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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讲稿

各位纳税人朋友大家好!

刚刚我的同事们已经就本次营改增其它行业做了详细的讲解,现在就由我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生活服务业的相关政策。

那么在本次营改增工作中,生活服务业体量最大(占到了全国营改增总户数的80%左右)、行业门类非常复杂并且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社会大众都非常关心,下面由我和大家一起来具体学习一下。

这次学习的主要内容分为十个方面,分别是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人类型、税率及征收率、纳税地点、应纳税额的计算、销售额的确定、进项抵扣、税收优惠以及发票的开具。

本次学习我们主要参考的文件是财税2016年第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各位纳税人也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或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的网站上查看文件的全文。

下面开始我们的学习,来看第一部分纳税人

这部分是对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做了一个定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纳税人。

这里有三个词需要注意:

一是境内,这里指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也就是说只要在境内提供生活服务,不论是境外还是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属于我国增值税纳税人。

第二个词是单位,单位可以再细分为六个类型:

分别是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

第三个需要注意的词是个人,增值税中的个人并非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自然人,而是可以细分为两个类型:

1是个体工商户2是其他个人(也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指的自然人),后面的学习以及相关文件中提到的个人除非明确为其它个人,否则都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它个人。

下面我们来看第二部分,征税范围。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具体可细分为六类,分别是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以及其他服务。

具体每一类包含哪些项目,因为篇幅较长,纳税人可以查询财税2016年第36号文附件1其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来确定自己所属的分类。

我们主要来看一下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体育表演从原来营业税的文化服务变更为了体育服务。

第二个是出租文化场所和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不属于文化体育服务,属于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不同。

第三个需要注意的是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不属于旅游服务,而是应该比照文化服务征税。

四是教育医疗服务为新增的税目,原来属于其他服务业。

第5条可以说是为提供医疗服务的纳税人带来一个好消息,与医疗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比照医疗服务征税,也就是提供医疗服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再对上述这些不同项目、不同税率进行分别核算,可以统一按医疗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6条同时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属于娱乐服务。

第七条同时为消费税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属于餐饮服务。

下面一个,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属于住宿服务。

第9条,居民日常服务为新增税目,原属于其他服务业。

各位纳税人可以根据税目注释,一一对应即可。

第十条,其他生活服务为新增税目,属于兜底。

因为生活服务业门类繁多,并且不断创新,无穷举,故增值税新增了一个其他生活服务作为兜底。

如果一项生活服务无法对应生活服务业中的其它五项,(也就是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那么就把它归到其他生活服务中。

刚刚讲完了征税范围,现在我们来学习有关纳税人类型的相关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

一类是一般纳税人,还有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及未超过但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这里各位纳税人要注意,年应税销售额指的是任意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而并不是仅仅指1月份到12月份的合计应税销售额。

另外这个500万元是不含税的。

未达到500万元,但是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刚刚说了一般纳税人,现在我们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就是指未超过规定标准且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

为什么要区分这两类纳税人呢,因为这两类纳税人包括会计核算、经营模式、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发票的开具等等都有一些不同,这些在后面的学习中都会讲到。

第四部分,我们来看一下生活服务业的税率以及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税率为6%,但目前有一种情况例外(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提供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

这张表乍一看,与营业税相比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除特殊规定外)税率升高了,其它的征收率降低了,这里各位纳税人要注意一下增值税的税率并不一定等于税负,具体的例子会在第七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中讲到。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纳税地点的确认。

纳税人分为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是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是实践中一直沿用的概念,主要是看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状况,是否在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

如果固定业户存在分支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接下来的这条是增值税不同于营业税的地方,这次生活服务业营改增中餐饮住宿业等可能会涉及。

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我省范围内的,经我省的财政和国税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接下来下面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前面我们说到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也分为两类:

一是一般计税方法,二是简易计税方法。

我们来看一下不同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原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是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增值税中的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那么哪些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哪些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除了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下面我们详细看一下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涉及2个关键词,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这里要特别注意:

销项税额并不就是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其扣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正数差额才是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那么有正数差额就肯定会有负数差额,当产生负数差额也就是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留抵)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举个例子方便大家理解:

某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份当期销项税额1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50万元,通过计算,5月应纳税额为-50万元,这50万元可以结转至6月继续抵扣,假如6月还是没有产生应纳税额可以继续结转下期,以此类推,没有结转期限的限制。

简易计税方法相对简单,但是各位纳税人要注意这里有一条特殊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目前来讲就是提供文化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那么36个月内不能再变为一般计税方法。

下面举两个简单的例子为大家讲解一下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

案例1是一般计税方法,某餐饮一般纳税人A,2016年5月共取得含税收入106万元,购入食材、水、电等取得合法扣除凭证标明增值税税额共3.5万元。

按营业税规定,他的应纳税额=106*5%=5.3万元,税负5%现在按增值税规定:

他的应纳税额=106/(1+6%)*6%-3.5=2.5万元,税负2.5%(该税负会根据进项的变化而变化,进项越大税负越小)

