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主要内容及其他注意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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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内容及其他注意事项
合同主要内容及其他注意事项
一、施工合同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0-0201)。
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期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使用现行已公布的法律和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试行)》DB33/T1009-2001
(4)《浙江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33/1068-2010);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9)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现行行业规范、标准等。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时的时间:
由中标人自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设计要求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
5.工程师
5.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式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要求提出建议: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事项应事先向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对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分部分部分项有权停工整改、返工: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工程变更联系单、停工报告、索赔支付等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甲方驻现场子代表
职权:
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进度计划、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督促工作,对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审核和签认:
工程结算复核签认。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不适用。
7、项目负责人
姓名:
投标函所填报的负责人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长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经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水电管线由发包人提供线路按入点,至施工现场所需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作好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和要求:
由承包人做好现场清洁卫生工作承担费用。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杜绝安全事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并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一周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除招标文件外按通用条款规定实施
四、质量与验收按质量验收相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按通用条款、相关标准及规范执行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相关标准及规范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规范要求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及时作好安全宣传工作。
根据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温住建发(2011)19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在市区范围内(包括鹿城、龙湾、瓯海、开发区、瓯江口新区、生态园区域)的房屋建筑、市政园林工程都要按照文明标化地的求实施。
创标化工地实施标准参照《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若没有达到文明标化工地标准的,作为违约的不良行为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示、记录在信档案,具体要求详见温住建发(2011)19号文件全文。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工程款支付方式:
完成工程量50%时支付30%的工程款,待整个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全部合同价款的80%;办理竣工结算并经审查后,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其余5%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予以支付;苗木保活期为2年。
23.2对于今后办理竣工结算时,对于某些项目结算方法有争议的,应参照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条款的原则办理。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不适用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不适用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不适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不适用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不适用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不适用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不适用
八、工程变更: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叁套,竣工验收完成15天内提供
32.6中间交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相关规定执行
32.7、其他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协商解决。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协商解决。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协商解决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因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书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按时竣工的责任;每延期1天,罚人民币1000元,尾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延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
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方必须无条件返工到合格为止,如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按不合格部分造价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还须支付合同结算总价款的2%的质量违约金(包括在履约保证金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的责任:
履约保证金的分配如下:
工程质量保证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工期保证金额为合同价款的3%,人员到位保证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民工工资按时支付保证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工期按规定的投标工期(经发包人签证延续的工期自然延续)。
项目负责人以指纹考勤管理为准,项目负责人每月到岗天数为26天,每缺一天,每人扣款2000元;项目部其他人员(具体由签订合同时根据发包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五大员)100%,每缺一天,每人扣款500元,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到位率以指纹考勤为准。
投标人签订合同后,不得擅自更换明确的项目班子组成人员。
承包人应按时发放工人工资,拖欠工人工资按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式中产生争议时:
(1)请合同主管部门调解
(2)采取第壹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温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不从心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认定达不可抗力程度的地震、洪水、台风、暴雨、大雪等自然灾害。
40、保险期限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银行转帐方式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及提交方式为:
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10%。
在签订承包合同前,承包人采用银行转帐方式汇入发包人开设的银行帐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捌份
47、补充条款
47.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市、区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47.2根据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温住建发[2011]19号)的文件精神,承包人必须创区级安全生产施工标准化工地,若未达到区级标准化工地,则严格按照温住建发[2011]19号文件执行处罚。
创文明标化工地条款约定如下:
47.3.1创文明标化工地的要求:
参照温住建发[2011]19号、温住建发[2011]49号文件,满足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的要求。
47.3.2违约经济责任:
(1)未达到文明标化工地标准的,违约金按安全文明施工费30%约定。
(2)创建工程中,在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通报批评的,违约金按安全文明施工费10%约定。
47.3.3根据温州建设局温建[2008]307号文件要求,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凡具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及输送泵车通行条件的建筑工程(含桩基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严禁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47.3.4施工现场出两年一切安全、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8、合同双方确认:
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期货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
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
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
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具体的合同协议条款将由招标单位(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
三、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1、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将评标报告及评标有关资料报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招标中心,经核准同意后向中标单位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组成部分。
2、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马上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3、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授标文件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4、施工合同签订后由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招标中心备案。
5、招标咨询服务费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并结合现行发改委有关收费规定按罗丰村段的招标保证金金额计取,由投标人在此次报价中作为风险因素由投标人综合进行考虑,不单列,由中标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支付。
招标咨询服务费必须是现金形式,中标人未按规定交纳招标咨询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除招标人代为支付外)。
6、若2012年9月份的温州信息价中无对应的参考价格,可参考同期浙江省信息价:
再无价格可参考,则由招标人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一个市场基准价作为下浮的基数。
7、本工程的结算办理最终须经审计单位核准,期间任何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招标文件中未尽事宜,将另行协商或直接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