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健美操竞赛规则中国海洋大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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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健美操竞赛规则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健美操协会(CAA)
2009年-2012年健美操评分规则
普及组(健身健美操)评分指南
2009年1月版
第一章总则
1.1竞赛性质与种类
性质:
全国健美操锦标赛、全国健美操联赛、全国健美操冠军赛、全国体育大会健美操比赛及各类普及健美操比赛。
种类:
比赛分风采赛,组合赛,集体赛三种。
1.2参赛项目与人数
风采赛:
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参赛人员资格不限)。
组合赛:
混双操(1男1女)或3人操(性别不限)。
集体赛:
徒手操、轻器械操(5~8人性别不限)。
比赛组别:
由具体赛事的竞赛规程决定。
更换运动员:
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运动员时,需持有效证明,经组委会批准方可。
1.3运动员年龄与分组
少年组:
7~12岁(小学组)、13~17岁(中学组)。
风采赛:
18~35岁(运动员可兼报组合赛或集体赛)。
青年组组合赛和集体赛:
18~35岁,比赛分院校组、行业组、明星组。
1.4竞赛内容
Ø徒手自编套路:
指各种符合规则及规程要求的成套动作。
Ø轻器械自编套路:
指运动员利用个人能手持移动的器械所创编的符合规则及规程要求的成套动作。
1.5成套动作的时间
计时由第一个可听到的声音开始(不包括提示音),到最后一个可听到的声音结束。
Ø风采赛的成套动作时间为1分20秒~1分40秒。
Ø组合赛的成套动作时间为1分40秒~1分50秒。
Ø集体赛的成套动作时间为1分40秒~1分50秒。
1.6音乐
参赛队自备比赛音乐,并将音乐录制在高质量CD光盘的第一曲。
1.7场地
比赛场地为:
组合赛和集体赛10×10平方米,风采赛7×7平方米的健美操比赛地板或地毯,标记带为5厘米宽的红色或黑色带,标记带为场地的一部分。
1.8轻器械
运动员个人能手持移动的器械称做轻器械。
轻器械的运用要体现安全性与美观性,不允许使用刀、枪、剑等较锋利的、具有伤害性的器械。
1.9着装、仪容
运动员须着适合运动的服装(如:
背心,短袖和长袖的紧身服,上下连体、分体等服装均可)和鞋;着装应整洁美观。
不准戴任何首饰和手表。
女运动员的头发必须梳系于后,发不遮脸,允许化淡妆。
1.10比赛程序
比赛程序:
风采赛、组合赛和集体赛分为预赛和决赛。
凡参赛队均须参加预赛,参加预赛的队数决定进决赛的数量。
1.11裁判组的组成
设高级裁判组3人,裁判长1人,艺术裁判3~5人,完成裁判3~5人,视线裁判2人,计时裁判1人,辅助裁判若干人(基层比赛可以不设高级裁判组)。
第二章成套动作评分
2.1评分方法
根据国际体操联合会关于健美操运动的评分方法和要求,考虑到普及健美操的创编原则,
并使之具备健身运动的特色,制订普及健美操评分方法。
比赛采取公开示分的方法,裁判员评分精确到0.1分,运动员最后得分精确到0.01分。
2.1.1最后得分
得分项目
最后艺术分
最后完成分
减分项目
裁判长减分
视线减分减分减
最后得分
(最后艺术分+最后完成分)-(裁判长减分+视线减分)
2.1.2名次评定
预赛成绩不带入决赛,决赛中得分高者名次列前。
若得分相等,名次将按顺序取决于下列标准:
Ø最后完成分
Ø最后艺术分
Ø考虑全部完成分(不除去最高分与最低分)
