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园林城评选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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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园林城评选标准
附件2
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一、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指标体系
类型
序号
指标
备注
考核内容
计分方式
综合
管理
1
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①按照政府职能分工的要求,设立职能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
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行使园林绿化管理职能;
③专业管理机构领导层至少有一个园林绿化专业(包括从事园林绿化工作5年以上)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队伍,负责全县域园林绿化从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到养护管理全过程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
一项不足-1分
2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①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镇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经费;
②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占本县上一年度园林绿化建设总投入的7-10%,并不低于当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
③近三年城镇园林绿化建设资金保障到位,养护资金逐年增加。
一项不足-1分
3
园林绿化科研应用
①近三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有效推广;
②近三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园林绿化技术骨干培训学习或园林技工专业培训、技能比武等。
一项不足-1分
4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已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经政府批准后得以实施。
否决项
5
绿线管理
▼
严格实施县城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要求划定绿线并面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查询绿线划定信息。
否决项
6
蓝线管理
划定县城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满足-1分
7
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制定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绿色图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及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项不足-1分
8
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①已建立园林绿化信息数据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
②县城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
③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一项不足-1分
9
公众对县城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85%
不达标-1分
绿地
建设
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38%
每少1%,-1分
2
建成区绿地率(%)
▼
≥33%
否决项
3
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9.00㎡/人
否决项
4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
≥80%
1000-2000平方米公园绿地,居民出行300米,2000平方米以上公园绿地,居民出行500米;历史文化街区参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计算。
每少5%,-1分
5
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的综合公园(个)
≥1
不达标-1分
6
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每减少5%,-1分
7
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95%
每减少10%,-1分
8
城镇防护绿地实施率(%)
*
≥80%
每减少5%,-1分
9
道路绿地达标率(%)
≥80%
每减少5%,-1分
10
林荫路推广率(%)
≥60%
①每减少5%,-1分;
②年降水量低于200mm的地区,该项为加分项。
11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
☆
≥60%
达标酌情加分
12
河道绿化普及率(%)
≥85%
每减少5%,-1分
13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
☆
≥80%
达标酌情加分
建设
管控
1
绿地系统规划执行和建设管理
①绿地系统规划得到有效执行,绿地建设符合规划,并鼓励见缝插绿;
②绿化建设成果得到有效保护,规划绿地性质无改变;
③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与公园绿地建设项目设计和项目竣工验收;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项目招投标、监理、竣工验收和审计。
一项不足-1分
2
大树移植、行道树树种更换等控制管理
①近三年,公园绿地、道路绿化建设或改、扩建中未曾发生大规模(群植10株以上)移植大树(胸径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在15cm以上的常绿乔木以及高度超过6米的针叶树)、未经专家论证及社会公示认可而更换行道树树种等现象;
②制定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及随意更换行道树树种的制度或管理措施,并落实良好。
发现一处-1分
3
公园规范化管理
①每天按时向公众开放;
②公园绿地占陆地总面积70%以上,且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
③公园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一项不足-1分
4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
①古树名木保护率≥100%;
②完成树龄超过50年(含)的古树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人或责任单位;
③设立有专门的古树名木及树龄超过50年(含)的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经费,并能满足保护需要;
④严禁古树名木移植。
其中①每减少5%,-1分,②③④一项不足-1分
5
节约型绿地建设
①无侵占、破坏现有绿地等破坏园林绿化成果情况发生;
②园林绿化设计中严格控制大广场、水景喷泉、大草坪、大色块、雕塑、灯具造景、单一层次种植等情况;
③绿地建设中严格控制移植大树、栽植未驯化的外来植物、应用假花假树、景观水体硬质驳岸或植物亮化等现象。
每存在一项-1分
6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实施率(%)
☆
近三年,公园绿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率≥60%
达标酌情加分
7
立体绿化推广
☆
因地制宜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
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8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
☆
≥70%
达标酌情加分
9
“其他绿地”控制
①生态绿地、风景林地、县城绿化隔离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②郊野公园规划建设合理、管理到位,并与建成区内公园绿地相得益彰;
③“其它绿地”(包括改建绿地、生态修复等)建设需统一规划、统一指导建设、统一监督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指导服务与跟踪监督,水利、交通、市政等各有关部门负责按规划和规范要求建设和管理。
一项不足-1分
10
生物防治推广率(%)
*
☆
≥50%
达标酌情加分
11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
≥80%
每减少10%,-1分
12
县域历史风貌保护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范围
①制订县域内历史文化风貌保护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已获批准,实施效果良好;
②县城发展历史印迹清晰,老县城形态保存基本完好,县城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③规划区内道路格局符合县城形态特征,尺度宜人,不盲目拓宽取直;
④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代表性建筑保存完好,新建建筑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特征,风格协调统一。
一项不足-1分
13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考核规划区设立风景名胜区的县城
①依法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能明确,并正常行使职能;
②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③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依法办理选址审批手续;
④近3年无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发生,景区无因租用商业活动等导致景区受破坏情况。
一项不足-1分
生态环保
1
自然生态保护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范围
①县城原有自然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确保其原貌性、完整性;
②县城水体生态保护良好,水体岸线绿化遵循生态学原则,自然河流水系无裁弯取直、筑坝截流、违法取砂等现象;
③县城自然山体保护完好,无违法违规开山采石、取土以及随意推山取平等现象;
