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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总论

物权法

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规定各种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指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以及创设方式,均有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

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有关规定创设法律已作规定的物权。

二、一物一权原则

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

动产&不动产

2、公信原则——依法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区分原则(以是否赞成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而理解不同)

登记效力v.s.合同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如果没有办理登记,只是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并非

设定、转移物权的合同无效。

物权总论

物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性质&地位:

1、财产权体系中,物权是作为其他财产权的前提和归宿而存在。

2、物权是债权、继承权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相对于物权来说,债权、继承权是作为取得物权的手段而存在。

特征:

1、是对世权、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物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2、以物为客体特定物、独立物,原则上应当是有体物;债权可以是行为

3、是支配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处

分;债权为请求权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

4、具有排他性

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相同or相类似的物权并存

分类:

(一)所有权&他物权

所有权(自物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

他物权是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除所有权之外的所有物权类型

区别:

1、所有权的标的物是物权人自己的,而他物权的标的物是别人的。

2、所有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物权。

所有他物权都是在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后派生出来的

3、所有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限定物权。

支配十分全面;有限支配

4、所有权是无期物权,他物权一般是有期物权。

(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区别:

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都是物的支配权,但是二者对物的支配内容不同。

2、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从属于债权

3、用益物权的行使要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人则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

直接占有:

质押、留置不直接占有:

抵押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不具有。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区别:

1、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可以设立的物权类型不同。

动产一般不设立用益物权

2、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

不动产要登记

3、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受限制不同。

不动产>动产

(四)本权&占有

占有是指对物直接进行掌握和控制的事实

相对与占有而言,民法所规定的所有权、各种用益权、担保物权以及承租人、借用人基于债的关系,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使用的权利皆称本权。

(五)物权&准物权

普通物权是由民事基本法,即民法典规定的物权

准物权是指由矿产法、渔业法等特别法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

效力:

(一)物上请求权效力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

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包括:

返还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能回到原来状态为前提,损害赔偿属于债权请求权

性质:

物上请求权是附从于物之支配权的权利,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二)物权的优先权效力

优先权效力:

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

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效力较弱权利的实现。

物权与债权——物权优先

表现:

1、物权破除债权:

指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其优先效力破除债权,

使已经成立的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只能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优先受偿权:

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到清偿

3、优先购买权:

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三种情况:

1、按份共有人之一出卖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与承租人均有优先权——共有人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

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两种表现:

1、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特别规定外,物权人

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2、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

在行使抵押权。

变动:

(一)物权变动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

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1、物权行为

2、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

生产、收益、继承、先占、添附、遗失物之拾得、埋藏物之发现等

物权取得:

1、原始取得2、继受取得

物权的消灭:

1、物权的绝对消灭——物权与特定主体分离,而他人又未取得其权利。

标的物灭失、物权人抛弃物权

2、物权的相对消灭——物权与原主体分离而归于新主体。

转让

(二)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包括双方行为和单方行为。

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是最主要的物权行为。

独立性: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完全分离,独立存在。

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则有赖于独立与债权行为之外、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行为。

无因性:

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相应的债权行为——买卖、赠与等债权契约的影响,当相应的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以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构成的物权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此时由于交付或登记失去了法律上的原因,收受财产的一方应按不当得利返还财产。

我国承认独立性,不承认无因性

各国立法对物权行为所持立场:

1、肯定主义:

未把转让所有权或设定他物权的合意以及登记、交付等于其原因行为——买卖、赠与、租赁等债权行为相联系,而是直接把当事人之间有关物权的合意与交付或登记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德国

2、否定主义:

把物权变动直接与债相联系,归结为债的效力,既不认为与债权契约之外有物权契约存在,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

法国

3、折衷主义:

不否认物权行为的存在,但是认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有密切联系,不赞成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的看法,他们把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登记承诺(物权行为)与登记结合起来,作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有效根据。