案例2是简易计税方法,某餐饮小规模纳税人B,2016年5月共取得含税收入103万元。

那么按营业税规定:

他的应纳税额=103*5%=

5.15万元,税负5%现在按照增值税规定:

他的应纳税额=103/(1+3%)*3%=3万元,税负为3%。

这两个例子中,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税负相比于营业税期间税负是明显下降的,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税负将根据进项税额的变化而变化,但经过我们前期的测算,就整个行业而言相比于营改增前是只减不增的。

下面我们进入第七部分的学习,这部分是关于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确定的一般原则与营业税规定基本一致,包含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价外费用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价外费用不包括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这条规定明确了生活服务业代收代付问题中销售额的确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征收增值税。

这里纳税人需要注意:

增值税中所说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这是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一个区别,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这也就是为什么前面第六部分应纳税额的计算中,增值税计算公式都是先用含税销售额÷(1+税率)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税率。

关于旅游服务,在本次营改增中依旧给与了差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但对差额部分的发票开具问题做了规定,差额扣除的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也是为了防范税收风险,差额扣除过的部分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产生重复抵扣的问题。

下面是两个比较容易搞混的概念,兼营和混合销售。

营改增后,兼营定义改为: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营业税混合销售和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区别:

营业税混合销售指的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按主营判断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而营改增后由于营业税的停征,所以混合销售定义改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那么按其主营判断其按销售货物还是服务缴纳增值税。

兼营和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区别:

关键在于判断销售货物和服务是否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就属于混合销售。

如果不是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到,那么就属于兼营。

我们举两个例子来加深一下印象:

第一个是兼营的,某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内设商店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同时还经营停车场收费业务(适用不动产经营租赁11%税率),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17%税率。

第二个是混合销售的例子:

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伴随车蜡的销售(适用17%税率),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主体不属于生产批零企业,按生活服务6%的税率进行核算。

下面视同销售可以和核定销售额合起来一起看。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

举个例子:

某旅行社举行抽奖活动,为中奖者提供免费的新马泰旅游服务,虽然是无偿提供服务,但按增值税规定需视同销售,对提供的旅游服务应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核定销售额,还是用刚才的例子,免费提供旅游服务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核定的方法有三种,但是这三种方法有个适用顺序,首先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假如纳税人最近时期没有销售同类服务的,那么就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假如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也没有销售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那么最后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除了视同销售外,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也有权核定销售额。

接下来是增值税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进项抵扣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采取凭票抵扣制,但是这个票不仅仅指增值税发票,目前来说,一共有四种扣税凭证,分别是:

第一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的税额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这里各位纳税人要注意一下,根据有关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7月1日停止使用,开具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前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扣税凭证;第二种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抵扣的税额为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税额;第三种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第四种是完税凭证,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可以抵扣的税额是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处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各位纳税人要注意,进项抵扣有一个时间限制,超过时限的扣税凭证,即使合法取得也不得抵扣,纳税人需要特别关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的四种扣税凭证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为开具日期起180天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采集比对期限为开具日期起180天内;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与完税凭证,暂无抵扣期限的限制。

但并不是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就一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下面这八种情况就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条很好理解,如果取得的扣税凭证是假的或者是对方虚开出来的,那么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这一条是对完税凭证抵扣做出了要件规定;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这一条也很好理解,例如提供免征增值税项目,用于这个项目的购进货物等如果抵扣了,就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但要注意,文件中同样强调了仅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才不得抵扣,假如不是专用于,那么就可以全额抵扣;第4、5、6条讲的是非正常损失的情况,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7、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同时纳税人要注意,不仅是贷款服务不得抵扣,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接下来的是本次营改增中的一个亮点,增加了关于不动产抵扣的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这里的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下面要学习的税收优惠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部分。

本次营改增中,生活服务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我们做了个统计,共有27项,其中:

免税项目24个,扣减规定2个,跨境免税规定1个。

根据李克强总理的要求,要确保生活服务业税负只减不增,故这27个税收优惠基本平移了原营业税的政策,保证了行业的平稳转换。

因为篇幅较长,这里就不一一讲解,具体可以查询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3,享受优惠备案需要的资料也可以到江苏国税局网站或向主管国税机关查询。

下面我们一起看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1、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的政策明确了养老机构的定义,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2、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中明确了殡葬服务的概念,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中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的概念,医院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及卫生部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有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明确了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范围,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属于免税范围。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7、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政策明确了什么是科普活动。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各位要注意这条优惠的时限是在2017年12月31日前。

2条扣减规定,要注意存在执行期限,这两条执行期限都是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这里可以理解为开始享受优惠的时间点在执行期限内的,都可以享受优惠直至3年期满。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生活服务业发票开具的问题。

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增值税电子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相比,不能自开专用发票,只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发票。

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由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注意,向消费者个人(也就是其他个人)提供生活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发票的领用、过渡期的衔接等具体规定和操作将由我的同事为大家做专门的讲解。

今天我们的学习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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