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专家详解枪支认定标准违规和判刑是两码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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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专家详解枪支认定标准违规和判刑是两码事
公安部专家详解枪支认定标准:
违规和判刑是两码事
据新京报报道,1月3日,因所摆射击摊上6支枪形物被判刑三年六个月的天津市51岁大妈赵春华,已经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曾代理过“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的律师徐昕将为她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针对舆论认为的我国枪支认定标准过低问题,公安部相关规定的主要起草人季峻今天给出的详细解释。
季峻表示,1.8J/cm2的标准是考虑到人体最脆弱的眼睛部位。
季峻指出,公安部相关标准的制定是按照法律法规来办的,但违规和判刑是两码事,具体案例中不可量刑过重。
季峻还提醒说,也有很多案件中,涉案物品确实是气枪,却被媒体说成玩具枪,“出发点和观念都不对”。
图为赵春华旧照
大妈曾怕花钱不上诉
多家媒体报道称,初中文化的赵春华在一审中曾表示认罪不上诉,只是因为不懂法律、不敢花钱。
据成都商报报道,这几天她想得最多的,竟然是刑事案件上诉会不会有上诉费,会不会让女儿花更多的钱,让女儿受到自己的拖累。
当徐昕在看守所见到赵春华时,她第一个问题忍不住问:
“上诉得花多少钱啊?
北京来的律师是不是特别贵啊,要多少钱啊?
”这个问题让徐昕听来有点心酸。
他看着眼前的赵春华,瘦小的身材,面容苍老,穿着宽大的棉服,神色有些疲惫。
徐昕曾经是西南政法大学最年轻的博导,现为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近年致力于我国涉枪案件标准的完善。
2014年7月,四川少年刘大蔚通过QQ向台湾卖家网购的20支仿真枪被鉴定为真枪,以走私武器罪被判无期徒刑,徐昕曾推动案件的复查。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认定刘大蔚案原审量刑明显不当,要求案件重审。
质疑判决的两种理由
徐昕在刘大蔚案的刑事申诉状中曾质疑,法院将仿真枪认定为真枪,依据的是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但该判据与《刑法》和《枪支管理法》标准不一。
徐昕提出,《刑法》第112、125、151条规定的资敌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走私武器罪的量刑极重。
惩罚的严厉度是与火药枪支弹药极大的射击动能和速度能远距离“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威力和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的。
刑罚的极端严厉性表明,刑法上的枪支仅指火药军警制式枪支,不会指威力远小于弹弓的仿真枪。
第二种质疑声音,以澎湃新闻在赵春华案的报道为代表,即公安部的标准曾于2008年被大幅降低1/10。
按照公安部2008年实行的标准,将仿真枪判断为真枪的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
但在此之前,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规定:
“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
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
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
有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员进行过实验得出了数据:
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是弹头具备嵌入松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
因此,根据射击干燥松木板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是16焦耳/平方厘米。
也就是说,目前的枪支鉴定标准,降低到了接近之前的十分之一。
公安部专家:
致伤和判刑是两码事儿
今天,北京广播电视台旗下新媒体“北京时间”采访到了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主要起草人季峻,对公安部标准做了进一步解释。
针对舆论质疑的标准过低问题,季峻指出,1.8J/cm2这一数据,是基于对生物体要害部位之一眼睛的致伤力的考量得出。
根据实验结果,并考虑到各种差异性因素,“在1m内阈值钢珠气枪致伤下限值可定位1.8J/cm2”。
季峻表示,《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是由许多专家经过多年研讨制定出来的,“一切都要按照国家标准去做,按照法律法规来办,跟其他法律法规接轨”。
但季峻也认为,“这个标准是看能不能致伤,但是能致伤和判刑,是两码事儿”。
在量刑方面不要一刀切,“应该根据各个案情,适当处理,不可量刑过重”。
季峻还提醒说,希望媒体能够给社会传播更多的正能量,“有的报道,出发点和观念都不对,部分词语都搞错了。
像枪和玩具都没搞懂。
气枪有些是走私进来的,产品包装上明确写的是气枪,并标有注意事项,却被说成玩具枪。
有的人凭自己想当然说话,信口开河。
”
以下为“北京时间”报道全文
2016年12月27日,天津老妇赵春华摆设射击摊位营生,后被警方抓获,并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引起广泛热议。
2015年,四川男孩刘大蔚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对此案件再审。
两案均涉及玩具与枪支的界限,二者的边界到底在哪儿?
争议不断。
对于争议,《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主要起草人季峻向“北京时间”(微信号:
btime007)表示,“(有些人)出发点和观念不对,玩具和枪都搞不懂,信口开河”。
赵春华的代理律师徐昕告诉“北京时间”(微信号:
btime007),《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对于赵春华一案并不适用。
他表示,1.8J/cm2的标准远没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由此标准认定赵春华持有的枪状物为枪支是“错误和荒谬的”。
因“玩具枪”被判刑?
