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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资质、纳税情况)、施工现场行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建筑市场行为(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诚信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10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一。

(二)管理指标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45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由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考核得分。

安全生产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得分情况给予相应的分值。

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二

(三)信用记录是指对于建筑业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45分。

企业的信用行为记录基础分为2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封底。

建筑业企业信用记录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三。

第七条专业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有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及企业的资质等级,满分为14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四。

(二)管理指标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33分。

安全生产依据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进行量化计分。

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五

(三)信用记录是指对于建筑业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满分为53分。

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基础分为2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封底。

建筑业企业信用记录具体评价内容和办法见附件六。

第8条本办法的诚信评价采用年度评价和季度评价两种方式。

(一)年度评价是指对于企业的综合实力及信用记录每年进行一次量化计算。

(二)季度评价是指对于企业的管理指标每季度进行一次量化计算。

第九条主项资质为总承包、增项资质为专业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只参与总包企业的排名。

主项资质为专业承包、增项资质为总承包的企业即可参与专业承包企业排名也可参与总承包企业排名。

第十条首次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外地企业初始诚信得分:

以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同序列、同类别、同等级外地企业上一考核时段公布的诚信评价的平均分作为初始诚信评价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新建企业以及连续两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诚信得分按首次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信息采集和结果公布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信息的采集依据:

(一)企业的纳税情况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采集。

(二)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采集。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管理指标信息的采集依据:

(一)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采集。

(二)总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自动采集。

(三)专业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以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准。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采集依据: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采集,同时参考广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表扬信息。

(二)总包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参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通报批评信息,同时由广西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系统自动采集投诉处理不满意数量。

(二)专业承包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参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通报批评信息。

第十四条各市负责信用信息采集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及时准确的采集记录各项日常考核信息。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综合考核结束后公布,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计算出本考核时段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并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计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信用成果运用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结果直接与企业的招投标相挂钩。

评标时,诚信综合得分按10%-20%记入。

在企业诚信综合得分的构成中,省级诚信分的权重占70%-100%,市级诚信分的权重占0%-30%。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记录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资质审批、动态核查的考核内容及差别化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地应当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信用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市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对信用评价和应用中违规的主管部门,将对其问责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信用信息的采集、评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有虚报、漏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记不良行为记录,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加倍扣分或者在3个月内取消相应项评定得分的处理。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计分原则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综合实力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记录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综合实力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记录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综合实力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一、综合实力得分。

满分10分

(1)企业资质得分。

按资质等级得分。

1.总承包三级企业,得1分(除装饰企业);

2.总承包二级企业,得2分;

3.总承包一级企业,得4分;

(二)纳税情况得分

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累计缴纳企业税、费总额数值得分。

1.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累计缴纳税费总额:

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1.0亿元以上,得6分;

2.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0.8亿元—1亿元,得4分;

3.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0.5亿元—0.8亿元,得3分;

4.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0.3亿元—0.5亿元,得2分;

5.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0.3亿元以下,得1分。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一)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分

依据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分给予折算给出相应的得分,满分40分。

折算办法为:

先计算表1、表2、表3,其中表1的得分占40%,表2的得分占30%、表3的得分占30%。

然后把企业的项目得分按照项目的造价进行加权平均折算出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分。

 

表1施工单位行为动态评分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评分标准(分)

得分

备注

1

项目部组成是否经公司审批、是否进行现场公示。

□是□否

5

2

项目经理是否获授权书,是否签署签认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是□否

2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是否履职到位。

□是□否

5

3

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是□否

5

4

分包工程是否有总包单位与分包合同订立的分包合同;项目分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是□否

5

5

公司、分公司及项目部的质量安全检查(季检、月检)是否符合规定并形成相应的记录和文件;

□是□否

5

6

项目部是否按要求开展周检,质检员和安全员是否按要求开展日巡检。

□是□否

5

7

项目部是否对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及周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是□否

5

8

项目部是否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的问题完成整改并形成书面的整改回复报告。

□是□否

5

9

项目部是否对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整改的内容完成整改并予以书面回复。

□是□否

5

10

是否开展重大危险源治理、检查和验收工作;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等重大危险源是否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并与工程实际状况相符。

□是□否

5

11

是否开展三级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及班前教育;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施工技术交底

□是□否

5

12

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施工方案(如桩基、模板、钢筋、混凝土、砌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编制并报审,施工是否按方案实施。

□是□否

5

1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是否编制报审并通过专家论证。

□是□否

5

14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是否及时报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

