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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博弈修改版

第一篇:

拆迁博弈

·

一、拆迁主体行为及相互关系

总的来说,城市房屋拆迁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包括政府、开发商、拆迁实施单位、被拆迁单位和居民、拆迁评估机构等,为了便于分析,本文研究的拆迁主体是指政府、开发商、拆迁实施单位、被拆迁居民。

拆迁行为一经发生,政府、开发商、拆迁实施单位、被拆迁居民之间就相应发生六重关系——政府和开发商、政府和拆迁实施单位、政府和被拆迁居民、开发商和拆迁实施单位、开发商和被拆迁居民、拆迁实施单位和被拆迁居民。

拆迁主体行为的合理关系应该是政府对整个拆迁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发商支付土地出让金和拆迁补偿费,取得土地使用权:

拆迁实施单位和被拆迁居民进行谈判协商,完成拆迁具体工作;被拆迁居民交出房屋并获得补偿:

在开发商委托拆迁实施单位进行拆迁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被拆迁居民没直接关系。

实际情况却有所不同,政府直接或间接参与到拆迁的具体事务中去,为吸引城市投资,给予开发商诸多的特权和优惠,降低补偿标准,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居民的财产权和基本利益,政府取得大量土地收益,却不支付任何代价;开发商不但要支付出让金、租金,还要支付拆迁补偿费,负担很重,所以想方设法压低拆迁成本;拆迁实施单位多数是事业性质的,不能成为独立的拆迁市场主体,同时他们为了自身利益必然会剥削一部分被拆迁居民的利益;由于拆迁补偿标准滞后于市场发展水平,被拆迁居民所得补偿款往往不足以在市场上购买相应的房屋。

如果拆迁政策无法在主体利益实现过程中进行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则必然存在主体不平等、行为不自由、分配不公正,无法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来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在拆迁中处于相对弱势的被拆迁群众的利益。

因此,正确处理各拆迁主体之间的权益經济关系是拆迁制度改革的关键。

二、拆迁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候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

利用博弈论可以分析各主体在拆迁过程中的相互影响、以及由此决定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

在博弈分析中,一定场合中的每个博弈者在决定采取何种行动时都策略地、有目的地行事,并考虑其决策行为对其他人的可能影响,以及其他人的行为对他的可能影响,通过选择最佳行动计划,来寻求收益或效用的最大化。

博弈者在最大化自身偏好的同时,需要相互合作,而在合作过程中又必然存在冲突。

因此,为了实现合作的潜在利益和有效解决合作中的冲突问题,就需要建立起新制度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

1、假设前提

政府、开发商、拆迁实施单位、被拆迁居民作为拆迁主体,具有特殊的经济利益目标,并在一定条件下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追求自身目标。

因此,拆迁过程中各拆迁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需求偏好多样化、有限理性选择及机会主义倾向等经济行为均可能存在,这些也都是进行拆迁主体行为分析的基本前提。

2、博弈要素

(1)参与人:

如上所述,包括政府、开发商、拆迁实施单位、被拆迁居民。

(2)行动:

政府是制度供给者,他的行动策略是供给原有制度,供给现有制度,进行制度创新;开发商可以自行拆迁,也可委托拆迁实施单位,他们的行动是一致的,行动策略是强制拆迁,谈判拆迁,协商拆迁;被拆迁人的行动策略是服从,拖延后服从,不服从或同意、不同意。

(3)信息:

假设每个参与人知道其他参与人采取了什么行动,也知道其他参与人的支付值。

(4)支付:

参与人的支付有诸多因素影响,由于资料有限,很难给出具体的函数解析式,只能尝试进行假设,利用逻辑分析得出有意义的结论。

3、博弈过程及博弈均衡

(1)若政府供给原有制度

政府的原有拆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政府部门未能实现与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有效分离,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到拆迁的具体事务中去;第二,擅自实施强制拆迁,没能维护好被拆迁人特别是弱势群众的利益;第

三、拆迁补偿价格由政府制定,并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在这样的制度下,拆迁人采取强制拆迁手段,被拆迁居民有两种选择服从和不服从。

如果服从将获得较低的拆迁补偿F;如果不服从,被拆迁居民常常会采取上访、诉讼甚至抵抗手段以争取自己利益,但在原有制度下,并不能带来收益的增加,反而会带来额外的成本G,则不服从的收益为F-G。

