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部分学习知识重点情况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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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部分学习知识重点情况总结

公司含义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包含如下内涵:

1.公司是社团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以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登记,进行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含义

实质意义:

亦称广义的公司法,指规范各种公司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

亦称狭义的公司法,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法律。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

法人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独立的法律人格:

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

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

公法人:

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

私法人:

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如企业。

社团法人:

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设立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社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结合而组成。

财团法人:

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根据捐助人的意志而从事某种事业。

公益社团法人:

以公益为目的,强调公司设立与存续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如学校、托儿所。

营利社团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强调法人的设立与经营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取利润。

公司特征

营利性:

这是公司法人与公益性法人的根本区别。

公司自身的盈利,也包括向其成员分配盈利。

独立性:

指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主要体现在公司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

社团性:

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是由多数人组成的法律性质。

公司的作用

1、公司是资本聚集的最有效形式(股份聚集投资者广泛;股份聚集成本低;股份聚集手段灵活;股份聚集规模大、速度快;股份聚集转让方便)

2、公司是企业产权结构优化的有效形式;

3、公司是科学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公司有其自身特有的管理机制:

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公司权力机构的多元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采取选任制和聘任制);

4、公司是便于集中和控制的有效形式

公司的集中和控制作用主要表现为:

有利于发展专业化协作,扩大生产规模;有利于行业管理,实现国家引导企业经济活动的目标。

无限责任公司

简称无限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对债权人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与合伙企业的唯一区别:

无限公司股东只能是自然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被限制为自然人。

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有限公司,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又称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

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关联公司

亦称关联企业,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经济学上的概念。

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实体。

狭义的关联公司,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

(通常所称的关联公司为广义的。

公司集团

亦称企业集团,由若干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司及其它经济组织,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联合组成的企业团体。

公司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为母公司或支配公司,公司集团的成员都属关联公司或称从属公司。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须依公司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但须办理登记。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最高人数的限制性。

50个以下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除此之外,股东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亦不得直接向股东主张债权或请求清偿。

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每个股东只有一份出资,数额可以不同。

4.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其全部注册资本都由发起人认购,不能向社会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股单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会计账簿无须公开;对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严格限制。

5.设立程序与公司机关的简易性。

6.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发起人人数的双重限制性。

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

2.股东出资的股份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代表的权利义务相等。

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上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更不能要求用股东个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4.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通常都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开募集资本。

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决定了公司股东的广泛性,股东的广泛性决定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

5.公司股份的流通性。

为提高夫否认的融资能力和吸引投资者,股票必须能够自由转让和交易,有利于资本募集的实现。

股票可以上市交易或柜台交易。

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其公司资本和资产,公司资本和资产不仅是公司进行经营的基本条件,也是公司承担债务的基本担保。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1.分权制衡原则。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考虑由不同的机构行使不同的权力,彼此之间既配合又制衡,从而达到公司的良性运转并确保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2.保护股东权利原则(股东救济原则)。

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应重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地位,使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

可分解为:

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原则;股东的平等对待原则;股东权利救济原则。

3.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股东参与原则)。

公司经营与监督机构的组成,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为其留有相应比例的席位,以提高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关注程度和对公司尽力的热情。

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及英美两法的差异:

英美法系:

外部监控模式。

证券市场成熟、股权高度分散,其公司治理更强调信息披露、公司接管等证券市场力量,当公司治理出现问题时,股东往往采取抛售股票的“用脚投票”方式来制衡公司组织机构,因而其公司治理强调外部监控。

大陆法系:

内部监控模式。

其股权结构较为集中,银行持股和法人交叉持股较为普遍,因而其公司治理更强调股东、董事通过公司内部权力机关对公司进行直接控制。

权力机关——股东会

决策机关——董事会(常设机构)

监督机关——英美法,单轨制,只设董事会而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督机关是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

大陆法,双层委员会制度,公司内部设监事会,监事会选举理事成立管理委员会,简称理事会。

执行机关——经理。

公司名称的构成

指公司章程记载,并经商事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以与其它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固定称谓,是公司作为独立商事主体的名号。

名称的构成:

名称构成四段式:

地名+字号+行业+公司形式。

其中字号部分要具有唯一性和易辨别性;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商号真实原则。

选定的公司名称必须与经营者的名称和营业内容相一致,否则禁止使用。

(我国)

2.商号自由原则。

公司采用何种名称原则上不加限制,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公司尚未成立,法定公司代表机关还未确立。

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其为6个月,保留期届满,不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名称自动失效。

