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委托收购合同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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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委托收购合同不.docx

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委托收购合同不

附件2-1

2017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委托收购合同(样本)

(不允许委托收储企业租仓)

合同编号:

(中储粮直属企业)第()号

委托人(甲方):

(中储粮直属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托人(乙方):

(受委托的收购企业或收储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监管方:

(以下简称“粮食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监管方:

(以下简称“农发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2017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相关规定,由甲方委托乙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收购2017年生产的中晚稻。

经甲方、乙方和监管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价标准、收购时间和收购方式

一、生产年限和品种。

受甲方委托,乙方按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收购2017年生产的中晚稻。

二、质量标准。

收购入库的中晚稻必须为2017年生产的国产中晚稻,符合国标等内品质量标准。

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

收购入库的中晚稻必须符合国标等内品质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实际水分、杂质高于标准规定指标的,必须进行清杂整理,整理达标后入仓储存。

三、收购数量。

根据乙方正式报送的收购数量折合成标准水后,并以所在地的中储粮分公司和当地粮食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组织验收的数量为准。

在本合同规定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期限外收购的中晚稻,以及乙方自行收购的商品中晚稻不属于2017年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不得计入本合同收购的数量。

四、收购价格。

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价格公开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

此次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的挂牌收购价格为中晚籼稻1.36元/斤、粳稻1.50元/斤(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相邻等级之间差价为每市斤0.02元。

非标准品中晚稻,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实行增扣量。

五、委托收购期限。

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期限为2017年月日至2018年1月31日。

在此期间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前停止收购。

第二条收购价款、有关费用

一、收购价款。

乙方收购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所需资金(包括收购价款、收购费用),由甲方统一向农发行办理贷款,收购粮款由甲方通过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

二、收购费用。

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的收购费用由甲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执行,收购费用根据中晚稻收购进度及时支付给乙方。

支付给乙方的收购费用,由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三条验收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收购期限内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的数量由甲方和监管方共同进行验收,质量、等级由所在地的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指定的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共同负责。

验收不合格的,不计入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委托收购数量,并从收购之日起退出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库存,甲方已拨付乙方的保管费用补贴由乙方退还甲方,由甲方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验收不合格中晚稻占用的贷款本金和产生的利息由乙方向甲方偿还,偿还之前该部分中晚稻粮权归甲方所有。

验收合格的,由甲方、监管方与乙方签订仓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

第四条统计数据上报

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内容格式将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各类统计报表按时向甲方报送,若需对已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调整,需将调整原因及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五条损耗损失处理

委托收购的中晚稻在收购、集并、存储过程中发生损耗的,损耗部分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委托收购中晚稻损失的,损失部分由乙方承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监管方,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和材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保险索赔。

第六条担保

为保证合同履行,经甲、乙和监管方协商一致,乙方于最低收购价稻谷启动收购前,按本条第和第4款执行。

1、乙方按预计收购量吨、每吨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共计元。

甲方对履约保证金实行集中管理,并由甲方和监管方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审评,乙方从收购到集并、验收完成没有违约行为的,甲方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如验收后又委托乙方保管的,应将该保证金直接转为委托保管合同相应部分的保证金);乙方违约的,甲方视违约情形扣除与损失额度相一致的履约保证金。

市县联保协议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地方国有粮食企业)

2、为乙方提供担保,当乙方违约难以偿付甲方损失时由代为偿付。

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为本合同补充合同。

(中央企业、地方粮食集团)

3、乙方按预计收购量吨、每吨元的标准向甲方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担保。

抵押/质押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为本合同补充合同。

(民营企业)

4、为强化委托收储企业责任,降低企业因擅自动用、丢粮坏粮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除实行总部担保的中央企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其他委托收储企业按照每储存一年10元/吨的标准追加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库存销售后无风险损失的,本金利息全部返还,出现风险损失的,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第七条合同各方权利

甲方和监管方对乙方共同做好启动前的空仓验收工作,并共同对收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均有权随时对乙方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中的收购、集并、存储等工作,对所收购中晚稻的数量、质量状况,对收购价款和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甲方权利

在乙方收购期间,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有违背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政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本合同自甲方出具的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解除。