政府取得了土地收益L,但政府擅自实施强制拆迁将导致政府公信力损失R,则当被拆迁居民服从时,政府收益为L—R;当被拆迁居民不服从时,其上访、诉讼甚至抵抗将给政府带来额外的成本Q,则政府收益为L-R-Q。

对开发商来说,将其少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看作收益A,拆迁速度对开放商来说影响很大,拆迁速度慢,则资金利息的支出增加,工程建设被延迟,增加了延迟成本B,则当居民服从时开发商收益为A,当被拆迁居民不服从时,其收益为A-B。

对拆迁实施单位来说,除了获得委托代办费C外,必然要剥削一部分被拆迁人的收益,假设为D,如果拆迁实施单位采取强制拆迁,必然会有一定的成本E,则拆迁实施单位的收益为C+D-E。

综上所述,在政府供给原有制度下,开发商和拆迁实施单位采取强制拆迁办法,如果被拆迁居民选择服从,则政府、开发商、拆迁实施单位、被拆迁居民所得利益分别为L-R、A、

C+D-E、F;如果被拆迁居民选择不服从,则各主体所得利益分别为L-R-Q、A-B、C+D-E、F-G。

可见,居民只有选择服从才能减少其利益的损失。

(2)若政府供给现有制度

政府的现有拆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政府退出具体拆迁事务,对整个拆迁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

第二,尊重公民财产权利,充分实行按市场价格补偿;第三,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评估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

在现有制度下,拆迁人采取谈判拆迁,被拆迁居民有三种选择,服从、拖延后服从、不服从。

如果服从不仅获得较高的拆迁补偿T(T>F),还将得到数额不等的拆迁奖励K,则总收益为T/K;如果拖延后服从,其拆迁补偿将增加到T+T’;如果不服从,被拆迁居民常常会采取上访、诉讼甚至抵抗手段以争取自己利益,但在现有制度下,并不能带来收益的增加,反而会带来额外的成本G,则不服从的收益为T—G。

政府取得了土地收益L,则当被拆迁居民服从和拖延服从时,政府收益为L;当被拆迁居民不服从时,其上访、诉讼甚至抵抗将给政府带来额外的成本Q,则政府收益为L—Q。

对开发商来说,当居民服从时,拆迁补偿费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其收益为0;拆迁速度慢将增加延迟成本B,当被拆迁居民拖延服从时,其收益为--D1;当被拆迁居民不服从时,其收益为—B:

(B2>Bi)。

对拆迁实施单位来说,当被拆迁居民服从时,获得收益即委托代办费C;当被拆迁居民拖延服从时,拆迁实施单位必然会承担一定的谈判成本Hl,则其收益为C—H、:

当被拆迁居民不服从时,除谈判成本H:

之外,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强制拆迁,必然会有一定的成本E,则拆迁实施单位的收益为C-H2—E(H2>Hi)。

综上所述,在现有制度下,拆迁人采取协商拆迁,如果被拆迁居民选择不服从,则政府、开发商、拆迁实施单位、被拆迁居民所得利益分别L、0、C、T+K;如果被拆迁居民选择拖延服从,则各主体所得利益分别为L、—B:

、C-H

1、T+T’;如果被拆迁居民选择不服从,则各主体所得利益分别为L—Q、-B

2、C-H2-E、T-G。

可见,在现有制度下,先谈判后强拆是开发商和拆迁实施单位常用的手段。

当谈判谈不下来时,居民经常采用的方法是拖延,迫使拆迁人做出实质性的让步。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入适当给予拆迁奖励可以实现最优效率。

这样对居民来说拖延服从将会失去奖励,并要承担强拆的风险。

因此对大多数风险规避型居民来说服从是最佳选择。

(3)若政府进行制度创新

如果政府进行制度创新,改革后的拆迁制度将强制性拆迁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范围,对经营性用地采取自愿拆迁。

在新拆迁制度下,对于经营性用地拆迁人采取协商拆迁,被拆迁居民有两种选择:

同意和不同意。

如果被拆迁居民不同意,政府就不能进行拆迁,则政府、开发商、拆迁实施单位、被拆迁居民收益均为0。

如果被拆迁居民同意,获得拆迁补偿I(1>F)。

政府取得了土地收益L,此时将不会产生上访、诉讼等带来的额外成本。

对开发商来说,拆迁补偿费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其收益为0,同时工程建设按时开展,不再产生延迟成本问题。

