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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与实务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与实务》

一、营改增的目的

(一)什么是营改增,两者的区别有哪些?

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1)价内税就是税金包含在价格之中,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的税种。

价内税的计税依据是含税价格,它等于成本+利润+税金。

价内税的优点在于:

税包含在价格之内,由于价格已定,国家可以通过调整价格内税收的比例来调控经济。

价内税的缺点在于:

在实行自由价格的条件下,由于价格要灵活,而税收则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把相对固定的流转税含在价格内,会使价格和税收产生相互牵制的作用,双方难以灵活调节。

价内税的计算:

税款=含税价格×税率如某酒店的营业额是1060万元,则1060万元里面包含营业税,1060万元为含税价,也是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1060×5%=53(万元)

(2)价外税为价内税的对称。

是指税款不包含在商品价格内的税,价税分列的税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制订价格以生产价格为基础,生产价格由生产成本加平均利润两部分构成,这样国家以流通中商品为对象所征的税款,只能作为价格附加,成为价外税。

价外税的优点是:

价税分开,透明度高,有利于发挥价格和税收各自的独特作用,便于消费者对价格和税收进行监督,同时也便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价格。

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

由于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而这里的销售款等于营业额(即含税价格)减去税款,即不含税价格,因此,税款计算公式演变为:

税款=[营业额/(1+税率)]×税率。

如上例中的1060万元,在增值税条件下,则税款=1060/(1+6%)]×6%=60(万元)由于增值税采用扣税法,此处的税款往往是销项税额。

2.适用的税率不同

营业税的税率主要是5%和3%,增值税的税率:

(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3)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提供应税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税率为零。

3.计税方式不同

营业税的计税方法:

营业额×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扣税法计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4.在企业所得税前的处理不同

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营改增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财税工具之一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

今年将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016年3月18日下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一是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

二是在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

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本次营改增的主要内容本次营改增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内容是“双扩”:

1.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2.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二、营改增给生活服务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税负有望降低,有利于生活服务业的发展生活服务业在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税目中纳税,税率为5%。

“营改增”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适用6%的税率。

由于增值税只按照增值额纳税,而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纳税,税率上升并不能说明税负上升,基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充裕,则整体上肯定有减税的效果。

【案例】某酒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销售收入(含税)106万元,同期采购设备、材料等成本支出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

在营业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106×5%=5.3万元;在增值税制度下,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06÷(1+6%)×6%-1.7=4.3万元。

同样的收入水平,改革后增值税相比较营业税少负担税款1万元。

资料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案例】假定某酒店的营业额为10000元,应缴纳营业税500元(10000×5%),“营改增”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则应缴纳增值税566元[10000/(1+6%)×6%],当进项税额为66元时,此时应缴纳增值税500元(566-66),因此进项税额应达到销项税额的11.66%(也就是66/566)以上时,才能达到减税的效果。

“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要着重关注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铺开,企业租入的办公或营业用房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而且不动产租赁的适用税率为11%,大于生活服务业的税率6%,因此更具有减税的效果。

2.挑战与机遇并存“营改增”带来重大机遇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挑战。

“营改增”将促使企业在经营、劳务、物资、设备、财务、税务等多方面的管理作出相应调整,因此前期的准备工作将颇具压力。

以酒店业为例,营改增后关键是看酒店进项税金抵扣部分能否抵消增加的1%的税率,如果超出则税负下降,如果低于则相当于酒店多交税了(不考虑城建税金及附加)。

业内人士曾经算过税改前酒店业的综合税负8-9%(包含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通过以上计算如果依照现行”营改增”方案酒店税负有望降低到5%-6%,幅度还是非常大的。

三、如何做好营改增准备工作

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管模式不同,因此企业需将客户信息采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信息,对于餐饮业而言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销售业务价

税分离、企业纳税申报信息调整、企业会计核算调整、企业发票开具策略调整等工作作为首要任务。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注意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选择;第二,一般纳税人应注意供货商的选择,也是说对方能否提供扣税凭证的问题;第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四,注意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四、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具体政策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1)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第一,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形式的企业。

第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就应当缴纳增值税。

【案例1】A学校的餐厅对外营业,尽管A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也应该缴纳增值税,因为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案例2】B事业单位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并收取培训费,则B事业单位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如餐馆、理发店、美容店等。

例如小张在北京市海淀区经营一家风味小吃店,则小张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小张为增值税纳税人。

(3)在境内销售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中国境内。

【案例】国内某公司购买美国某教育机构的“线上”课堂对职工进行培训,则购买美国教育服务的购买方在中国,该教育机构应该向我国纳税。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注意:

挂靠经营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资质、技术、管理经验等无形财产方面的借用,而不是有形财产方面的借用。

