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传染性疾病应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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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传染性疾病应急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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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传染性疾病应急方案.docx

有关传染性疾病应急方案

(企划文案)有关传染性疾病应急方案

有关传染性疾病应急方案

1、总则

1.1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危害规范我区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和促进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意识

落实各项防范措

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区人民政府成立的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机构负责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及时反应区人民政府要完善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体系为重大

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

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传染性疾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防范、处置的科研与培训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

完善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部门与部门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加强健康教育提髙公众的防范意识与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1.4现状

近年来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区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有发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气候与环境的变化人口的流动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一些曾经得到有效控制的传染病死灰复燃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危险性加剧。

省、

市、区、县)作为市的一个中心(省、市、区、县)人口密度和流动量大核

心部门和公共场所多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危险性日益增大。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重大传染性疾病是指年度内本省范围内及本区出现的鼠疫、霍

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首发病例连续出现

例以上输入性的鼠疫和肺炭疽疫情及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暴发疫情;或者出现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或在以往非流行地区发生法定传染病疫情;或出现不明原因的新发传染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较大(皿级)、一般(W级)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具体响应发生在辖区内的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同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长任指挥长主管卫生工作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卫生、公安、教育、农林、文体、建设、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商贸、发改、统计、工商、民政、宣传、交通、红十字会及相关社会团体、机构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

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卫生局由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各部门各街道(局、乡)根据本部门职责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2部门职责

卫生局:

协助制订防治工作应急预案与工作方案;做好疫情监测与报告;组织协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处置、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对病人和疑似病

人米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措施;做好疫区

(点)的随时消毒或终末消毒工作;指导并监督公共场所消毒;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知识宣传、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执法监督管理等工作;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农林水利局:

发挥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能作用制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疫情监测、报告、免疫、扑杀、消毒和病害产品的无害处理;与交通、铁路、民航、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加强与卫生部门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搞好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公安分局:

负责疫情、疫区现场圭寸锁和治安管理;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交通局:

负责旅客的体温检测、健康登记和健康检查;设立留验站对病人、疑似病人和可疑对象进行留验和隔离观察;对交通工作和有关场所进行定期消毒;做好司乘人员的防治知识培训;保障防治物资的及时运送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育局:

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落实学校的各项防治措施;根据紧急控制措施要求落实学校半封闭、封闭管理和停课、停学等措施;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建设局:

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及对建筑工地民工的宣传、防护和以体温检测为主的健康监测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改善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根据疫情状况负责对建筑工地采取封闭管理或协助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文化体育局:

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根据疫情需要负责对娱乐场所米取消毒、限制、停业等措施;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宣传部:

负责宣传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开辟健康栏目普及防治知识;宣传报道防治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财政局:

负责制订防治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建立防治工作应急储备金并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防治物资和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所需经费及卫生部门防治工作经费的落实;根据国家和上级政府的有关政策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民政局:

负责制订农民和未参加医保的城镇困难群众的医疗的具体办法;负责安全火化重大传染性疾病死亡者遗体;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部门: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重大传染性疾病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工作;制订防治人员的奖励、补贴等相关政策;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红十字会:

负责募集防治物资及资金开展各种形式的救助工作;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商贸局、工商局:

负责防治物资的组织、供应保证物资供应及时、充足;加强防治物资的质量监督打击制假行为;加强药品、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的质量监督管理;打击、制止借机倾销物品、哄抬物价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爱卫办:

负责组织动员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完成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治工作。

其它部门按照相关职能积极做好防治工作。

特别是各街道办事处(乡)应按照职能职责协助各个部门的相关工作一旦疫情发生应配合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员进行有效地管理。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组建区重大传染性疾病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传染性疾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重大传染性疾病技术方案;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承担重大传染性疾病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卫生应急专业机构及职责

重大传染性疾病的专业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监督机构。

24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收治和转运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米集、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医院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控制医源性疾患的发生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及方式及时报告疫情。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疾病和健康监测、健康教育、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验检测、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置等。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

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

24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执行对事件发生地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调查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置建议。

2.5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

3.1.1医疗卫生机构监测

区卫生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重大传染性疾病的主动监测。

各级医疗、区疾病预防控制、区卫生监督所负责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日常监测工作。

辖区内区级以上的综合医院、街道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县级以上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要建立健全感染科安排具有传染病诊治经验的医师坐诊及时检出与报告传染病病人;各乡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要确定1名传染病主诊医生专门负责传染病筛查与诊治工作。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其他监测

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宾馆、建设工地等要开展旅客、游客、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健康监测街道(乡)、社区(村)等基层组织要密切关注本辖区内外出、外来流动人口的健康情况学校、托幼机构、机关、厂矿、社区、村组要密切关注本辖区、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重大传染性疾病或可疑情况要立即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2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有权利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传染疾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

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21.1责任报告单位

法定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监测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

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重大传染性疾病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卫生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兽医机构(报告人兽共患病的动物疫情)等。

32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

3.2.2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重大传染性疾病应在2小时内按法

定报告程序向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重大传染性疾病信息报告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

内分别向区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相关机构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2.3报告内容

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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