对拆迁实施单位来说,获得委托代办费C’。

综上所述,在新拆迁制度下,拆迁人选择协商拆迁,如果被拆迁居民不同意,拆迁就不能进行,则各主体所得利益均为0;如果被拆迁居民同意拆迁,各主体所得利益分别为L、0、C’、I。

对政府来说制度创新是其占优策略,因为在原有和现有拆迁制度下,无论是强制拆迁还是谈判拆迁都会给政府带来巨大的额外成本,造成利益的损失,因此政府有进行制度创新的动力。

三、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

从上述博弈论模型分析可以看出,在城市拆迁的博弈中,由于政府拥有强大的行政优先权和强制执行力,加上开发商的幕后策划,拆迁实施单位的帮助,被拆迁居民在利益博弈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而政府拆迁行为的随意性和野蛮性会激起被拆迁居民的逆反心理,采取“拖延”“对抗”的策略,增加拆迁的交易成本,加剧博弈局中人的利益冲突。

解决冲突的关键是进行制度创新,通过公共利益限制和公平补偿来规范政府权利和保护居民财产权,协调不同拆迁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探索“利益共赢”的拆迁制度体系。

具体途径是:

1、建立合理的拆迁利益分配机制,兼顾政府、开发商、拆迁实施单位、被拆迁居民等各方面的利益。

在城市拆迁的博弈中,博弈的各方要建立一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制止拆迁行为的随意性和野蛮性,加入人文关怀和柔性协调的成分,通过说服和协商等环节节约交易成本,减少博弈局中人的利益冲突。

2、建立经营性用地拆迁的市场化机制,经营性拆迁必须完全交给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在被拆迁单位或个人自愿的条件下确定是否同意拆迁及补偿标准。

在制度设计的层面上,政府应建立倾听民意的制度化平台,给公民一个参与城市建设的公平机会。

同时将政府强制性拆迁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需要”范围,也可以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与合法化。

3、建立房屋财产税制度,弥补由于城市拆迁改革而带来的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的情况„。

同时制定土地储备发展计划,从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固定比例资金,专门用于旧城区的拆迁,保证城市公共建设的资金来源,从而增强政府推进拆迁制度改革的动力。

4、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保护弱势群体在拆迁中合法权益。

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廉租住房解决那些低收入,住房面积较小的双困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并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货币补偿标准、拆迁面积核定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5、建立被拆迁地块土地出让价与拆迁补偿价的模数关系,用土地增殖收益的一部分来补贴拆迁补偿价,使得原住户也能分享区位优势和土地用途转换带

来的高收益。

参考文献:

[1]闵一峰.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地调整拆迁利益格局[J].中国房地产,2004(3):

17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7:

3[3]郑伟林.博弈论与制度创新[U].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经济管理版),2002(3):

9

[4]王学军.城市拆迁中的零和博弈:

原因及对策[J].改革与开放,2003(12):

24—25

[5]黄贤金、范从来、蔡龙主编:

城市理性发展与经营机制创新,东南大学出版杜,2004:

35-38。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37306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3BJY034)和南京市软科学项目(房屋拆迁制度改革的法经济学分析及改革研究)联合资助课题。

第二篇:

博弈生存

浅谈生活中的“大智若愚”

引言:

博弈论本身就是一门大智若愚的学问,在各种各样的社会交往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博弈,一个睿智的善用策略行动的人,既要能有自知之明,更要能利用对手对自己习惯及固有特点的了解,出其不意,把对手诱入局中。

有时处理一些问题时,不一定要求我们急于展现自己的才华,不一定要锋芒毕露,有时大智若愚也是一种策略,一种以退为进的手段。

一、“大智若愚”的基本涵义:

俗语说:

“大智若愚”,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有智谋的人保护自己的一种处世计谋。

过于聪明的人,常是别人猜忌的对象。

因为任何有所图谋的人,都有可能从事情刚开始筹划时便被识破。

一旦发现有人独具慧眼,那么为了保全自己的一切,必会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加以掩盖,散布流言,捏造罪名,甚至谋杀。

历史上古今中外,这样的事多得不胜枚举。

所以一些真正有智慧的人,一般都采取“守拙”的方法,以保护自己,那种聪明全露在外的行为实际上才真正是愚蠢的。

下面的一则小故事:

一个心理学教授到疯人院参观,了解疯子的生活状态。

一天下来,觉得这些人疯疯癫癫,行事出人意料,可算大开眼界。

想不到准备返回时,发现自己的车胎被人下掉了。

“一定是哪个疯子干的!

