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海路北臧圩河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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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海路北臧圩河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模板
关于《徐海路北-臧圩河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徐海路北—臧圩河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8年8月19日~2018年10月22日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期间部分被征收居民代表提出了就近安置、提高补偿价格等意见。
经研究,现说明如下:
1、本地块已提供明珠花苑、嘉瑞家园、变电新苑等处就近安置房源,考虑到被征收居民实际安置需求,额外提供变电北苑原地安置房源,具体安置政策详见《徐海路北—臧圩河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正式稿)。
2、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实行“市场化”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居民共同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测算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房屋征收估价活动。
房屋征收部门将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政规〔2017〕4、5、6号文件等政策文件,审计、监察等部门将全程监督征收补偿情况,补偿结果现场公示,确保政策执行前后一致。
欢迎广大被征收人全程进行监督,并随时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
2018年10月23日
《徐海路北-臧圩河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正式稿)
一、征收范围:
徐海路北侧、臧圩河东侧、郯新路西侧、陇海铁路南侧(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政规〔2017〕4、5、6号文件等。
三、征收人:
xx市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房屋征收部门: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委托实施单位:
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七、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
自该地块政府组织选房之日起30日内
八、征收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被征收人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市场化评估确定。
(二)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按照依法评估的结果确定。
2、产权调换
①调换房源:
Ⅰ:
嘉瑞家园部分房源;
Ⅱ:
明珠花苑部分房源;
Ⅲ:
静园居部分房源;
Ⅳ:
变电新苑部分房源(原公示名为:
温馨小镇);
Ⅴ:
变电北苑部分房源;
ⅤI:
狄湖新城部分房源;
Ⅶ:
其他房源(以公示为准)。
②调换面积: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实行“征一还一”,互找差价,最高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平方米。
③产权调换价格:
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由负责被征收项目评估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享受产权调换优惠价。
“嘉瑞家园”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基准价确定为4000元/平方米,其中1-10层为基准价4000元/平方米,10层以上每上升一层增加10元/平方米。
自该地块政府组织选房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产权调换基准价优惠为3800元/平方米。
“明珠花苑”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基准价为5000元/平方米,其中1-10层为基准价5000元/平方米,10层以上每上升一层增加10元/平方米。
自该地块政府组织选房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产权调换基准价优惠为4800元/平方米。
“静园居”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基准价为3100元/平方米,其中1-5层为基准价3100元/平方米,5层以上每上升一层增加10元/平方米。
自该地块政府组织选房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产权调换基准价优惠为2900元/平方米。
“变电新苑”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基准价为4000元/平方米,其中1-10层为基准价4000元/平方米,10层以上每上升一层增加10元/平方米。
自该地块政府组织选房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产权调换基准价优惠为3800元/平方米。
“变电北苑”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基准价为4000元/平方米,其中1-10层为基准价4000元/平方米,10层以上每上升一层增加10元/平方米。
自该地块政府组织选房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产权调换基准价优惠为3800元/平方米。
“狄湖新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基准价为2000元/平方米。
自该地块政府组织选房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产权调换基准价优惠为1800元/平方米。
以上安置房最顶层均享受基准价。
④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
被征收人选定的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与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实行差额结算。
被征收人购买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下列标准结算差价:
超出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结算房款;超出20平方米以上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上浮10%结算房款;超出40平方米至5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格结算(“嘉瑞家园”最高不超过4500元/平方米、“明珠花苑”最高不超过5800元/平方米、“静园居”最高不超过4000元/平方米、“变电新苑”最高不超过4500元/平方米、“变电北苑”最高不超过4500元/平方米、“狄湖新城”最高不超过2388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部分的房地产补偿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执行。
⑤产权调换房屋选择:
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⑥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九、搬迁奖励标准:
(一)自公开选房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户给予10000元特殊搬迁奖励。
(二)在公开选房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提前奖励,逾期不予任何奖励。
十、“住改非”补偿标准:
(一)对沿徐海路、郯新路主干道的“住改非”房屋的估价:
1984年1月5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今的,按照营业用房予以估价、补偿;1984年1月5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至今的,按照营业用房估价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1至5年(含本数,下同)为60%,6至10年为70%,11至15年为80%,16年以上为90%。
(二)对其他“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征收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为:
经营期限1-2年的,补助300元/平方米;2年以上-5年的,补助500元/平方米;5年以上-10年的,补助800元/平方米;10年以上的,补助1000元/平方米。
(三)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评估补偿。
(四)在房屋征收调查公告之后改为营业用房的,以及经营不满一年的一律按住宅进行评估补偿。
(五)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的,一律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十一、营业用房补偿:
营业用房按照收益法予以评估,依法需扣除土地出让金的,相应扣除土地价值的40%作为土地出让金。
十二、附属物补偿及各类费用补助标准:
(一)附属物补偿标准:
按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打包价给予补偿;房屋所有权人认为附属物补偿超出400元/平方米的,可以申请专项评估,评估超过400元/平方米的,按评估结果确定。
(二)搬迁补助费:
25元/平方米,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户标准执行。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10元/平方米·月。
1、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时间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约定为6-36个月)。
(四)误工费:
1000元/户。
(五)放弃安置奖励:
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住宅房屋选择放弃安置的,按其放弃安置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房地产补偿金额的15%作为奖励。
十三、违法建筑物处理:
经市规划局依法认定、公示,由市城管局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处理。
十四、救济保障:
被征收人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且合法建筑货币补偿金额低于12万元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核准后,按照本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12万元予以补偿。
十五、其他事项:
(一)违章建筑按有关法律政策处理;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3.房屋租赁和抵押的;
4.装饰、装修房屋的;
5.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
6.其他不当增加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凭征收安置协议及时到相关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管部门进行网备,将原产权证注销。
(五)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此方案由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