经乙方授权,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阅乙方、乙方法人及主要股东等的信用情况。

二、乙方权利

乙方可就收购、集并、存储、库存管理等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向甲方和监管方进行咨询。

三、监管方权利

(一)粮食局权利

对乙方收购活动、统计制度执行、兑付售粮款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乙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农发行权利

对收购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合同各方义务

各方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政策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一、甲方义务

1、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就收购、集并、验收、存储等业务向乙方做出具体规定和解释,并及时答复乙方有关咨询。

2、根据中晚稻收购情况,粮款通过“一卡通”直接支付给售粮人。

3、同监管方共同做好对乙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的验收工作。

二、乙方义务

1、收购开始前,乙方须按甲方和监管方要求妥善做好收购准备工作,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格式统一的宣传公告,公告内容须包括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收购政策实施期限以及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公告的其他信息,以方便农民售粮。

2、乙方要依据农民交粮的实际情况,当场如实填写由甲方统一制作的收购凭证,凭证所列重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乙方给农民开具的发票(凭证)存根必须与检验检斤单保持一致。

同时,要将收购环节开具的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等原始单据保存完整,以备甲方和监管方查验。

3、委托收购的中晚稻在验收、集并前,必须单独存放在甲方指定区域,并悬挂醒目的2017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稻专用标志。

严禁与其他年度生产、其他性质的中晚稻混仓存储。

不同等级的中晚稻必须分仓存储。

4、乙方在本合同受托承担2017年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任务的同时,不得再接受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委托承担收购任务。

5、乙方不得租(库)仓收购或者再委托第三方进行收购。

6、乙方须严格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的质价政策,不得擅自放宽收购质量标准;须及时结算农民交售中晚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代扣代缴任何费用;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或价外加价收购;不得先收后转或从现有库存中划转、移库充抵最低收购价中晚稻。

7、收购期间,乙方除通过一卡通系统向甲方报送收购数据外,还须按规定每5日向甲方和监管方同时报告委托收购中晚稻的入库进度,按照《中央储备粮统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真实、准确填报统计报表,并按规定的报送方式上报。

统计月(年)报须经监管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按规定报送甲方。

报表数据必须与一卡通系统数据一致。

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收购信息,套取收购资金和补贴资金。

严禁通过职工个人卡结算。

8、乙方收购的中晚稻水分、杂质、不完善粒超标的,须按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及时进行降水、清杂、整理,达标后方可计入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数量并入仓存储。

经甲方和监管方验收不合格的中晚稻,不计入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数量,自收购之日起退出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库存,所发生的收购价款及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退还已拨付的包括但不限于收购价款、收购费用、保管费、利息补贴等全部资金。

9、乙方收购的中晚稻需进行集并的,须按甲方的要求及时集并到指定存储库点。

中晚稻收购结束,集并工作应基本完成。

10、在收购、集并过程中,乙方须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妥善做好委托收购中晚稻的库存管理工作,对中晚稻数量、质量和存储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11、乙方在受托收购和存储期间,所收购和保管的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发生虫害、霉变、生芽等异常情况的,须及时报告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进行妥善处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如国家无明确处理意见,该批粮食定向销售后,其价差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12、委托收购的中晚稻收购和集并入库后,乙方须服从并积极配合甲方和监管方的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13、乙方须对中晚稻收购、集并等费用实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账、专用,保证收购资金安全,不得将收购价款和相关费用挪作他用。

14、乙方受甲方委托收购的中晚稻,粮权属国务院,乙方不得擅自处分,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或处分,不得以委托收购的中晚稻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清偿债务。

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致使委托收购的中晚稻、储有委托收购中晚稻的仓房等资产受到查封等强制措施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管方。

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粮权确认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15、乙方同时为中央储备中晚稻代储库点的,须优先按甲方规定的数量、质量及有关要求收购中央储备中晚稻轮换用粮,确保轮换任务完成。

16、存储在乙方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销售或调拨出库时,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出库时间、数量等要求确保顺利完成出库。

17、乙方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收购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18、乙方在启动收购前,必须配合甲方和监管方做好空仓验收工作,并保留空仓核验影像资料。

19、乙方授权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阅乙方、乙方法人及主要股东等的信用情况。

三、监管方义务

(一)粮食局义务

1、对乙方在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期间的政策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进行行政监管,督促甲、乙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2、同甲方共同做好空仓核验,共同对乙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进行验收和监督检查。

