  二十.驾驶员违章操作(超速\超车\证件不齐)所造成的罚款后果自负。

  二十一.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篇二:

运输用工合同书

  运输人员用工合同书

  甲方:

莱芜市恒安气体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招收乙方为运输人员,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以下条款:

  一、甲方的权力、义务: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工作规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甲方有对乙方进行管理和教育的义务和权利,有人事任免权。

  3、甲方要及时发放工资、加班费、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4、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安全预防措施。

  5、甲方提供证件齐全、检验合格的危化品运输车辆由乙方使用,为本公司客户送货。

  6、甲方负责本车的一切规费、保险、维修、保养、停放等的费用支出。

  7、甲方为乙方配备与运输危险品性质相适用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

  8、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车辆必须到具备危险品运输车辆修理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护作业。

  9、甲方有权对违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犯操作规程,经教育不改的乙方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的权力、义务: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管理人员必须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取得了相关资质证件,经车队审查合格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押运工作。

  2、必须服从公司安全调度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按照指令送货,在装货时必须服从厂方指挥,卸货时必须听从用户调度。

用户如需对货物进行检验、过磅后再卸货,应予配合。

卸货完毕,必须要求对方在回执上盖章(或签字)认可。

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严禁违章超载、超速和超车,以及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等,保证行车安全,杜绝交通违规和事故。

  4、乙方必须爱惜车辆,文明驾驶。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车交给其他人驾驶。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外,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5、必须按时、定期参加公司三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考核、考试、消防演习、应急救援预案演习,并记录存档。

  6、必须了解并熟记自己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危害性、化学物理特性、运输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专业知识。

  7、乙方在车辆进行修理、更换部件、加油等项目时,必须预先告知甲方,同意后乙方才能实施。

  8、必须在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对车辆和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9、在整个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杜绝违章作业。

  10、要遵纪守法,不拿客户的一草一木,不参与任何违法活动。

  11、必须和客户搞好关系,做到安全及时,不耽误用户的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三、合同期限:

  双方商定合同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合同期满,如双方同意继续留用,需重新签订合同。

  五、若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莱芜市恒安气体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

住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篇三:

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

  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

  ========================================

  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

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

4)承揽人自担风险。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通过对两者概念的分析,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

(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

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风险承担上。

  运输合同与雇佣合同

  ========================================

  去年11月27日,赵某向个体货车车主吴某包车去某服装批发市场采购服装。

双方口头约定,由吴某驾驶自己的货车送赵某到服装批发市场,赵某买好货后,由吴某负责运回,同时约定运输费为240元。

货办好后,双方将货物装车,由吴某捆好绳索,赵某也随车返回。

返回途中,赵某的货物丢失。

双方对丢失的货物进行核对,货单结算价值为7520元。

后双方就丢失货物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赵某遂诉至法院。

赵某认为双方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吴某有责任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

吴某认为自己受雇于赵某,提供运输劳务,货物丢失不应由自己承担。

  [析案]雇佣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的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给付报酬的契约。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必须是经营运输业务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由此可见,本案并不是雇佣合同,赵某并不是雇佣吴某为其服务,而是利用吴某的车辆进行运输,本案应该是运输合同关系。

首先,本案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因素。

虽然本案既有货物运输,又有乘客的运送,且双方没有对货物进行移交,但并不妨碍运输合同的成立。

其次,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口头形式的合同,故本案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符合运输合同的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290条的规定: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由于运输过程中,作为承运人的吴某将货物丢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篇二:

关系本案中是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还是劳动

  本案中是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案情:

  孙某长期在某集团公司运送其生产的农用车、载货汽车等。

20XX年5月14日,双方签订承运协议一份,约定:

……1、由乙方(孙某)承揽运送甲方(某公司)生产的农用车一辆送至甲方指定的乌鲁木齐;2、甲方按每公里元计付乙方送车报酬;3、乙方在运送途中产生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4、若乙方在运送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等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坏的,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责任、后果和损失

  合同签订后,孙某从甲方处领得载货汽车,并驾驶该车将车送往乌鲁木齐。

20XX年5月20日8时45分左右,当孙某驾驶该车行至陕西省咸阳境内,沿西转盘由南向西左转时,与行人沈某由南向北行走时发生碰撞,致沈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孙某共给付沈某子女125000元赔偿款。

  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代垫款125000元。

  双方争议:

  被告认为本案不应属于劳动争议,原、被告之间所缔结的关系属于运输合同关系。

即使原、被告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也因原告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所产生的损失也应由原告本人承担。

原告主张的损失系其与被害人一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所确定的损失,对被告无约束力。

  裁判:

  被告返还原告代垫款125000元。

  评析:

  本案的一个焦点就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承运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一、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方面,原告提供的胸卡上载明了原告的姓名及其工作部门为某公司调度中心,被告称该胸卡仅仅起出门证作用的理由难以采信。

另一方面,原告长期在被告处从事运送车辆的业务,一次的承运协议不能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抹杀。

  二、承运协议是名实不符的合同。

虽然双方所订合同名为承运协议,但该协议所约定的原告的义务远远超出其作为承运人的义务,如约定了承运人收取货款的义务以及不能收取货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等,这种约定表明双方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承运人处于从属地位,符合劳动合同的性质,故认为承运协议是名实不符的合同,应以实际内容定性。

