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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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表八: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行政行为项目
依据
实施主体
颁布机关
实行时间
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处理地区之间水土流失防治纠纷。
全国人大
1991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一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法律规定以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处理
2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注销取水许可证—区权限项目
国务院
2006年4月15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3
未经签暑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
全国人大
199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
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有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其余事项由区环保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
4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已不符合安全要求,限期改建。
国务院
1988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5
移动和破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埋设的永久界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省人大
2000年1月2日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6
已动工建设或已峻工的建设项目,凡造成水土流失的,限期治理。
省人大
1993年9月16日
(1997年9月22日修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7
取水工程(设施)安装的量水设施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限期改正。
—市级权限
水利部
1996年7月29日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市级权限
8
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号)
2003-4-2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而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四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包括三部分具体业务职能:
1.招投标监督,具体通过各环节资料的备案;
2.合同备案;
3.中标后跟踪监督
9
招标文件备案
建设部令第89号
2001-6-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0
中标后的合同签订与履行、工程质量与竣工结算等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广东省建设厅、顺德区人民政府
2004年1月19日、2005年3月1日施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顺德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区建设局依法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中标后的合同签订与履行、工程质量与竣工结算等进行跟踪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1
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起发布,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建设厅
2005-12-12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的意见》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2
招投标情况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1999-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3
辖区造价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4
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业务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9月22日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三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5
房地产查封、预查封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法发[2004]5号
2004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6
房地产权属审定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法发[2004]5号
2004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二、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7
人防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报废
广东省政府
2003.10.1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82号)第十五条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
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8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19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8.7.29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1
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8.7.29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至第四款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2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8.7.29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3
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检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8.7.29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4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初审或审查
国务院
2004.6.29
国务院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98项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审批权在国家人防办
25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国务院
2001年11月1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6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国务院
2001年11月1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7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
国务院
2001年11月1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8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
国务院
2001年11月1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9
基准地价审批
全国人大,广东省人民政府
1、2004年8月28日修订;2、2007年8月30日修订;3、1998年12月1日
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8条;
2.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
3.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地价》(GB/T18508-2001);
4..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政府1998年第46号令)第5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30
标定地价审批
全国人大,广东省人民政府
1、2004年8月28日修订;2、2007年8月30日修订;3、1998年12月1日
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8条;
2.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
3.《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省政府1998年第46号令)第7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31
闲置土地处置权限
国土资源部
1999年4月28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3条
区国土城建而和水利局
32
白蚁防治企业备案
顺德区建设局
2008年12月24日
《关于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顺建发[2008]149号)一、自2009年1月1日起,白蚁防治企业必须经过我局登记备案后,方可承接我区的白蚁防治工程。
备案有效期为两年。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33
白蚁防治合同备案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04年2月19日
《印发佛山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灭治合同》签订后因当送市房管局备案。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顺德区建设局
2008年12月24日
《关于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顺建发[2008]149号)二、自2009年4月1日起,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装饰装修等建设项目,均应开展白蚁防治工作,并实行白蚁合同备案制度。
34
危险房屋处理通知书
建设部
1990年1月1日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日常管理工作
35
维修资金支取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2008年2月1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36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国务院
2000年1月30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交通部
2005年6月1日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
2000年7月1日
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水运(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根据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行使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权。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一地一站。
37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国务院
2000年1月30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委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工程质量实施具体监督
38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
2004年2月1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委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39
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初次登记、备案注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广东省建设厅
2007年11月1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
一、初次登记制度:
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首先应向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申请初次登记。
经检查资料和核对设备后,受理部门对起重机械进行全省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发给《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委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
40
办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告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广东省建设厅
2007年11月1日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
二、安装告知制度:
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安装或移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次现场安装作业前,应向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安装告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装申请表;
(二)《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三)安装单位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审批的安装专项方案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
(五)有关规定需要的其它资料。
起重机械在加节顶升、拆卸作业前,使用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委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
41
发放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登记
国务院
2004年2月1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委托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
42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予以扣分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
2003年9月1日
《佛山市顺德区建设行业关键岗位人员违章扣分管理办法》(顺建发[2003]45号)
第三条 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质监站)设置扣分执行机构。
执行扣分人员由区质监站、各镇(街道办)质监分站选派工作人员担(兼)任,执行扣分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 扣分执行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实施违章扣分操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经理、质安员、施工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予以扣分。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
43
收回施工许可证
建设部令第91号
2001年7月4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44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部
2007年11月26日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七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我局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资质方面的执法权
45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建设部
2007年9月1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六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和其他部门
46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建设部
2007年9月1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七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和其他部门
4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建设部
2007年9月1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九条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和其他部门
48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
国务院第504号
2003年9月1日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