3、如遇到乙方或与乙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阻拦甲方粮食出库或拒不移交粮食的,应派专人出面协调并配合甲方维权。

(二)农发行义务

1、及时发放贷款,对收购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

2、同甲方、粮食局共同对乙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进行验收和监督检查,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沟通。

第九条承诺与保证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的受托方,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并具备相应条件:

1、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依法有效存续,并提供相关证照;

2、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并提供相关证照;

3、在农发行开户,并提供相关开户文件;

4、已安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

5、具备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设施设备、人员清单;

6、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备案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无重大消防隐患;

7、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8、最近三年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对乙方提出的执行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政策有关咨询未作及时答复的,甲方承担相应政策责任。

2、乙方在收购验收后同时受托保管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的,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的,须及时支付。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全部经济损失,追偿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行使抵押、质押等担保权。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自行承担中晚稻的收购价款、有关费用及所发生的贷款利息,退还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费用、保管费等全部费用补贴;在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收购价款、有关费用及所发生的贷款利息之前,甲方具有全部粮食的所有权。

(1)在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政策适用期外,擅自启动收购的;

(2)在受甲方委托承担2017年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任务的同时,再接受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委托收购任务的;

(3)委托第三方进行收购的、租库(仓)收购的或者通过其他形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收购的;

(4)违反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质价政策,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或价外加价收购的;

(5)收购入库的中晚稻质量、年限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

(6)从现有库存中划转、移库或以政策适用期以外收购的中晚稻充抵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的;

(7)擅自处分或动用委托收购的中晚稻,或以委托收购中晚稻对外提供任何形式担保、清偿债务的;

(8)不及时结算,给售粮农民打白条的;

(9)向甲方提供虚假收购信息,套取收购资金和补贴资金的;

(10)单方终止、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履行的;

(11)因乙方存在第十一条第二款第2项情形,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

(12)其他严重违反政策规定、合同约定的行为。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整改,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甲、乙双方应当依据第十一条第二款第1项的约定进行处理。

(1)未按要求填报、整理、保管相关业务原始凭证、统计凭证的;

(2)未按要求建立专账和统计报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虚报、瞒报委托收购中晚稻的数量、质量的;

(3)委托收购的中晚稻出现虫害、霉变、生芽等异常情况,未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

(4)未按甲方仓储管理要求进行库存管理的;

(5)未按甲方要求将收购中晚稻集并到指定存储库点的;

(6)对委托收购的中晚稻应特定化为“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而未进行特定化而造成损失的;

(7)发生不可抗力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

(8)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未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和材料,造成甲方索赔延误或无法索赔的;

(9)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储有委托收购中晚稻的仓房等资产受到查封等强制措施,没有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管方的;

(10)在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政策中出现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1)乙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不抵债甚至破产等情况,或负责人或关键岗位人员有死亡、失踪、失联等情况的;

(12)其他违反政策、合同约定的行为。

三、监管方责任

(一)粮食局责任

粮食局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存在下述行为,造成乙方未严格执行政策,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由粮食局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政策责任,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未按国家规定,对乙方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未会同甲方、农发行对乙方收购的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及时验收的。

(二)农发行责任

农发行未按国家规定对收购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督检查义务,未会同甲方、粮食局对乙方收购的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及时进行验收和监督检查的,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和监管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终止。

乙方同时作为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委托存储库点的,待中晚稻收购、集并等工作结束后,经甲方和监管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验收确认,并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后,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不作为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委托存储库点的,在集并工作和验收确认工作结束前,本合同关于仓储保管的约定仍然有效。

为确保国家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收购政策贯彻落实,未经甲方和监管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中止合同履行,不得单方终止合同。

三、合同变更。

合同条款需变更的,经甲、乙及监管方协商一致,可及时变更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解除。

合同一经签订,各方共同遵守,除发生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任意解除。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合同解释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河南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

第十四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小麦稻谷和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7〕66号)、《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及中储粮总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监管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二О一七年月日二О一七年月日

开户行:

帐号:

 

监管方(粮食局)(签字盖章):

监管方(农发行)(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二О一七年月日二О一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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