”教授这样愤愤地想道,动手拿备胎准备装上。

事情严重了。

下车胎的人居然将螺丝也都下掉。

没有螺丝有备胎也上不去啊!

教授一筹莫展。

在他着急万分的时候,一个疯子蹦蹦跳跳地过来了,嘴里唱着不知名的欢乐歌曲。

他发现了困境中的教授,停下来问发生了什么事。

教授懒得理他,但出于礼貌还是告诉了他。

疯子哈哈大笑说:

“我有办法!

”他从每个轮胎上面下了一个螺丝,这样就拿到三个螺丝将备胎装了上去。

教授惊奇感激之余,大为好奇:

“请问你是怎么想到这个办法的?

”疯子嘻嘻哈哈地笑道:

“我是疯子,可我不是呆子啊!

其实,世上有许多的人,由于他们发现了工作中的乐趣,总会表现出与常人不一样的狂热,让人难以理解。

许多人在笑话他们是疯子的时候,别人说不定还在笑他呆子呢。

大智若愚在生活中的表现是不处处显示自己的聪明,做人低调,从来不向人夸耀自己抬高自己,做人原则是厚积薄发宁静致远,注重自身修为、层次和素质的提高,对于很多事情持大度开放的态度,有着海纳百川的境界和强者求已的心态,从来没有太多的抱怨,能够真心实在的踏实做事,对于很多事情要求不高,只求自己能够不断得到积累。

很多时候大智若愚伴随的还有大器晚成,毕竟大智若愚要求的是不断积累自己,多年的积累所铸就的往往是绝代珍品,因而大器晚成之后往往都是无价之宝。

生活中,精明的人太多,他们总是认为自己聪明绝顶,并用自己的聪明去处处算计别人,嘲笑别人。

这些自以为是的人正是由于心眼太多,太自作聪明,故往往是最累的。

其实,生活中有些人他们看似过得糊里糊涂,尤其在大家的眼中,他们有点拖拖拉拉,甚至被人称为疯子。

可他们有着自己的生活方式与做人处事的态度。

“大智若愚”正是对他们最精准的描述。

表面给人愚笨的感觉,可是,事实上他们的内心都十分的清楚明白。

对事情有着自己的独特见解,心中自有一方净土。

用拓展的眼光、用拓展的思维去“为人处世”。

大智若愚其实是一种很好的博弈技巧,运用到我们的各种各样的交往中。

睿智聪明的人往往表现出自己的低调和处事不惊,保留自己的才华,关键时候再挺身而出,给人以大吃一惊。

而过于表现自己的往往是一些能力不足的骄傲的小人,他们担心自己得不到自己想要的,最终过于表现自己而遭人排挤。

在企业里的竞争,在学校里的学习间的竞争等等生活中的竞争都体现了大智若愚的道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许多有才干的人,特别是一些“大官”身边有才华的人,为什么有的“销声匿迹”甚至落得命不保身的下场,就是因为“锋芒毕露”。

所以,从古到今,哲人们都告诫人们要“大智若愚”。

比如《老子-洪德》章说:

“大巧若拙,大辩若讷”,还有宋苏轼的“大勇若怯,大智若愚”等等,就是告诉我们要虚怀若谷、身藏不露,低调做人,不要处处显示自己的聪明,不要向人炫耀自己抬高自己,否则会引来嫉妒、排挤甚至杀身之祸。

当然,并不是要我们生活或是工作不积极、不主动,而是要厚积薄发、宁静致远,巧妙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真心实在的踏实做事,把事做好。

就我个人而言,我个人比较欣赏大智若愚的态度,这种人向来比较淡定低调。

我就希望做淡定的人,博弈论中的大智若愚体现的就是厚积薄发不过我相信积累很重要,大智若愚的人往往最有才干,所以得先提高自己,不断的学习和积累知识,在为人处事方面也要不断的积累,找准时机,该出手时就出手,把握好机遇。

我觉得平时为人低调很重要,不会被别人所怨恨排挤,到关键时刻在展现自己。

博弈论中的大智若愚对我受益很大。

做人呆呆,处事聪明,在中国尤其不失为一种上佳做人姿态。

因此,“大智若愚”是我们提倡的一种做人处事的人生态度。

生活原本就该简简单单的,因为人的思想复杂了,生活也就随着纷繁复杂起来。

还原生活,简单生活!