□是□否

5

16

是否未按图施工;是否执行“样板引路”制度的情况

□是□否

5

17

所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经检验合格。

□是□否

5

18

建筑起重机械是否存经检测合格并办理备案登记。

□是□否

5

19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为持证上岗。

□是□否

5

20

施工单位是否制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是□否

5

21

合计得分

100

检查时间:

检查人:

备注:

如勾选“否”,相应项不得分。

表2工程实体质量动态评分表

工程名称: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得分标准

实得分值

备注

1

地基与基桩工程

20

地基、地基处理、基桩检验检测及各项质量要求。

2

钢筋工程

15

钢筋规格、位置、尺寸、构造及布置要求;焊接、机械连接、搭接质量等

3

混凝土工程

15

结构布置(含抗震构造)、混凝土外观质量、试块留置、尺寸偏差、梁柱节点等

4

砌体工程

15

结构布置(含抗震设防要求)、组砌方法、砌筑质量;构造柱、圈梁、拉结筋留置;计量下料等

5

其他工程

25

钢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装饰装修工程、节能工程、等

6

监督抽测

10

工程材料、构配件、实体质量监督抽测

7

合计

d1

d2

8

质量动态得分=100×(实得分值d2÷应得分值d1)=D1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

检查人:

备注:

1.本表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填写并作为监督资料由检查部门存档;

2.各项分值由监督员根据质量抽查情况确定,各项最高分不得超过标准分值;

3.缺项应填写“/”,该项分值不计入,但总分仍按100分计,各项分按加权值代入。

 

表3工程施工安全动态评价表

工程名称: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得分标准

实得分值

备注

1

脚手架工程

15

脚手架的安装和拆除;杆件设置与连接构造,连墙件设置;钢管、扣件等材料试验情况

2

基坑工程

10

基坑支护、专家论证、基坑监测等

3

模板工程

15

模板支架、模板拆除等

4

高处作业

15

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和临边防护等

5

施工用电

10

外电防护、接地和接零保护、配电箱与开关箱、照明等

6

施工机械

10

木工机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气瓶

7

起重设备

10

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

8

消防安全

10

活动板房、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器械配备、消防应急演练

9

文明施工

5

施工大门、现场围挡、材料堆放、公示标牌、安全标志、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粉尘、废气及其他废物污染治理措施)等

10

合计

d1

d2

11

安全动态得分=100×(实得分值d2÷应得分值d1)=D1

检查时间:

检查单位:

检查人:

备注:

1.本表由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填写并作为监督资料由检查部门存档;

2.各项分值由监督员根据安全抽查情况确定,各项最高分不得超过标准分值;

(二)安全生产评分

参照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管理系统施工企业得分情况给予企业相应的得分。

1.企业得分为100分5分;

2.企业得分在80分(含)至100分(不含)时,得4分;

3.企业得分在60分(含)至80分(不含)之间时,定为“基本合格”等级,得3分;

4.企业得分在60分(不含)以下,或定为“不合格”等级,不得分。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记录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信用记录得分中基础分20分,满分45分。

(1)良好行为记录。

1.获得市级及以上工程奖项、工程质量创优、推荐经验介绍或工程观摩得分。

(1)注册在广西的企业或在广西区内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每个得4分;

(2)注册地不在广西的企业在区外获得以上奖项,每个加1分。

(截止评价之日起,所获奖项不超过3年)

(3)注册地在广西的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每个得3分。

注册地不在广西的企业在广西区外工程所获得的奖项每个加0.75分。

(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3年)

(4)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优质工程奖、广西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每个得2分。

(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2年)

(5)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市级优质工程奖,每个得1分。

(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1年)

(6)观摩工程

①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经验介绍推广的或工程观摩活动的加1分;(所获荣誉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2年)

②推荐全市经验介绍推广的或工程观摩活动的加0.5分;(所获荣誉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1年)

2.获安全文明双优工地称号、工法、主编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1)注册在广西的企业或在广西区内完成的工程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每项得2分,注册地不在广西的企业在区外获得此奖项,每个加0.5分。

(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3年);广西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的每项得1分(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2年);市级文明工地的每项得0.5分(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1年)。

(2)企业工法编制

①国家级工法每项加1分。

(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3年)

②自治区级工法每项加0.4分。

(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2年)

(3)每主编一项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加0.5分。

(所主编标准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2年)

3.企业在从事建筑业活动、参与抢险救灾或社会其他公益活动中获得政府主管部门表彰、表扬企业在从事建筑业活动、参与抢险救灾、扶贫或社会其他公益活动中每获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表彰、表扬,获国家级加4分,部级加3分,广西自治区级加2分,地市级加1分,县级加0.5分。