公司名称的意义

1.公司的名称是公司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法人人格的表现。

2.公司的名称也是法人人格特定化的标志,公司可以其名称区别于其它民事主体。

3.公司的名称也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资产。

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公司成立的原则/设立主义:

1.自由成立主义。

是否成立公司、成立何种公司、怎样成立公司等成立事宜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决定,法律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公司一经成立即取得法律上的人格。

2.特许成立主义。

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元首特别许可或者经过国家立法机关颁发特别法令予以许可。

3.核准成立主义。

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

公司成立除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4.单纯准则成立主义。

法律预先规定了公司成立的统一准则,公司的成立只要符合准则规定的条件即可登记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

5.严格准则成立主义。

在单纯准则成立主义基础上,法律对有关公司成立要件作了进一步的严格规定而形成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采用严格准则设立主义(特殊行业经过审批,才实行核准主义)

公司章程的含义

公司章程,从实质意义上说,指规范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及经营行为的基本自治规则;从形式意义上说,指记载公司组织及行动的基本自治规则的书面文件。

特征:

法定性;公开性;自治性。

公司设立协议(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比较

一联系

1.订立协议和制定章程的共同目标都是设立公司,基于这一共同目标,章程的内容和设立协议的内容有许多相同之处。

2.公司设立协议是制定公司章程的基础。

在实务中,在订立有设立协议的场合,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制定公司章程,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

二区别

1.对公司成立的重要性不同。

对于通常的有些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公司章程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2.形式要求不同。

设立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规定,有强制性要求。

3.效力范围和期间不同。

从效力的范围来看,设立协议由全体发起人订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调整的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从效力的期间来看,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直至公司终止。

公司章程的修改

1.修改公司章程主体。

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2.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

修改公司章程须以公司权力机关的特别决议确定。

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变更章程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这是章程变更的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变更章程自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公司章程内容的分类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属于强行性规范。

一般都是与公司设立或组织活动有重大关系的基础性的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章程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的事项,属于授权性的法律规范。

3.任意记载事项。

在公司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及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由章程制定者共同同意自愿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

公司住所地的意义

1.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前提。

2.公司住所是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重要标志。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3.公司住所是诉讼中确认地域管辖和诉讼文书送达地的依据。

有利于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联系。

4.公司住所时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确定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公司住所的确定标准

1.管理中心主义。

以登记时常设管理机关所在地为住所。

优点:

容易确定。

缺点:

公司容易通过将管理中心迁到海外的办法来逃避法律管制。

(我国采用这个,“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营业中心主义。

公司的业务执行地为住所。

优点:

有利于控制公司的主要财产收入。

缺点:

如果营业中心有多个,则不容易确定公司的住所。

3.公司的章程确定。

公司资本的不同形态220页

公司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待发资本+发行资本

发行资本=认购资本=待缴资本+实缴资本

公司资本三原则(即资本制度)及其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1.资本确定原则。

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这种对其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优点:

保证公司设立时资本的真实可靠,使公司形成稳固的财产基础和健全的财务结构,并防止公司在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有利于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

缺点:

可能会降低公司的设立效率;可能会导致公司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增资程序繁杂并且增资成本高。

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原公司法确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一,新公司法做了修正。

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了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降低其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同时,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只需认足注册资本,可以分次缴纳。

规定首次出资比例、出资缴纳时间、加重出资责任等方式保证资本确定原则的实现。

二,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采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一次发行,一次缴纳)。

2.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

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禁止股东退股(即抽回出资);公司股份不得折价发行;限制非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禁止回购本公司股份;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没有盈利,不得分配。

3.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在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严格规定上。

公司为何不能回购自己的股份

主要会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1.公司以其资本回购股份,无异于抽逃资本,从而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2.公司向某一部分股东购买自己股份,其实质等于赋予出卖股份给公司的股东以收回投资的权益,势必造成股东间的不平等;

3.公司可以通过对自己股票的买进卖出,抬高或压低其股票价格,操纵股市,损害交易公证;

4.公司因为回购自己的股份,导致权力与义务主体混同,造成了逻辑上的荒谬,违背了公司法人独立性的特点,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3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三项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资本形成制度

1.法定资本制(重要)

又称确定资本制。

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一次性发行、由出资人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

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资本形成制度。

【实缴资本≤发行资本】

特点:

资本或股份的一次发行,一次性认足,但不一定是一次缴纳股款。

因此有发行资本与实缴资本的区别。

利弊、在公司法中的体现:

与资本确定原则相同。

2.授权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的资本形成制度。

【实缴资本=发行资本】

特点:

可以分次发行,但必须一次缴纳。

因此有授权资本(公司章程所定的数额)与发行资本(公司决定发行的数额)的区别。

利:

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适应了公司经营对资本的需要也避免了资本闲置。

弊:

极易造成公司实缴资本与其实际经营规模和资产实力的严重脱节,发生欺诈性的商业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风险。

3.折衷资本制

(1)许可资本制

亦称认许资本制,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

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无须股东会特别决议。

核心法定资本制。

(2)折衷授权资本制

公司设立时,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能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

核心是授权资本制

股东出资

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公司的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一系列行为。

出资形式

1.货币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实物出资。

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

出资人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3.知识产权出资。

4.非专利技术出资。

亦称专有技术,秘密技术。

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和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土地使用权出资。

能够作为财产权进行转让的只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

出资的土地不能背负权利的负担。

非货币财产,必须满足“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出资应具备的条件/特征

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3万;股份有限公司500万

出资形式应具备的条件

1.确定性。

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但应具有财产价值,而且这种价值能够确定下来。

2.稳定性。

出资的财产不但应具有价值,而且其价值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即非因外部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其价值一般不发生意外变化。

3.可转移性。

用于出资的财产在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时,可以有效地从公司移转给公司的债权人,并由债权人予以有效的财产利用。

公司成立与设立的区别

1.二者发生阶段不同。

公司设立发生于营业执照颁发之前;公司成立发生于设立中公司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

公司设立时公司成立的必经程序;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法律后果和直接目的。

2.二者行为性质不同。

设立行为发生于设立人或设立人与认股人之间,是私法行为,其要素是设立人的意思表示;公司成立以主管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为要素,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公法性质。

3.二者行为后果的归属不同。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

在设立阶段的行为,如果公司最终未被核准登记,因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如公司被核准登记,设立人为设立公司而实施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原则上归属于公司,债务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的成立则使公司成为独立的主体,公司成立后所实施行为的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4.二者参与的主体不同。

参与公司设立过程的主体,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还有为公司设立服务的专业人员如会计师和律师等。

这些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

参与公司成立的主体,包括发起人和国家登记主管机关,二者之间是经济管理关系。

5.二者解决有关行为争议的依据不同。

设立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一般依照发起人之间订立的协议解决。

成立过程中,因设立事实能否得到登记机关或审批机关的登记认可或批准所产生的争议,是行政争议,一般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解决,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权利能力

指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而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

权利能力始于公司成立(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止于公司终止(注销公司登记)。

设立中的公司没有权利能力,处于清算中的公司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与自然人权利能力区别

一、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公司权利能力,从公司成立时产生,到公司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自然人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二、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接受扶养的权利等,公司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公司的权利能力的内容。

三、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太大差别;而不同公司的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

原因是公司各自经营的业务性质和范围不同,分别受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权利能力的内容各有区别,它们只能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公司行为能力

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区别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并且,公司的行为能力范围与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完全一致。

公司的行为能力要通过其代表机关实现,其代表机关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的行为看,被认为是公司本身的行为。

而自然人存在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有行为能力的现象。

公司权力能力的限制

1.公司权利能力因公司固有性质受到限制。

公司不能享有某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法律权利,也不能承担与这些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2.公司权力能力因法律规定受到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

对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对转投资规模(数额)的限制;

(2)贷放款项的限制。

(3)担保的限制。

(4)对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

3.公司权力能力受到公司目的(经营)范围限制

公司行为能力的特点

公司的行为通过其机关实现,而其机关最终由自然人担任。

行为人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为。

股权,即股东权。

狭义的股权,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股权,指对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义务的总称。

(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权的内容:

财产权;经营管理权。

股权的分类

1.自益权与共益权

以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

自益权,专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共益权既以自己的利益又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主要是公司事务的参与权。

2.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以股权行使方式为标准。

单独股东权,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只要普通股股东持有一股即可享有,依据自己的意志单独行使,不受其他限制。

少数股东权,持有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

可以是一人或数人(持有的股份合并达到比例)

3.固有权与非固有权

以股权的重要程度为标准。

固有权,又称法定股权、不可剥夺股权,指公司法赋予股东享有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非固有权,又称非法定股权、可剥夺权,非由公司法直接赋予的,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权,共益权多属于固有权。

4.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以权利主体为标准。

普通股东权是普通股东享有的股权;特别股东权是特别股东享有的股权。

股权的救济

指在股东的股权可能无法实现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对股东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救济方式有

1.股东通过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权利行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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