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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法律咨询,民商法领域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专利代理实务》、《民商法》

要做专利代理行业,除了学习《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外,还需要学习如下的内容:

1、《专利法律知识应考教程及同步练习》60元

作者:

冯晓青主编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4-1

2、《专利相关法律知识应考教程及同步练习》60元

作者:

杨利华,冯晓青主编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3、《审查指南2006》100元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6-6

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案例剖析(第2版)》30元

作者:

吴观乐编著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4-5-1

版次:

2

ISBN:

9787800119705

5、《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分类精解》66元

作者:

杨立编著

出版社:

知识产区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5-1

6、《专利代理实务(第2版)》80元

作者:

吴观乐主编

出版社:

水利水电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5-1

版次:

2

印刷时间:

2007/05/01

ISBN:

9787801987273

7、《新专利法详解》42元

作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著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什么是知识产权服务业

1、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涵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产值和就业比重日益增大,尤其在发达国家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的产业部门。

其中,新型的服务产业——知识密集型服务业(Knowledge-intensiveBusinessService,简称KIBS)应运而生。

所谓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是指为知识的生产、储备、使用和扩散服务的行业。

主要包括信息服务业、研发服务业、法律服务业、金融服务、市场服务、技术性服务、管理咨询业、劳动就业服务等。

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是指以人的智慧成果——知识、信息资源的创造、加工、传播、运用为主导,以这些智慧成果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确权、维权、评价(估)、交易、保护、配置为主线所形成的新型服务业。

显而易见,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概念与发达国家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其主要的差别是这些子行业大多与各类知识产权的服务密切相关,而把那些不具有知识产权内涵与外延的服务排除在外。

因此,运用知识产权产业的理念把握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涵、外延和特征不仅比较客观,而且也容易掌握其实质。

2、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范畴

随着知识产权经济的发展,与知识产权产业密切相关的各种服务活动日益增多,主要体现在围绕专利、商标、版权(包括计算机软件)、新品种、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新兴服务业:

如对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设计、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转化、孵化、融资与产业化服务等活动。

——专利领域。

专利服务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包括涉外代理),专利诉讼、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服务,专利咨询服务,专利维权援助服务,专利技术孵化转移服务,专利技术的融资与产业化服务,专利信息服务(包括专利信息传播平台,专利信息检索、咨询服务,专利专题商业数据库开发与运用、专利预警等),专利许可贸易服务,专利技术(发明、实用新型)/技术秘密/技术标准服务,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服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服务,专利行业社团服务,其他专利服务等。

——商标领域。

商标服务包括商标注册代理服务(包括涉外代理),商标转让服务,商标诉讼、调解、仲裁、司法服务,商标咨询服务,商标信息服务,商标许可贸易服务,与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有关的工商服务,商标行业社团服务,其他商标服务等。

——版权领域。

版权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服务,版权转让服务;版权鉴定服务,版权诉讼、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服务,版权咨询服务,海外作品登记服务,涉外音像合同认证服务,版权使用报酬收转服务,版权贸易服务,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音像、文化艺术、娱乐和体育有关的版权服务、版权行业社团服务、其他版权服务等;当然,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服务业如软件登记代理服务、网络与信息服务等也应该属于版权服务业的范畴。

——新品种领域。

新品种服务包括品种权申请代理服务、新品种销售推广服务、品种权许可服务、品种权展示交易服务、新品种信息服务、新品种咨询服务、新品种诉讼、调解、仲裁、司法鉴定服务、新品种行业社团服务、其他新品种服务等。

——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领域。

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服务包括为地方(区域)名、特、优产品申报地理标志提供咨询、策划和代理服务,为地理标志产品提供技术标准、生产工艺、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方面提供服务,在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产品质量证书、生产许可认证、计量与标准化管理、国际协调等方面提供服务,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和品牌培育进行服务,对地理标志产品提供司法与行政保护服务,以及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信息服务、地理标志产品行业管理社团服务、其他地理标志与原产地保护服务等。

此外,涉及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与会计审计服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教育、培训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服务,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金融、房地产、旅游、信用评估、广告会展、现代物流和现代商业方面的服务,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服务,其他未列明的知识产权服务等都有可能逐步进入新兴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领域。