参考文献:

[1]聪聪,做人要大智若愚[J],社会主义论坛,2004年6期,24页。

第三篇:

博弈感想

生活中的博弈

政行4班杨玉玲20110603017博弈在古代是一种很普遍的游戏,所以又称博戏。

我国古代的《孙子兵法》就不仅是一部军事著作,而且可以称得上是最早的一部博弈论专著。

什么是博弈论?

古人云:

“世事如棋。

”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如同棋手,人们的每一个行为都如同在一张看不见的棋盘上布一个棋子,精明慎重的棋手们相互揣摩、相互牵制,争当赢家,摆出诸多精彩纷呈、变化多端的棋局。

所以,任何事物都属于“局”的范畴,其区别只在于环境不同。

对局时,所有环节都进入了对峙状态,掌局人需灵活变通才能求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这就是破局。

破局的手法有多种,可从利益角度、可从环境角度。

也可从局中人角度。

但终极目的就是选择最佳的行动计划,来保证自己的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

所以,对局的时候需要破局,但破局并不代表着结束,而是为了下一个布局。

每一步都不容有失误,每一步都关系着下一步的成败。

在社会发展的棋局中,每个参与博弈的人都在特定条件下为争取其最大的利益而努力。

强者未必胜券在握,弱者也未必永无出头之日。

因为在博弈中特别是有多个参与者时,结果不仅取决与参与者的实力与策略,而且还取决于参与者的实力与策略,而且还取决于其他参与者的制约和策略。

所谓“一着不慎,满盘皆输”,说的就是这一道理。

博弈无处不在,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竞争,有竞争就会存在博弈,博弈是人生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如果离开了人生与社会,博弈论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博弈论真的给我很大的启发,使我分析事情的方法角度都有所改变。

博弈论充满着智慧,其中的“囚徒困境”演绎了生活中两难选择。

博弈双发在决策时都以自己的最大利益为目标,反而无法实现最大的利益或较大利益,甚至会出现对双方都不利的局面。

这时,就会使我们反省:

人类的个人理性有时能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聪明的人类会因自己的聪明而作茧自缚。

又如“荷兰赌”,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赌徒都希望逢赌必赢,成为“赌神”,但这可能吗?

可能,因为“荷兰赌”就是这样的一种“赌博”,确切地说是一种高智慧的博弈,是一种投机稳赚的下注方式。

通过智慧地按不同的比例下注,从而达到不论结局怎样都不会输的效果。

“智猪博弈”告诉人们的则是:

免费的午餐也可以吃。

这种博弈在营销上经常可见,企业商家之间为了争夺生意,经常展开价格战役。

当商家以低价销售时,谁是最大的受益者呢?

没错,消费者!

当遇到“买一送一”、“5折优惠”时,不要想都别想就认为是骗人的,转身就走,如果这样也许你就吃亏了。

通过思考再买,有时消费者确实能得到真正的实惠。

博弈论的智慧远不止这些,还有“海盗分金”、“斗鸡博弈”、“猎鹿”“大蛇背小蛇”等等。

我们生活在一个充满博弈的世界里,每个人的生活就是由一局又一局的博弈所组成,你我皆在其中不遗余力地争高分。

好好地利用博弈的智慧,用博弈的眼光去了解生活,用博弈的策略来武装自己,用博弈来诠释自己的生活,我们将会成为睿智的人,我们将拥有更精彩的生活。

博弈无处不在,面对对手的招数,你准备好了吗?

该出手时就出手,打造自己的一片天空,打出未来!

