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室内覆盖建设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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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室内覆盖建设协议.docx

移动通信室内覆盖建设协议

移动通信室内覆盖建设框架协议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乙 方 :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宜军

法定地址:

上海市定西路1118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一条协议目的

1.1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决定由乙方负责在上海市范围内多个甲方建筑楼宇项目内建立产权归属乙方、为甲方相关建筑楼宇项目提供通信服务的室内覆盖分布系统。

甲乙双方可就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项目,另行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1.2分布系统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投资费用由乙方承担,系统供上海移动、上海联通和上海电信三家通信运营商合路使用。

(不建议合路使用,PY系统信号差,对提升宝龙服务品质有影响)

第二条房屋、场地权证及变更

2.1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建筑物之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管理权的有效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交乙方留存。

2.2甲方应保证在协议期内对上述建筑物拥有合法的产权(或出租权、管理权),排除任何第三方对于本建筑物的权利要求。

如产生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2.3如房屋产权人(或出租权、管理权)方发生变更,影响到本协议的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做好结算和交接工作。

2.4本协议签定后,如果甲方出租的房屋、场地全部或部分产权(含管理权属)发生变更,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甲方转让房屋,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建议删除)

(2)本协议期内,房屋产权人(含管理权属)发生变更的,本协议和相关项目合作协议对变更后的新产权人(含管理权属)继续有效,新的产权人(含管理权属)承继本协议甲方的所有权利义务。

甲方应向新的产权人(含管理权属)如实告知房屋、场地租赁情况,本协议和相关项目合作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作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如乙方提出需签订主体变更协议,甲方应协同新的产权人(含管理权属)与乙方签订相关变更协议。

该类变更以不得影响乙方通信设施及设备的正常运行为基本原则。

(3)无论房屋、场地的产权(含管理权属)发生何种变更,乙方放置的各种通信设施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各种通信设备与设施。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3.1甲方无偿为乙方提供设备安装机房(涉及机房租赁费用,需另议),机房位置在地下室,机房产权归属甲方所有,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协议期内在所具有的机房使用面积范围内不因任何原因被占用,乙方使用所产生的费用能耗费、维护费、维修费、更新费、维保费等由乙方负担。

机房实际使用面积根据相关建筑楼宇项目的不同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提供

a.建筑面积为1万-10万m2内(含10万m2),机房面积为20-30m2;

b.建筑面积为10万m2以上,机房面积为30-40m2。

3.2甲方承诺免费为乙方提供天线、馈线及光缆走向的排管、楼宇内管道和位置,若不能利用原先的排管桥架,由乙方投资免费施工完成,积极配合乙方将设备所需光缆引入进楼通道,配合乙方安装设备及天馈线,并为乙方今后的设备维护、设备升级(可以另议)等事宜提供方便,扩容改造则需另议。

3.3甲方应确保电源的正常供给,例行的停电检查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

若乙方发现甲方处设备或电源有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修复或配合修复,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乙方。

乙方可以在机房内、弱电井道内和楼顶天面单独安装交流配电箱,并支付相应电费。

3.4甲方应保证乙方设备不受人为的损坏,并保证乙方设备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抢等安全保障措施。

一旦甲方发现乙方所租赁的机房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包括但不限于盗抢、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或减少损失。

3.5甲方应尽量提供满足乙方要求的具备有空调条件的机房(建议删除)。

若甲方所提供的机房无空调,则甲方同意乙方可在机房内安装空调设备,甲方协调落实室外机安装位置和冷凝水落水位置。

3.6甲方应允许乙方及运营商通过大楼内原有的信息管孔穿放光缆,并确认光缆接入乙方机房的路由,或同意由乙方自建4孔Φ110通信管孔进大楼机房,或通过甲方指定的架空走道将光缆由大楼外穿进机房。

当由于实际条件限制,以上措施均不能实现时,甲方应同意由乙方协助运营商采用无线方式来解决传输,并提供微波室外单元的安装平台及平台与乙方机房的传输通道。

3.7乙方若在大楼内提供其他通信业务,乙方应提前书面申请,待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应提供现场已有接入和装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为乙方在弱电井内提供一定电源空开(实际以相关项目合作协议为准),若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影响到甲方的正常运营甲方有权拒绝。

3.8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运营商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开通,并在今后乙方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修和不定期的故障抢修时为乙方及运营商提供方便。

3.9为使信号畅通,系统开通后,甲方在天线前端应尽量避免设置阻挡性障碍物。

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在机房周围所装设备也不得对乙方设备产生干扰和影响。

若有干扰和影响,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10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第三方因房屋产权(使用权或所有权)问题与乙方发生租赁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以确保本协议及相关项目合作协议的正常履行。