有效期12个月。

(二)不良行为记录

1.企业经营中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住房建设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1)通报批评扣分

①在建筑活动中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5分。

有效期12个月。

②在建筑活动中受到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每一次扣3分。

有效期12个月。

③在建筑活动中受到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2分。

有效期12个月。

④在建筑活动中受到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1分。

有效期12个月。

(2)诫勉谈话扣分

在建筑活动中,因存在违规行为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

①受到厅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诫勉谈话的每一次扣诫勉谈话单位1分。

有效期12个月。

②受到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诫勉谈话的,每一次扣诫勉谈话单位0.75分。

有效期12个月。

③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诫勉谈话的,每一次扣诫勉谈话单位0.5分。

有效期12个月。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

依据广西“广西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系统”投诉处理不满意数量为准,进行相应的扣分。

(该系统厅里面正在研发,具体操作,有待依据实际情况调整)

4、相关解释

(1)上述有效期指信用综合考核时点往前的追溯时间

(二)获奖项目第一参建位减半得分,其他参建单位不得分;(三)项目的最终得分是以获得最高级别的奖项为准。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综合实力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综合实力得分。

满分14分。

(2)企业资质得分。

按资质等级得分。

3.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得1分(除装饰企业);

4.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得2分;

5.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得4分;

6.劳务分包企业获得资质即得满分。

(2)纳税情况得分。

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累计缴纳企业税、费总额数值得分。

1.企业上一年度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累计缴纳税、费总额:

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1.0亿元以上,得10分;

2.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0.8亿元—1亿元,得8分;

3.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0.5亿元—0.8亿元,得6分;

4.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0.3亿元—0.5亿元,得4分;

5.企业年缴纳税费总额0.3亿元以下,得2分。

 

附件5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管理指标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管理指标得分,满分33分。

无安全生产事故的得33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扣15分,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扣33分。

(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为截止评价之日起1年以内的安全生产事故)

注: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附件6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信用记录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信用记录得分,基础分20分,满分53分。

(一)良好行为记录得分。

1.获得市级及以上工程奖项、工程质量创优、推荐经验介绍或工程观摩得分。

(1)注册在广西的企业或在广西区内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每个得4分;

(2)注册地不在广西的企业在区外获得以上奖项,每个加1分。

(截止评价之日起,所获奖项不超过3年)

(3)注册地在广西的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每个得3分。

注册地不在广西的企业在广西区外工程所获得的奖项每个加0.75分。

(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3年)

(4)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优质工程奖、广西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每个得2分。

(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2年)

(5)企业承建或完成的工程获得广西市级优质工程奖,每个得1分。

(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1年)

(6)观摩工程

①推荐广西壮族自治区经验介绍推广的或工程观摩活动的加1分;(所获荣誉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2年)

②推荐全市经验介绍推广的或工程观摩活动的加0.5分;(所获荣誉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1年)

③推荐全区(县)工程观摩活动的加0.3分。

(所获荣誉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1年)

2.获安全文明双优工地称号、工法、主编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1)注册在广西的企业或在广西区内完成的工程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每项得2分,注册地不在广西的企业在区外获得此奖项,每个加0.5分。

(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3年);广西自治区级安全文明工地的每项得1分(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2年);市级文明工地的每项得0.5分(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1年)。

(2)企业工法编制

①国家级工法每项加1分。

(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过3年)

②自治区级工法每项加0.4分。

(所获奖项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2年)

(3)每主编一项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加0.5分。

(所主编标准截止评价之日起,不超2年)

3.企业在从事建筑业活动、参与抢险救灾或社会其他公益活动中获得政府主管部门表彰、表扬企业在从事建筑业活动、参与抢险救灾、扶贫或社会其他公益活动中每获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表彰、表扬,获国家级加4分,部级加3分,广西自治区级加2分,地市级加1分,县级加0.5分。

有效期12个月。

(二)不良行为记录得分。

1.企业经营中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住房建设有关部门通报批评

(1)通报批评扣分

①在建筑活动中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5分。

有效期12个月。

②在建筑活动中受到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每一次扣3分。

有效期12个月。

③在建筑活动中受到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2分。

有效期12个月。

④在建筑活动中受到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1分。

有效期12个月。

(2)诫勉谈话扣分

在建筑活动中,因存在违规行为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

①受到厅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诫勉谈话的每一次扣诫勉谈话单位1分。

有效期12个月。

②受到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诫勉谈话的,每一次扣诫勉谈话单位0.75分。

有效期12个月。

③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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