瑞士、我国

公示(物权变动的原则):

物权的公示是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欣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一)不动产物权的公示——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审查,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移、消灭等事项登录记载于特定簿册的事实。

效力:

1、登记生效(基本规则)

2、登记对抗(例外规则)

a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

b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或转让

c地役权设定

3、登记处分(事实行为引起)

a因法院、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b因继受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c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

类别:

1、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2、正式登记&预告登记(使债权具有了物权的性质)

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房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而进行的预先登记。

特点:

特殊性对抗性从属性临时性

3、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

(二)动产物权的公示——占有与交付

占有是指人对物的掌握与控制。

占有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间接占有不能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形式。

交付是以民事法律行为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手段。

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的占有转移给另一方,包括转移物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交付作为动产物权的让与的公示方法,须以交付让与动产物权的意思为前提。

交付方法:

1、现实的交付:

包括直接当面的交接物品和按约定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标的物占有的实际转移)。

送货上门上门提货代办托运

2、观念上的交付\拟制交付(不现实转移标的物占有)

a简易交付:

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将受让人原先的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

先租后卖

动产物权受让人通过委托、寄托、租赁、使用借贷或其它关系,已经实际占有动产时,让与合意成立即为交付。

b占有改定:

以双方的协议将转让人的自主占有改为他主占有。

先卖后租

动产物权出让人与受让人员间特别约定标的物物权让与后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则物权让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C指示交付:

也称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让与,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战友、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特征:

自物权、独占权、原始物权、完全物权、弹力性&永久性

内容:

善意

非法占有(都要返还)

1、占有:

(非所有人的占有)有无占有权能恶意(返还义务重)

合法占有

2、使用

3、收益——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

a事实上的处分——对物进行消费

b法律上的处分——通过不同法律行为队伍进行的种种处置转让物的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债权等

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依据,所有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依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方法:

1、生产

2、取得原物之孳息

3、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征税、国有化、征收、没收

4、国家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

5、国家或集体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

6、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所有权捕猎、打渔、砍柴伐薪

7、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

在确定添附物所有权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或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事实状态。

3种情况:

a附合——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在一起而成为新物。

装修(房子是单位的)

b混合——不同所有人的物渗合、融合在一起而成新物(原物已难识别)动+动——归价值大的所有动+不动——归不动

c加工——将他人的物加工制造成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

8、善意取得&时效取得(我国不承认时效取得)

(二)继受取得是指根据原所有人的意思接受愿所有人转移的所有权。

主要方法:

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取得法人终止后清算的财产等。

继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时间: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不动产——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时

2、动产——转让人交付转让的动产时

3、继承方式——继承开始时取得所有权,但是如要处分其不动产所有权,则必须办理继承登记。

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有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其余财产共有权而发生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各财产所有人称为共有人。

特征:

1、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元的。

只有当2人以上共同享有同一财产的所有权时,才能形成共有关系。

2、共有的客体是一项统一的财产。

不论它是一个物或几个物、可分or不可分,在法律关系上均表现为一项尚未分割的统一财产。

3、共有的内容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共享权利、共负义务,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平行的,而不是对应的。

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共有是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而发生的相同性质的所有权之间或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之间的联合。

分类:

“共有人对共有的动产&不动产没有约定按份共有的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

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

按份共有的形成,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共有人须预先订

立合同,以合同来确定彼此的按份共有关系。

特征:

1、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存在一定的份额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全部共有财产。

3、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

权利&义务:

1、权利:

a处分自己份额的权利

b对其他共有人出售之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2、义务:

包括基于按份共有关系而发生的一切义务,如缴纳共有财产的捐税,支付共有财产的保管费、修缮费、改良费、更新费以及清偿基于共有财产的经营管理而发生的其他债务等。

——各按份共有人可以仅就自己的份额比例对共有的债务负责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承担”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因公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二)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额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