甲方作为房屋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若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作好结算和交接工作。

3.11甲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其或其房屋所有者或租赁者在乙方信号覆盖范围内进行装修、改建等工程项目时涉及到乙方分布系统,应提前14(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进行调整,且甲方在施工中应尽可能避免对乙方分布系统造成不利影响。

如房屋租赁者进行装修改建,甲方应有义务要求租赁者或所有者避免对乙方分布系统造成不利影响,如因此而对系统产生破坏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建议修改为由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责任追溯或赔偿)

若因甲方的施工造成乙方发生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改造、损坏),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12当乙方机房所在地发生动拆迁情况时,甲方应向拆迁人告知乙方机房存在的事实,并至少在其签订动拆迁补偿协议之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拆迁事宜,并向乙方告知拆迁人的相关信息。

若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将由甲方协调责任方承担。

3.13若其他通信运营商(除联通、移动及电信)租用乙方的室内覆盖分布系统进行外缆接入时,乙方需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待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甲方尽量为楼外光缆引入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障其他通信运营商的外缆顺利接入,若产生额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4.1乙方应按甲方工期要求进行施工、验收、并协调运营商尽快进行信号开通,信号接入的时间以项目相关合作协议为准。

4.2移动通信信号覆盖系统由乙方负责投资实施,施工范围包括红线外接入机房,机房内机房至每栋楼弱电井,弱电间垂直管井内及楼层吊顶等所有无线覆盖设备及线路的提供及安装,保证地块内各区域无死角(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基站、宏基站)。

(宏基站合同另议)

4.3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甲方提供接口,乙方负责相关全部费用。

4.4乙方在机房内安装交流配电箱并根据甲方指定的路由负责交配箱前端电源线的施工。

4.5乙方在工程实施时应将施工计划事先告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开始施工。

4.6乙方在设计时应尽量考虑整体环境的协调,将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减少到最低,并承担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4.7乙方对室内覆盖系统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不定期的故障抢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进入机房前,应事先通知甲方。

甲方应保证乙方能顺利进入机房,及时检修。

4.8若乙方因技术、网络规划等原因需要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或相关项目合作协议时,乙方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4.9乙方负责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的移动信源接入,信号接入的时间以项目相关合作协议为准。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双方在本协议期内必须遵循协议条款,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2若乙方因技术、网络规划等原因需要解除或终止协议时,乙方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3乙方服从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的现场统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进度。

5.4在租赁期内,甲方不能随意拉闸断电,若甲方必须要拉闸断电则甲方需提前24小时函件通知乙方,由乙方做好应急措施,因甲方未通知乙方自行断电且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因断电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拒力因素除外)

5.5乙方承诺若未按项目相关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本协议工程超过一个月,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电费的结算方式

6.1电费按双方协议价计算,由乙方在交流配电箱内安装电表计量。

每年第一季度乙方根据甲方先提供的税务发票并按电表实际读数+铜损有功支付上年度电费。

6.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乙方应付款项。

6.3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乙方开具并提供法定税务发票。

6.4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要求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乙方开具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除外。

如甲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协议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局认证的,乙方有权拒收或发现问题后退回该发票,甲方应及时更换,否则乙方有权按不含税价款向甲方付款。

6.5增值税发票提交时间

甲方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本协议规定将发票提交至乙方,送达日期以乙方签收日期为准。

若因逾期送达造成乙方无法抵扣的,甲方负责更换为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票。

6.6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不可抗力

7.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市政动拆迁。

7.2由不可抗力导致的一方的损失,另一方将对此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3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协议义务的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应尽力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因此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产生的可能影响协议继续履行的不利因素;协议履行期可视不可抗力作顺延,顺延履行协议义务的期限应相当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无法履行协议的时间,但不能由于不可抗力的顺延而调整协议价格。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建筑楼宇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解决。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甲、乙双方均不得向对方要求收取非本协议约定以外的费用,被要求方有权拒付。

9.2若乙方的通信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必须立即排除解决。

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应允许乙方的技术人员24小时随时进入场地进行维护工作,并给予积极配合。

9.3乙方的通讯设备需要安装电源工作地线和设备保护地线,甲方同意乙方安装专用的接地装置。

如因没有条件安装接地装置时,在甲方条件允许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将接地装置连接到甲方的接地网上,若因此产生额外费用由乙方承担。

9.4甲方同意乙方修建通信管道和引入光缆到乙方租用甲方的房屋内,如乙方修建通信管道破损甲方场地,由乙方负责将其恢复原状。

9.5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肆】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协议名称:

《移动通信室内覆盖建设协议》“XXXX”基站】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乙方: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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