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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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义乌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采购的监管,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7〕10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国有企业采购货物和服务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工程,或采购与工程相关的服务或货物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国有企业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
采购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公平、公正、合理性负责。
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采购过程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义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国有企业采购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义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履职行为的监督工作。
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为国有企业采购提供场所和信息等方面服务。
第六条国有企业采购采用目录方式管理,纳入采购目录的项目货物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服务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纳入采购范围,未纳入采购范围的项目由国有企业自行采购。
国有企业采购目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七条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市国资委批准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八条国有企业采购信息应按照基层政务公开规定在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网)发布,采购活动应纳入国有企业采购系统管理。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
第九条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条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国有企业。
采购人应当按照国资和企业管理有关规定,集体决策采购需求,科学合理测算并明确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义乌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是国有企业采购的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负责全市国有企业采购代理工作。
若采购项目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的,应经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技术和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犯罪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预算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在交易网进行采购文件意见征询。
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采购人应在交易网进行采购文件意见征询,并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定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纳入采购范围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企业对采购项目的品质或服务有个性化需求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纳入采购范围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八条纳入采购范围的货物,当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时,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纳入采购范围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需要向原中标人添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会严重影响或大幅提高后期采购的成本和费用的。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一节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评标委员会应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不排序),采购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在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评定分离具体规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成立定标人员库,库中人员由采购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经济)人员组成。
定标委员会由采购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7人及以上单数,组长由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分管领导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从定标人员库中按不少于2:
1的比例随机产生。
采购人确需外聘人员参与定标的,可以外聘人员,但外聘人员的定标行为,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采购人可以指定定标委员会成员,采购人指定的成员(含组长、外聘人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应在收到中标候选人名单7日内在市交易中心完成定标工作。
采购人若未能按时完成定标的,应通过交易网公示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第二十四条定标委员会应按“价格竞争和择优”原则采取票决方式确定1名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在投票时要同时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比优”和“比劣”,“比优”时可参考中标候选人的信用等级、投标价格、对当地贡献、类似业绩、所获荣誉、有关后续服务等要素,“比劣”时可参考中标候选人是否有串通投标、挂靠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行贿犯罪记录、严重违约、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要素。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时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采购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当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二节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节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二十八条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通过发布公告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三十条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预算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总数的2/3。
评审专家应当从义乌市综合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若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购人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二条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应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四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节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八条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小组的组成、供应商征集和推荐、各环节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