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是教按份共有联系更为密切的共有。

共有人之一清偿债务后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写上各自的财产份额

4、共同共有的形成及持续以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继承遗产关系的形成及持续为前提,因此共同共有关系仅存在于婚姻家庭领域之内以及具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公民之间。

共有财产分割

方式: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将共有财产出卖换成货币,然后分割

3、作价补偿:

估定物的价格

效力:

共有财产分割后,共有关系归于消灭,各共有人对其分得的财产取得单独的所有权。

But共有财产分割后,各共有人都应以其分得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承担与出卖人一样的瑕疵担保责任。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相邻关系&地役权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依存于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关系或使用权关系中,其实质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适当扩展或限制。

目的:

是相邻各方彼此为对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给予必要的方便,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

特征:

1、主体:

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2、基于不同主体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地理位置的毗邻而发生

3、基本内容:

相邻一方要求他方为自己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给予必要方便的权利和他方应当给予必要方便的义务。

必要方便——指非从相邻方得到这种方便,就不能进行正常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4、客体:

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

处理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律法规对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地役权

地役权,指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所定之目的,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

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定行为——双方设定地役权的契约行为

便宜之用——需役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方便自己土地的使用而按地役契约之约定利用供役地

❤“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的消灭:

1、存续期间届满或解除条件成就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2、地役权行使之不能

3、地役权行使之无意义

4、地役权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混同

5、地役权抛弃

6、土地征收及重划

❤地役权v.s相邻关系

1、相邻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地役权是当事人约定的

2、相邻权既可以基于土地相邻关系而发生,又可以基于建筑物相邻关系而发生,而地役权则只能基于土地相邻关系而发生

3、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是法律对不动产相邻关系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较小,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其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张程度则较大

4、地役权的取得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相邻权的行使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则通常是无偿的

担保物权

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保证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清偿能力

以担保物权成立的方式,担保可以分为法定担保权&意定担保权

抵押、质押——意定留置——法定

担保物权的意义及性质

1、以确保债务得到清偿为目的

2、是成立于他人特定物或权利之上的权利

3、以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4、具有担保作用的限定物权

抵押权

概述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其折价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不转移占有——与动产质押的不同

优先受偿——针对普通债权来说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

特征:

1、抵押权为物权

2、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3、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其有效成立以被担保的债权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抵押权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4、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客体——抵押物

抵押的财产一定要有可流动性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下3类财产都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

1、不动产

能够作为抵押权客体的不动产只有房屋和法律允许抵押的地上定着物。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不动产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3、动产(除禁止流通物)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为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设立:

在我国抵押权的取得方式包括通过抵押合同成立,通过受让取得,通过继承取得

(一)抵押合同

设定抵押权,首先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

内容: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禁止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形式——书面形式

a在主债权合同中有抵押条款

b在主债权合同后单独签抵押合同

抵押登记:

动产——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的效力

效力范围:

(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约定优先

(二)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三)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抵押物被扣押后从抵押物所产生的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优先效力:

(一)重复抵押时,各抵押权的优先顺序问题

❤【同一物上的抵押权受偿顺序】统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

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同一财产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三)抵押权与法定优先权优先问题——法定优先权更优先一些

法定优先权——养老保险、劳动保险

保全效力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3、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物上代位效力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是指当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时,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得该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而继续存在的法律效力。

条件:

1、抵押物灭失

2、抵押人因为抵押物的灭失而获得了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

追及效力

1、抵押物的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需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

2、抵押物的出租

特殊抵押

一、动产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财产优先受偿。

特征:

1、浮动抵押权的客体是广泛的

2、浮动性是浮动抵押的本质性特征,是指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具有流动性、是不特定的。

3、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在正常的商业活动和生产经营管理中,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有经营自主权

4、浮动抵押设定后,浮动抵押所覆盖的财产在抵押期间可以浮动不确定,直到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出现时,抵押财产才确定。

浮动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将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

二、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要连续发生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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