2016年12月27日,家住天津河北区的赵春华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曾和赵春华一块摆摊的其他射击摊
赵春华系51岁老妇,2016年8月至10月12日间,在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谋生。
10月12日晚,赵春华被抓。
判决书说明,公安机关在巡查过程中将赵春华抓获归案,当场查获枪状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状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我们就觉得这是一个玩具枪,被鉴定为枪支,想都不敢想。
就是1.8J/cm2,是这个标准,我母亲那个所谓的枪,鉴定出来的数值都是二点几,二点零几”。
2015年,四川男孩刘大蔚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
刘大蔚从三岁开始玩仿真枪,2014年7月,他通过网络,花费3万余元从台湾卖家处购买24支“枪形玩具”。
7月底,刘大蔚购买的“枪形玩具”被福建省石狮海关在泉州清濛开发区查获。
刘大蔚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拘留。
经泉州市公安局鉴定,24支“枪形玩具”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被认定为枪支。
在未收到仿真枪的情况下,就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及其家人提起申诉,要求重审。
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案件决定再审。
无论是赵春华,还是刘大蔚,二者均认为其持有或购买的“枪状物”为“玩具枪”。
玩具与枪支的界限在哪?
“北京时间”(微信号:
btime007)为了更好的区别玩具、仿真枪与枪支,查阅了相关的文件与规范。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蓄能弹射玩具,按弹射物动能测试时,弹射物动能不超过0.08J,则弹射物应有用弹性材料制成的保护端部,以保证单位接触面积的动能不超过0.16J/cm2”。
目前,我国对仿真枪入刑的参考标准主要有三个:
《仿真枪认定标准》(2008)、《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08)、《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
根据《仿真枪认定标准》,只要枪状物“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J/cm2,大于0.16J/cm2”,则被认定为枪支。
我国《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即被认为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对于枪状物的鉴定,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执行,其中“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因此,根据现行规定,对于玩具、仿真枪、枪支的枪口动能比如下。
季峻告诉“北京时间”(微信号:
btime007),“现在很多枪,大多都是走私的,来自台日韩,有很多产品,在说明书上都已经标明是气枪,并不是玩具。
但到了我们的国家,却被说成了玩具”。
枪口动能比如何计算?
所谓枪口动能比是指根据枪弹的速度、质量、弹丸横截面积、动能等多指标计算的结果,反映的是枪支致伤力。
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中给出了明确的计算公式。
在季峻、张晓军、李松的论文《钢珠气枪及其发射弹丸的检验和鉴定》中,将1.8J/cm2临界值的计算过程进行了阐述。
《钢珠气枪及其发射弹丸的检验和鉴定》部分内容
由此可见,1.8J/cm2这一数据,是基于对生物体要害部位之一眼睛的致伤力的考量得出。
根据实验结果,并考虑到各种差异性因素,“在1m内阈值钢珠气枪致伤下限值可定位1.8J/cm2”。
致伤和判刑是两回事
有不少网友认为,1.8J/cm2的枪口动能比过低,甚至“一截直径为7mm的粉笔,以30m/s的速度扔出去,动能比有可能会超标”。
对此,季峻表示,“这个标准是看能不能致伤,但是能致伤和判刑,是两码事儿”。
季峻告诉“北京时间”(微信号:
btime007),《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是由许多专家经过多年研讨制定出来的,“一切都要按照国家标准去做,按照法律法规来办,跟其他法律法规接轨”。
除此之外,季峻也认为,在量刑方面不要一刀切,“应该根据各个案情,适当处理,不可量刑过重”。
对于赵春华事件,季峻坚持,摆摊与判刑不可一概而论。
“其他国家也可以随便摆地摊,判刑又是另当一回事。
判不判刑我说了不算。
我们做的工作,是为了告诉人们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
赵春华的代理律师徐昕认为《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对于赵春华一案不应当适用。
“我们认为,这违反了上位法,违反了《刑法》和《枪支管理法》,1.8J/cm2的部门规章标准,仅为立法标准的1/154,与《枪支管理法》相冲突,不应适用”。
在徐昕看来,1.8J/cm2的标准远没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由此标准认定赵春华持有的枪状物为枪支是“错误和荒谬的”。
徐昕在赵春华的上诉书中明确写道,“以该标准(1.8J/cm2),近距离打到身上只是个红点,不会伤皮肤,根本无需治疗,威力远小于弹弓。
这一标准也与上位法《刑法》和《枪支管理法》相抵触,一审法院采取该标准定罪量刑系适用法律错误”。
季峻也向“北京时间”(微信号:
btime007)表示,“要搞教育,我们国家不允许气枪在马路上使用,这是一个大前提,应该让人们认识到这一点。
”
季峻希望媒体能够给社会传播更多的正能量,“有的报道,出发点和观念都不对,部分词语都搞错了。
像枪和玩具都没搞懂。
气枪有些是走私进来的,产品包装上明确写的是气枪,并标有注意事项,却被说成玩具枪。
有的人凭自己想当然说话,信口开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