【案例】如培训机构挂靠到新东方,如果该培训机构以新东方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新东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新东方为纳税人,如果仅以新东方的名义的对外经营,但新东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则纳税人为该培训机构。

【特殊经营】产权式酒店,是指购房者购买酒店的某一间客房产权后,租赁给酒店管理公司经营,按年获取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作为回报。

根据国税函〔2006〕478号精神,固定收取利润的按照租赁业,因此,营改增后,产权所有人取得收入应按照不动产租赁课税。

酒店应按照生活服务业交增值税。

2.纳税人的分类

(1)以发生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为标准,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在计税方法、适用税率(征收率)、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相同。

(2)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与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年销售额不同,生产并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的年销售额为50万元,商贸企业的年销售额为80万元。

(2)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本次试点从2015年5月1日——2016年4月30日为连续12个月。

(3)试点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案例】B酒店2015年5月1日——2016年4月30日的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则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1000÷(1+3%)=970.87(万元)由于该酒店的年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因此,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上述公式中“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

例如某旅行社2015年5月1日——2016年4月30日的营业额为1000万元,支付门票200万元、交通费100万元、餐饮住宿费300万元,则应税行为的营业额为1000万元,则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1000÷(1+3%)=970.87(万元)。

(4)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案例】A酒店除了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外,酒店内部还设有商店,则酒店属于兼营销售货物,餐饮住宿服务与销售货物应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如餐饮住宿的营业额为1000万元,销售货物为100万元,则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1+3%)=970.87万元和100万元

(5)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6)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案例】某行政单位食堂偶尔对外营业,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的年销售额为520万元,尽管换算后超过了500万元,该单位可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

(7)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

税。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销售额。

(9)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案例】某培训机构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的销售额为500万元,换算后为485.43万元,该培训机构的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够提供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是指能够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期进行申报纳税。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18号文。

(10)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登记,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某旅游公司的年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但是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因此,该旅游公司要依照6%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能扣除进项税额。

(11)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的计算

(1)税负平衡点,也称为税负临界点,是指在不同情况下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相等程度的临界值。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相同时的增值率,是保持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相同时企业增值率的数量限度,也就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

人的税负平衡点。

(2)税负平衡点的具体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可抵扣项目额×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可抵扣项目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则税负无差别点公式为:

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税率=3%/6%=50%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为增值率=50%。

当增值率?

50%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

小规模纳税人,企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对企业有利。

反之,则选择做一般纳税人有利。

以此类推,可以计算营改增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税负平衡点,具体思路如下:

增值税税负率与进项税额的多少有关,当抵扣额占应纳税额的比重达到某一数值时,增值税与营业税负担相同,称之为无差别平衡抵扣率。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率×(1-抵扣率)营业税额=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

当两项税额相等时,此时为无差别抵扣率为:

抵扣率=1-营业税率×(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营改增后的无差别抵扣率=11.67%

3.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无论销售额是多少一律按照应税行为适用的税率计算,生活服务业按照6%计算。

【案例】A酒店购买了某境外培训机构的网络培训课程,购买价款50万元人民币,该境外培训机构没有境内营业机构,则A酒店为扣缴义务人,应扣缴的税款=50/(1+6%)

×6%=2.83(万元)

(2)境内购买方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例中,A酒店缴纳的2.83万元的税金,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二)征税范围

1.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进行了明确。

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3)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是指应税服务的提供对象必须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自己,自我服务不征税。

自我服务包括以下两点: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不征税的服务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取得工资的职务性服务,员工向用人单位或雇主提供与工作(职务)无关的服务,凡属于《注释》范围的,仍应当征收增值税。

(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5)例外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满足上述4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具体包括:

⑴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⑵存款利息;⑶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⑷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第二种情况是不满足上述条件但需要缴税具体包括: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

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①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

包括:

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②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①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

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案例】下列属于学历教育服务的是()

A.初等教育B.学前教育C.演讲D.讲座

【答案】A

②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判断题】某医疗服务机构在提供医学检查的同时还提供与之有关的药品,则销售药品的收入按照销售货物交增值税()

【答案】×

【解析】按照医疗服务缴纳增值税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①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②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

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判断题】卡丁车按照娱乐服务交增值税。

()

【答案】√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①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判断题】饭店的外卖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

②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

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

【案例】下列按照居民日常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有()A.氧吧B.沐浴C.交通D.救助

【答案】ABD

2.现代服务税目中部分涉及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经营活动

(1)鉴证咨询服务税目。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①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②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③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

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2)商务辅助服务税目。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①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③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④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

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三)税率或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一般纳税人中销项税额=不含税服务销售额×6%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不是应纳增值税额,而是纳税人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截止到本销售环节的整体税负,该销售环节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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