④按照县城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
⑤未发生破坏地形地貌、水体、山体、湿地及生物物种资源等情况。
一项不足-1分
2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天)
≥255天
不达标-1分
3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60%
不达标-1分
4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
≤56.00dB(A)
不达标-1分
5
生物多样性保护
☆
考核范围为规划区范围
①已完成不小于县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
②以生物物种普查为基础,编制《县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及《县域基调树种种植规划》和实施措施,或在《县城绿地系统规划》中有专篇;
③生物物种总量保持合理增长,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
执行情况良好酌情加分
6
乡土、适生植物资源保护与应用
☆
①结合风景名胜区、植物专类园、综合公园、生产苗圃等建立乡土、适生植物种质资源库,并开展相应的引种驯化和快速繁殖试验研究;
②积极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在试验基础上推广应用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等,丰富地被植物品种;
③本地木本植物指数≥0.70。
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7
湿地资源保护
☆
考核规划区内有湿地资源的县城
①已完成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
②以湿地资源普查为基础,制定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③规划区内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职能正常行使,资金保障到位。
满足条件酌情加分
节能减排
1
北方采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考核北方供暖地区
≥25%
每减少5%,-1分
2
节能建筑比例(%)
严寒及寒冷地区≥40%
夏热冬冷地区≥35%
夏热冬暖地区≥30%
不达标-1分
3
非常规水利用率(%)
☆
≥20%或年增长率≥5%
达标酌情加分
4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
每减少5%,-1分
市政
设施
1
市容市貌
①建成区环境整洁有序,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和广告设置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居住小区和街道环卫保洁制度落实,无乱丢弃、乱张贴、乱排放等行为;
②商业店铺:
灯箱、广告、招牌、霓虹灯、门楼装璜、店面装饰等设置符合建设管理要求,无违规设摊、占道经营现象;
③交通与停车管理:
建成区交通安全管理有序,车辆停靠管理规范;
④公厕数量达标,设置合理,管理到位。
一项不足,-1分
2
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95%
每减少5%,-1分
3
城镇污水处理
▼
☆
①污水处理率≥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县城平均值;
②有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率≥40%;
③城区旱季无直接向水体排污现象,年降雨量400mm以上的新建城区采用雨污分流建设,老城区有雨污分流改造计划。
其中①为否决项;②为达标基础上酌情加分项;③若不达标-1分
4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
☆
①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区域统筹规划、建设,协调发展,确保垃圾处理设施高效运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②鼓励垃圾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在各类公开媒体、社区等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并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
其中①为否决项;②为酌情加分项
5
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
≥90%
每减少5%,-1分
6
道路完好率(%)
≥95%
每减少5%,-1分
7
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①县城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并纳入数字化管理体系;
②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县城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一项不足,-1分
8
无障碍设施建设
建成区内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且使用与管理情况良好。
不达标-1分
注:
1.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其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请参考《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否决项。
3.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加分项。
4.表格“备注”栏中未对考核范围作特殊说明的,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5.加、扣分合计分值≤-10分,不纳入国家园林县城评选范围。
加、扣分规则:
以《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指标体系》中“计分方式”栏细则为准。
每一加分项最多可加2分,加分合计不超过10分。
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达标;
(四)污水处理率不达标;
(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三、指标解释
1.林荫路推广率(%)
指标解释:
指县城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
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
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2.古树后备资源
指标解释:
树龄50—99年的城市大树。
3.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实施率(%)
指标解释:
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广场、游步道系统等采用了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的硬质铺装场地面积占铺装总面积的比率。
计算方法: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实施率=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广场、游步道系统等采用了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的硬质铺装场地面积(公顷)÷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铺装总面积(公顷)×100%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4.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指标解释:
指建成区内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
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5.节能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
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
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6.非常规水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再生水、雨水、海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与县城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方法: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非常规水资源年使用量(万立方米)÷城市年总用水总量(万立方米)×100%
县城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
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县城雨水利用量是指经工程化收集与处理后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回用雨水量,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
建筑与小区雨水回用量参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计算。
县城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利用量是指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水质标准并利用的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
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7.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
指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县城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万吨)÷县城工业废水排放量(万吨)×100%
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8.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
指标解释:
指县城使用公共供水的人口占县城人口和暂住人口总和的比率。
公共供水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类建筑提供用水。
县城人口和县城暂住人口参照《中国县城建设统计年鉴》。
计算方法:
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城区使用公共供水人口(万人)÷(县城人口+县城暂住人口)(万人)×100%
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