第四篇:

重复博弈

影响重复博弈均衡结果的主要因素是博弈重复的次数和信息的完备性。

再重复博弈中,参与人存在着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均衡,有可能为了长远利益牺牲短期利益而选择不同的均衡策略。

有限次重复博弈和无限次重复博弈。

什么是有限次重复博弈

有限次重复博弈是指相同结构的博弈有限次重复进行

无限次重复博弈与有限次重复博弈的共同点:

试图“合作”和惩罚“不合作”是实现理想均衡的关键

所谓重复博弈,是指将一个博弈重复进行下去。

我们知道,在单个的囚徒困境博弈中,双方采取对抗的策略可使个人收益最大化

如果就一次性博弈来看,(对抗,对抗)是必然的结果恋人们之间的博弈。

重复博弈同样可以用来解释商业行为。

■诚信来自重复博弈

“诚信奇迹无人卖报摊三年口袋里从没少过钱”。

,吴师傅的关于“不敢拿”的判断,似乎更为符合博弈学原理。

我们可以把这个“诚信报摊”看作摊主与买报人之间的博弈,而从博弈过程来看,“诚信报摊”成立第一天那种“每个博弈者都只关心一次性支付的简单博弈”已经转变成了“重复的、连续进行的博弈”

“有仇就报,马上就报”如果用博弈论的观点来解释,则可以简单地描述为“针锋相对策略”。

这个如此简单的策略之所以反复赢得竞赛,是因为它奉行了针锋相对的法则,说白了就是一报还一报,即“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但它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尺度,并且用以下有规律可供遵循的行为将对手纳入长期合作的轨道上来:

第一,善良的,即从不首先背叛;

第二,可激怒的,对于对方的背叛行为一定要报复,不能总是合作;

第三,宽容的,不能人家一次背叛,你就没完没了地报复,以后人家只要改为合作,你也要合作;

第四,易于察觉的,即逻辑清晰,使对手能够很轻易地发现你采取策略的规律,并且领会你的意图。

“针锋相对策略”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被广泛地应用:

重复博弈:

冲突与合作方能共存

一、军队的群体目标下的多人重复博弈

高度统一的一致行动的能力,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战斗力,这是军队能遂行各种任务的前提。

为了实现这一群体目标,军队对于其成员关系、交往方式、群体意识都作了严格的要求,对于分工和群体内规范也都作了细致的安排。

除了这些以外,军队还必须把搞好内部团结,维护整体利益的原则作为管理的一般标准。

二、权威型的管理方式下的管理策略要求如前所述,军官实行的是权威型的管理方式。

按照这种管理方式,军官必须在大多数情况下独自决定群体决策及分配任务,其策略选择对军队整体有着绝对的影响。

因此,军官通过自己的行为策略对军队施加影响具有了可能性。

(一)对于不合作的违纪情况管理不力

(二)对于不同的士兵施用不同的尺度

(三)对于有过不合作行为的士兵进行反复的惩罚。

(四)群体目标不明确

三、“一报还一报”策略与管理策略选择

对于这样的条件下的社会群体合作问题,美国学者罗伯特·艾克斯罗德(RobertAxelrod)在多人合作的囚徒困境重复博弈中的研究成果很值得我们参考。

艾克斯罗德假设群体成员能够在无限多次囚徒困境当中不断调整自己的选择,根据以往选择的结果来选择下一次不合作或是合作,并能够把多次的有规律性的选择作为自己的策略。

艾克斯罗德做了一个有趣的实验,艾克斯罗德发现,这个程序有五个特点:

第一,从不首先采取不合作,即“善良的”;

第二,对于对方的不合作行为一定要报复,不能总是合作,即“可激怒的”;第三,不能对方一次不合作,就没完没了的报复,以后对方只要改为合作,自己也要合作,即“宽容性”。

第四,自己的策略简单而有效第五,即“不妒忌他人”。

以上的结论意味着,军官在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在强调军队纪律与思想教育等手段的基础上,参照以上的行为特点来制定自己的博弈策略。

首先,对于所有的士兵,在第一次博弈中,都应采取善意的合作方式,对士兵的自觉性与能动性给予充分的信任。

其次,对于采取不合作行动,违犯纪律的士兵,一定要说到做到地进行惩罚,军官对士兵的惩罚实际上就是对士兵的不合作,但是注意的是,军官在对不合作者进行惩罚的时候,不能因此使集体的利益受到损害。

再次,对于在下一次博弈中选择了合作的违纪士兵,军官也应该采取合作,采取信任的态度。

第四,军官应该在较短的时间之内,通过口头表达和实际行动,明确自己的策略,使士兵能够迅速地掌握军官的行为方式,从而理解规则,在博弈中调整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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