Ø考虑三个完成最高分
Ø考虑两个完成最高分
Ø同样适用于艺术分
2.2艺术分
每名艺术裁判的分数是对艺术编排的每项内容进行评价的总分,满分为10分。
去掉最高分与最低分,所剩分数的平均分为最后艺术分。
艺术裁判的评分因素及分值
成套编排(操化动作、过渡与连接、配合与托举、队形与空间的运用)4分
成套创意与风格2分
音乐2分
表现力2分
2.2.1成套编排(4分)
成套编排要求
成套编排是指成套动作的内容,包括操化动作、过渡与连接、配合与托举、队形空间的合理分布及独创性。
Ø为确保奥运的理念和评分伦理道德,成套动作中禁止以暴力、枪战、宗教信仰、种族歧视与性爱为主题。
要体现健身、健美、健心的原则、观赏性的原则、全面发展身体素质的原则、安全无损伤的原则(包括器械选择与运用的安全性)。
Ø成套动作设计应以操化动作或器械使用为主,在融合现代舞蹈、武术、芭蕾等其它项目的动作时,必须符合健美操运动的动作特点。
成套动作中不允许出现任何明显地显示其它项目特征的动作或静止造型(如芭蕾、健美、搏击等)。
Ø组合赛和集体赛成套动作要求有3次托举动作,多于或少于3次托举的每次由裁判长减0.5分;托举的高度不能超过两个人高的高度,超过高度算违例托举每次由裁判长减1.0分。
Ø在成套中出现难度动作时,只把这个动作视为一个普通的动作素材,没有任何加分因素。
Ø风采赛中出现超过0.5分以上的3个难度或组合赛、集体赛中出现超过0.3分以上的3个难度动作,每出现一次由裁判长减0.2分。
Ø全部成套中的动作内容(操化动作、过渡/连接、配合与托举、队形变化或器械使用)必须表现出多样性。
动作与动作的连接必须表现出自然、动感、灵活和具有创意。
Ø轻器械自编套路的操化动作设计要突出器械的特点和动作的规范性,对器械属性运用的充分与合理性,必须表现出器械的趣味性和锻炼价值。
Ø成套动作允许运动员同时或依次使用同种或不同种器械(不超过三种),但几种器械的使用应在某种意义上有一定的联系,并反映一定的主题。
Ø器械的传递与更换必须表现出创新性。
成套编排的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操化动作
Ø操化动作或器械使用应均匀地分布在成套中并具有独创性。
Ø徒手或轻器械的操化动作应包含表现健美操项目特色的步伐组合。
(详见2.2.2)
过渡与连接
Ø基本步伐和动作组合的衔接应是动感、流畅和自然的。
Ø灵活和流畅的空中与地面的互相转换。
Ø运动员可以同时或依次做动作,但在完成动作时,任何一名运动员停顿不允许超过1×8拍。
配合、托举或器械的使用
Ø成套动作中至少应出现2次以上的运动员之间的动力性配合动作。
Ø成套动作中托举的数量不得多于3次(包括开始与结束)。
Ø动力性配合动作要求设计巧妙,造型优美,完成流畅,体现多样化和趣味性,富于观赏价值。
Ø成套动作中的托举动作从准备到形成,再连接其他动作应流畅自然地与成套动作融为一体。
Ø托举动作时不允许出现违例动作。
Ø成套轻器械自编套路至少出现2次以上的器械传递。
Ø成套轻器械自编套路托举动作时应与器械有一定的联系(包括开始和结束的造型)。
队形与空间的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Ø成套动作中至少有6个不同的队形。
Ø成套动作必须有效地、充分地和均衡地使用场地中央与四个角等各个位置。
Ø运动员在比赛中移动方向应能够表现出前后、左右、对角及弧形路线等。
Ø成套动作中至少出现2次以上高、中、低的空间层次变化。
艺术裁判根据下列标准评价成套动作的编排:
Ø成套动作中如出现显示其他项目特征的动作或静止造型动作(4拍以上)每次减0.2分。
Ø成套动作中出现渲染暴力、枪战、宗教歧视、性爱等内容,每次减0.2分。
Ø总体评价成套动作的操化动作应表现出复杂多样性,否则将减0.1~0.5分。
Ø成套动作中动作与动作之间的连接应合理、流畅,每出现1次不合理或不流畅减0.2分,例如:
集体4拍以上的停顿。
Ø在依次做动作时任何一名运动员每出现一次超过1×8拍的停顿,减0.2分。
Ø在成套动作中运动员之间至少应有2次动力性配合动作和至少2次器械传递,每缺少1次减0.2分。
Ø托举动作从开始到完成的时间不可超过2×8拍,否则减0.2分。
Ø托举动作时所有器械全部脱离运动员身体,每次减0.2分。
Ø成套动作中一位或多位运动员的器械交于其他运动员所进行的徒手操化动作不得超过2次,每次器械脱离身体的动作不得超过4×8拍,否则减0.2分。
Ø成套动作必须不少于6次不同的队形,每少一次队形减0.2分。
Ø场地的使用必须完整、均衡,防止过多使用同一区域或偏台,每缺一个角减0.2分。
Ø成套动作至少有前后、左右、对角及弧线的移动与变化,每少1个路线减0.2分。
Ø成套动作至少应有2次空间变化,每少1次减0.2分。
(例:
跳起腾空为1次空间变化,从站立到地面再回到站立为1次空间变化。
)
2.2.2成套创意与风格(2分)
成套创意与风格取决于下列因素:
Ø成套应具有创意,动作风格应与音乐风格相吻合,并表达出一定的主题特征。
Ø成套必须包括七种健美操基本步伐:
踏步、开合跳、吸腿跳、踢腿跳、弓步跳、弹踢腿跳、后踢腿跑及其变化形式,且每种步伐至少出现2次。
Ø手臂动作或器械组合要体现多样性、不对称性和创新性。
Ø成套中应充分展示身体各部位的协调能力。
Ø允许依次或同时使用多种器械,器械允许放在场外,使用或更换场外器械时,运动员除手以外的任何部位不允许出界,且更换的动作必须流畅、准确及时。
Ø在成套中允许一位或多位运动员持器械,其他运动员徒手。
如:
1位运动员持6个器械,其他5位运动员徒手。
艺术裁判根据下列标准评价成套动作的创意与风格:
Ø成套创意缺少主题思想减1分。
Ø七种基本步伐在成套动作中安排不均匀减0.2分。
Ø成套动作设计中必须包括七种健美操的基本步伐,每一种步伐应至少出现2次,每少1次减0.1分,最多减至0.5分。
Ø成套动作中每2×8拍动作应至少出现1次方向或面的变化,否则每次减0.2分。
Ø允许依次或同时使用多种器械,但器械的更换时间不得超过1个8拍,否则每次减0.2分。
2.2.3音乐(2分)
音乐的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Ø成套动作的音乐剪接应流畅、自然、完整。
Ø选择的音乐应与成套动作的风格协调一致并有利于表现运动员的技术和个性特点。
Ø音乐制作应是高质量的,“效果音”应适量并与动作协调一致。
艺术裁判根据下列标准评价成套动作的音乐:
Ø成套动作的音乐剪接应流畅、自然、完整。
否则减0.5分。
Ø选择的音乐应与成套动作的风格协调一致。
否则减0.5分。
Ø音乐制作应是高质量的,“效果音”应适量并与动作协调一致。
否则减0.5分。
2.2.4表现力(2分)
表现力的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Ø成套动作的设计必须符合年龄特点,能使运动员通过成套动作展示出表演技巧和创造性。
Ø运动员必须通过高质量的动作完成给人留下干净、利落的印象。
Ø运动员必须表现出体能和动感,而非喊叫或歌唱;必须通过自然和欢乐的面部表情来表现自信,而非艺术化或夸张的面部表情。
Ø运动员必须表现出所借助器械在成套表演中的价值,做到人与器械的和谐、完美。
艺术裁判根据下列标准评价成套动作的表现力:
Ø运动员必须通过高质量的动作完成给人留下干净、利落的印象,否则减0.1~0.3分。
Ø运动员必须表现出体能和动感,以及健康、阳光的精神风貌,否则减0.1~0.3分。
Ø运动员在完成动作时应由内而外地展示出热情、活力与自信,否则减0.1~0.3分。
2.3完成分
每名完成裁判的分数是对偏离完美完成的每项内容进行减分后的得分,起评分为10分。
去掉最高分与
最低分,所剩分数的平均分为最后完成分。
完成裁判的评分因素
技术技巧
强度
合拍
一致性(组合赛与集体赛)
基本步伐的要求:
踏步:
传统的低强度步伐,要求以脚尖过渡到脚跟落地圆滑。
后踢腿跑:
相对于踏步是高强度动作,要求髋和膝在一条线上,脚在后。
弹踢腿跳:
低的膝关节和髋关节运动、伸展要有控制,高强度。
吸腿跳:
上体正直吸腿,膝关节至少90度,脚尖伸直,正确的落地技术。
踢腿跳:
支撑腿可轻微弯屈,踢起腿必须伸直高强度。
开合跳:
分腿时,髋部外开,膝关节在同方向弯屈;并腿时,脚可平行落地或外开落地,动作不可突然(要有控制),落地必须缓冲。
弓步跳:
上体(重心)必须在两腿之间,脚向前和平行(不能外翻)膝关节在主力腿的脚上面。
器械运用的要求:
对器械属性的熟练运用、注意使用器械时的高度、强度、方向与面的控制。
完成裁判的评分是对所有动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对于偏离完美完成的动作予以减分。
完成裁判对以下错误情况予以减分:
小错误:
指稍偏离正确完成,每次减0.1分。
中错误:
指明显偏离正确完成,每次减0.2分。
大错误:
指较严重偏离正确完成,每次减0.3分。
严重错误:
指严重偏离正确完成,每次减0.5分。
失误:
指根本无法达到动作技术要求,无法清晰辨认身体位置,失去平衡等,每次减0.5分。
2.3.1技术技巧
Ø身体的姿态和技术规范的评判:
全部动作必须表现出正确的身体形态与标准位置。
Ø器械使用的充分与合理性。
技术技巧减分:
不正确的身体形态与标准位置,最多减至0.5分。
落地技术不正确,每次减0.1分。
动作无控制,每次减0.1分。
器械所表现出的形状或方向与其他运动员的不一致,每次减0.1分。
操化动作时一位运动员的器械与其他运动员发生意外碰撞,每次减0.1分。
操化动作时,运动员的器械在挥摆过程中失手但马上接住,每次减0.1分;因动作失误掉器械原
地捡起器械,每次减0.1分;移动2-3步捡起器械,每次减0.3分;大移动捡起器械,每次减0.5分。
操化动作时,器械出现破损,每次减0.5分。
因动作失误器械脱离于界内,运动员不拣起判为失去器械,减0.5分。
2.3.2强度
强度是以最高质量完成动作的能力,展示通过完成提升创编的效果,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Ø动作的频率(动作停顿,单位时间内重复次数少是强度低的表现,如音乐节奏慢)。
Ø动作的速度(动作慢,单位时间内移动的距离短是强度低的表现)。
Ø动作的幅度(动作小,单位时间内转动度数少是强度低的表现)。
.
Ø动作的力度(爆发力与耐久力)。
强度减分
Ø在2×8拍的时间内动作频率、速度及幅度一直处于低水平状态,每次减0.1分。
Ø在完成成套动作过程中有4-5处动作降低了强度,减0.2分。
Ø在完成成套动作过程中有6-7处动作降低了强度,减0.3分。
Ø在完成成套动作过程中有一半动作降低了强度,减0.4分。
Ø在完成成套动作中有一半以上动作降低了难度,减0.5分。
2.3.3合拍
合拍是伴随音乐结构和节拍同步动作的能力,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Ø动作内容与音乐结构的吻合程度。
Ø动作节拍与音乐节拍的同步效果。
Ø动作韵律与音乐旋律的和谐统一。
合拍减分
Ø一名或几名运动员的动作每出现一次与音乐节拍不相符,减0.1分,全套动作最多减至0.5分。
2.3.4一致性(组合赛与集体赛)
一致性是指运动员完成动作整齐划一的能力,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Ø运动范围与运动强度的一致性。
Ø所有运动员表演技巧的一致性。
Ø器械运用的一致性。
一致性减分(限于组合赛和集体赛)
Ø集体中一名运动员落地或出手比其他运动员早,每次减0.1分。
Ø集体中一名运动员转体比其他运动员早或稍微失去控制,每次减0.1分。
Ø集体中一名运动员吸腿跳时角度不同,每次减0.1分。