  三、职务行为被告应承担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基于以上理由,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所辩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为承运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原告为被告运送车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

受害人沈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系原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致,对此损失,应由职务行为归属的主体被告来承担。

  四、事故发生后,被告未能采取措施积极主动承担责任,作为实际侵权人的原告来处理事故的赔偿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原告与受害家属所达成的协议具有真实性。

因原告现已为被告代为履行,被告应返还原告代垫款125000元。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篇三:

土方运输劳务分包合同书

  土方采购、运输合同书

  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江六高速广陵3标土方采购、运输江六高速公路JL—GL3标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年

  篇四: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姜颖)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又有区别的三种不同的合同。

但在理论上还缺少对这三种不同合同的界定和认识,立法只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进行了规定,而对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却没有任何法律加以规定,导致实践中三种合同的混淆。

因此,正确认识三种合同的不同特点及其本质,对于厘清理论上的认识和指导实践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我们前面已有论述,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规定在劳动法中。

对于劳务合同及其定义,目前我国很少有教科书和著作述及,立法中也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劳务合同的运用及争议却十分普遍。

由于在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特性作明确的界定,导致实践中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界限难以划分,出现很多劳动合同纠纷却按照劳务合同处理的现象,使适用的法律、处理的程序以及处理的结果都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明确两种合同的界限并加以区别,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问题。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达成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给付的标的,合同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类是以财产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第二类是以劳务给付为标的的合同,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第三类是以共同从事一定工作为目的合同,如合伙合同。

根据上述合同的分类,第二类以劳动为标的合同类型为劳务合同,具体包括:

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①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相似之处在于,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都是以劳动体现合同的内容,接受劳动的一方应向提供劳动的一方支付劳动报酬。

但这两种在很多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同,主要表现在:

  1.法律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合同建立的是民事关系。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在性质、适用法律、调整模式以及立法宗旨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

  2.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即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成为劳动者。

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中成为其成员并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双方当事人之间是隶属和从属关系,"反映的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

②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则没有上述限制。

劳务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务接受方一般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范围不限于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宽于劳动合同的范围。

劳务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劳务提供者不是劳务接受方的内部成员。

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

  3.合同目的不同。

劳动合同以实现劳动过程,取得非物化的劳动成果为目的。

劳动过程是一个创造价值的过程,但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多样,有的形式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创造价值,而有的形式并不创造价值,如劳动者被派往国外学习;女职工在产假期对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劳动,没有创造价值,但在这一特定阶段,女职工的待遇仍与其未脱离劳动岗位一样,在产假期视其履行了劳动义务。

而劳务合同则不同,它不关注劳务提供方的劳动过程,而是最大限度地追求约定的劳动成果之取得。

  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并且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不仅要提供相应的劳动工具、防护用品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并且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在工资、工时、社会保险等方面承担义务。

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和劳务需求者之间是纯粹的财产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自由约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劳务合同的订立者可以替代履行,而不必亲自履行。

同时,劳务提供方大多利用的是自己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支配劳动力,自行组织、安排劳务活动,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

  5.劳动报酬的性质和给付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的工资分配形式须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应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持续、定期支付,工资支付以劳动合同还在履行为条件;劳务合同的劳务报酬数额之确定须遵循商品交换规则,按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6.承担的劳动风险不同。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对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风险有义务承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享有工伤的待遇。

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和组织劳动,因而由其自己承担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风险。

  7.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上,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如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等均与民事合同有很大的不同。

而劳务合同则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民法属于私

  法范畴,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予以平等地保护,受此影响,劳动合同中的许多条款在劳务合同中不可能出现。

  8.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

由于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我国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

其中,对于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解决方式适用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而劳务合同的解决方式适用于民事争议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9.国家干预不同。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和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等制度均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和履行。

如有违反,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用人单位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干预。

而劳务合同完全适用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国家对此不加以干涉,当事人如违反合同,只采取私法救济之途径即可,不允许行政干预。

  以上是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

在这些区别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当是界定两者之间区别的最重要的因素。

是否具有管理关系,可以从劳动者是否成为用工组织中的成员、劳动者是否要遵守用工组织的劳动纪律、服从用工组织的指挥与调配、用工组织对劳动者有无处理和处罚权限等方面进行判断。

总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重大区别,由于两种合同体现的法律关系不同,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最终的结果反映在对劳动者的保护程度不同。

因此,从理论上阐明二者的关系,有利于在实践中辨别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和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有利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和处理争议,从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劳务合同主要存在于建筑业、加工承揽等行业。

近年来,各地出现了很多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被认为是劳务合同的一种类型。

因为劳务派遣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在后面的章节中将专门进行探讨。

  

(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雇佣(employment)的概念,从不同的学科出发,有不同的理解。

  经济学对雇佣的理解是"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民法学对雇佣的理解,往往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混合称为"雇用"。

  对雇佣的表述有以下几种:

  

(1)"雇佣,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间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②

  

(2)"雇佣关系是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获取报酬的劳动关系";③

  (3)"所谓雇佣关系,就是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另一方进行劳动,无论劳动成果如何,对方均给付相应劳动报酬的社会经济关系"。

④从以上的表述看,虽然对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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