3、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征与特点

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征。

按照上述定义与范畴,知识产权服务业除了具备知识产权经济的垄断性、利益性、主体性、外延性等特征之外,还具有无形性、动态性、异质性与不可控性等特征。

——无形性。

知识产权服务的无形性,是与知识产权的无形垄断权(“无形垄断”不仅反映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的本质特征,也反映出了由此带来垄断地位的临时性)密不可分的。

这种无形垄断权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客体是一种具有“独、特、新”的知识、信息和作品等无形资源,如专利权的客体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专利技术;商标权的客体是具有“特征显著、便于识别,并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商品标识;著作权的客体是指文学、艺术、科学、工程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创作与设计成果等。

认知、评价、汇集、传播、开发、运用这些无形资产,并为权利人、利益攸关方等提供性价比高的服务是十分困难的。

——动态性。

知识产权服务的动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客体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权利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由于知识产权资源及其权利在创造、占有、传播、加工、运用、评估、许可、交易、质押等过程中,客户对服务品种、服务质量的需求始终是动态变化的,只有不断降低服务过程中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才能为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带来现实、长远和直接的经济利益。

所以,这些发展、变化与权利的变动都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主体必须具有动态跟踪、风险控制、交互学习、及时调整的能力。

——异质性。

知识产权服务的第三个特征是其服务的异质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主体不同,权利攸关方和客户的需求也千差万别。

因此,其服务产品具有不可重复性(唯一性),或者称为异质性。

异质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创新性,创新成为知识化服务的永恒动力;服务产品的人性化以及依靠知识化的人才,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的管理水平,文化理念和知识化员工队伍的培育成为知识化服务的最高境界。

由于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围绕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产业化以及知识产权资源的创造、占有、传播、加工和运营可以形成新的市场主体(如依靠专利等创办的新企业、通过许可与特许经营创办服务门店、以及开办信息服务机构、代理服务机构、转化孵化机构、咨询培训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以及提升我国产业价值链形态,因此,能够为社会提供异质性服务产品就显得尤为迫切。

——不可控(或者风险)性。

服务产品的无形性、动态性、异质性、创新性以及与有形产品的交融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服务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不可控(或者风险)性较大。

不可控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其风险性。

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服务的客体面临许多法律法规上的不确定性;当然,风险性也指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则、行业做法和伦理标准等带来的风险。

二是其不可控性。

主要体现在其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和质量控制的不可控性,因此服务质量成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成败的关键。

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点。

与一般的服务业明显不同,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主要特点包括:

服务高度依赖专业性知识和法律法规,服务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服务与有形产品日渐交融,服务与就业者的素质密切相关,是即服务的知识化、法律化、网络化和国际化等。

——知识(或者专业)化。

由于知识产权服务的特殊性,知识(或者专业)化服务日益成为引领服务业发展的主流文化,并呈现出时代发展的趋势。

知识化服务是对传统服务业的发展、创新和提升。

这种服务依托于知识产权产业的快速发展,依托于知识、信息资源、技术资源以及各类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攸关方和客户提供高知识含量、高技术含量的智慧密集型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的“产品”设计、服务流程、服务标准、质量控制等无不体现全新的知识化服务理念。

同时,知识产权服务业还具有高度专业化的个性特征,行业进入和就业门槛较高;无论是服务商,还是其从业人员都必须对所要服务的行业和领域有比较深厚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积淀,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研究与实践基础,以及与客户持续不断的交流、互动和提高,并在不断服务的过程中实现以知识、智能为中心的商业模式创新与品牌打造。

当然,核心人力资本的培育是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构建学习型组织,为员工个人成长创造交互学习与实战锻炼的平台,更有助于加快服务商知识化的嬗变过程。

服务产品的人性化以及对人才的高度依赖,决定了知识化是知识产权服务业的一项系统工程,而不能一蹴而就。

——法律化。

依据知识产权服务的主要范畴,知识产权服务与一般的服务业最大不同在于其服务的客体几乎都有严密的国际法、国内法(包括法规)保护与规范。

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为主导的国际组织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等法律法规;世界贸易组织(WTO)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纳入管辖范围,将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最低保护标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规定了严格的执法要求,包括临时禁令、财产保全、海关边境保护措施、赔偿数额和司法处理等。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已经基本建立健全了一套完整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因此,知识产权的各类服务,诸如信息服务、司法鉴定、分析评估、咨询服务、代理咨询、法律诉讼、纠纷调解、维权援助、人才培训和网络服务等等,都必须严格诚信经营,依法合规。