Ø器械位置的高度、方向或面不一致,每次减0.1分。
2.4裁判长
2.4.1职责
记录评判成套动作,对违反规定的成套动作内容及运动员举止予以减分。
2.4.2违例动作
为贯彻安全无损伤原则,运动员在成套动作的任何时间都不允许出现违例动作。
Ø所有沿矢状轴或额状轴翻转的动作。
Ø所有身体成一直线并高于水平面30度以上的双手支撑动作,直至任何形式的倒立。
Ø任何马戏或杂技动作。
Ø任何身体抛接动作和器械超过3米以上的高抛接动作。
违例动作举例如下:
Ø体操动作类:
如:
各种滚翻、倒立、桥;各种软翻、手翻、空翻、屈伸起等。
Ø艺术体操、舞蹈类:
如:
挺身跳、劈叉后屈体跳、结环跳、水平旋转跳(旋子)、鹿结环跳;膝转、颈转、背转;站立后搬腿劈叉等;器械类大而高的抛接等。
Ø武术动作类:
如:
侧踹、抽踢等。
2.4.3裁判长减分
Ø成套时间不足或超过减0.2分。
Ø运动员在开赛叫到后20秒不出场,减0.5分。
Ø运动员在开赛叫到后60秒后不出场视为弃权。
Ø运动员的着装仪容不符合规定,减0.2分。
Ø运动员比赛时掉物或装束散落,减0.2分。
Ø运动员比赛时身体或器械触及线外地面,每人次减0.1分。
Ø违反难度级别或数量规定,每次减0.2分。
Ø因动作失误器械脱离于界外运动员不捡起判为失去器械,减0.5分。
Ø超过托举的数量,每次减0.5分。
Ø违例托举,每次减1.0分。
Ø违例动作,每次减1.0分。
Ø器械种类超过3种,减1.0分。
Ø器械超过3米以上的高抛接动作,减1.0分。
Ø任何伤害到其他运动员的器械使用,减1.0分。
第三章特殊情况
以下被视为特殊情况:
Ø播放错音乐CD。
Ø由于音响设备出现的音乐问题。
Ø由于设备问题而出现的干扰——灯光,舞台,会场。
Ø其他任何异物进入比赛场地。
Ø运动员责任外的情况而引起的弃权。
Ø运动员在遇到以上情况发生时,应立刻停止做动作,成套动作结束后提出的抗议将不被接受。
Ø根据裁判长的决定,运动员在问题解决后可重做,原先分数无效。
上述情况以外的问题,将由高级裁判组视情况而定。
高级裁判组的判定为最后决定。
2014中国海洋大学健身健美操、拉拉队评分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竞赛性质与种类
性质:
2014中国海洋大学春季校运会健身健美操、拉拉队比赛
种类:
比赛分健身健美操、拉拉队赛两种。
1.2参赛项目与人数
健身健美操:
6——9人,男女不限
拉拉队:
12——24人,男女不限
1.3竞赛内容
Ø健身健美操徒手自编套路:
指各种符合规则及规程要求的成套动作。
Ø拉拉队自编套路:
可手持轻器械,元素不得少于不同风格的两种
1.4成套动作的时间
计时由第一个可听到的声音开始(不包括提示音),到最后一个可听到的声音结束。
Ø健身健美操赛的成套动作时间为2分20秒-2分30秒。
Ø拉拉队赛的成套动作时间为2分45秒-3分
1.5音乐
参赛队自备比赛音乐,并将音乐录制在高质量CD光盘的第一曲。
1.6场地
比赛场地为:
待定
1.7轻器械
运动员个人能手持移动的器械称做轻器械。
轻器械的运用要体现安全性与美观性,不允许使用刀、枪、剑等较锋利的、具有伤害性的器械。
1.8着装、仪容
健身健美操运动员须着适合运动的服装(如:
背心,短袖和长袖的紧身服,上下连体、分体等服装均可)和鞋;着装应整洁美观。
不准戴任何首饰和手表。
女运动员的头发必须梳系于后,发不遮脸,允许化妆。
拉拉队服刻着裙装
1.9比赛程序
比赛程序:
1、健身健美操
2、拉拉队
1.10裁判组的组成
,裁判长1人,艺术裁判2人,完成裁判2人,,计时裁判1人,辅助裁判若干人
第二章成套动作评分
2.1评分方法
根据国际体操联合会关于健美操运动的评分方法和要求,考虑到普及健美操的创编原则,
并使之具备健身运动的特色,制订普及健美操评分方法。
比赛采取公开示分的方法,裁判员评分精确到0.1分,运动员最后得分精确到0.01分。
2.1.1最后得分
得分项目
艺术分
