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龙腾境外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B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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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龙腾境外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B款

生命龙腾境外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B款)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

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责任:

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

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第五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三条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

第四条投保范围

第十四条关于救援机构

第五条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责任免除

第十六条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特别约定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九条批注

第八条如实告知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

<本页内容结束>

【条款内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龙腾境外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龙腾境外紧急救援团体医疗保险(B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期间超过90日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每次旅行连续不超过90日的(自被保险人通过中国海关出境之日起算)本合同第五条项下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可对续保合同重新约定,并做出合理调整。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3周岁(含)至70周岁(含)之间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本公司将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援助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需要救助时,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二、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若被保险人需要立即救治,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承担治疗发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36小时。

三、转院治疗: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助时,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为限,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

四、转运回国:

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内。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

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

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已有回程机票。

若被保险人无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

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五、儿童住院陪护:

作为被保险人的未满12周岁儿童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

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以人民币800元为限,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

六、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的随行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回国,且尽可能使用其已有回程机票回国。

若未成年子女无回程机票,则自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自行承担。

七、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遗体转送回国

安排用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灵柩费。

2、火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并支付骨灰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

火葬费用将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以按照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

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仪式的费用。

八、行政援助事宜

若被保险人因被抢劫或盗窃丢失其旅行证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重置服务,但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付。

九、法律援助

若被保险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付。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进行紧急救援所支出的每项费用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对应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支出的每项紧急救援费用累计达到对应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应的该项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一、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对下列任一行为、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救援的情况,本公司不负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及被保险人本人故意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3、被保险人酗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因避孕引起的所有问题,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所致事故;

8、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行为,及因未遵医嘱引起的任何后果;

9、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0、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1、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所产生的费用;

12、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13、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病毒(HIV呈阳性);

14、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15、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6、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7、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18、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19、发生在本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2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活动;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2、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23、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24、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紧急情况除外;

25、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26、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住院检查和治疗时间不足36小时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急救、转运和治疗费用;

27、保险单生效日前被保险人的既往症。

二、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三、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负保险责任。

四、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境外旅行救援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

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

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五、若为从本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不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如发现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手段从本公司获取了保险金,本公司将要求被保险人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六、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各项紧急救援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但被保险人系由投保人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援助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

除非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须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通知救援机构。

本公司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应得到事发通知,否则,一切发生的费用和任何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本合同为紧急救援保险,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承担相应费用。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十三条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

亚洲:

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CocosIslands),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

厄立特里亚(Eritrea),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

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BouvetIsland),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HeardandMcDonald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小岛屿(USMinorOutlyingIslands),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

南极洲。

在上述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关于救援机构

任何保险责任下的最终决定将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旅行,将不安排其回国的转运。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时间或者其费用有不合理之处,则有权将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和费用限制在合理的、正常的、国际惯例的范围之内。

由于救援机构不能控制的外在原因所导致的任何延误,本公司不承担医疗急救责任。

一旦发生需要即刻救治的紧急情况,当地急救机构将是最佳的实施紧急救治的选择,以最快的速度将被保险人送到最近的医院。

本合同救援机构不能替代当地急救机构的角色和急救功能。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支付费用的,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内容。

二、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者旅伴不得向第三方就本合同的保险责任项下的费用支付作出任何许诺或者承诺。

三、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先垫付了不属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救援机构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的30日内偿还代付款。

第十六条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特别约定

本合同对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承担各项保险责任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国旅行的目的地非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

三、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发生身故,救援机构可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家属意愿,对本合同中遗体转送回中国责任中的目的地可改为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在本合同生效以前,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投保。

撤销投保申请送达到本公司时,本公司已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接受保险合同解除申请。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期满前回国,本公司也不因此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九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法律适用

一切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中国法律予以解释。

但是,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均取决并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法规,而且不得超出被保险人被救援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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