——网络化。

所谓知识产权服务的网络化,就是把“无形”的服务通过各种载体有形化、网络化。

服务商内、外部知识信息的积累、交流与互动必须借助于有形载体,尤其是网络平台,以凝聚客户、树立信用、提升品牌关注度与市场影响力。

服务商的“产品”设计、项目管理、流程控制、质量保障等都必须借助计算机与网络化管理技术,对项目预算、流程、计划、进度、质保、文档等方面进行科学、规范、有序管理,以提升服务的能力、效率、质量、信誉等。

服务商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最佳案例等各类有价值的知识管理体系也应该借助网络平台的构建与完善,让各类人才、组织体系和客户群共享智慧成果,以支持服务创新、管理创新与持续创新的需求。

总之,在互联网时代,服务的有形化是网络化的基础,网络化是无形服务赖以生存与提升的物质条件。

——国际化。

知识产权服务与一般服务业的另一个明显区别体现在知识产权的国际化。

主要体现在完整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协议等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伴随知识、信息的全球化流动而形成的国际化服务。

经济全球化把知识产权的各种制度、经贸规则、商业模式和技术壁垒等竞争手段全盘引入国际科技文化与人才交流、国际经济贸易与资本流动、全球价值链整合与产业调整发展之中,这也迫使我国必须发展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服务业,大力扶持和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和社团组织,以加速智力成果的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为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利益攸关方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和法律保护。

 

我国企业产品标识标注应遵守哪些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是企业建立品牌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

只有具有明确清晰的标识标注,一种产品才能区别于其他产品,才能具有自己的特点。

为了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的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自己的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11月7日制定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根据该规定,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都应该遵守该规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规定明确要求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平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

(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3,而企业命名中有很多的法律问题,

(1)企业名称前必须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吗?

(一)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条件:

1、企业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4、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三)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四)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

(1)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生产型、商贸型和非中介服务型企业法人。

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本放宽到300万元。

申报出资额500万元以上,近2年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非中介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

3、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类企业法人。

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鉴证类专业中介服务类合伙企业。

4、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

5、“浙江”与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法人名称,具体条件可由各地级市级自行规定,但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6、将“浙江”作为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7、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母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省名;

(2)母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

也就是说企业名称必须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只有上述规定中如国务院批准的大型企业,全国性公司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才可以不冠以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2)能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设计为企业名称吗?

我国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制度采取的是分级管理原则,按照不同的行政区域,不同地区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出现相同的字号,也就是说,字号相同但是企业所属行政区划不同的,仍然可以分别享有各自相同的企业名称,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由此规定说明,此种形式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1、文字相同或近似;2、在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3突出使用;4、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中突出使用是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的使用。

企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易使消费者对不同来源的服务产生某种联系,此行为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3)办理企业名称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呢?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与开业登记相关事项: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又: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个人投资者提交身份证明。

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有:

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场地表、房产证、租赁协议);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个人投资者提交身份证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一些其他文件、证件。

4,商标的构成要素有哪些以及企业在设计商标时需要注意一些什么呢?

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着其他组织的商标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显然,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就是:

可凭视觉分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此外,商品的气味、音响等,目前在我国尚不能被作为商标使用。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

作为构成商标的图形,则有无限的变化空间。

但任何一个构成商标的图形在申请注册后都将根据《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所附的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中的要求按29个大类,114个小类和1569个组别的划分作相应的归类。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

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

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

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

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新《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

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上述六类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的、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

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5,商品装潢与商标有何区别呢?

而我们在商品装潢上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的相同之处是:

商标是商品包装装潢的一部份,二者同时使用于商品包装上;区别是:

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潢是为了美化商品;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改动,而装潢可任意变换设计样式。

商标由《商标法》规范;而装潢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规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而现在最热门的就是奥运会的特殊标志能拿来一用吗?

北京要举办奥运会是一件非常令人兴奋的时间,但是奥运会会徽等作为特殊的标记是不能说用就用的,白白的拿来注意是行不通的。

根据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使用和保护的形式,特殊标志的组成要素等都与注册商标有非常类似的共同点,从某种角度上说,特殊标志是特殊类型的商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也同样主管全国性特殊标志的管理工作。

特殊标志与商标的主要不同表现为:

(1)权利所有人的对象不同特殊标志的权利所有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

注册商标的权利所有人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

(2)使用的目的不同特殊标志的使用目的是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注册商标的使用目的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为了盈利,并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吸引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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