完成分
减分项目
裁判长减分
超时、时间不足分减
最后得分
(艺术分+完成分)/2
-(裁判长减分+时间减分)
两位完成裁判及两位艺术裁判均为有效分
每一队比赛完成后公布前一队比赛成绩
2.1.2名次评定
Ø最后完成分
Ø最后艺术分
Ø考虑全部完成分(不除去最高分与最低分)
Ø同样适用于艺术分
2.2艺术分
每名艺术裁判的分数是对艺术编排的每项内容进行评价的总分,满分为10分。
艺术裁判的评分因素及分值
成套编排(操化动作、过渡与连接、配合与托举、队形与空间的运用)4分
成套创意与风格2分
音乐2分
表现力2分
2.2.1成套编排(4分)
成套编排要求
成套编排是指成套动作的内容,包括操化动作、过渡与连接、配合与托举、队形空间的合理分布及独创性。
Ø为确保奥运的理念和评分伦理道德,成套动作中禁止以暴力、枪战、宗教信仰、种族歧视与性爱为主题。
要体现健身、健美、健心的原则、观赏性的原则、全面发展身体素质的原则、安全无损伤的原则(包括器械选择与运用的安全性)。
Ø成套动作设计应以操化动作或器械使用为主,在融合现代舞蹈、武术、芭蕾等其它项目的动作时,必须符合健美操运动的动作特点。
成套动作中不允许出现任何明显地显示其它项目特征的动作或静止造型(如芭蕾、健美、搏击等)。
Ø组合赛和集体赛成套动作要求有3次托举动作,多于或少于3次托举的每次由裁判长减0.5分;托举的高度不能超过两个人高的高度,超过高度算违例托举每次由裁判长减1.0分。
Ø在成套中出现难度动作时,只把这个动作视为一个普通的动作素材,没有任何加分因素。
Ø风采赛中出现超过0.5分以上的3个难度或组合赛、集体赛中出现超过0.3分以上的3个难度动作,每出现一次由裁判长减0.2分。
Ø全部成套中的动作内容(操化动作、过渡/连接、配合与托举、队形变化或器械使用)必须表现出多样性。
动作与动作的连接必须表现出自然、动感、灵活和具有创意。
Ø轻器械自编套路的操化动作设计要突出器械的特点和动作的规范性,对器械属性运用的充分与合理性,必须表现出器械的趣味性和锻炼价值。
Ø成套动作允许运动员同时或依次使用同种或不同种器械(不超过三种),但几种器械的使用应在某种意义上有一定的联系,并反映一定的主题。
Ø器械的传递与更换必须表现出创新性。
成套编排的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操化动作
Ø操化动作或器械使用应均匀地分布在成套中并具有独创性。
Ø徒手或轻器械的操化动作应包含表现健美操项目特色的步伐组合。
(详见2.2.2)
过渡与连接
Ø基本步伐和动作组合的衔接应是动感、流畅和自然的。
Ø灵活和流畅的空中与地面的互相转换。
Ø运动员可以同时或依次做动作,但在完成动作时,任何一名运动员停顿不允许超过1×8拍。
配合、托举或器械的使用
Ø成套动作中至少应出现2次以上的运动员之间的动力性配合动作。
Ø成套动作中托举的数量不得多于3次(包括开始与结束)。
Ø动力性配合动作要求设计巧妙,造型优美,完成流畅,体现多样化和趣味性,富于观赏价值。
Ø成套动作中的托举动作从准备到形成,再连接其他动作应流畅自然地与成套动作融为一体。
Ø托举动作时不允许出现违例动作。
Ø成套轻器械自编套路至少出现2次以上的器械传递。
Ø成套轻器械自编套路托举动作时应与器械有一定的联系(包括开始和结束的造型)。
队形与空间的评价取决于下列因素
Ø成套动作中至少有6个不同的队形。
Ø成套动作必须有效地、充分地和均衡地使用场地中央与四个角等各个位置。
Ø运动员在比赛中移动方向应能够表现出前后、左右、对角及弧形路线等。
Ø成套动作中至少出现2次以上高、中、低的空间层次变化。
艺术裁判根据下列标准评价成套动作的编排:
Ø成套动作中如出现显示其他项目特征的动作或静止造型动作(4拍以上)每次减0.2分。
Ø成套动作中出现渲染暴力、枪战、宗教歧视、性爱等内容,每次减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